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12-04 08:00: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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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共10篇)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一):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世界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最重要的就是加入WTO
中国市场封闭数十年,改革开放以来部分企业经营情况不错,但一旦面对全面开放而带来的外来激烈竞争未必有防御抵制能力.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更未有充足的经验对付外来产品的竞争.国外投资者以低廉价格买入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的情况亦会更加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令人担忧.一些证券公司认为,即使中国可以申请若干年的过渡期来逐步削减关税和配额,相当比例的国有企业会面临破产命运.目前那些受到国家保护的行业和企业冲击更大,而依赖于市场竞争的那部分企业受到的冲击或许要轻些.即使是那些经营有方的特大型上市国有企业,目前主要是受到对进口商品的高关税和配额的保护而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即使这些企业生产成本低、技术先进,一旦关税降低,必将面临国外著名品牌的强有力、毁灭性的竞争而陷入困境.中国幼稚的股票市场因此亦会受到打击.
中国对某些幼稚工业或产品应采取适度保护措施,对那些在国际市场上富有竞争力的工业,如纺织、电子和家电等可先行实行贸易自由化.中国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专长,加入wto 后难以打入发达国家市场.贸易保护主义尤其是以保护环境为理由的“绿色环保运动”更令中国产品难以打入欧美市场.即使中国加入wto, 依然会遇到世界各地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协作与冲突问题.事实上,一半左右的国际有形贸易是区域性贸易.欧美之间区域性贸易对发展中国家产品产生一种歧视作用,区域保护主义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冲突,将继续存在,进而影响wto的作用和潜力. 进口关税是中国政府财政一大笔收入,降低关税势必减少政府税收来源,乃至于扩大财政赤字.
可以预见,中国加入wto, 企业将面对双重挑战:一是国内市场份额相对减少.二是中国企业一时难以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虽然wto 缔约国亦同时向中国企业开放其国内市场,但在现阶段,由于我国企业在技术装备水平、劳动力素质、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和发达国家企业仍存在不少的差距,即使其他缔约国向我国开放其国内市场,我国产品一时还难以大规模地打入国际市场.因此, 一部分专家认为, 中国加入wto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生存造成严重的损害.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中国加入wto,有利于推动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发展. 众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国家因为加入wto而导致民族工业的衰落和破产,反而有助于它们加速经济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民族工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富有竞争力.尽管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还有差距,但从整体上看,已具备了在更大程度、更高层次和更广泛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事实上,面对加入wto的挑战, 愈来愈多的中国企业已经开始树立国际市场的观念,努力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按照国际市场的营销战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入wto 所产生的压力和动力已对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企业内部的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入wto有助于中国借助多边组织和规则的力量, 遏制单边贸易行动和贸易保护主义.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美国、欧盟等至今没有放弃使用单边贸易行动的权力,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中国对wto这类多边贸易体制不宜抱不切实际的幻想.况且,相当一部分wto协定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从发达国家的利益出发, 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目前相当一部分wto缔约国企图在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大做文章,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还应该看到,欧美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亦会不断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即使中国加入wto后, 亦不意味着可顺利获取各国、各区域性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各国对削减关税亦是逐步进行的.欧美表示在10年内逐步削减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及服装进口的配额限制,对一些敏感产品的配额和减税一般十分轻微.因此,由于wto 成员国相互逐步开放市场,对促进中国对外贸易从长远上来讲有好处,但效益未必可以即时反映.出口机会也许得到增加了,但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出口能力不够、产品竞争力不够,机会再好亦白搭.与此同时,外国产品会以其技术、资金及产品优势拓展中国市场,其可能后果是:中国出口不力,“进口饥渴症”强烈,结果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最终导致由贸易逆差产生的国际收支失衡并恶化的局面.
更好地打入工业化国家市场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加入gatt/wto 首要原因.然而,应当看到,中国目前主要出口商品是纺织品服装、皮革、鞋类及旅行用品等.工业化国家对这些商品关税的削减往往低于其他商品的削减程度.即使西方国家对中国主要出口商品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减少贸易和非贸易壁垒,中国的得益程度最终还是靠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满足市场需求增加的供给能力.
