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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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居住证]2016-2017年浙江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详情

浙江省居住证_2016-2017年浙江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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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浙江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享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一是义务教育;二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是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是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是机动车登记;四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是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是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2015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13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15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1月26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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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江省居住证]2016-2017年浙江省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_2016-2017年浙江省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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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浙江省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怎么补办)  居住证连接了几个不同的时代。  办理条件  1、可在杭州异地办理身份证的人群:浙江省、江西省户籍居民  2、办理事项: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  (2)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不能异地办理身份证的对象  办理材料  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地点  余杭区良渚派出所  咨询电话:88781301  地址: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291号  萧山区新塘派出所  咨询电话:82738125  地址: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村新螺路  江干区采荷派出所  咨询电话:86995694  地址:江干区凯旋路33-3号  办理时限及费用  换证:20元/张  补证:40元/张  办理时限:一个月内  异地办理身份证流程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简单来说,整个流程就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值得一提的是,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最长60日,且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公安部已部署杭州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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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居住证]2016年浙江温州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何转长期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_2016年浙江温州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何转长期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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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居住证办理材料  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2张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不能提供近期照片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  (3)详细的居住地址。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2张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  (3)能证明连续居住3年的相关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合同、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连续3年的暂住证等。  (4)《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3年的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的变动记录(因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变动而未按规定变更被管理部门查实的,连续居住的时间按最后一次变更后的时间开始计算)。  (5)能证明“有固定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用人单位分配、提供的长期居住房屋或依法租用政府廉租房或长期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房屋等材料,比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  (6)能证明“有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承包的土地等其他具有稳定工作的情形。  (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州居住证申领条件  居住证的种类:  居住证分《浙江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浙江居住证》(绿色)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租住房屋、劳动就业、预防保健、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签发日期、签发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内容。  居住证申领条件:  普通类型: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  特殊类型: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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