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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贷款篇一:甘肃兰州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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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含)4.85六个月至一年(含)4.85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5.25三年至五年(含)5.25五年以上5.4三、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兰州贷款篇二:2016年甘肃兰州购房贷款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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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购房贷款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最新)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兰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兰州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6、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7、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9、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手续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兰州贷款篇三:2016-2017年甘肃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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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A、调整可贷额度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缴存余额系数确定: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B、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商转公”贷款有变化: 省中心规定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兰州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同时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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