农产品出口扩张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问题.加入wto 并把农产品进出口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对那些农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长远的收益.农业领域创造工作机会要比工业领域来得容易,出口导向型农业生产还有助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减少农民向城镇迁移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中国是农产品进口大国,加入wto 后中国将面对不利的竞争局面,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削减对农副产品生产和出口补贴、进口关税;另一方面,以现代化、机械化为特征的西方农副产品会大规模地侵占中国农副产品市场.如果放开农副产品市场,中国以家庭小农经济为单位的农村经济难以与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欧美农副产品竞争,拥有8 亿农民的农村市场必将受到巨大威胁.
中国的贸易服务业比较落后,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向wto成员国开放贸易服务业,逐步走向贸易服务自由化之道路, 可以迅速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尽快缩短我国服务业发展方面同国际水平的差距;加速形成服务业内部的竞争机制,促进服务业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服务业向优质高效方向迈进;开放中国国内服务市场,还可以换取其他缔约国国内服务市场的相应开放,从而为我国服务业打入国际市场提供新的机会.但是,加入wto 对中国贸易服务业的冲击也许是主要的.中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产业”阶段而受到政府政策的全面保护.中国开放贸易服务业,实力雄厚、相当发达的西方服务业会大规模入侵,全面冲击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最终使大部分国内服务业市场为西方服务业所垄断和操纵,使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更多地受国际服务业的影响和制约,不但可能加剧无形贸易逆差的扩大,而且会进一步导致服务业失业人口的增加,造成国内服务业市场的混乱局面.
中国基础产业、基础产品目前尚由国家垄断,缺乏竞争机制.电力、交通、旅游等基础性行业的开放次序应是:打破国家垄断,在特定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只有当这些基础行业具有足够的实力、竞争力与国外公司抗衡时,才可考虑引入国外竞争者.英国、法国等国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实际上,中国在对外开放移动电话设备市场上已经过早、过快,日本公司认为日本花费几十年才打开日本电讯通讯设备市场,中国在一夜间便让美国摩托罗拉、瑞典爱立信等著名电讯制造商占领了中国大部分电讯设备市场.在某些战略性制造业方面(如汽车、化工、电子机械、金融、建筑、通讯),中国尚采取色彩浓厚的保护主义.
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由于深层体制原因而日益困难,企业亏损额和亏损面日益扩大,下岗工人增加,大部分企业依赖于国家财政补贴或银行贷款而勉强生存;况且,企业承包制等企业改革措施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企业规模、技术改造和竞争力日趋下降,与现代化大生产趋势背道而驰,除少数大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外,真正富有竞争力的产业和产品微乎其微,大部分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已完全丧失市场竞争力,名存实亡.一旦这些企业由于中国加入wto 而被取消补贴和低息银行贷款,加上实力强大的外国公司的竞争必然会破产,进而导致失业率上升、国际竞争力下降之恶果.目前城镇失业率实际上远远高于官方公布的3%的水平,有人估计早已超过8%,若失业率进一步上升,中国的社会稳定性必将受到威胁.过早加入wto 不仅带来高失业和社会不稳定的问题,亦会令中国市场完全受制于外国产品,中国最后可能成为外国产品的廉价加工基地和消费市场.
香港工业总会主席唐英年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目前一半以上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倘若再进一步开放市场,企业倒闭势必更为严重.从社会问题着眼,中国人口超过12亿,若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因开放市场倒闭,失业问题更为严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wto 成员资格并不一定直接有助于各国的经济增长与出口.各国宜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不管是否为wto成员国, 均按照wto贸易规则不断完善本身的贸易体制, 不断融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之中,这应该是中国目前应采取的态度.
