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社保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8-08 18: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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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湛江社保:2017广东湛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招聘公告【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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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广东湛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招聘工作人员,广大考生在紧张的备考中,不要忘记报名时间,切不要因为记错打印准考证时间而耽误您正常考试,恭祝各位取得佳绩。
 因工作需要,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8名,现将公开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22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备招聘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有违法犯罪前科,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应聘。
二、待遇
岗位一:工资3500元/月,社会保险费由本单位代缴,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400元/月),食宿自理。
岗位二:工资3500元/月,社会保险费由本单位代缴,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400元/月),食宿自理。
岗位三:工资3500元/月,社会保险费由本单位代缴,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400元/月),食宿自理。
三、报名与录用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12日。
2、报名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网上报名。有意应聘者,请将个人简历(附件下载个人简历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录用
1、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所需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工作经验者需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初审合格者,通知考试。
2、考试。由市社保局组织参加笔试和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试成绩为百分制,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应聘资格,已签的聘用协议无效,必要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所有。
3、联系电话:0759-3619248,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湛江市社保局)。
原标题: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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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xlsx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个人简历表格.doc

第二篇湛江社保:2016年广东湛江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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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近日,从湛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关于公布2016社保年度社保费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茂人社函[2016]113号)了解到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  2016年湛江最新社保缴费基数  据湛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此次调整。  省人社厅相关业务部门告知省统计局提供的全省、湛江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525元、4181元。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限调至16575元,下限待省明确后按其规定另行发文;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12543元,下限保持1210元不变;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12543元,下限调至3345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12543元,下限调至2509元;  五、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12543元。  2016年湛江最新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5%,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  工伤保险:公司缴0.3%,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6.2%,个人缴2%。2016湛江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湛江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

第三篇湛江社保:广东湛江2016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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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0元。要求各县(市、区)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5次调高标准。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到65元;2014年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调到80元,2015年2月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从2014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调到95元,并要求补发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2015年7月,当年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5元调到100元;2016年6月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到110元,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一、关于参保条件(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曾经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各地出台的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其状态为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均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二、关于工作机制(一)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条第(一)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1.本市户籍(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2)男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3)女满45周岁(含)不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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