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源:各类报告 时间:2016-04-29 12:16: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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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XX县农村低保工作调查报告》

XX县农村低保工作调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要求,使惠民政策更好地在群众中贯彻落实,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群众切实得到救助。作者联系XX县大学生村官,历时一个月,先后深入姑孰、太白等10乡镇8个村17个组,就农村低保进行专题调研。现分析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与现状

XX县县辖10个乡镇,一个经济开发区,210个行政村,总人口120.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0.9万人,占总人口的59%。通过调查分析,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可归纳为六类: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痴、呆、傻、哑、残人员,基本上属于应五保未保户;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致使家庭贫困;三是因病、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四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因缺乏劳动技能收入较低,造成留守老人、儿童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家庭生活困难;五是分布在高速路、铁路沿线和重点项目建设区的失地农民;六是居住在边远高寒山区、生存条件比较恶劣的困难群众。特别是近些年来,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农村本身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步加大,困

难群众因为自身的特殊原因,收入增长非常缓慢,因此,农村社会产生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而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适当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自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探索阶段(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2005年7月,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小范围、低标准、先启动”的思路,在全县实施了农村特困户和贫困户救助制度。对年人均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村特困户纳入农村低保,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300元;对没有纳入农村低保的农村贫困户,每户每年按100元或5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截止2007年,全县农村低保对象为7177户16666人,占农村人口的7%,年发放低保金455万元,人均月救助23元。这一阶段由于救助标准偏低,救助面过窄,致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社会效果不太明显。

第二阶段:制度确立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2008年初,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县制定了《XX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重新分类评定审批过渡为农村低保,全年保障农村低保对象11150户34345人,占农村人口的14.4%,年发放低保金1818万元,月人均低保标准为45元。这一阶段由于适度扩面和

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社会效果逐渐显现。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9年10月至现在)。2009年9月,根据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全县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农村低保规范建设活动,对农村低保的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资金发放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截至2010年9月,全县农村低保对象10896户34700人,占农村人口的14.5%,1-9月共发放低保金3310万元,月人均补助80元。为了体现“救难”的原则,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施保。其中:因重大疾病、残疾、重大灾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一类对象22126人,占低保人数的64%,月人均补助100元;居住在边远高寒山区、生存条件比较恶劣的二类对象9313人,占保障人数的27%,月人均补助80元;其他一般困难的三类对象3261人,占保障人数的9%,月人均补助60元。这一阶段,进行了较大幅度提标,坚持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从入户调查情况来看,重点人群基本生活都得到了有效保障,改善了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虽然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宣传不到位。这次调研中,我们共走访了11个村23个组526户农村居民, 80%户只知道有农村低保政策,但对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也不清楚低保对象应如何评定。许多村干部对政策也是一知半解。我们在万寿村调研时,抽查了12户农村居民,只有1户能具体说清低保政策。由此可见,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低,参与性不高,难于形成有效的村民内部监督。

2、操作程序不规范。一方面,民主评议机制不健全。村民会议召开难,制度设计的村民会议评议低保无法落实。从我们调研的11个村情况来看,有7个村农村低保对象由村三委会(村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会议评定;有4个村成立了低保评议小组,但组成人员也只扩大到村民小组长和少数村民代表。由于低保评议小组组成人员面窄,其评议结果随意性强,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入户核查机制不健全。低保对象准不准,入户核查是关键。多数乡村干部在包村核查工作中对入户核查认识不高,怕得罪人,简单地召开一个评议会,把指标一分了事,由村组干部凭印象、凭感觉说了算。

3、低保对象界定难。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

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计算农村家庭收入的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为因素比较多;第三,农村低保边缘户确定难。目前农村的留守老人、儿童数量多,好多年轻夫妇长年在外打工,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生活现状困难,农村低保扩面后,这些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最后,划定的贫困线不好掌握。农村生活困难的家庭比较多,部分村为避免出现矛盾,实行轮换坐庄,或者搞平均分配,户户有份,拆户合户的现象一直存在。

