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的保险意识

来源:素材库 时间:2016-08-23 09:17:49 阅读:

【www.zhuodaoren.com--素材库】

国民的保险意识(一)
国民保险意识淡薄原因探究

国民保险意识淡薄原因探究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

速发展的势头,保险业整体规模迅速扩大,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民众的保险意识相对还是比较比较淡薄,如何

将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是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重大问

题。本文对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的淡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国民的保险意识】

改善了保险意识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意识;保险密度;保险深度

一、国民保险意识现状

在我国,保险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自80年代初我国恢

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务收入连年递增且增势喜人,并形成

了相当的市场规模。据统计,20世纪最后20年,我国保险业务收

入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2%。21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态势依然

强劲,仍然保持了很好的很高的发展速度。尽管如此,无论是与世

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

【国民的保险意识】

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显滞后,总

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

因为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落后。保险意识反映了人们对保险产品的认

识和接纳程度。它通常表现为人们主动购买保险产品的意愿。在收

入水平等其它因素一定的情况下,民众的保险意识越强,对保险的

现实需求水平就越高。同样,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众的保险意识

国民的保险意识(二)
增强国民保险意识的路径探析

增强国民保险意识的路径探析

摘 要:随着我国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还比较落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国民保险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分析国民保险意识的现状,研究提高全民保险意识的对策,对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事业”的指示,建立我国的保险保障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监管;国民素质

一、我国国民保险意识的现状【国民的保险意识】

与发达国家或者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中国人的保险意识是十分落后的,在中国人的思想中,大多数人认为保险是骗人钱财的。根据数据统计,广州离香港比较近且是个开放的城市,所以广州人的保险意识相对于其他地方来说还是比较强的,但统计结果表明,广州平均每10个人才有一张保单,而在靠近广州的香港,几乎平均每人就会有1张保单,而在发达国家美国,平均每个人会有3张保单,在我们邻居的日本平均每人会有高达6张的保单。可见,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比较落后。

【国民的保险意识】

国务院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很低,只有6%的消费者对于投保的好处有恰当的了解,虽然有很多人已经购买了保险产品,但是在他们之中仍然有40%的人并不是真正的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我国的经济虽然在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国民保险意识不强,制约保险业的发展。

二、国民保险意识淡薄的不利影响

(一)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1.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作用。当前我国居民倾向于购买带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而相对忽视了保障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阻碍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据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有2亿多人,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左右。可见,国民保险意识淡薄使我国保险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作用。

2.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支柱作用。我国保险业发展非常迅速,2002年保费收入为3053亿元,到了2011年保费收入已达到13257.6亿元,平均年增长幅度达到43%左右,远远高于同期发达国家的增长速度。但2012年,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只有3.4%,保险密度为1064.4元,然而在2010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发达国家保险密度方面更是早已达2000-3000美元。可见,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取得巨大的发展,但由于国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我国的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

国民的保险意识(三)
居民保险意识浅析

居民保险意识浅析

11051139 11级保险班 陈佳晨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开放,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保险产品已贯穿于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仍较欠缺,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对居民保险意识影响因素的研究分析,最后得出了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义。

【关键词】保险意识;现状;原因;对策

一、引言

我国保险业自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成为全球发展最快、潜力最大的市场之一。2001年,中国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 2%,与世界平均水平7. 83%相差2. 6倍,居世界第56位;人均保费20关元,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393. 3关元的5%,居世界第73位;居民储蓄动机问卷调查显示,以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为储蓄动机的存款占比高达44. 5 %,以2002年数据推算,我国8. 7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中,约有4万亿元与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发展模式。 但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面前,我们也要思考如何加快保险业发展。并且为了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当前国内居民的保险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研究现状

(一)我国保险发展现状

追溯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建国后到上个世纪70年代,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初步建立,人们对于风险控制的手段由个人自主转为由国家统筹,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这一时期也处在了停滞时段。第二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至上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的主要经济形态,人们保险需求的上升,保险行业在中国又有了一定的发展。最后是本世纪初至今,这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成长时期,居民的收入水平小断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大量保险公司的出现都使得我国小断向着保险大国的目标前进。商业保险俨然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现代金融体系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小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更成为了政府提高社会管理成效的重要的市场化机制。