中国切不可放弃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这一根本原则, 中国亦需要相当长的过渡期来达到wto的所有义务与要求,否则, 一些幼稚的民族工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势必溃不成军.中国加入wto, 不仅要从中短期利益出发,更应从长远、战略的角度来衡量其得失利弊.中国加入wto首当其冲的便是要削减关税、开放内销市场, 外国产品则会以其资金、名牌、技术、质量及价格等因素迅速垄断中国消费市场,最终导致大量资金外流,而同时国货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不能够扩大出口,结果必然是外贸逆差加大.因此,开放市场要有一个渐进过程.同时加强外国生产企业产品内销的监管和反走私的力度,如实了解国外产品的市场占领率.目前许多行业,如家电、胶卷、烟酒、洗涤剂、轮胎等产品行业,国外产品市场占有率要远远高于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绝大部分是“水货”走私入口.其实,中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已被远远低估了.中国政府应该更清楚、更确切地知会wto 主要成员国:中国要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中国有求于人, 而是外国公司要急于打开中国这个拥有世界1/5人口的消费大国.实际上,中国经济体系比不少现有的世贸成员国(如波兰、古巴、日本、韩国)而言已相当开放了.既要看到中国需要wto,更要看到wto更需要中国.
专家估计,如果中国加入wto,其主要支柱产业,如汽车、化工、石油等会受到严重冲击.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1997年3月决定对全国212家重点国有大型企业(例如上海石化、青岛啤酒、东方航空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联想计算机公司、长城计算机公司等)给予政府扶持,其中包括给予优惠性贷款对这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赋予更大的外贸经营权,以增强其整体竞争力.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已宣布重点搞好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鼓励大型企业进行兼并与结构调整,使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与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旗舰”.
四、有关专家对中国加入wto利弊得失的具体评估
香港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加入wto应该是利大于弊, 现在问题不在于该不该加入、何时加入问题,关键在于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加入?如何在谈判中获得一些比较优惠的条款和更长的过渡期.香港工商界对中国经贸部务实而灵活的原则与态度表示赞赏:“已经做了的,可以承诺继续做下去;本来就准备做的,承诺尽快去做;将来可以做的,但一时还不能完全做到的,可以承诺一个时间表,逐步实现;不能接受的,无论外来压力有多大,绝不会去做.”换言之,中国在透明度、国民待遇和统一实施外贸政策等会尽快去做,在外汇制度、取消非关税措施、扩大市场准入等问题上,中国承诺了一个时间表,逐步去做.对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中国绝不可能同意其他缔约国要求中国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wto.无论在什么压力下, 中国政府绝对应该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参加多边贸易体制所承担的义务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内承受能力相适应, 从而使中国加入wto后大会造成对中国产业的重大冲击,确保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j.p.摩根的专家认为,如果中国加入wto,代价亦将是巨大的. 中国将放宽进口管制,生产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必将大量进口外国机器设备,进而引起资金严重外流和外贸赤字.外国投资企业以其明显优势与国有企业及其他民族工业竞争,加上政府削减工业补贴,势必引起大量企业倒闭破产和工人失业.中国主要通过其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比较优势维持其出口贸易的地位亦会受到挑战.此外,东部沿海省市受到的冲击或许要大于中西部地区.
香港岭南学院社会科学院院长郭益耀教授认为中国不需要急于加入wto.国内某些部门如体改委、经贸委主张加入wto主要是基于由此可以加快国有企业、外贸体制改革,按照国际惯例参与竞争.外经贸部面对外面压力亦要改革外贸体制,因为改革可以使国有企业提高效率、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但问题在于国内主要工业行业,包括汽车、化工、医药等将面临关税减让后的外国产品的激烈竞争乃至生存问题,进而涉及其他许多问题.如何权衡利弊很难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和结论.但有一点很明显: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十大贸易大国,被排挤在wto 这个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在国际形象上不妥当.中国也许要作出一些牺牲来换取国际形象和地位.
