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来源:创业测试 时间:2018-11-23 11: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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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共10篇)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一):

个税自行申报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在中国,这绝对称得上一件新鲜事.虽说它牵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是它在经济社会中生活中激起的波澜,却非同小可,值得我们仔细考究. 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只要仍实行收入分项计税、源泉扣缴的办法,你该缴的税,还是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扣缴义务人就不再代你报税了,你就要抛开代扣代缴而自行纳税了.惟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不过,透过表面现象而深入到它的实质内容便会发现,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起码有如下三个层面的深刻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除了为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当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而且相对而言,在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后一方面的功能更趋重要.要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就要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而这只有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加总求和纳税人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并据此计税)的条件下,才可能办到.以此对照,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计税)的格局,固然有着便于征管、不易跑冒滴漏的显著优点,但存在着因缺乏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打折扣的“硬伤”.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实行的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经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实行建立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所得税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将各种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申报,既开启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此其一.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格局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的.既然是源泉扣税,纳税人拿到的自然是完税的或税后的收入;既然实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也就没有申报纳税的必要.在纳税人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隔离层.扮演这个隔离层角色的,便是扣缴义务人.于是,围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出现的种种偏差,其责任的主体,往往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每当发生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案件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追究的对象,也常常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让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其纳税申报表上写上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字样,实质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其二. 从总体说来,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功能并不齐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浓重,而调节的功能淡薄.不仅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以间接税为主体——来自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税项下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的是主要着眼于取得收入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下,这可能是必要的,或者说不是必须调整的.但是,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加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并逐步逼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从而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以所谓“劫富济贫”为特征的拉近贫富差距的重任,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此其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二):

个税自行申报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在中国,这绝对称得上一件新鲜事.虽说它牵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是它在经济社会中生活中激起的波澜,却非同小可,值得我们仔细考究. 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只要仍实行收入分项计税、源泉扣缴的办法,你该缴的税,还是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扣缴义务人就不再代你报税了,你就要抛开代扣代缴而自行纳税了.惟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不过,透过表面现象而深入到它的实质内容便会发现,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起码有如下三个层面的深刻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除了为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当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而且相对而言,在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后一方面的功能更趋重要.要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就要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而这只有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加总求和纳税人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并据此计税)的条件下,才可能办到.以此对照,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计税)的格局,固然有着便于征管、不易跑冒滴漏的显著优点,但存在着因缺乏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打折扣的“硬伤”.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实行的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经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实行建立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所得税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将各种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申报,既开启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此其一.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格局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的.既然是源泉扣税,纳税人拿到的自然是完税的或税后的收入;既然实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也就没有申报纳税的必要.在纳税人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隔离层.扮演这个隔离层角色的,便是扣缴义务人.于是,围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出现的种种偏差,其责任的主体,往往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每当发生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案件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追究的对象,也常常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让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其纳税申报表上写上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字样,实质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其二. 从总体说来,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功能并不齐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浓重,而调节的功能淡薄.不仅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以间接税为主体——来自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税项下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的是主要着眼于取得收入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下,这可能是必要的,或者说不是必须调整的.但是,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加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并逐步逼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从而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以所谓“劫富济贫”为特征的拉近贫富差距的重任,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此其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三):

下列应当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
A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B 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
C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 D),想问下 为什么不选B呢?我觉得B也是对的呀,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B 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只有到年底需要单独申报.平时都是单位给按月申报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四):

如果有员工在2单位任职,按什么标准交个税?请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该文第三条规定:“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所指的管理人员,从两处取得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两处工资之和减去费用扣除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来的,因此,其实际应纳税额与其正式单位已扣缴的税额之间的差额,该管理人员应向税务机关补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五):

绩效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x0d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贵企业这种操作方法有两处不当:1、个人所得税应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实际支付应税款项时进行代扣代缴,而贵企业每个月份扣缴考核将个人所得税时实际并未向个人支付但却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是其一.\x0d2、个人所得税应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实际支付应税款项时进行代扣代缴,而贵企业在半年考核后将暂扣部分一次兑现时应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而贵企业却未在实际进行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x0d因而,贵企业如果确实采取这种考核办法正确的做法应为:在每月只按实际支付个人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半年实际支付考核奖时与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代扣代缴当月个人所得税.\x0d或者贵企业也可以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但采取这种方法对贵企业目前的考核方式而言,还需要注意,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六):

演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某歌星通过经纪公司到异地进行演出,并在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经纪公司支付给歌星的报酬为税后报酬。演出后,歌星获得人民币10万元的报酬。但经纪公司并没有为歌星向演出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歌星与经纪公司之间关于支付税后报酬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2)演出地税务机关就歌星获得的劳务报酬应要求谁申报纳税?
(3)缴纳税款之后,歌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1)歌星与经纪公司之间关于支付税后报酬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答:有效。国家一般法律如民法和专门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都没有禁止支付税后报酬的规定。
(2)演出地税务机关就歌星获得的劳务报酬应要求谁申报纳税?
答:要求歌星就获得的劳务报酬申报纳税。本来,经纪公司是报酬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经纪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至使税款流失,其税款的追缴应向纳税人追缴,但同时要对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经纪公司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歌星税后报酬为1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7 000)*(1-20%)]÷[1-40%(1-20%)]=36 764.71元。罚款幅度为:18 382.36 -110 294.13元之间,具体多少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3)缴纳税款之后,歌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歌星补交税款后,其实际收入变为:63 235.29元。其所交的税款可以向经纪公司索要,因为合同签订的是税后报酬10万元, 合同赋予了歌星法定的追索权。
歌星要先交税,这是法律的规定。交完税后再经纪公司追索,其追索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七):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不按规定自行申报的行为属于
A.偷税 B.欠税 C.骗税 D.抗税

A


考点分析: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应税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故A正确。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或拖欠税款的行为,B不符合题意;骗税是指用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C不符合题意;抗税是指纳税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D不符合题意。本题答案选A。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八):

税法 多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包括()a、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b、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c、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包括( )
选项:
a、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b、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c、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固定,与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没有关系
d、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ABC
D(1)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等.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这种情形下,即使有扣缴义务人并在支付时已经扣缴了税款,个人也应自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时,已扣缴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九):

what is withholding tax?

代扣所得税
一、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
第一,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第二,企业为个人代付个人所得税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赔缴.这种情况是税法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企业除了赔缴税款外,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之相适应,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所得税.
二、税法规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扣除必要费用进行计算的.
由于平时的工资已经发放,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从其应分得的利润中,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代扣.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同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计算一样.应先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核算为应纳税所得,然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十):

以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A.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1500元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C.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答案:BCD
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不能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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