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来源:各类报告 时间:2016-04-29 11:18: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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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理顺榆林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理顺榆林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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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咨询委 作者: 日期:2012-2-15 11:27:11

根据安排,我们组织人员最近深入到市直有关部门和榆阳区、榆阳镇及街道办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就进一步理顺榆林城区城市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榆林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运行现状

城市管理体制是指关于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地位、职责和内部权责关系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总和。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机构的行政领导体制。如城市管理系统中各机构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各机构内部的管理范围与管理层次,城市管理系统在市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中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与城市管理系统各机构的关系等。目前,涉及榆林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有: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电力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局、财政局、民政局、双创办、人防办、消防支队等十几个部门和单位。另外,榆阳和横山两县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也承担着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具体工作任务。上述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都在市政府和榆、横两县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能;二是城市管理系统内部各机构的职能和权责关系。目前,各管理机构的职能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所确定,其权责关系也一般由各机构垂直管理的上级机关所制定;三是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市、县(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如市级的宏观决策指导与综合协调职能,县(区)级的任务分解与协调及决策指挥职能,街道办级的贯彻执行职能等;四是城市管理系统中的政府、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等。 现在的榆林中心城区,是在原榆林县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0年撤地设市后,原属榆林县政府(现在的榆阳区政府)履行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交警、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上划到市一级。10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和改革榆林城区的城市管理体制。第一次是2000年撤地设市后,市上组建了“榆林市建设委员会”,下辖规划、城建、房产三局,采用的是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三合一”的“大建委”模式;第二次是2005年,撤销了“大建委”,组建了“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市建设局”、“榆林市房产管理局”,采用的是“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各自分离的模式;第三次是2007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将榆林市城建监察大队的职能从规划局中划出,新组建了“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用的是“规划”、“城建”、“房产管理”、“综合执法”“四足鼎立”的模式;第四次是2010年,将“榆林市城市建设局”和“榆林市房产管理局”合并,组建“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建局),并将原属城建局管理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招投标工作划入规划局,将原属城建局管理的城区供热交由榆神煤炭公司管理,将原属城建局管理的城区环卫清扫清运工作下放到榆阳区管理,将原属城建局管理的拆迁补偿工作交由市执法局管理,现在形成了“规划、建设、执法”“三足鼎立”的格局。

涉及榆林城区城市管理的部门虽有十几个,但与城市建设与管理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最具综合性的部门主要有国土、规划、住建、执法局四个部门,这四个部门内部职责的界定、运行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构成榆林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主框架,我们按照“土地供给、规划设计、

建设施工、综合执法”的顺序,逐一展现上述四个部门的职责定位情况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现状(见下表)。

第二篇:《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查》

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查

责任人:张哲林【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撰稿人:张哲林 姚树山 张智锋

责任单位: 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市委十届党代会提出建设大牡丹江新牡丹江的战略思想,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推进城市繁荣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今年3月份起,市城管局就深入到四城区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走访、“城管开放日”、“城管全接触”等形式向各阶层广泛地征求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赴省外城市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城市考察学习。通过调研和学习考察,使我们摸清了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的现状和面临的突出问题,掌握了城市管理的一些先进理念和作法。我们认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体制还有很大程度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一些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张晶川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要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大城管”工作格局。当前,中央和地方推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气候为我市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契

机。

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体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城市管理体制历经了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我市于1987年组建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市容管理,随后,城建、规划、环卫、环保等部门也相继组建监察执法队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1999年,市政府规范整合了各行业监察执法队伍,组建了牡丹江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城市建设领域开展综合执法。2001年,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市成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市,组建了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部门,相当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城市绿化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市区垂直管理的体制。通过八年来的运行,已初步建立了比较科学合理的工作体制,基本适应牡丹江市的实际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切实发挥集中执法的优势,严格执法,使我市的城市环境有了明显好转。几年来,共拆除违章建筑16470处,26万平方米;拆除占道棚厦、活动房4870处,4万平方米;清理流动商贩8万余人次;店前摆卖12600处;规范牌匾广告18400余块;抓获乱张贴乱涂写人员76人;查处91起损坏树木的行为;处罚造成扰民的业户200余家;处理220起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案件;查【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处沿途遗撒污染车辆300余台次,较好地完成了历年的冬季清冰雪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提档升级,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政出多门、机构重叠、职责不清、建管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相互推诿扯皮、牵制掣肘,重复管理、行政缺位等问题依然相当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制约着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城管局行政执法职能未能全部到位。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有5项职能没有到位:对车辆侵占道路的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臭气体或含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权,造成了职责不清、行政管理缺位的混乱局面。比如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碾压破坏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的行为,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市民反响较大。