中国产业部门对加入wto的承受能力属于“灰色地带”. 许多部门承受不了, 但也有不少部门已经承受住了. 中国目前的工业体系比1978年前强得多,不能说完全没有国际竞争力.目前中国平均关税已降到23%,并承诺到2000年进一步降至15%.外国认为关税削减还不够,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为13%,发达国家为3%~4%,美国等wto 缔约国强求中国以发达国家身份加入wto.如果中国平均关税削减到7%~8%,许多产业部门面对的压力与冲击是可想而知的. 除了部分产业部门承受不了冲击外,中国外汇储备亦会因为加入wto而急剧下降. 虽不一定完全承受不了,但若处理不当,贸易赤字会加剧,甚至五六年内难以扭转.因此,中国应找到一个平衡点.
少数专家认为,墨西哥并没有因为加入wto 和北美自由贸易组织而得益.中国不宜过早开放其金融市场,否则导致利润外流.
华盛顿布鲁金斯研究所中国经济问题专家nicholao lardy教授认为,按照wto规则,中国政府必须停止补贴国有企业. 一旦丧失国家财政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会被迫关门,大量工人由此被推入失业大军队伍.中国经贸合作部wto谈判专家们很难将wto概念与条款向那些拥有上百万工人和国有企业的工业部委推销,中国短期内大概不会匆忙推出一系列过激改革措施.
日本大藏省研究报告认为,如果中国加入wto 的努力最终失败必将危害中国经济的信任程度和长远发展.中国加入wto 对进一步实现其贸易自由化及扩大国际贸易极为重要,亦有助于把中国这一贸易大国纳入wto这一共同的体系之中并为解决多边贸易纠纷提供一个国际准则, 因此最终有助于把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合于国际经济体系之中.继续把中国拒于wto门外已经难以阻止中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巨大作用, 反而会为多边贸易体系带来日益严重的负担. 该研究报告建议中国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间对其承诺的义务必须严格坚持wto规则, 取消外国公司不允许经营外贸的限制,并在增加透明度的条件下为取消进口限制提交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中国政府还应在补贴、外资投资与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一步努力.高关税政策亦是wto 缔约国关注的一大问题,中国在流通领域的种种限制对自由贸易无疑构成了严重阻碍.美国赋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对中国来说比加入wto更为重要.
新加坡发展证券有关专家认为,如果中国按照美国提出的苛刻条件加入wto,必将有损于中国的长远利益.
香港著名经济学家曾树基教授认为,中国已经和90%的wto 缔约国建立了广泛的贸易与经济关系,中国加入wto旨在和剩下的10 %缔约国建立或加强经贸关系.因此,能否加入wto其效果区别不大, 即使中国不能加入wto, 中国依然可以连续依赖已建立的双边贸易关系扩大经贸活动.因此,加入wto仅是中国加速经济起飞的一个中期目标.当然,中国加入wto,将有助于中国吸引更多的外资以改善基础设施.
wto主要缔约国迫使中国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 尤其是放开金融银行保险、零售批发、以及通讯、交通等基础产业让外国公司全面竞争.美国j.p.摩根证券公司专家认为,虽然加入wto会引起严重失业问题,但有助于国有企业改善经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削减成本开支,从而进一步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虽然多数学者专家认为中国过早加入wto 会导致众多亏损国有企业破产倒闭并进而引起社会不安定,但亦有少数学者认为, 中国加入wto倒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运作,尤其是私有权改造、内部管理、技术改革、产品结构调整等难题.事实上,近50%的国有企业属于微利的中小企业,早已面临破产边缘,这部分企业受加入wto的冲击最大, 大部分盈利企业将会受益于更多的出口税收优惠和wto成员身份.
美林证券公司有关专家认为,从总体上看,中国加入wto 是利大于弊.从长远来说,加入wto具有积极作用, 虽然在短期内或许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中国不应该害怕竞争.其实,中国彩电便是在近十几年的无序、激烈竞争中完成了优胜劣汰的过程而在国内外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中国众多名牌彩电在质量、售后服务方面并不逊于日本、韩国同类产品.中国永远不会为加入wto做好充分准备.