4、日常管理难度大。首先,管理人员少,规范管理难。县级低保机构人员少,与日益增长的保障对象不相适应,无法行使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乡镇民政干部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农村低保的扩面和提标,工作量不断增大,每乡镇低保对象多达数千人,且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年发放低保金小乡镇几十万元,大乡镇几百万元,单靠一两名民政干部,日常管理规范化差距大,监督检查力不从心,难以保证工作质量。而且部分乡镇民政干部还要包村,在农村低保上根本就保证不了必要的工作时间。其次,村干部素质参差不齐,对低保政策理解不透彻,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把关不严,造成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再次,随着低保制度的逐步建立,保障人数逐年增加,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但低保工作经费严重不足。致使没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办不成事,缺乏先进的工作手段办不好事。

第二篇:《市县妇联城乡妇女享受低保情况调研报告》

市县妇联城乡妇女享受低保情况调研报告 县城乡妇女享受低保情况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城乡妇女群众的最低生活,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妇女切实得到救助,近期,**县妇联成立调研组深入**乡、**乡、**乡等具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乡妇女贫困情况较为复杂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低保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和低保政策法规,把低保工作纳入全县大事大项和利民便民实事,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全县城乡四万多名贫困群众享受低保,贫困妇女享受低保两万九千余人,占低保比例的73%,虽然已解决了部分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但仍有211名贫困妇女希望享受低保补助。

(一)城乡贫困妇女基数大,需要提供救助人口多。我县辖15个乡镇和10个社区,妇女总数25万,贫困妇女41000人,占妇女总数的16%。**属于贫困县,主要以农业为主,工业比较薄弱,全县低收入人群较多,贫困面大。通过调查分析,贫困妇女多数是家庭人口多地少、老龄化、无儿无女、大病、丧偶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这些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或长期生病,无法从事生产劳动,有的因患各种疾病,家庭大部分收入用于治病,难以维持生计,造成生活困难,需要靠政府的救济才能生活下去。

(二)受低保救助条件限制,部分人群不符合政策。我们在**乡调研时发现,贫困妇女家庭状况不一样,即使家庭经济收入很难维持日常生活,但是不符合救助条件。例如有老两口,老头退休,每月1700元左右,老伴家庭妇女。老头重病常年瘫痪在床。按照低保政策规定,老两口家庭收入超出低保线,不能享受低保,但1700元根本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家庭困难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还有单亲母亲40岁,孩子11岁上小学,丈夫因病去逝、家庭因给丈夫治病时留下外债,母亲因照顾孩子又无法外出打工,只能靠找钟点工维持母女的日常开销和偿还外债,这种情况受低保条件中的年龄限制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三)受低保救助基金限制,应保未保人员仍存在。低保人员的救助资金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付和地方财政的匹配。我县财力较薄弱,保障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正常支出后,就很难足额保障救助资金。所谓“僧多粥少”,只能在困难中选最困难的贫困妇女进行救助,相对困难的妇女只能暂缓救助。我们重点对**乡、**乡等具有代表性的乡镇村进行调查。**乡是全县离县城较远的乡镇,交通不便利,贫困人口456人,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163人,其中有123人参保,40人未保。

二、导致妇女贫困情况复杂的原因

(一)受自然灾害、因残、因病等原因致贫。调查显示,我县经济基础薄弱,农民群众经济来源不活,收入水平低,在遇到自然灾害、因残、因病等突发事件后,经济后盾不强,农户及易造成返贫。

(二)部门经费短缺,工作难度大。低保制度日趋规范和完善,对低保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开展的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而我县县级财政困难,工作经费预算少,严重影响到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保障救助资金缺乏。上级部门下达我县的救助资金数量不充足,加上县级财政困难,地方配套很难按要求落实,农村低保资金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阻碍了对低保对象扩面覆盖。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低保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在电视台开辟“低保户脱贫致富典型事迹宣传专栏”,通过典型引导,促使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低保观念,使“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要实现“应保尽保”,需要上级部门加大对我县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在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要借助社会力量,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劝富济贫”,重视慈善机构建设,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身慈善事业,争取慈善基金对农

第三篇:《通许县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自查自纠分析报告》

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自查自纠

分 析 报 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 - - 通 许 县 纪 委【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豫

纪发【2011】26号)和《全市农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汴纪发【2011】 号)有关规定,按照《全县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通许县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低保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我县在此次自查活动中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农村低保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及实施方案

通许县高度重视本次低保专项检查工作,于收到市纪委通知当日紧急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就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及时传达了通知的相关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会议明确了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杨保刚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了以纪委副书记王磊为组长的通许县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农风室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并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8日召开由通许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纪委书记各乡镇主管民政副乡长和各乡镇民政所长参加的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上宣读了省、市、县相关文件,对即将开展的专项检查作了动员部署。