(二)居民保险意识水平现状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总体风险意识滞后,保险观念单薄。以2005年北京市的一项对市民保险意识的调查为例,调查的部分结果如表一。

表一 居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

【国民的保险意识】

数据来源:《北京市市民保险意识调查报告与分析》 对于保险态度,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505人中258名被调查者认为保险“可有可无”,占比51% ,126名被调查者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很反感”占比24.95%,只有121 名被调查者选择“保险是必须的,防范风险或者投资理财”,占比约23.9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居民在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上比较缺乏,缺少利用保险规避和转嫁风险的知识能力,为此,我们应强化保险意识教育,提高其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居民保险意识落后原因

(一)保险意识概述

保险意识是指人们对保险这一客观事物的认识、观点、思想、理论和心态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保险现象的感觉、认识和理解,包括人们对保险的愿望、要求和情绪,包括社会对保险本质、作用及实施办法的理论观点和整个保险思想体系。

保险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商品经济及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又对保险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能动的促进作用。保险意识的作用可分三个方面表述:1、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保险业越发达,其国民的保险意识就越高,国民保险意识高的国家,民众对保险的要求就越迫切,保险业的发展就越迅速。2、保险意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业的发展,又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3、保险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有着相互影响作用。保险是“千家万户保一家”,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发扬互助共济精神,建设文明社会;保险是用科学的管理风险手段,分散危险和补偿经济损失,普及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迷信。

(二)保险意识落后原因

1、 文化因素的影响【国民的保险意识】

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老百姓风险观念或保险意识的传统文化,主要以儒家、道家和佛家为主,而其中又以儒家文化为主流。儒家文化的精髓是忍让、和谐、规范和驯服。因此,在这种文化氛围下,老百姓很难具有风险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的高低影响着社会对人的本身价值衡量标准的高低,而对风险预测、认识、处理的水平决定着人们对保险需求的程度。发展。据人口调查统计,1998年在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2. 58%,高中文化程度的占9. 98%,初中占30. 57%,小学占36. 81 % , 1998年文盲人口为14870万人,人口文盲率为11. 95%。在这样的文化程度下,就有很多人对利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计算出灾害事故发生的或然率和损失率,再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均摊给具有同质风险的投保人,不能够很好地理解。

2、 历史因素的影响

商业保险在世界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古代,自周至汉,历代统治者都曾大规模地兴建“常平仓”之类,隋唐之后,又普建“义仓”,这都是平时征粮以备荒救灾之举,这应该说是我国最早的保险。但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却是在帝国主义列强涌入我国进行经济掠夺时才产生。险公司做一些保险业务,但寥若星辰。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决定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一大二公”的共产风混淆了“财政与保险”的界限,国内保险停办达十多年之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务才得以恢复。而由于经济体制等原因,保险业的发展,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制约,我国的保险市场,特别是中介市场至今发展缓慢。由于发展时间短,我国居民对保险还很陌生,尤其是在农村,保险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

3、经济因素的影响

经济因素从居民的角度来说,直观的讲就是收入。居民收入是影响居民商业保险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在因素。商业保险是带有商业性质的保险形式,是以营利

为目的的一种金融性产品。与政策性保险小同,商业保险的销售与购买都具有自愿性和补偿性,正因如此,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与居民收入便有了紧密的关联。虽说,商业保险的购买是出于投保人对于风险规避与转移的一种方式,但是,收入水平对于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也有着较大的影响。而这一因素在我国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上的购买比例上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存在着较大差异的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的购买率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镇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也明显比农村居民强烈。