世界银行中国经济研究项目顾问肖耿博士认为,中国是否或者能否加入wto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 目前中国尚不是wto成员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无形中受到影响. 现在问题不在于是不是要加入wto,而在于以什么条件加入,目前中国正在与wto主要成员国讨价还价.国内目前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能否加入wto 对中国来说已经无所谓的看法是很危险的,是傲慢、自大和狭窄民族主义心理的反映.中国必须与世界融为一体,否则会孤立于世界之外,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虽然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增长,但是目前存在或潜在的问题要远远大于已取得的成绩.中国的经济并不是奇迹,而仅是一个经济起飞前夕的“赶超”过程,带有相当的补偿性质.事实上,中国已经比西方国家落后几十年,虽然目前发达国家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它们现有的经济秩序、经济环境、社会制度相当稳定,不会像中国那样“大起大落”.
渣打银行廖群博士强调,中国加入wto从长远、 宏观层次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但在短期、微观层面则难以判断,不同部门会从其本身的产业、行业对加入wto利弊得失作出不同的判断, 例如纺织部门会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可以不必再受美国纺织品进口配额的限制.
具体来讲,中国加入wto 会从各方面加速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接轨.中国可利用关税平等、反倾销等方面得到一些好处,有利于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短期内肯定会对国有企业、民族工业产生不可低估的冲击与压力,削减关税不但对减少国家关税收入,而且对国有企业、外贸平衡形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要看到,短期的“弊”很可能是永远的“利”.
原新加坡国立大学王教授认为,中国把加入wto既当作政治目标,又当作经济目标.对中国经济尤其是民族工业也许代价太大.但不宜忽略一点:由于中国不是wto成员国,国际贸易战、 反倾销等方面的律师费用太高.也许微观企业在这方面感觉不到.*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在答案中是选错,可我查了一下应该是对的吧.

是对的.
《人民警察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四):

XX地段施工,每天只能在规定时间里通行,拟写一份通告,向来往行人及车辆驾驶人员说明情况,并提出注意事项

关于XX地段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XX地段由于道路施工,行人和车辆每天只能在早上6:00――8:00、下午17:00――21:00通行,其他时间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行人和任何车辆通行.在禁行期间,可绕道XX路.望行人和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特此通告.
             XX市交通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五):

修改病句 1:关于“桃李杯”马拉松赛事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2:对纪律松弛现象,经过贯彻中央有
文件,有了显著改变.

1:关于“桃李杯”马拉松赛事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改为:关于“桃李杯”马拉松赛事比赛期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2:对纪律松弛现象,经过贯彻中央有文件,有了显著改变.
改为:纪律松弛的现象,经过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有了显著改变.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六):

交通管制 限制通行 英语怎么说

traffic control
restricted passage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七):

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与物体具有惯性有关的,为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在公路交通管理中有许多要求和措施,你知道哪些呢?请写出其中的两条:
(1)______  
(2)______.

当行驶的汽车突然停车时,人由于惯性向前运动,会造成对人的伤害,所以行车时前排驾乘人员要系安全带;
由于汽车具有惯性,行驶的汽车由于惯性很难停下来,所以汽车不能超速并要保持车距;
由于惯性大小与物体的质量有关,所以汽车不能超载.
故答案为:(1)行车时前排驾乘人员要系安全带;(2)汽车不能超载、超速(或要保持车距).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八):

试论述三段论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 问题 急求答案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大项通常用“P”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中项通常用“M”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三段论的词项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任何一个三段论,必须有也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
  第二、任何一个三段论,其中的每一个词项必须也只能在两个性质判断中各出现一次.