会后县纪委立即成立两个低保专项检查督导组,分别由县纪委常委袁顺利、县纪委农风室主任曹保军二人带队。督导组先后对全县十二个乡镇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通过督导检查来看,我县的自查自纠工作已全面启动,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一是各乡镇领导对本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的自查领导组,有行动、有安排,做了大量工作;二是各乡镇都对低保检查做了广泛的宣传,通过印发宣传单,悬挂过街宣传横幅,农村大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三是各乡镇都建立了农户低保资料档案;四是各行政村都对享受低保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五是进村入户对享受低保人员进行访问,查看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六是完善低保退出机制,对经过帮扶富裕起来的农民施行退出保障机制,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二、专项检查的具体状况

(一)农村低保财政拨付情况

我县2009年至2011年6月底,累计拨付农村最低生活补助上级财政和县级配套资金共计 4740万元。其中:

1、2009年拨付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1493万元。 2、2010年拨付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1845万元。

3、2011年1-6月底拨付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1402万元。

这些资金的拨付,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推

进了省委、省政府重点十项民生工程工作的顺利进展,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民政局农村低保执行落实自查情况

民政局抽调业务熟练人员与乡镇民政所人员、村组干部联合组成农村低保调查组,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参与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正确理解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规范执行政策。对全县农村低保户进行100%入户调查,采取“一看、二对、三访问”的方式。即:看对象户住房条件及实际生活状况;对照领取证、户口本,检查实际人口、享受人口、发放款额是否相符;询问对象户,走访其街坊四邻,听取群众反映,进一步掌握现有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数量、结构、生活状况等。每位调查人员必须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对低保户负责,对政策规定负责。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重点检查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低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群众有异议的,坚决予以取消,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登记造册,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三)农村低保审计情况

1、账面审计情况,2009年农村低保户数为13585户,合计25188人,县财政拨入资金16739800元,县民政局拨出14026260元,累计结余3406870元;2010年农村低保户数13798户,合计25425人,县财政拨入资金18450000元,民政局拨出资金

16862652元,累计结余4994218元。经查,民政局按照规定设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专户管理,不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的问题,并按照要求每季度发放一次。

2、实际调查情况,2010年审计局抽查了六个行政村,共有218户,合计448人,有练城乡常庄、宋庄,四所楼乡王庄村、沈公村以及长智乡耿小庄、三所楼村;2011年也抽查了六个行政村,共有221户,合计386人,有厉庄乡刘庄、万寨,邸阁乡孙庄、冯庄,大岗李乡北岗、杜庄。从抽查情况看,各行政村都能按照县民政局工作要求设臵低保公示栏,其中包括详细的低保户主、名额,经过走访调查,发现有个别低保户从房屋建设、室内摆设等方面看,家庭经济情况在一般靠上,据民政部门及村组干部反映,这些低保户后来又因病或因灾致贫,未发现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动态管理有一定难度。

2.低保对象的务工收入及其他一些隐形收入情况比较复杂,直接影响低保对象的审核确定。特别是对一些收入较高、生活条件好,但因突发事件、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人群是否纳入低保,没有统一标准,政策很难把握。

3.全方位、立体救助体系还不健全,加上观念转变困难,少部分低保对象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攀比心强。【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采取的措施

1.全力做好回访和暗访工作,巩固这次农村低保自查成果,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抽查,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生活、收支变化的第一手资料。

2.加大低保举报查处力度,做到有访必查,有查必果,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探索建立农村低保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3.充分发挥纪委的综合协调能力,督促民政部门将低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确保更多的应保对象享受到政府的关怀。

我县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

成效,并对“人情保”、“关系保”、“违规保”、“息访保”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截止目前,全县确定取消农村低保对象共528户、956人(包括自然减员95人,脱贫取消502户、841人),暂停1420户、2511人(其中经2次入户调查未见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的708户、1386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712户、1125人)。广大农民对低保的申报程序知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享受低保的知情率明显改善,群众的满意度有了很大提高,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大局稳定。

2011年8月23日

第四篇:《2011年绥德县城乡低保情况暑期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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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1005230419