(二)城市管理机构重叠,政出多门。

目前,除市城管局直接负责管理街道广场之外,还有部分街路由区政府或企业负责管理。如光华街由阳明区政府负责管理;西长安街由西安区政府负责管理;东一步行街由城投公司负责管理;火车站广场由铁路部门负责管理;江滨广

场由园林处负责管理。全市12个早晚占道市场,分别由市城管局、区政府、企业、村和个人负责管理。这种体制造成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人们戏称这种管理体制为“一国五制”。由于管理部门众多、机构重复设置,不仅造成了管理的混乱,还降低了行政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

(三)管理环节复杂,一事多管,城市管理的系统性遭到分割。

由于体制不顺,城管局只具有行政处罚权,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和资源不能共享,一些简单的违法案件被复杂化,一个案件被切割成多个环节,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如发现私自砍伐绿化树木的行为时,要向园林部门核实是否经过许可,对未经许可私自砍伐的,由城管部门进行罚款处理,由园林部门收取赔偿费;又如冬季清雪由城管部门负责对拒不履行清雪义务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但清雪义务可以以资代劳,由环卫部门负责收取,只有与环卫部门核实后才能行使处罚权。因此,象这样的案件经常都得在两个部门之间来回多次反复才能确定法律责任,出现了“一树两治”、“一雪两治”的现象,影响执法效率和质量,容易引起管理相对人的不满,造成“执法扰民”。

(四)部门之间各行其是,缺乏协作配合,没有形成合力。【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由于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隔离封闭,缺少有效的沟【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通,在城市管理特别是全市性的集中整治工作中,不能紧密配合,步调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抄送给城管执法部门。但是,受体制的约束,缺少统一的协调指挥,在执法实践中,各部门各行其是,全局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够,形不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如建设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环卫部门准予建筑垃圾处置等事项都应当及时抄送给城管执法部门,以便于有效地管理和执法,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做得远远不够。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不足,加上工作力度逐年加大,行政成本不断提高,每年正常经费缺口都在80万元左右。一些专项经费长期没有列入预算,如执法服装、执法车辆、电子监控配套设备、专项整治经费等必要的支出始终没有落实,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影响较大。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不足。

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应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到六,中小城市比例应偏大。按万分之四测算,我市应配备350人左右。目前,在职人员仅有201人,执法人员经常在一些法定休息日加班工作,仍然难以达到管理标准。

(七)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部分市民

第三篇:《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建立城管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近期,对我县城管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工作基本情况

加强城市管理是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1992年,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的要求,我县成立城建监察大队,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察职权。2002年,县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但在职能上并未发生变化。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于2005年3月份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于同年5月1日起在县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环境、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区河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006年,县政府将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职责划归县城管执法局行使。2007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县环卫所整体划转到县城管执法局,进一步理顺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根据新的城市总体规划,我县城市规划区面积为266平

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6.5平方公里,涉及临沭镇、郑山镇、南古镇3个乡镇的63个村居(社区)。目前,县城管执法局共有在编人员60人,内设7个科室和11个中队。成立三年多来,城管部门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管理,文明执法,持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做好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文明执法,抓队伍素质提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是改善城管执法环境的必备条件。建局之初,县城管执法局立足实际,把提升执法队伍素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确立了“管理城市,服务人民”的工作宗旨和“严格执法管好城市,文明执法树好形象”的工作方针,本着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局党组学习制度、“双学双考”制度、办公会议学习制度、大案主办人制度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等,用制度规范执法,以机制激发活力,不断提升队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制定执法队员规范用语,进行系统的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军事训练,使队员的集体意识、服务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得到整体增强,队容风貌明显改变。