  所谓法律推理,简而言之就是判案说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与形式.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即以法律规则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它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又称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近年随着人们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实质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对有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权衡与选择,以寻求、确认判案的大前提.这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权衡确认的新推理方法被称为实质法律推理.公正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方法的生命力胜过观点,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1.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法律推理的含义、特点,民事审判中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局限性,不能适用通用推理形式的情形,以及如何通过实质法律推理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与观点,偏谬粗疏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8400字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种类及其在民事审判的适用情况
  法律推理指推理的一般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结论的思维过程,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已知判断,大前提);人是生物体(已知的事实,小前提);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推出的新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为:A是B,如果C是A,那么是C是B2.具体到法律领域,其推理方式行为:法律规定加案件事实,产生判案结论,因此,用通俗浅显的话来说所谓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则是指法律理由及其相应的案件事实3.任何一个合格的判决书,实质上是一个适用法律推理以得出判案结论的过程.法院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调解也是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讲理为基础).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甚至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提供了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说明了判案结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根据推理形式的不同,法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三者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情形也大不相同.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在成文法体系下是唯一法定允许的通用推理方式,也是最普通是最基本的推理形式,它是指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的推理,标准的方法与形式是三段论式推理,在审判中通用的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又称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小前 提),从而推导出裁决结果.例如,《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大前提),现甲(债务人)与乙(债权人)之间具有借款合同,但甲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小前提),乙提出甲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推理结论是“甲应履行还款义务”.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领域里,所谓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绎推理,这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做出判案结论的大前提和根据,一个案件的判处结论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实根据也要有法律根据.
  通用的演绎推理形式虽然简单,但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却有着十分重要,非常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有:首先,判案结论在逻辑形式上无懈可击,它不再需要其他的间接推理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因而使判决具有客观性,这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作用.正如黄明耀教授所说:“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主要根据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其次,这以法律规则为起点的推理模式,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科学完善的制定法基础之上,因而对法制的健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然是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与起点的法律推理虽是成文法体系下通用的推理形式,是判断说理的基本方法,却也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因此这种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客观规律,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其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所以一切A都是B4.由于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通过具体的个案,证明某种普通性的东西,因此在成文法体系下,在民事审判中一般没有适用的余地.它只是在判例法体系的国家里被广泛使用.推理形式为:A1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A2被判成B也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因此所有A类型的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
  归纳推理的方法在民事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具有十分重用的作用.它将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列,对此,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先进的理念进行归纳,提练,抽出带有共性的特征,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制定为新的民法规范.通过这样一次又一次的归纳推理,使民法研究走向深入,民事立法得以逐步完善,民事审判随着时代的脚步一步一步地迈向未来,而永葆活力和青春.
  归纳推理也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其结论只是一种可能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民法适用的安全性造成冲击,由其是法官素质不高时,容易在思维径路,选择归纳对象上出问题.
  (三)类比推理
  虽然我国新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比推理的判案方法,但是法官在其它领域仍然允许使用类比推理这种逻辑思维方法,尤其是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我国该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法律依据常显不足,类比推理成为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不得已的逻辑方法.
  类比推理的形式具有双重性,近乎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的一种推理形式,先通过归纳总结,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则,再运用演绎推理将案件事实涵盖于法律规则之下得出判案的结论.例如,《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较为原则,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欠缺规定,甲与乙斗殴,被乙致伤,如何赔偿?在实务中,法官往往类推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操作过程是:第一步先比较打架斗殴导致伤害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异同,归纳出它们具有共同的属性,即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步,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赔偿标准,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则有此规定;第三步确认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后,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得出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因此类比推理在民事审判中常常被用作填补法律漏洞.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必须慎重使用类比推理,类比对象必须确切、相似,类比方法必须科学、可靠.否则容易犯主观擅断的错误.
  二、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在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
  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条件,为大前提的演绎推理法律允许的一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判案结论要有法律根据,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规则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没裁判标准.它在判案说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效,十分明显,严谨的三段推理论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程式化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定在审判中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有效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但是,严峻的现实已告诉我们,民事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不可能包罗万象.生活中的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永远不能为法律规则所涵盖.在很多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和那些比较边缘性的民事纠纷面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则捉襟见肘,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就民事审判而言,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不能满足复杂民事案件的需要.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三段论虽然具有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却是仰赖大小前提的正确性.民事法律规则即是裁判结论的法律依据(大前提),又是对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而判决理由的核心内容无疑是选择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待决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即确定判断说理的大前提就成为法律推理的关键,对于大量的普通、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来说,法官比较容易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民事立法方面则属空白点,或词意模糊,规则不明,这时如何选择大前提就成为难题,通用的演推理方法已无法解决民事案件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前提适用于某一案件事实时,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公序良俗、于法理不通.这时就不能再适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在三段论式的推理中,如果大前提选择错了,结论自然不会正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所有的斯巴达人都是聪明人;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聪明人5.推理的形式并无疑问,结论自然不会错,但是大前提的谬误则是显而易见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无法保证大前提的真实、可靠.
