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8-17 09:19: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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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维权(一)
对我国大学生勤工俭学维权对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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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大学生勤工俭学维权对策的思考 作者:辛怡萱 辛勤 高智 苑博 牛研 刘安康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7期

摘 要:在物质条件不断改善的今天,大学生的生活价值观也在逐步提高。由于勤工俭学正逐步走进大学校园,所以勤工俭学成为大学生赚钱的途径。但是,在勤工俭学的同时,大学生的权益正在受到威胁。要保护大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必须让大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社会要加强对中介的管理,国家制定相应的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条例。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35-02

随着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为了更早地适应和体验社会,部分大学生开始了打工生涯。但是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会经常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有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条例,进行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维权对策的思考。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概述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勤工俭学的定义为:“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做工,把所得工资作为学习费用。”[1] 目前,多数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从事辅助性的短期社会劳动,但工作不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由于大学生的阅历不深和工作经验的缺乏,勤工俭学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时有发生。

二、部分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受损现状

目前,勤工俭学已成为大学生赚钱、提高实践能力、提早了解社会的一种途径,总体上来说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权益受到保护并且得到保障,但随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人数越来越多,部分大学生的权益仍存在受损现象,可有以下几种。

第一,知情权未得到保障,知情权一般指人们享有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目前,部分高校设有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和招生就业部门,为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平台,并且这些工作的可信度高。但是,由于勤工俭学的人数多职位少,使得大部分的大学生只好通过自己或中介来寻找工作,然而这些兼职工作的信息与中介提供的不对称使得部分大学生获得虚假信息,使其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第二,财产权遭到侵犯。大学生权益受损最多当属财产权。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不知与对方签订协议,所以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付出高额的中介费,所得工资低于社会的最低标准,甚至雇主对工资拖欠和拒绝支付,这些都对大学生的财产权造成侵犯。

学生勤工俭学维权(二)
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困境与对策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维权困境与对策

如今,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已成为大学校园中的一种潮流。随着大学生勤工助学热情的高涨,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合法权益保障受侵害的现象也是比比皆是。而大学生在勤工助学的维权活动中又遭遇了各种各样的困境,如何切实保护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现状调查

笔者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中做了一次“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85份。调查结果表明:(1)共有422人从事过各种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占87%),其中16人是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其余的406人都是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曾经遭遇侵权的学生约有235人,全部集中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占57.9%),主要表现为:用工单位的超低工资、无加班费、拖欠工资、扣押证件和中介诈骗等。(3)在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遭遇侵权时,所有的学生都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真正采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仅有19人(占8.1%)。有82.9%的大学生选择自己承受损失—自认倒霉, 9%的同学选择私下与同学一起解决。【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维权困境

(一)立法困境

1、大学生勤工助学不能适用劳动法。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勤工助学行为不适用劳动法。学生不能纳入劳动关系领域。学生的本职是学习,一旦将学生纳入进来之后,会涉及很多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是否都要适用?如果全套适用之后,他是否还是学生主体的身份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入进来是不合适的。[1]

2、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适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目前适用于大学生勤工助学方面的最主要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勤工助学活动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而只有学校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和学校组织联系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才受到该办法的调整。以我院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例,学院每年大概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为400个,和我院在校学生人数为13000人的基数相比,简直是杯水车薪。而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缺失,程序繁杂,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原因无法得到学生的认可,目前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往往是大学生的个人行为,自行联系。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就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效果也不理想。

3、大学生自行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提供劳务的过程,和雇主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雇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司法困境

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的司法困境体现在:诉讼成本高,败诉风险大。既然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于劳动法,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只能由《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了。这就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学生要在此类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诉诸法院,对于一个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而言,诉讼的成本无疑是非常昂贵(这种成本既包括律师费等诉讼费用,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消耗)。[2]昂贵的诉讼成本带来诉讼的不经济。显然,被不良中介骗去100元的信息费和诉讼需要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大多数学生都是自认倒霉了事。

大学生由于没有经验,证据缺失,诉讼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的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勤工助学中被侵权的大学生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在校

大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工作时没有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收据等,他们往往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往往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个体困境

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维权过程中往往只是他们的个人行为,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组织,同时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和维权行动的缺乏,也导致其维权受阻。

1、勤工助学维权活动的个体性。现阶段的勤工助学活动呈现出自发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2]大学生通过中介所、墙上的招聘广告、同学的推荐等方式来获得家教、兼职等勤工助学工作。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过程中往往是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没有照应。相应地,其维权活动也仅仅是大学生的个人行为,社会阅历不足的大学生个体,对抗有组织、有谋略的单位和社会中介,其维权活动的风险可见一斑。

2、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在校大学生往往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法律课程相对而言课时较少,学生重视程度不够。即使学习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内容,也仅仅是蜻蜓点水,更谈不上理论联系实际。如:用工单位以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名义克扣劳务报酬时就因为大学生不知道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而不能据理力争。

3、大学生维权行动的缺乏。大学生明知被侵权了,也有很强的维权意识,但落到实处的人很少。究其原因是多数大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由父母提供,面临生存威胁少。部分贫困大学生目前在激烈的竞争中,因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依法维权比较繁琐,他们往往采取放弃的做法。【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三、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的对策