(二)坚持堵疏结合,抓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县城实际,制定街区整治标准,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分片管理、分线作战,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开展“门前五包”责任落实、城区车辆停放整治、户外广告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学校周边环境秩序整治等活动,狠抓城区环境脏、乱、差等难点问题

的治理,有效改善了城市整体环境。建局以来,先后开展集中执法行动768次,清理流动摊点15300多个,规范店外经营12600多处,清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3200余处,划定停车泊位7200余平方米,拆除破旧广告牌匾3264个,没收落地广告牌匾2830余个,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

(三)坚持同步推进,抓季节专项治理。根据季节特点和执法规律,县城管执法局坚持同步推进、严管重罚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开展夏、秋两季占道打场晒粮清理,中、高考环境专项整治,夜间大排档、露天烧烤治理,夜间噪音污染整治、查处运输车辆抛撒等各类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坚持全天候奋战在清理整治一线,及时清理整治占道打场晒粮、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噪音污染等,确保城区道路环境整洁、交通安全畅通。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清理打场晒粮工作7次,出动执法人员3300多人次,查处学校及小区周边噪音污染100余起,清理露天烧烤320余处。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管执法工作的逐步开展,具体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尽快予以改进和解决。

(一)氛围不够浓厚。“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城区居民既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又是城市管理的受益者。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居民城市意识淡薄,对城市管理在思

想上不够重视,在行动上不自觉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在宣传方面力度不够,无论是管理职责的宣传,还是执法活动、为民服务等工作的宣传,没有形成一个全覆盖、高密度的宣传网络,致使很多执法活动和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二)观念相对滞后。城市“三分建,七分管”。加强城市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管理工作尚未引起城区居民等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建轻管倾向,认为管理工作是软指标,没有认识到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

(三)设施相对薄弱。我县是先有村后有城,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原有规划、建设相对滞后,造成了县城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一是沿街楼、沿街店铺过多,极易引起门前乱停乱放、店外经营、乱扯乱挂等现象;二是城区道路两侧没有足够空间停放车辆,致使车辆乱停乱放,治理工作难见成效,特别是几个大型商场超市,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三是县城内缺乏功能齐全、管理到位的农贸市场,部分小型市场、马路市场取缔难度大;四是“城中村”较多,尤其是沿街房屋参差不齐、破旧不堪,建设档次较低,制约了城市品位的提升。

(四)机制不够健全。执法机制上,体现在罚款收费执行、乱停车辆处罚、噪音污染查处等方面,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造成专项执法工作难以破题;管理机制方面,体现在“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上,缺

乏有效的抓手,致使“门前五包”责任制流于形式,没有取得实现性的突破,与城区驻地镇、社区的管理职责还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同时,县城规划区面积为266平方公里,县城管执法局日常执法区域面积约90平方公里,按照比例应配备执法人员100-150人。但目前实际在编人员为60人,平均每人负责1.5平方公里执法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五)执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增强。部分执法队员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与构建和谐临沭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执法方式、手段比较单一,缺少创新意识,不符合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三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主动服务意识不够,个别队员工作上责任意识不强,敬业精神不足,处理问题方式方法简单,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效果。

三、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就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的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着力落实“五项”制度,实施“四式”管理,实现“三个”转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绩效,探索一条具有临沭特色的城市管理之路,构建城管与城市的和谐。

(一)落实“五项”制度。一是落实常态化教育引导制度。坚持宣传、教育、引导机制的常态化,进一步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方式,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实现宣传教育工作的多元化、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篇:《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构建大城管格局》

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构建大城管格局

区人大常委会第一调查小组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仕民的带领下,第一调查组于10月25日至11月3日先后深入到开发区科技园、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回风街道办事处、区三小、南池市场、西客站等地点和单位,重点就“如何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构建大城管格局”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管体制的历程和现状