4、居民心理因素影响

心理因素包括侥幸心理、实惠心理、偏见和误解。认为危险发生不一定会降临到本人和本企业头上,尤其在经济状况欠佳的时候,保险费往往被列入能省则省的范围。以大数法则为理沦基础的保险业务的经营中,出险的是少数,而大多数投保人则不会遇到风险,为此,未经风险的保户就会认为参加保险是“白交冤枉钱”。另外还有一种是实惠心理,这部分人对保险的作用有一定的了解,但只是把保险需求和自己实际利益联系起来考虑取舍,有利可图的险种就积极参加,得利少的险种就不参加,或对风险采取选择性投保,就是保险中所说的逆选择,将风险程度高的转嫁给保险公司,风险程度低的尽量不投保,或者参加保险后,一两年平安无事,得不到经济补偿就回避风险而不续保。同时还存在着保险公司只是为了赚钱及保险也是一种乱收费的偏见和误解。这些心理因素的存在实际上与保险宣传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

5、保险营销方式的因素

这些年来,保险营销员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保险行业的代名词。小管是进行电话销售还是上门推销,保险营销员在进行推销时,虽然一定程度上向客户灌输了相当的保险知识,但出于利益目的考虑,保险推销员往往夸大保险的作用。过于强烈的营利目的往往使得居民无法正确的透过保险营销者了解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逆反心理,从而对于商业保险产生抵触与小信任。正确的保险销售方式有利于居民保险知识的丰富。具备了相关的保险知识后,居民保险意识自然会有较大的提高,从而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国民的保险意识(四)
浅谈国民保险意识

  摘要:保险产品是无形的,给人的感觉是虚无缥缈的。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更是难让人愿意承认,因为当你觉得保险有多么合算的时候,往往意味着跟人类的灾难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造成国民不愿意承认,或者不愿意享受到保险使用价值的一个根本原因。