(一)立法完善

学生的主业肯定只能是学习,而不可能在学业之外去谋生。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应该纳入民事雇用关系,而民事雇用关系并没有全部纳入劳动法调整。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保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

1、 制定专门的勤工助学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法规或政策来规范这个市场,这是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遭遇的最大尴尬。应出台专门的《勤工助学法》。勤工助学法要保障大学生的工作安全,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合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大学生的学习和健康。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规定劳动部门是勤工助学的政府管理机构,负责勤工助学市场的管理;明确各高校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和要求;参照《劳动法》,规定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及勤工助学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工作种类等合法权益,如可以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

时8元人民币等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校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发生工伤事故可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向用工方提出损害赔偿等。[4]

2、规范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的立法

社会中介鱼目混杂,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往往会受到不良中介的欺骗。所以应尽快为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立法,加强对兼职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规范社会职业中介服务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资格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资质注册登记制度及年审制度。具有不同实力和经营业绩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可以由行业协会评定不同的资质,不同资质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不同的职业中介业务。规范中介组织及其行为,使其规范、有序,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力度,打击严重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不法中介机构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组织完善

1、政府职能的完善

在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活动中要勇于承担责任,发挥积极作用。[5]工商部门对于中介组织要加强审查,明确其营业范围,对没有资质的职业中介要依法及时取缔,对违规经营的中介要严厉查处;公安部门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违规传销行为要及时履行相应职责,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完善

勤工助学具有参与人员多、法律性强、服务特殊、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高校必须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管理队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实体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单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法律教育、安全教育以及与学生德育相结合的自立自强、诚信、感恩、责任意识教育;构建必要的勤工助学的资讯平台;积极帮助勤工助学学生维权等等。

(三)大学生个体的维权完善

1、社会知识的完善

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有意识地增加社会知识、学习社交技能等。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诈骗和不法现象被曝光,大学生可以通过电视、网络、书籍、报纸等了解这些事件,以免进入不法分子设定的圈套。与此同时,广泛涉猎社会和人文知识,学习人际交往的技巧,最好能促成与雇主“双赢”的结果。[6]

2、法律知识的完善

大学生要加强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部门法知识,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等,掌握如何签订合同、如何鉴别真假中介、如何判断用工单位和工作性质的合法性。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和勤工助学有关的安全教育讲座,有针对性地了解勤工助学可能存在的各类陷阱,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自我保护能力。在遭遇侵权后,立即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劳动部门、法院或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寻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证据取得的完善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大学生要刻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如针对现实存在的用工单位不愿签劳务合同,而大学生又希望得到勤工助学岗位的现状,可以以录音的形式保留证据,以便诉讼的需求。

结论

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虽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仍然受到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政府、学校和大学生个人都应当共同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保障大学生的勤工助学维权活动。

学生勤工俭学维权(三)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

摘 要: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选择校外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由于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在劳动法中历来是法律盲区,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阐述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健全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保护体系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俭学 劳动权益

【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勤工俭学一直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勤工俭学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在大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勤工俭学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大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屡见不鲜。大学生勤工俭学现状与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概念

(一) 狭义的勤工俭学

狭义的勤工俭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它是学校实施劳动

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它与教学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一样,都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 (二) 广义的勤工俭学

广义的勤工俭学指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维持生计。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

二、 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 勤工俭学的路径不广

剖析大学生勤工俭学方式,无论是家教、兼职或零工,多属于劳务性、服务

性和事务性工作,其中,单纯体力打工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二) 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良莠不齐

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急于寻找兼职工作的心态,往往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押金,信息费等,使学生受骗上当。另外,一些雇佣者利用大学生对劳动保护法规不熟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和拖欠工资报酬。

(三) 勤工俭学体制不健全

由于一些高校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不少高校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来管理学生勤工俭学,而是由学生处或辅导员兼管勤工俭学工作 ,缺乏对勤工俭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到位,导致勤工俭学发展缓慢。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究

在勤工俭学已经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全部打工报酬似乎成了更为普遍的现象。身处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竟然也陷入如民工讨工钱一样的难堪境地。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是法律保护盲区

层出不穷的侵害高校学生劳动权益事件,原劳动部难辞其咎。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学生勤工助学,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的。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等。显然大学生在其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有限

目前,多数高校专门成立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但其工作重心主要是针对校内,由学校自身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这样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出于空白。而且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由高校组织联系的校外勤工助学主要是通过高校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和社会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实行的。这种主要由学生业余运

作,没有教师专门负责的模式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学生维权意识不足

1.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虽然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书面用工协议,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在以后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

2.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依法维权比较繁琐,他们往往采取放弃的做法。一场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要经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等过程,时间漫长,程序复杂,又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所以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半途而废。

【学生勤工俭学维权】

四、健全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保护体系的途径

(一)解读新劳动法,完善法律保障

2008 年元月1 日,新劳动法正式实施,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劳动保护现状有望得到改善。

1.新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这条规定,雇用在校大学生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大学生建立起劳动关系。

2.新劳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适用这部劳动法。因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也能受到劳动法的法律保障,从而消除历来大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利用劳动法保护劳动权益的盲区。

3.新劳动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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