(一)城管体制的发展历程。我区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共经历了联合执法、委托代管、综合协调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联合执法。1997年4月,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原巴中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地委、行署同意后,成立了巴中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为政府序列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协调科、宣传教育科、监督检查科、集镇管理科、综合执法科五个科室;1997年6月,成立了城管创卫综合执法大队,隶属城管办领导和管理,在城管、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选派人员联合执法。第二阶段:委托代管。2001年9月,区人民政府将区城管办人、财、物成建制委托区公安分局代管,由区政府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来管理,城管办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内设综合协调科、宣传教育科、规划管理科、协管员管理科、集镇管理科、城管综合执法大队。2003年9月,城管办更名为城市管理局,其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职能职责不变。2005年7月,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区城管局机构进一步调整,内设办公室、督查科、规划科、协管员管理科、集镇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第三阶段:综合协调。2006年8月,区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区城管局局长,区城管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财务科、法制督查科、占道经营管理科、广告入城管理科、宣教科、集镇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履行着综合执法、协调管理城市的职能。

(二)城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区城管局现有财拨事业编制44人,自收自支

2人,借调2人,履行着总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集镇的城镇管理工作和履职情况,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占道经营、户外广告设置(含店招、店牌等)的规划、审批、管理,货车、三轮车入城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非机动车(含摩托车)定点停放的日常管理,领导和管理城市协管员等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区城管局仅履行了占道经营管理、户外广告设置、车辆入城、宣传教育和协管员管理的部分职能。其执法依据是1997年6月10日原巴中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批准的《巴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但所行使的相对集中处罚权未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城管局的行政执法地位仍然处于尴尬境地。公安、卫生、工商、文体、交通、建设、环保、房管、教育、环卫等部门各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城市管理职能。

二、现行城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适格。目前,全国、全省没有统一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城管局处于“国家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的境地。区城管局虽然履行着城市管理的行政职能,但其不是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没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管理中不能使用法律手段,导致城管局只能采取“死守、硬看、软缠”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执法责任不明确。建立市场经济以来,城市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综合体和多功能的有机体,要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呼唤法制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共识。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执法队伍庞杂,行政职能交叉,执法责任不清,在工作中相互扯皮甚至制约的现象也有发生。如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违法行为,有时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建设、环卫等部门都可以去管理,正如群众反映的“8顶大盖帽,对准1顶小草帽”。由于执法职责不清,容易造成“有利时争着罚,无利时不管它”,导致行政处罚一方面存在着重复处罚——“滥”,侵犯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存在着该管的不管---“软“,影响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执法力量不充足。由于现有的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主要集中在区级,而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难点又在街道办事处、重点集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也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形成“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导致城市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

(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城市管理经费拨付不充足等原因,城市管理中存在以收费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执法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依法管理的初衷,而且不利于城管队伍的廉政建设,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理顺城管体制的建议

根据我区城市管理的实际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定一部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城管局为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城管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中的市容环卫、市场、交通、文化、公安等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界定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和重点乡镇的责、权、利,建立自上而下的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管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相互协调、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一)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更好贯彻实施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即“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四川省人民政府于二○○三年一月二

十日制定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文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外地经验。长期以来,湖南省岳阳市的城市管理处于“借法执法”、“执法无据”的被动局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困扰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最大难题,2006年9月,岳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作为该市城市管理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燃气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公共客运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市城管局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体,界定了该局12项行政许可项目,对妨碍城市管理、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江苏省扬州市、湖南省衡阳市等也在此方面进行了大胆地探索。

(三)管理模式。区人民政府界定区城管局的行政责任主体,明确区城管局与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交通、城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燃气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公共客运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区城管局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主要街道的管理,并指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常驻街道办事处和重点集镇,接受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双重领导,负责小街小巷和集镇的管理,以此形成城市管理主体合法、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参阅材料)

