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08 0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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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篇一: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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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2、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篇二:债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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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建筑****工程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大连****有限公司拖欠甲方债权计人民币2900000元(大写:贰佰玖拾万元整)。现甲方将其中的部分债权计人民币980000元(大写:玖拾捌万元整)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债权。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2.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3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大连圣安化学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4 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5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
  三、生效条件
  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篇三: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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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让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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