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6-18 18: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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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篇(一):上海生育保险规定: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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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在上海办理了生育保险的女性都想知道,现在上海的生育保险金是怎么计算的?告诉你上海生育保险金的计算方式。
  上海生育保险金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缴费基数按上一年的社保来看
  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上海生育保险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于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④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标准
  ①从业妇女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按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标准计发。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6、申请人在上海市开立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上海市范围内任意银行);
  7、生育保险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生育期间出现跨城市生产或异地临时生产怎样处理
  生育期间如果出现异地临时生产,可持异地县级以上医院的出院小结/出生证明/急诊医疗费用明细等回上海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跨城市:回老家生产的话,是不可以报销相关分娩期间的费用的。
  提醒:产检不在医疗保险类别内。

上海生育保险篇(二):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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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相关知识】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上海生育保险篇(三):2017年上海产假新规定,上海提高生育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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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新规定  原12天取消  128天15天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天10天(异地20天)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福建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到180天15天广东3天原10天取消128天15天广西3天原12天取消148天25天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天15天山西30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宁夏3天原15天取消158天25天四川3天原20天取消158天20天辽宁10天原7天取消158天15天青海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016年2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上海取消晚婚假,产假延长至128天,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目前已有至少13省份取消了晚婚假,上海、浙江、天津、广东和湖北五省份产假为128天。  上海23日正式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为婚假和生育假,假期天数保持不变,配偶的陪产假则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在记者会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体实质上是从原本符合规定的晚婚晚育者,扩大到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公民和妇女,所以新《条例》不能单从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假期总数只多出七天来衡量。  中国是在去年10月29日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作出全面两孩的决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随后对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完善计生服务管理的决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条例》调整后,上海人享有10天婚假(包括国定婚假三天)、128天生育假(包括国定产假98天),原先三天的晚育护理假调整为10天配偶陪产假。和天津、浙江、宁夏等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产假比作出180天产假规定的省份“缩水”将近两个月。  不过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平澄清,有的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后对产假和陪产作出调整,以北京为例,陪产假一天都没有,其他地方则增加到10天到15天。横向比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权益,又考虑到社会成本,且坚持了婚育福利“不做减法只做加法”的原则。  综合考虑上海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邬惊雷说,三至五年短期内经测算,每年约新增两三万新生儿;在上海出生的流动人口平均每年新增两万人左右,仍在上海约30万余的分娩容纳量内。扩展阅读  上海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生育二孩享受和首孩同等待遇  日前,上海市人保局宣布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2016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妇女,其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先的3000元调整至3600元。  对此,不少市民有疑问,生育二胎是否也可以享受该项补贴,澎湃新闻记者8月2日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不论是生育第一个子女,还是生育第二个子女,都可以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自2016年4月1日起,本市已将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并规定其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与上海户籍和原外省市城镇户籍五险人员一致。  按照2016年调整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管生育的是一胎还是二胎,顺产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生育生活津贴,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既基础待遇天数为113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另增加15天。而在生育医疗费补贴方面,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5号)的规定,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院分娩时,住院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补贴,主要解决生育妇女产前、产后及生育期间的住院起付线及起付线以上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政策规定核定计发其待遇,并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本人的实名制账户,个人可直接提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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