第五篇:《关于理顺来宾市与兴宾区两级关系的调研报告》

关于理顺来宾市与兴宾区两级关系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理顺来宾市、兴宾区两级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的建设,根据市政策研究领导小组的部署,由市委政研室一行3人组成的调研组于8月中旬深入兴宾区,分别就市、区两级事权划分、财政体制、城区职能设置与管理等内容进行专题调研,与兴宾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座谈交流、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还专程到崇左、贺州两市就相关问题进行学习考察。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当前市、区两级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2年12月撤地设市以来,市、区两级逐步从体制和职能配置上理顺了关系,划分了两级政府职责权限,不断增强和完善其综合服务与发展功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市级权力过于集中。市本级包揽了过多的城市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如市容市貌、公共卫生等。由于对微观管理包揽过多,一方面市级职能部门没有从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转移出来,未能集中精力抓好规划和策划、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督察监管和提供高效服务。另一方面兴宾区应有的职责权限不到位,影响兴宾区管理城市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兴宾区财政“蛋糕”做大做强难度大。建市后,兴宾区内的大中型企业均上划市管,而新引进的项目小、大项目少,加上农业税已全部取消,全区财源渠道【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少,地方可用财力少,全区财政只能保基本吃饭和运转,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一是支柱企业上收,后继财源枯竭。市级上划了原来宾县辖区内的主要企业,这些企业的税收占据了原来宾县收入的绝大部分,上划后兴宾区后续财源枯竭,发展后劲不足。二是税收划分比例偏低。税收划分后,兴宾区税收占的比例低份额少,使全区财政收入锐减,以甘蔗生产为例,只要进厂料蔗达到390万吨,超过部分的税收就归市财政,兴宾区得到较少,进厂料蔗增长再多与兴宾区也无多大关系,该区进厂糖料蔗虽然由02/03年榨季的438万吨增加到07/08榨季的831万吨,出现了甘蔗增长财政不增收的局面。企业上划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兴宾区的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蔗农受益、糖厂得利,但兴宾区却每年收入锐减,收支矛盾突出。三是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划分有待调整。按体制对兴宾区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市本级按当年收入额的20%分享。兴宾区承担着原来宾县24个乡镇100多万人口的九年义务教育重大责任,市本级承担的教育责任不及兴宾区的十分之一,因此,兴宾区认为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市本级不应该分享该收入。2006年底兴宾区各种欠款累计7107万元,已转化为政府债,其中:教育两基欠款就达2855万元。巨额的还款负担加重了兴宾区财政支出压力。四是市本级对城区财政转移支付有待调整。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结算补助等各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调节财力均等化的作用有限。如2006

年兴宾区一般性转移支付 2000万元,仅占整个转移支付的

12.71%,兴宾区认为这与该区所承担的巨大社会责任不匹配。

(二)兴宾区政府部分功能缺失。撤地建市后,原来宾县的部分职能如国土、环保、消防、建设规划、卫生防疫、物价、市政管理等职能上划市级管理,在行政体制上兴宾区成了“半级政府”,区政府部分功能不完善,不健全的行政职能使兴宾区缺乏自主决策权,给管辖范围较宽的兴宾区在行政管理职能方面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兴宾区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上划市管理后,出现了基层农村的疾病控制、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又如,国土局上划市管理后,存在乡镇国土所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一是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该区审批职能不全,落实项目各项审批难以统一协调、形成合力,项目落实存在“三难一低”(项目用地审批难、项目用地征地难、项目手续办理难、项目洽谈成功率低)的问题,这样既影响了兴宾区招商引资的信誉,也损害了该区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时还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由于工业园区尚未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均由业主自行解决,水电造价过高,客商怨言颇多,兴宾区和水电管理部门协调难度十分大,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造成客商对市、区投资环境存在严重的不信任。二是妨碍了城镇化建设和对城区的有效监管。来宾是从一个县升格成为地级市,原来宾县城镇规模小,城区规划相对滞后,基础设施既薄弱、落后。建市后,市委、市政府虽对城区进行了重新规划,但旧城区的建

筑物较为密集,致使公共建设用地规划难度大,特别是郊区农村的居民乱搭建现象严重,盲目建设、违章建筑严重泛滥,工程施工质量无保障,安全监管和城市管理十分薄弱,“脏、乱、差”问题极为突出。而且在城市管理中由于经验不足,再加上管理体制存在着弊端,导致违法建筑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重大,城建监管和环卫清扫等各项工作难以开展。

(三)市、区部分事权划分不明确。如原兴宾区管理的一企业上划市管理后,兴宾区与市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畴未明确,出现了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交叉,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工作互相扯皮、推诿,致使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

