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后果严重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8-07 11: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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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后果严重篇(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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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据了解,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满足领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失业金,那么,领取失业金有什么影响?下面为大家介绍领取失业金的影响。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
  1、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领取失业金会影响养老金吗?
  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多少与今后领取养老金无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依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数据确定。
  3、领取失业金后对二次领取有影响吗?
  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业人员还有前次失业期间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将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4个月。
  4、领取失业金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如大连地区每月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失业金领取后果严重篇(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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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社会中,一些没有工作的人我们把他统称为失业人员,失业人员通常是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金的,实践中失业金能很好的救济失业人员的生活。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有哪些?下面,让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失业金的问题吧。
  一、失业保险领取资格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金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如果想要领取失业保证金,是需要拥有失业证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购置了失业保险一定年份上才能领取失业金的,上述文章中有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失业金领取后果严重篇(三):2016年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时间及领取年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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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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