  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不能适用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社会正义的需要,公共福祉需要相矛盾,相冲突时,不能再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条件和大前提.冲突发生时,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应服从于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公共福祉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立法者在确定一般民事制度时也更设例外性规定以合乎社会的需要.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又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辨认或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实践中社会的特殊需要表现为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秩序的需要,公共福祉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社会安全与稳妥的需要,总而言之,是社会需要.一般法律规范有时有不能一贯到底的情形,法律规范与社会需要时有冲突.冲突发生时应服从社会需要,换而言之,应考虑社会效果,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绎推理因正义和社会需要而停止,更设例外规定,这样的规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举不胜举,又如在执行时,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但应当为其保留必在的生活用品,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基本生存权优于债权.
  这些例外性的规定,充分映证了民事审判中应当考虑维护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的需要.在选择大前提、确定法律依据时,我们也应充分考虑这一民法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得出看似必然的结论,不去考虑判决的实际效果.
  另一方面的不能适用三段论式推理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冲突,如,此法律条文与彼法律条文不一致.2、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4、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5、对同一个案件即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规则又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原则,并且可适用的规则与原则相互冲突.
  三、着力开展实质推理、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变迁,现代民法在理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理性经历了一连串的打击之后,人们开始对演绎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表示怀疑,如承认成文法,制定法的局限性,从认为法官判案犹如法律的复印机,到承认法官可以能动地解释法律,甚至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否认法律,法律规则不是一层不变的圣经,而仅仅是判案的依据,通用的演绎推理方法在现实生活的需要面前也会捉襟见时等等,这些变化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探讨如何能动地运用新的推理方法以弥补三段论式推理的不足,即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情况5,当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其固定的局限性,常用的形式推理不能满足公正司法的需要时,运用辩证的方法,进行实质推理,在一定框架内寻找和确认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根据,无疑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
  所谓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或数个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断中通过辩证选择其中的一个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推理,它依据的是事物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故称为实质推理6.在民事审判中因出现上文所说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适用某法律规则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结果等不能适用常用形式推理时,则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进行实质推理时应当考虑到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规则的民法价值取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兼顾社会的公正要求和道义原则,最终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推论中作出选择和决断.
  当民事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在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民事法律规则时即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选择好大前提,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
  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当民事审判无法可依时(当然不包括刑事审判),法官有时也需要依据公理来推理选择,公理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
  正是因为实质推理有上述的特点,使得实质推理成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审理民事案件,寻求,确立判案依据,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下面的案例及笔者所在法院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审理的系列为农民工清欠工资的案件足以说明这样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例证一,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某些医生作手术不是靠技术而是靠胆量”,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但这却是一些地方的事实.由于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医术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受害病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肇事的医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其他医生更不能从中汲取任何教训.但是不少法院对此的反应是无能为力.为什么?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有学者指出这一行政法则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得过窄,规定医疗事故只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特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差错”的话,即使医生有过错,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在这个行政法则被修订之前就没有任何办法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从法理上说,有医疗差错就是做了错事,做错事就是侵权,有过错或疏忽就是有可归责性,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道理其实不复杂.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和新市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中认为“门诊部的行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说明医疗单位在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这个判决,我们可以说,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修订之前是有办法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精神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不适用与我国基本法律和法律精神有违的某个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审理是正确的、公正的.
