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8-10 09:2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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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一)
书记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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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作者:聂海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

摘 要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是人民法院队伍中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书记员 工作职责 案件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81-02

书记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庭准备、案件审理、庭审进度、卷宗整理等办案流程的顺畅与否和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说书记员是当事人的联络员、法官的勤务员、庭审的服务员、案卷的整理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加快、社会联系的紧密,案件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与之相应,书记员的作用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工作量和压力更加凸显。当前,如何让书记员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如何让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建好用好书记员队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书记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提高书记员的能力素质、强化书记员的日常管理、解除书记员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探讨了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

濮阳中院现有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人员47人,其中书记员23人。在23名事业编制书记员中,男性10人、女性13人;中共党员17人、群众6人;本科20人(1人获得在职法律硕士学位)、专科3人;40岁以上的3人、36岁至40岁的10人、31岁至35岁的8人,30岁以下的2人;在审判业务部门15人、在非审判业务部门8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6人。

二、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一方面,从案件数量上看,近几年,法院的各类案件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如:濮阳中院2009年收案1726件、结案1877件(含旧存,下同),2010年收案2038件、结案1948件,2011年收案2251件、结案2198件,2012年收案2263件、结案2260件;而书记员的数量特别是审判业务部门的数量基本没有变化,在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人均参与办理案件近150件,考虑到不同审判部门的办案数量差异,有的书记员参与办理案件超过200件,案多人

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二)
书记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

书记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该院反映,在书记员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专职书记员数量少。该院现有聘用制书记员仅为2人,考录书记员1人,其余业务庭均为审判辅助人员从事书记员工作。

2、书记员普遍缺乏速录能力。该院现有书记员普遍缺乏利用速录机速录能力,且甚至有的书记员庭审中仍采用传统的书写记录,利用电脑记录庭审笔录能力不高。3、书记员职责不明确,部分代行审判人员职责,致使审判过程中出现许多瑕疵。该院书记员反映在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填写信息表、代写裁判文书、审理报告、代为调解案件、代为送达、参与执行等由审判人员履行的职责,致使审判各个环节中出现较多瑕疵。例如将原被告姓名弄错、送达回执上没有送达人签名、信息表数字填写错误等问题。4、书记员流动性大,书记员队伍稳定性差。该院聘用制书记员一旦有更好地发展空间便会选择离开岗位,缺乏对其的约束。审判辅助性书记员一旦具备审判资格,便会向审判人员转变。因而,书记员队伍极不稳定。

该院分析,造成上述问题及现象的原因有:其一,缺乏对书记员队伍重要性的认识,缺乏对书记员的集中管理。其二,未对书记员进行基本的、必要的业务培训。其三,缺乏对审判辅助人员与书记员区分,缺乏对二者不同培养及管理。其四、书记员薪酬待遇低,导致书记员极易跳槽。

书记员是审判活动中重要的一员,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及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应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该院拟采取如下对策:一是院领导应引起重视,并对书记员队伍进行管理。二是应加强对书记员的培训,尤其是必要的业务培训。三是提高书记员的薪酬待遇,并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约束规范。

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三)
怎么解决法院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

怎么解决法院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对书记员工作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1、建立专职书记员序列 长期以来,书记员已成为一个过度性的临时职务,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是每一个书记员的奋斗目标,书记员的频繁更迭造成书记员人员少,素质低。如果建立专职书记员序列将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使书记员同法官一样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适用不同的晋升考核标准,就好比医生和护士,书记员只能做书记员,永远不能成为法官。对书记员可以比照《法官法》的规定,将书记员分为若干级,根据德、能、勤、绩进行等级评定,经过考核逐级晋升,晋升为不同级别的书记员同样是对其工作的一种肯定。这样以来,书记员必然安心工作,钻研书记员业务,只有做好本职工作,才有可能晋升为高一级的书记员,不再一心二用,一边做书记员工作,一边为当法官作准备。