  关键词:商业保险 保险意识 保险原理 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特性
  在银行业发展平稳,证券业蒸蒸日上的当今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似乎并不是那么顺利。保险,银行,证券做为金融行业的“三大支柱”,为何独独对于保险,人们的看法有所不同,对保险的误解那么深呢?
  首先,三大行业的起步时间不同,保险最晚。银行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成立了。证券是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保险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完全停顿,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业是90年代才开始,起步上就有巨大的时间差距。其次,保险产品的内涵使用价值与银行证券产品差异极大。银行最为简单,单纯的通过存款获得利息;证券产品,则是利用价格波动产生收益。而保险,则需要全方位的理解保险产品本身的内涵及它的功能和意义,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险产品需订立相应的保险合同,这一点对于国民素质要求最高。
  中国人对风险的认知度普遍偏低,很多人家里有防盗门,防盗窗,但却没有灭火器,把财产看的比生命重要。大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总认为不好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我国历来有“生死由命”、“养儿防老”的文化传统,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又让人们形成思维定势,所以多数单位和个人对风险防范采取的是消极的、回避的态度,多数国民对于“灾难”二字避而不谈,大部分人抱着讳疾忌医的思想过着得过且过的生活。大多数人压根就不相信保险公司的信誉,特别是城镇农村的,他们觉得还是自己赚钱拿到手上放在银行养老等心里踏实。另外这也是中国内需难以拉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有钱不敢花,可敢问一句,为何国民有钱不敢花呢?存钱到底为了什么呢?无非为了以防万一或有不时之需。害怕生病了或意外发生时去不起医院,害怕老了生活艰难。这个“怕”字不正说明了我们是缺乏保障缺乏安全感的吗?只知道理财而为什么不做一份保障保护自己和家人?直到痛了都不会想到要买保险,这正是我国国民的现状。
  难道我国国民真的没有保险意识吗?其实不然,仔细想想我们养儿,我们存钱,我们理财,我们不断充实发展自己的财富正是因为我们有保障意愿,只不过大多数人没有购买保险的意识罢了。中国人的保险意识不是差,只是未能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它们原有的保险意识。最重要的是它们根本没有机会去真正了解保险的本质,体会商业保险的真谛。
  造成我国国民购买商业保险意识淡薄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清楚保险的原理。保险说直白点就是一项风险管理机制,用大数法则或者概率原则,每人(商品,劳务等等)在合理范围内支出一小笔资金集合为大笔资金扣除适当管理成本和利润后按一定规则用以补偿支付某一个保险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给保险标的(人,商品,劳务等等)造成的某些方面的损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出现了现在市场上的各类型的产品。其实保险支出应该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生活成本,只不过很多人还未真正意识到这一点。这就导致了购买过保险的人大部分都是人情保单,或是代理人的推销才使得接触到保险产品。相关部门应普及保险原理、保险起源、保险本质等实质性的宣传而不单是公司的形象宣传。
  第二,专业人才缺失,保险代理人素质普遍偏低,而保险行业的营销方式是以保险代理人的推销为主。保险行业的门槛相对其他行业较低,仅要求初中毕业,从业考试也是每星期一考。这导致了保险行业鱼龙混杂,并成为很多无良人士的副业。加之培训方式落后,代理人从中根本没学习到保险的本质,谈何专业?在不了解保险本质的情况下很多保险业务员会忽悠客户说保险可以赚钱,这是严重的误导!不错,保险确实是一种投资方式,但不是赚钱途径。保险的投资是以小额的保费得到相应理赔金额的风险保障,只不过这项投资是无形的,是以被保险标发生约定风险为条件的。可老百姓普遍认为,投资即为简单的金钱所得,即我付出成本,你给我收益。这严重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即保险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一己私利在做业务的时候有夸大保单作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最终导致大众形成理赔难的观念,从而就不相信保险业务。中国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营销团队,在对各项保险险种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之后服务于国民。目前,我国开设正规保险专业的高校才几十所,严重缺乏专业的高等保险人才。如若根本改善中国保险市场,必须从源头抓起。
  第三,商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无商不奸。这造成国民的普遍误区,让国民感觉到保险是单纯的赚取他们的自身利益,而并在付出金钱后并没有相应的利益所得。这是由于保险的产品特性决定的。首先,保险是一种非必需的服务产品。企业和个人购买保险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在发生风险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消费者难以主动意识到这种需求,也就不会积极地去了解保险。其次,作为一种无形的服务产品,依靠专门的精算技术确定出来的保费和保额,以及其复杂的保单条款使得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性能和价格难以进行直观的评估,因而在交费和理赔时就容易产生误解,发生纠纷。而对于那些并未出险,从而未能享受到保险理赔带来的利益的消费者,则更难体会到保险的价值
  第四,保险业务从业人员无薪酬待遇。由于保险业务员工资采用的是有责底薪+业绩提成的核算方式,导致其工资完全与业绩挂钩。导致国民认为我买了你多少保险你保险代理人从中拿了我的多少提成的思想。但我们知道所有与业绩挂钩的行业都是这样核算工资提成的,保险与之不同的是没有业绩没有基本工资,即不开单分文没有入账。这种工资核算制度就不可能会吸引到素质较高的业务人员。保险公司如要进行体制改革,我认为改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是重中之重,而根本就是提高业务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以便吸引到优秀的业务人员。
  第五,政府、广播电台与电视媒介对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外国大有差异,我国宣传严重不足,不到位。各种媒体关于保险的介绍和报道,也包括保险公司广告和教科书。都可以使国民对保险形成或好或坏的概念,比如,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到底合算或不合算,保险业总体声誉很好、一般或较差,一些保险代理人很守信,也有一些会以欺骗的方式推销保险等等。如同保险业的声誉一样,民众的保险意识也是一种公共资源。所以提高民众正面保险意识是重中之重。做为直接收益的保险公司在提高民众保险意识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险公司抱怨民众保险意识不高的呼声最高便是证明。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主要责任人也是责无旁贷的。当然,除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之外,保险业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以及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对保险意识的提高也有着相应的责任。责任明确之后,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路径就清晰可见了。
  第六,我国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的时候不尽合理、人性化特点较少,从众性心理严重 。自身产品设计上利益为重,保险条款生涩难懂,解释不够详细。把有购买保险意愿的人群因为晦涩的条款,厚厚的合同而拒之门外。原因很简单,人们总是对相对陌生的领域带有防御心理。如果保险条款在专业的前提下更加浅显易懂会有更多的人群愿意主动接触与加入进去的。
  第七,国民保险意识普遍程度不高,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上层社会购买保险的意识逐渐变强,新闻里偶尔会报道某个知名人士的保险大单,说明国民的保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但是一些商业保险保费过高保险范围过于狭窄而相对应的保险理赔金额又不够高使得国民认为购买商业保险只是有钱人的游戏而与普通百姓无关。许多人也都在倡导商业保险应该更加平民化更加接地气。
  第八,投保、理赔手续繁琐、不易操作。保全行为的透明性不够。保险公司服务意识差,后期服务不到位。消费者购买完保险再去咨询一些相关问题困难。
  第九,国民信仰的缺失,大家都只信仰钱,很多人都是金钱的盲目崇拜者,实用主义至上,只是看中结果。所以让部分无良的保险代理人钻了想投资赚钱的空子,把保险误导为投资储蓄类的产品。
  总之,保险公司体制不健全,位置不明确,保险市场不完善,百姓不够理性,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尚短,认知还有待提高是造成如今尴尬的局面的主要原因。但是我相信,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随着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的广泛传播,随着保险代理人素质的不断提高,保险行业逐渐爆发他的能量只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映芹.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J].理论导刊,2000(03)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1999
  [3]侯文若.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1995
  [4]周建波,刘志梅.金融服务营销学.2004
  [5]王治超.保险理赔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2004