目前兴宾区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按桂政发[2004]53号规定,市辖区不设国土资源局,只设分局)。即市国土资源局在承担全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同时,并负责承担兴宾区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山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建市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该局会同公安、农机、工商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执法队伍,采取果断行动在兴宾区辖区内多次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非法经营运输矿产口专项整治活动。经过专项治理整顿,基本遏制了非法采矿运矿势头,矿山秩序有了好转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兴宾区辖区内的矿山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关系不顺,责任不明。按桂政发[200]53号和来发[2003]1号文件,兴宾区辖

区内的国土资源包括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强调:按属地管理原则,兴宾区政府也有责任。但兴宾区认为,自己没有矿山管理的征职权,因此无法担负起相就职责。市政府曾发出《来宾市人民政府委托并授权兴宾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进行管理的通知》(来政[2005]4号),但是该文没有真正得到贯彻执行。(2)建市以来,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未充实(直到2005年3月市编委批准设立兴宾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其人员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兴宾区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特别是矿山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存在非法采煤运煤,矿山秩序仍需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力度。

二、 崇左、贺州两市的经验借鉴

理顺市、区机构设置及行政职能划分,建立起事权关系合理、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合理扩大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的经济调控能力,就能充分调动市、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市、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切实做好这次调研工作,调研组还分赴崇左、贺州两市进行考察、学习,经过考察学习,我们认为崇左、贺州两市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们应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一、关于建立适合发展的城市管理体制问题。 在考察中,我们认为,崇左市为便于管理采取了“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将市区管理范围合理划分,圈地管理,将旧城区的相关事务交由江州区管理,市级则管理新城区的事务,这种做法既明确了市区

第六篇:《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根据3月15日全省城市工作会议调研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陈加元副省长的要求,在开展全省城市工作会议有关专题调研中,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法制办等部门承担“城市管理体制”专题调研任务。为此,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赴温州、乐清、宁波、嘉兴、桐乡等市作了调研。在此基础上,结合省建设厅、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提出的调研意见,我们对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问题作了认真研究。

一、我省城市管理体制现状

1998年10月,省委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了“不失时机地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战略决策。7年多来,经过浙江人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浙江城市化全面推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省城市化水平由1998年的36.7%提高到2015年的55%左右,设区城市XX县城建成区面积从1998年的1008平方公里扩展到2015年的1920平方公里;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完成的2005 年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分析排序,浙江11个市全部进入百强,其中有6个市进入“全国50强”,分别是杭州(第5位)、宁波(第6位)、温州(第19 位)、绍兴(第29位)、台州(第38位)和嘉兴(第44位)。县域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15年有30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村镇建设也迈出了重大步伐,2015年以来,已累计投入资金400多亿元,完成480个示范村、5060个整治村的建设和整治任务,农村发展滞后状况得到明显改变。

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推进城市化战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城市管理涉及国土、水利、交通、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人防等政府众多部门,与城市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则是规划建设部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省各地为适XX市化发展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在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如:各市、县都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了城市建设监察队伍,以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从 2015年开始,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部分市县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2015年开始,在学习北京XX区城市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杭州、嘉兴、诸暨等地开展了“数字城管”的试点工作。

(一) 规划建设口机构设置现状

目前,我省市级规划建设口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地区规划建设口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XX市规划局、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园林文物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规划局、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

XX市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规划与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规划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XX市规划局、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上表可见,市级规划建设口行政机构设置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杭州、温州两市,分工较细,均设置了5个机构;第二种是宁波、衢州、绍兴三市,均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环节设置了3个机构;第三种是嘉兴、湖州、金华、丽水、舟山、台州六市,由于规划没有单独设置,均只有2个机构。此外,各市均设有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大多只负责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也有部分市的城管办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另据了解,除上述行政机构以外,由于政府行政机构设置限额的因素,各市还或多或少设置了如规划、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事业机构,因此,实际上规划建设口的机构各市均在5个以上。

