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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篇一: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点:地方各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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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 (一)性质和地位 1、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任期均为5年。 (三)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成的合法权利。 2、选举、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有权选举地方行政正副首长和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但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2、工作程序 (1)县以上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议案。 (2)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3)议案的通过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属非常设性组织。
地方各级人大篇二: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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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区域划分 1.五个层级,第一级:中央级。第二级: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级:设区的市,省级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级:县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第五级:乡、镇、民族乡。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1)全国人大。(2)国务院。(3)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记两头)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日程,主要掌握开会的会期,主持大会的人,如何提议案,如何表决。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3.专门委员会和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中都要设立,在地方人大中则不同,在县级和乡级人大中不设专门委员会,比县高的人大才设立专门委员会。 三、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1.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但是县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人,他们的连续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篇三:2017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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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主任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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