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

来源:论文 时间:2016-08-19 08:4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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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一)
浅析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开题报告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年 月 日

【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

二、指导教师意见

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二)
消费税论文

浅谈消费税税目税率的合理性

摘要: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税种,但是在不同的国家,消费税的具体征税项目以及税率的制定都有所不同。本文将针对中国的消费税的相关税目及其税率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消费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税目;税率;合理性;建议

一、我国消费税现状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课征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根据其课征范围的广度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根据荷兰克劳森教授搜集的129个国家的资料,没有开征消费税的不到10个,我国也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设置了消费税。

一般来说,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与其他税种比较,消费税具有如下特点: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我国1994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选择了11类应税产品,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石、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此后,在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对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税目由原来的11个税目,经增加调整后为14个税目。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新设成品油税目;为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增加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实木地板税目;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高尔夫球及球具项目;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增加高档手表税目。但是这种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一)化妆品消费税

对化妆品开征消费税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国内化妆品市场还不完善,很多化妆品都是进口的,而且消费者也一般都是顶级富豪和

富裕的中产阶级。化妆品类似于奢侈品,对其征税一方面能起到抑制进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倡导节约,抵制奢侈浪费之风。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审美意识也逐步提升,化妆品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不要说活跃在各个上市公司的白领阶级,即便是普通的家庭主妇,是否使用化妆品,也对维护自身形象、体现对他人的尊重至关重要。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化妆品已经成为了我国中产阶级的生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此时再对其征税,不但不能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反而变相提高了化妆品的价格,一方面促成了化妆品行业的暴利,另一方面又加重了普通居民的经济负担。但是,当前国内化妆品市场上,进口化妆品比重还是较大,而且价格也很高,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国民奢侈消费的心理,因此对化妆品征税还是很有必要。

(二)鞭炮、烟火消费税

当前,我国对鞭炮、烟火征收15%的消费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这类物品。但是我认为这类消费税设置没有必要,因为它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并不很强。众所周知,对于鞭炮、烟火的消费主要集中在重大节日、纪念日或者婚丧嫁娶日,如农历春节,“爆竹声中一岁除”,这是一种传统,普通居民不会因为国家对其征税而不燃放鞭炮、烟火,这样反而会增加人们过年过节的额外负担,婚丧嫁娶也是如此;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审美意识的转变,对纪念日的庆祝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十几年前,鞭炮、烟火或许是人们庆祝纪念日的不二首选,但是在今天,鞭炮、烟火似乎不如拼酒、K歌更能表达人们的喜悦。也就是说,除了在重大节日鞭炮、烟火稍微有点市场,其他的时间里它基本上被边缘化。在鞭炮、烟火的消费市场日益紧缩的今天,再对其征税,似乎显得不近人情。而且即便是为了“寓禁于征”,15%的消费税率相对于人们表达喜悦或是悲伤的冲动,其能起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三)木质一次性筷子消费税和实木地板消费税

对于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税是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容置疑,这两个消费税目的开征初衷是好的,但是落实到实际中,是否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在我看来,首先两者的税率太低;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都是5%,就连鞭炮、烟火的税率都有15%,5%的税率也未免太低了,这根本不能体现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决心,其保护环境的初衷自然难以实现;其次,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转嫁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在消费时很难意识到自己承担了多少消费税,对于价格较高的实木地板来说,对其征税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但是对于价格偏低、有

时甚至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对其征税根本是形同虚设。多项调查显示,消费者在外就餐更多倾向于选择一次性筷子,因为一次性筷子方便,而且人们也潜意识地认为它更干净。

(四)对奢侈品的征税

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奢侈品的征税力度还不是太强,只停留在几件奢侈品上,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以及游艇,这对于我国日益庞大的奢侈品市场,实在是太渺小了。随着经济的发展,除了顶级富豪的数目不断增加,我国富裕的中产阶级的队伍也越来越大,他们对奢侈品的喜好也是莫衷一是。名车,名包,名表几乎充斥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尽管它们价格高的离奇,却还是有数以万计的追捧者,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能显示拥有者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因为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限制对它们的消费。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越来越多的奢侈品涌入中国市场让我们与这一美德渐行渐远。跟风,攀比,炫富,当前奢侈浪费之风盛行,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贫苦人民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限制奢侈品消费市场,维护社会公平。

二、对消费税相关税目税率完善的建议【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

(一)化妆品消费税税率改变征税环节

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改在零售环节征税,而且可以设置一个起征点,当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某一价格时不征税,满足人们对化妆品的必然需求;当化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起征点时,对其全额征税,从而抑制对高价化妆品的消费。因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易于转嫁,将化妆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既能限制经营者胡乱定价,欺骗消费者,也能使消费者有选择地消费,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满足对化妆品的日常需求。而对高价化妆品征收高税,也可以有效抑制对奢侈品的消费,切实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

(二)鞭炮、烟火消费税税目可以取消

针对鞭炮、烟火消费税,通过前文的分析,我认为在今后的消费税改革中,鞭炮、烟火这一消费税税目可以取消。首先,鞭炮、烟火的需求弹性较小,取消征税,并不会增加消费者对其的消费需求;其次,由于取消征税,鞭炮、烟火的价格下降,生产者的利润减少,即便扩大生产,销售量也不会随之提高,这样生产者反而会转变经营方向,进一步减少鞭炮、烟火的生产,保护身体健康、生态

环境的目标也能实现了。

(三)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亟待提高

若是从保护森林资源的初衷出发,那么国家很有必要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消费税进行改动。对于实木地板,我觉得其税率应该提高,仅征收5%的消费税根本不能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如果建立在前文提出的取消鞭炮、烟火消费税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大胆地设想将鞭炮、烟火的“15%”的税率叠加在木质地板“5%”的税率上,对实木地板征收“20%”的消费税。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两者都是从保护环境出发的。而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仅仅对其征税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因为它带来的平均税负没有给消费者直观上的经济压力。如果想抑制对木质一次性筷子的消费,我觉得国家应该制定类似于“有偿提供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政策,让消费者在使用一次性筷子时,意识到是在为自己的不环保行为买单,这样反而比对其征收5%的消费税来得更为直接,起到的效果也更为明显。

(四)奢侈品要扩充税目,提高税率

抑制对奢侈品的消费,规范国内奢侈品市场,首选之路就是税收。为限制奢侈品消费,首先要扩充税目,扩大税基,如可以增加高档皮包、高档首饰等;其次要提高税率,原先的10%-20%的税率相对来说有点低,毕竟一度被认为是奢侈品的化妆品的税率也有30%。对于奢侈品税率的确定,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既与奢侈品的实际价格相适应,也考虑到了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还能保证奢侈品市场的平稳运行,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结语

消费税是我国的一大税种,对于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牵动着每一个消费者的心。任何一个税种都有其局限性,我国当前实行的消费税也不例外。国家只有不断改革与完善消费税,才能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效率与公平。

参考文献:

[1]李林木,黄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消费税政策[J].涉外税务.2010-05-09【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

[2]张富强,王秀丰.关于奢侈品税立法的思考[A].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15

[3]刘树艺.从我国奢侈品现状看消费税的改革[J]财会研究.2011-10-05

[4]孙开,金哲.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J]财经问题研

究.2013-01-05

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三)
消费税论文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2会计5年制2班 郑航 45号

摘要: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关键词】 消费税; 功能创新; 征税范围; 完善措施;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消费税征收范围论文】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

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

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关于贸易保护,其出发点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至于经济学理论认为,取消贸易壁垒对各国福利有利。这些分析非常精彩,但是经济学教科书往往是发达国家的理论,他们并没有考虑一个落后的国家的科技发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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