2011年绥德县城乡低保情况暑期调研报告

——为困难群众撑起一片蓝天

近年来,绥德县紧紧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编织出一张张温暖的民生解困网„„

“这房子宽敞亮堂,还带卫生间,做梦都没想到,住了半辈子简陋房子竟能享这样的福„„”搬进了政府新建的廉租房,低保常补对象们激动不已,高兴地合不拢口。近年来,绥德县通过采取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提高补助标准等多项措施,大力提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该县全面推行常规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先享受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门再给予住院费30%的补助,五保供养对象和“三无”人员享受特别补助,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绥德县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群众监督”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坚持宣传先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让群众熟知低保政策,明确审批程序。同时,

特别注重规范化管理建设,出台《绥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还配套设制了《绥德县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绥德县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绥德县农村低保对象核减表》,力求做到各个环节、不同阶段有章可依,有规可循,规范运行。在具体操作中,该县紧紧围绕“依靠群众,由群众做主”的原则,实行“三审三公示”评审制度,即村级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张榜公示7天,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通过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评审通过后,将名单返回各村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再次将名单返到村里和乡镇进行第三次公示。通过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杜绝了关系保、人情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坚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评审一到两次,把生活好转、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低保线,把新出现、符合低保要求的贫困户、灾难户等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有进有出、应保尽保。该县民政局经常采取抽查、走访等形式,加强对基层低保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评审程序规范,施保对象准确,资金发放到位. 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坚决予以清退,形成了“规范管理,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管理运行机制。

据调查,我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 绥德县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城市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申报材料: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

或抚养人居民;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5、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6、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7、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8、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二、绥德县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一)低保工作有规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多年来,县民政部门下功夫抓低保规范化建设,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上认真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总体取得较好成效。城市低保工作比较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二)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城市低保工作方面,据了解,从今年1月开始,绥德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元;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分别由原来的180元、75元提高到200元、90元;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940元、1320元提高到3120元、1620元。上半年,该县共发放城乡低保金1237.56万元、五保供养金52.66万元。城乡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低保的实施,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绥德县民政局关于救助城乡低保户贫困大学生,为了切实保证城乡低保户的基本活动,帮助减轻子女上学负担,开展城乡低保贫困户大学生救助活动。使得上大学对于贫困户不再是一难题,圆贫困户子女的大学梦。

三、做好绥德县城乡低保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领导到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领导要重视抓、认真抓,切实落实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工会、乡镇、社区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有

第五篇:《关于救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自查的报告-2011-9(1)》

镇远县民政局对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和对低保工作监督管理的情况汇报

县委办: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民办函

[2010]75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0]33号)和州民政局州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和2010年度中共镇远县委常委班子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落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分别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救灾救济股、社会救助保障办公室、财务室认真抓好落实,并制定了自查实施方案。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一)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1.农村低保

自2007年全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我县除了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农村低保的各项方针政策文件外,我县还结合实际,先后印发了《镇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镇府办发

[2007]3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镇府办发[2008]84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低保核查及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党办发[2009]142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低保核查及规范化建设督查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党办发[2009]148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调整镇远县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县党办发[2009]136号)等文件,县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镇远县农村低保集中审核审批工作方案》(县农保通字[20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制定相应各种措施,为全面落实上级低保政策起到了组织保障作用。

我县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文件规定,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真正困难的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工作,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进行初评,由村民小组长将初定名单报村委会,村委会组织2人以上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然后召开至少20人以上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进行逐户表决,当场公布评定结果,将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会议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拟保障对象进行进村入户抽查,然后由县农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批,最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乡镇和村组再次进行张榜公示,最终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过上述程序,从而使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审批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打造“阳光低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从今年7月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136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有农低保18554户,发放了低保金2380.57万元,保障37177人基本生活。

2、城市低保

2003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镇府[2003]13号)。2004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镇府发[2004]23号)文件,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文体广电、环卫等部门分别结合部门工作对低保对象予以一定优惠照顾。县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民社[2004]29号)文件,对城市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子女就学、单亲家庭等分别提高30%到10%的补助金。200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镇府发[2009]6号)文件,对加强低保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自2009年以来,我县城低保工作主要抓好规范化管理,完善低保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完善低保督查通报制度、低保对象定期复核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进出机制。今年以来,我县主要按上级要求对我县城低保进行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镇府发[2009]6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城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低保对象进行停发、调整处理;对申请城低保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符合城低保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从今年四月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26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有城镇低保1863户,发放了保障金572.84万元,保障3340人基本生活。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2004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镇远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镇府办[2004]22号)、《镇远县农村