国民的保险意识(五)
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在我国,作为金融行业分支的保险行业发展缓慢,但其已悄然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然乱象丛生,保险代签名行为比比皆是,这些都严重威胁着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和投保方的相关利益,因此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就是我们必须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 代签名 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中外皆有,尤其以保险观念未深入人心的国家和地区更盛,我国就位列其中,这可能也与中国人历来重结果不重形式的观念有关。代签名行为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在理赔当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长远来看,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对投保方和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弊大于利的。
  一、保险代签名行为的内涵和性质
  保险代签名行为是指在相关保险法律文本中存在不实签名,即由他人代替签名的行为。保险合同本身是射幸合同,且民事合同要求双方有真实的缔约意思和明确的签章,然而保险代签名往往将保险合同置身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双方便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效力则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之差别。
  从性质上分析,代签名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 克服了其行为能力上的不足,然而,鉴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签名行为一般不适合被代理。
  二、保险代签名行为的种类[1]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在长期从业过程中形成的可以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合同,同时保险合同本身包含诸多专业术语,因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统一格式决定了其具有不能轻易更改相关条款的特性,所以对投保人及相关人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及签章做出了严格要求。
  (一)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我国国民保险观念不强,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促进保险合同成立,在投保人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在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不乏保险从业人员代不实投保人签名的行为。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在以人身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具有亲属关系且是保险合同的相关人,基于便利等原因,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相关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与保险法律文本完全不相关的第三人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三、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一般应该遵循原则上无效,例外有效的规则。在实践操作中,代签名行为的产生存在诸多原因,我们应该对其做出全面理性的分析。
  (一)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种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 在投保单上签名,此种情形属于投保人有投保意思的保险合同,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另一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常常发生于保险代理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即不存在表见代理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且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代签名行为即无效,保险合同不成立。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一种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可以代其签名,此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被保险人代签名[2],另一种是当投保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代被保险人签名时,保险代理人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此时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方可以保险代理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进行有效抗辩。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的法律效力
  基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及相关人要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和签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署批单,证明其基于某种特殊理由只能委托给第三人签名,代签名行为才能有效。
  四、总结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代签名而把大量保单认定为无效,不仅不符合《合同法》尽量确认合同有效,促进交易的宗旨,同时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发展保险市场。因此,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行为和保单认定为无效,要仔细分析隐含在代签名形式背后的、真正的法律效力和内涵。
  参考文献:
  [1]张雯.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J].法制与社会.2010.
  [2]应晓喻.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J].上海:上海保险,2005.
  [3]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孙祁祥.保险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5-126.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yuwen347862/

推荐访问:国民保险意识调查 国民健康意识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