2、设立主审法官工作室,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改变过去书记员、审判员职责不分的混乱状况,使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使人尽其力,同时主审法官处于一个相对独立与社会隔绝的真空状态,避免了与当事人的私下接触会谈,只负责案件的审判和裁判文书的制作,对案件有裁判权的主审法官根据案卷材料、证据进行自由裁量,避免先入为主,不受他人左右,真正成为忠实执行法律的大法官,而能够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书记员、助理法官只能从事事务性的工作,不能决定案件的裁判,从程序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由书记员安排开庭日期,使得案件得以及时审结,能够避免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案件在立案后,转到相应的主审法官工作室,书记员首先将案件进行登记,并负责安排开庭日期,对当事人送达各类诉讼文书,有一定困难的由法警和书记员共同送达,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由助理法官和书记员共同进行,书记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庭审记录,对当庭宣判的书记员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由书记员在宣判后,随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书记员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裁剪整齐,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书记员岗位存在的问题(四)
反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讯问职务犯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加强规范执法、提高侦查水平。但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操作上不够规范、适用范围过窄、全程性难以得到落实、经验制约等问题,需要从规范讯问行为、落实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问题;建议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意义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就已经实施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无一例外地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了明确的规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建立,及时有效地固定了讯问成果,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其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三点:第一,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促使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规定的程序执法。从而达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第二,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在的背景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可以将证供的过程记录下来,从而全景、全程地展现讯问的全过程,其与笔录或其他书证的配合使用,不仅是有助于侦查方式逐步从供到证向证供相辅相成的方式转变,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第三,有利于防止恶意投诉,保护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真实地记载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 ,可随时还原讯问的场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可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诬告,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恶意投诉不攻自破。
  二、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上不够规范
  首先是在讯问过程中不够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会忘记了自己是在“镜头下”进行讯问,时常会出现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如在讯问过程中有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使监控设备无法拍摄到清晰的画面,被讯问人的体态和表情无法看清,使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力下降。其次是在录制和移送方面不规范。有些检察院可能会存在部分录制的现象, 没有做到每次讯问都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资料移送方面,可能会存在录音录像资料移送范围、程序等规定不明确,存在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不全面、封存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过窄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对证人的询问和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询问却没有规定,而一般情况下对证人和被调查人的询问并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有些案件如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其证言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办案人员在对这些证人询问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违法取证的问题。因此如果对询问证人的过程也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
  (三)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
  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贯穿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始终。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个别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以及办案力量的匮乏等原因,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收集固定有罪证据,忽略无罪供述;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非该次讯问全过程。对每一人的录音录像做的不够完整,被告人就可以在未来的庭审中辩称在这段时间受到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欺骗等等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有了翻供的借口。
  (四)经费、人员、技术保障不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购买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由于基层检察院各项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故有的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实行该制度进一步造成办案经费的紧张,经费紧缺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行效果。在讯问人员的保障方面,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该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至少取得助理检察员资格的讯问人员进行。但是在基层检察院,经常会面临着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讯问人员经常由书记员来担任,或者为了达到要求,在笔录讯问人员一栏中写上两名检察人员的名字,然后在镜头中出现一下就离开讯问室。另外在技术保障方面也会出现相对滞后的问题,如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在时间上难以同步。
  (五)经验制约
  部分办案人员缺乏在“镜头下”讯问的经验,有部分办案人员会因紧张而出现畏手畏脚、发问不到位等情况,这样就会导致讯问的频率和突破的机会减少。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做好讯问准备工作,规范讯问行为
  首先,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分析案件材料,熟悉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其家庭状况及社会关系;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社会信息;制定讯问提纲,并在讯问提纲中注明记录时需要标注时间的关键问题。每次讯问前,主审人员还应当与记录人员进行沟通,以便记录人员熟悉案情。记录人员必须明确此次讯问的案件事实、情节、人名、地名、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等,还要熟悉此次讯问的重点和意图,以便快速、准确地记录。讯问开始前,记录人员还需要按照录音录像设备的时间来调整记录所用电脑的时间,以便统一时间,做到同步。其次,在讯问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神态、动作,如沉默、摇头、抓发、捶胸、哭泣等动作语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上厕所、用餐等情况,应如实记载于讯问笔录,并标注时间。最后,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室,应注意仪表,着检察制服,不要出现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更不要有抽烟行为,时刻保持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   (二)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规范侦查机关办案,固定和保全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从这个方面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比如可对证人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对证人询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规范侦查机关办案,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和保全证据。
  (三)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流程的管理工作
  全过程应当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至捺印手印时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告知对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则;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对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均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规定的原则。从立案侦查开始,对每一次侦查讯问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实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图像要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以及讯问场景等客观情况。对于录制过程中发生中断,特别是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未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和录制说明中说明原因,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侦监、公诉、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前,必须清点随案移送的录制光盘,一旦发现缺录的,应将此次讯问所作笔录列为瑕疵证据予以排除,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录像工作的重视程度,防止漏录现象发生。对于初查接触或“协助调查”阶段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移送,根据办案需要,如侦监、公诉部门要求移送的,可以移送。对犯罪嫌疑人不同阶段的录音录像应分开进行,分别刻录光盘。
  (四)从经费、人员及技术方面,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保障措施
  首先要积极向地方财政部门争取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同步录音录像装备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其次要在人员配备方面,要请求市院加大对基层院的支持,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再者要加强与院内技术部门的协作,解决好讯问过程中的技术滞后等问题,确保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各项规范。
  (五)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反贪局可以邀请纪检监察、侦监、公诉等部门,定期对讯问及笔录制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其次,在反贪局内部,分管检察长及反贪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侦查终结报告时,可以同时审核复审员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重新制作或补充完善。
  (六)加大学习力度,促进规范应用
  一是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选送技术人员参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培训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理论素养和规范操作、系统管理技能,培养技术精英。二是要加大侦查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干警同步观摩录音录像,组织优秀侦查员开展案例讲评,进一步提高“镜头下”突破案件的能力。针对讯问格式、规范讯问语言和疑难僵持状况下开展讯问的技巧等问题,组织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列出模拟讯问训练提纲。进一步转变侦查理念和办案模式,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推动反贪办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 奉贤区 2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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