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镇民社[2004]38号),针对农村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自付金额部分的40%至60%,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由于设置门坎过高,救助资金偏低,2007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镇远县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批复》(镇府函[2007]67号)文件,适当放宽了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调整为3000元。200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县民政局调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批复》(镇府函[2009]107号)文件,再次将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5000元,救助比例提高为60%至80%,并增加对慢性病、癌症病人的救助,对其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放宽到10000元。积极帮助农村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2009年为全县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每个人缴纳10元合医费用,2010年为每人缴纳20元,2011年为每人缴纳3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达11960人次,发放救助金 138.35万元(其中为长期保障对象交参合资金34.15万元,人数11382人),救助金额比去年同期增长7.39倍。

2、城市医疗救助。2006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镇远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镇府函[2006]76号)文件,我县开始对城镇居民因患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制度,原则上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35%至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500元。从2007年起,与农村医疗救助一样,由同一个文件分别两次提高了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现个人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对慢性病、癌症病人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放宽到15000元。到今年6月止,全县城市医疗救助119 人,发放了救助金 27.502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 5.95倍。

(三)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搞好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核、审批工作。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五保供养对象发生变化的,我们及时将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资金从2009年起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全县孤残儿童和无劳动能力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

四、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方群众对农低保少数家庭实行“全家保”意见特别大,仍然存在“保人不保户”现象。

2、一些地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达不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3、县乡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未落实,缺少工作经费,基层办公设备落后,工作人手严重不足。

通过自查,我们认为,我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是规范的,制度是健全的,措施是有力的,目前还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各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镇远县民政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六篇:《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计划安排,为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成立了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家斌任组长,陶成森任副组长,赵安斌、杨照云、杨清学、迟学华、张德安、饶永丽为成员的调研小组,于20**年10月26日至28日深入到钟鸣、两河、荞山、海子、角奎五个乡镇村组社区进行调查了解,29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听取了县民政局就全县城乡低保实施情况的专题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实施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我县分别于1999年和2015年先后全面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已保城镇低保3798户6927人,占全县城镇总人口的16.8%,每月发放低保金104.29万元,月人均补差156.61元,共发放低保金779.94万元;已保农村低保24049 户 49622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9.3%,月发放低保金243.11万元,月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共发放低保金2187.99万元;城乡合计共发放 2967.93万元。目前,城镇低保已实现规范操作运行;农村低保实施工作,也在两年多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完善,逐步地走向科学管理、按程序化操作。

二、全县实施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成绩

通过全面建立和实施我县城乡低保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地保障了全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其工作成绩主要是: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作为关注民生、维护民权、解决民利的重大任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惠民的城乡低保这一好事办好、办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县政府实施办法明确的要求,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切实认真履职。

(三)政府主导,民政主管。民政部门作为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方面的职责,加强请示报告,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开展好城乡低保各项业务工作。

(四)列入财政预算,足额配套保障资金。【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除城镇低保资金由上级财政全部解决外,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指标49622人,按每人每月由县级配套6.5元的要求,县政府始终及时足额配套保障资金,年配套381.2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了全县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自实施以来,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人民群众较为满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存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重视力度不够。调研表明,少数乡镇村组向广大农户宣传低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等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使少数农户对农村低保对象条件、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报方式等政策规定了解不多,认识不到位。

(二)操作程序不严格。通过调研发现,有些村组没有严格按照《XX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彝政办发〔2015〕31号)明确的户主申请—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不该保的己保”;二是“并户参保”;三是“应保未保”;四是“帐证、账折不符”;五是不按要求完善停发、新增对象申报审批手续,张冠李戴,弄虚作假。

(四)低保金发放不及时,存折卡未能按时完全发放,发放方式不方便群众。【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文章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出自

第七篇:《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主任会议精神,财经工委就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于5月份进行了调查。首先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先后召开了由各乡镇街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民政助理参加的座谈会3次,听取了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法规依据和标准要求简述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不足180元(市政府对各县市的指导标准为月收入180元—230元,我县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不足900元(此标准是省政府对XX市各县市区确定的标准)。

(二)城乡低保金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110元发放,资金来源—主要应由县财政支付。农村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50元发放,资金来源—省、市、县财政月人均应配套资金分别为28元、3元、19元。

(三)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城市:鲁民[2004]33号文件即《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八、九、十条规定:

第八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鲁政发[2015]49号文件即《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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