全省32个市辖区均设置建设局,其中有23个区单独设置规划分局(处)。

县级规划建设口机构设置情况为:58个县(市)均设置建设局,其中有10个县(市)单独设置规划局。各县(市)均成立城管办;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除外),或隶属建设局或归城管办管辖。此外,绝大部分县(市)设置了如规划、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事业机构,因此,实际上规划建设口的机构各县(市)均在4个左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情况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15年以来,杭州、宁波、温州等市经国务院法制办及省政府批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目前,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金华、丽水、湖州、舟山等9个市和富阳、东阳、建德、新昌、永康、桐庐等6个县(市),相继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另外,桐乡、嵊州、上虞、临安等县(市)也已向省政府上报了工作方案,即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从调研情况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特别是涉及市容市貌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管理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三)数字城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数字城管”是北京XX区创建的一种城市管理新模式。这种模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基础应用平台,并与现行城市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了精确、高效、全时段和全方位的城市管理模式,是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探索。

2005 年11月,省委习近平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省学习XX区的经验,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到目前为止,我省在杭州、嘉兴、诸暨等地开展了“数字城管”的试点工作,XX市XX区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都结合各自实际,开发了相应的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如XX市XX区探索建立了市民呼叫服务系统、远程指挥调度系统、gps移动定位系统、万米网格gis系统等城市管理新模式;XX市建立了两个中心(城市管理信息监测中心、信息指挥中心)、一张网络(城市管理日常信息采集网络)、一套流程(数字化城管工作新流程)的城市管理系统模式,在实践中已取得初步成效。

二、我省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市、县两级规划建设口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总体上是明确的,城市管理体制总体上也是顺的。但是,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我省部分地区的城市管理体制,也还存在着规划建设口机构设置比较分散、职责界定不够明确等问题,已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一)规划建设口机构设置仍然偏多。

规划建设口机构设置偏多、职责分散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导致省市县系统内各级业务指导不顺。省级只设建设厅,而各地一方面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众多,个别地方设置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房产管理、建筑业管理等多个部门,另一方面各级机构设置又不尽统一,容易导致上下信息不对称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

有的地方对规划在优化城乡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仅仅把城乡规划作为一种摆设;有的漠视规划的长期性、战略性、整体性,一任领导,一个方向,致使城乡功能布局紊乱。【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文章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出自

第四,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处理好城市与乡镇关系,配合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乡镇的文明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统筹城乡执法体制改革。

(四)认真搞好“数字城管”试点工作。

城市管理职能涉及面非常广,主要涉及的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房地产、小区物业、建筑施工、公共交通、市场秩序、水利设施、河道运输、环境保护、风景名胜等政府管理部门。要使众多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必须构建信息沟通和管理执法合一的管理平台。正在全国十城市开展的 “数字城管”试点,旨在通过建立这个管理平台创建城市管理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机制,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省里要进一步加大对“数字城管”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尤其应当在资源整合范围、试点的运作方式、步骤、程序,以及“数字城管”相关工作机构设立等方面,尽快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指导试点地区认真学习总结外省“数字城管”试点工作经验,密切结合我省各试点地区的实际,在如何进一步扩大“数字城管”的覆盖面、整合城市管理视频信息资源、城市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为我省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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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关于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研报告》

自20**年我市实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任务仍十分艰巨。我局通过实地调查、下基层蹲点、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现状

2015年我市第二轮机构改革中,成立了市城市管理局。同年9月29日,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我市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同时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 2015年2月科技园区成立城管执法大队,2015年6月成立科技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局合署办公。2015年年初XX区成功组建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年来,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逐步走向统一。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各不相同。

