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12-03 08: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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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共10篇)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一):

工会强制征收工会筹备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二):

2013年1月,河南省总工会印发《河南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工会必须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增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和时效性,更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这说明(   )
A.履行劳动者义务就能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B.劳动者可以通过投诉、协商等途径维护权利
C.实现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D.履行劳动者的义务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C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三):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是确定选举日期.
五是主持投票选举.
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四):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 )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十二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提名候选人之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是最后的时间表.其他省份也样的,因为都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选举办法的.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五):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参选人数不到一半怎么办

不影响的,在中国这见怪不怪,就算没一个选民也没事儿,我们老家选举,老百姓一个都不选他,他照样当书记.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六):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今年上半年开始的新一轮全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正在有序进行。各地认真贯彻修改后的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让候选人从“纸上”到选民面前,接受选民“面试”,把新修改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落到了实处。上述活动的开展对于代表候选人和选民各有什么意义?

选举权是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民通过参加见面会,有利于进一步了解代表候选人,在理性思考、判断的基础上审慎投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实现“人民代表人民选”。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代表候选人通过见面活动,能够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民意;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应有作用;真正实现“我当代表为人民”。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七):

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两次选举,第一次推选出了两名村主任候选人,第二次主任选举中,候选人没有一人票数过半,现在要进行第三次选举了,在第三次选举中能否在选票上填写这两名候选人之外的其他人,急,如能回答,感激不尽
我这里只推选一名主任,经过第一次推选,已经产生两名村主任候选人,在第二次正式选举中,两名候选人得票都没有过半,现在要开始第三次选举了,候选人还是这两个,选票上这两个候选人的名字已经打印在上边了,除了选这两个人外,还能自己填写这两个候选人之外的没有经过推选、不是村主任候选人的其他人吗?【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行的.具体选举时,还会有具体的《选举办法》,这个具体的选举办法才能够解答你所提出的问题.下面,我想从原则的规定上,来回答您的问题.
1、“选举中,两名候选人得票都没有过半“——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2、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即正式选举时,得票多的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要按照正式选举结果确定,不一定是推选出来的那两个候选人.)
3、另行选举时能否再选其他人的问题——从相关选举规定来看,在正式选举中可以另选他人,而在另行选举中就不宜再另选他人了.
刚才所说,只是“不宜”再另选他人,因为已经过推选和正式选举两个程序,其他人未能列入候选人名单,多是因为支持率不高的原因,再进行另选他人已无实际意义;然而,从法理上来说“选举”要按照选民的意愿进行,选民想另选他人就不能够否定.如,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另行选举时是可以另选他人的.
4、“上票下加”指的是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主任职位的选票可以加在村委会委员的选票上,与村主任选举无关.
以上是我的看法,欢迎交流探讨.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八):

村委会先换届选举过程中,由于收回选票比发出选票多36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宣布选举无效。
请问《选举法》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吗?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选举法》只适用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村委会的选举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九):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召开吗?可以独立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但是不成立工会吗?
现在公司要单独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但是我看过相关的国家条例,其中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第三条中提到: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问题:
1.其言外之意是否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是建立在工会的基础上的?
2.职工代表大会是否是一个组织或常设机构,还仅是一个会议?它是什么性质的?
我还看到有些企业的做法是两会合一,但是在2006年7月6日由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企业工作工作条例》第十条中提到: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这一条该作如何理解?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自己组织员工选代表,开会,存档就可以吗?
谢谢!

工会是职代会的执行机构,单位不可能脱离工会开职代会
职工代表身份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
一般来说,单位召开“两会”实际上就是指职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但是会议上主要内容还是职代会的为主
回答1:职代会必须以会员代表为基础,无法脱离开工会的,工会具体操办会议,你怎么脱离?
回答2:职代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从当选之日起一届4年,是单位的常设会议,不是一次简单的单位内部开会.他是职工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都写了,你在看看~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十):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法:请问作为选民,我预选时弃权了,到决选时我还能不能在参选?

不可以,因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个完整的选举,尽管分有预选、决选阶段,但这是连贯的过程.弃权,是指具有选举权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以,任何一个有选举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其本身就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选择哪个阶段履行自己的权利,那个阶段放弃自己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angji95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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