  例证二,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04年8月21日至22日,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是马克主义活的灵魂,是现代民事审判应秉持的思考方法,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以及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笔者所在的中院根据党中央、省、地委提出的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案件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依据,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1月,笔者所在的中院在对村办破产企业进行执行时,多次遭到该村115户村民的阻拦,经查,该企业在成立时,因资金短缺曾向这115户村民借款28万.在申报债权时,村民们并不知道申报债权这些对他们来说拗口而又陌生字眼的具体意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所以他们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案件业已处于执行阶段,其要求依法应当驳回.但破产企业曾向村民借款未还却也是证据确凿,依实体法规定,债权人理应将执行所得财产分羹予115户村民.当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中院没有无视案件的具体事实,拘泥于法条,机械地按通用推理的思考方法驳回115户村民的要求,而是以应当建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等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为依据,再三给债权人做工作,最后经过中院的努力,债权人与115户村民达成协议,答应从执行所得财产中分出28万给115户村民,通过中院的工作,协议得到顺利的履行兑现.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结快审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仅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笔者所在中院就为3729名农民工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血汗钱”近200万元.而笔者所在的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17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200万元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在运用实质推理的思维方法打破以往传统作法,创新上述工作方法时,笔者作为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曾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经过于再三的犹豫与权衡:虽然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与实质推理的辩证方法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法条并不是必须绝对执行的圣旨.但我国的法律制度毕竟是成文法系,依法办案,三段论式推理是当代法治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很多人已习惯一层不变地执行法律条文,而且万无一失,若严格遵守三段论式的推理,机械地以法条为前提断案,就算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明显不合理,那也是立法者的过错,与法官无关.同时严峻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是法盲,不知告,不会告,那些工资即是他们的血汗钱,也是他们一家老小企盼了一年的全部经济收入.面对这样的事实,若再拘泥于法条,无动于衷地机械办案,那么法院的司法救济将会变得苍白无力,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将会形同虚设.这即违背了中央关于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又与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再三权衡,司法为民的宗旨给了院党组智慧与勇气,使身处矛盾中的我们最终有了合乎社会需要,合乎民事基本原则与立法原意的正确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实质推理容易发生的谬误主要来自情感因素和偏见的影响,即法官违背理性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应防止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绝对遵从法律规则,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遇到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也拒绝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作出破例处理;另一种情况则是滥用裁量权,这两种极端都不可取.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很高,办案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实质推理时尤其要防止“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的倾向,即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的案情,使审判活动及其结果能在客观上符合社会现状及其发展的综合要求. (宋效国 祝玉芝)
  注释:
  1、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第39页.
  2、雍琦著:《审判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第131页.
  3、张骐著:《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1页.
  4、同2,第137页.
  5、葛洪义著:《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4页.
  6、于大水著:《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4页.
  在审判工作中,不能把定罪三段论视为一般三段论,定罪三段论是在审判工作的思维实践中总结出一种新的推理形式,定罪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定罪三段论;罪名定义;推理形式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九):

请你结合物理知识,就如何减少交通事故,给驾驶员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
如题.快.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

物理知识:由于减速运动位移公式可以用S=VT-(1/2)aT²,可以看出,影响刹车距离的由速度、加速度与时间决定,时间T=V/a可知,时间由速度与加速度决定,所以简化之后可以看出刹车距离由V与a决定.a由路面情况决定,路面越湿滑,加速度越小,公式简化后S=V²/2a,所以,速度越大,路面越湿滑,刹车距离越大,要减少交通事故,最好的方法就是降低车速,并且路面越湿滑,车速就必须越低.

中明确,对()提出减少交通管制的要求。(十):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是新一届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材料一 2013年3月,十二后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强调,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把政府的作用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结合起来,增加服务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2013年,国务院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
材料二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了放宽市场准入规则的总体思路,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资本认证登记制;改革年检制度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
(1)结合材料一,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我国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12分)
(2)政府放宽市场准入规则会增加市场活力,最终使消费者受益。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经济知识,分析放宽市场准入规则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消费者受益的.(14分)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3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3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3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3分)

(2)放宽市场准入规则可以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速度,使市场上企业的数量增加,从而导致供给增加和竞争力加大;(5分)供给增加意味着商品种类的丰富和数量的增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5分)竞争加大有利于提高商品质量,降低商品价格,最终使消费者受益。(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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