(一)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特点

1.统一的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上我市采取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局两套班子合署办公的形式。这种机构设置形式既保证了管理与处罚的相对分离,又有利于协调,减少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能分离而产生的矛盾。如2015年我局开展的“三乱”整治、居住小区绿化整治等,管理部门从宣传、整改、日常监管等加强工作,执法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执法保障,互相配合,落实长效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合署办公切合宁波实际,不失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初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2.两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要求,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实行的是两级执法主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下设直属大队。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派驻街道(乡镇)。市、区两级执法主体根据《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并对同级政府负责。既保证了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统一,又便于发挥基层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3.权责统一的工作职能。XX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园林绿化、内河、市容环卫、城市公共客运、城市供节水、城市供气、供热管理。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队)是市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城区内河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局直属大队行使,其他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都由各区局行使。【关于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研报告】关于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研报告。在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4.规范的人员编制管理。我市六区(含科技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暂时定事业编制995名。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人员764人(包括XX区)。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三次面向社会按公务员标准招聘录用,占总数的70%;二是从原来的城建监察队伍中择优录用的执法骨干,占总数的16%;三是部队军转干部,占14%。所有执法人员,统一由市人事局和市行政执法局招录,并负责上岗前培训。严格实施“逢地必考”制度,把好人员关,保证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了队伍整体形象。

(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情况和主要问题

XX市、XX市、XX市、XX县、XX县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与中心城区不同,由建设局承担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职能主要,近年来先后成立了城市管理局,主要承担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各(县、市)建设局属于行政单位,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总体来看,各县(市)城市管理体制较为顺畅,主要问题是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城市管理工作的投入不够。近年来,各县(市)城区城市化发展速度加大,城市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建设局把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上,在城市维护和管理上的精力不足,更无暇顾及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各县(市)先后成立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城管局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与城管办合署办公,如XX市,1998年3月成立市城管办,实行“依法治市、统一管理、全权委托、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2015年底,经市编委批准,市城管办同时挂城市管理局牌子。二是由城管办改组而成。如XX市、XX市、XX县,大多在90年代后期成立城管办,后改组为城管。三是由主要由城建监察大队转为城管局。如XX县,今年上半年开始筹备城管局组建工作,人员主要由原城建监察大队组成。各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成立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尚未理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各县(市)主要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无论是城管局,还是城管办,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从法律上讲,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目前各县(市)城管局只能以各委托机关(主要是建设局,还包括公安交警、国土局等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监察权和处罚权。

但是委托执法不能完全解决行政执法主体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可以委托执法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进行行政执法,如果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可以委托执法的,就不能进行委托执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被委托部门与委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后进行委托,违法执法的情况不在少数。【关于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研报告】文章关于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研报告出自“三定”方案中的主要职能包括:对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房地产、建筑业、物业管理等进行监察,对中心城区沿街、沿路、旅游风景区的占道和挖掘进行审批管理,并对广告、非机动车、煤汽等进行行业管理。但目前的管理范围仅仅限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3.人员编制不正规。各县(市)城管局的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临聘人员多的现象。以XX市城管局为例,现有人员179人,其中正式在编64人,其中行政31人、事业33人,临聘115人。临聘人员高达60%。XX市甚至还将相当数量的企业转业军人划转到城管局。各县(市)城管局这种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根本无从谈起。

二、原因分析

各县(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与中心城区相比,存在不少差异,特别是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大量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各县(市)开始重视城市管理工作,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各县(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完工,现代化城市初见规模,客观上需要加强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随着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建设进一步深入,拆除违章建筑等任务越来越艰巨,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力有不逮,各级政府主观上需要建立一支队伍,来加强这方面工作。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加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加大了投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成为目前各县(市)城市管理发展的瓶颈,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分离,一是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分离,二是管理与处罚的分离。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城市管理与建设管理的分离,和城市管理与行政处罚的相对分离,符合了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各县(市)城市管理职能依然由建设局履行,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还未分离,城市管理力量仍然没有加强。各县(市)城管局实际主要承担执法任务,力图实现处罚与管理的分离,但是由于各城管局都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无法依法划转,带来工作职能、人员编制不能明确,甚至出现违法执法的情况,管理与处罚也未实现真正的分离。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是造成体制不顺的根本原因,必须在改革中有所突破才能改变工作举步维艰的局面。

三、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是城市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强烈愿望。我们认为,在理顺体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法制政府建设,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具体到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应该由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府部门承担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职能。各县(市)抓住国务院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契机,积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我市虽然处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人民群众的需要,城市管理中的主要矛盾还是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因此,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仅仅依靠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来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管理部门以人为本,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加以疏导,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治标又治本。【关于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研报告】各类报告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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