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论自由第五章读后感

来源:读后感 时间:2017-05-08 12:17: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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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自由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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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自由读后感(一)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论自由读后感。———卢梭。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在这里我想讨论几组相互对立的词组:个人与社会,被统治者与统治者,自由与权威。

  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人们总是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让自己的意志得以表达,从而实现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密尔说: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每一个人都受到社会的保护,每个人对于社会也就应该有一种报答,那么这种报答要以何种方式?或者还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种行为准绳?在密尔看来,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些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那么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个人的行为要有一定界限,当一个人都行为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对他有了裁判权,读后感《论自由读后感》这就让我想到了人类文明最初的时期,那时国家被分为两部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治者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用这些权利对于被统治者施以压迫,剥夺他们的自由,当然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争取自由的过程,因此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统治者的权威被建立在选举、授权的基础上,他们不敢随意施设自己的淫威,被统治者就以为统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认为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但事实上,这是永远不可能达成的理想状态,密尔认为,这种情形会产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不属于多数人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所谓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的一直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对美国社会财政生活中已经显露出苗头的“多数的暴虐”忧心忡忡::“普选制度事实上使穷人管理社会。”“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没有应当课税的财产,国家的公共开支似乎只能使他们受益,而决不会使他们受害;其次,稍微有钱的人不难找到办法,把赋税的负担转嫁给富人,而只对穷人有利。这是富人当政时不可能出现的事情。因此,在穷人独揽立法大权的国家,不能指望公共开支会有显著节省。这项开支经常是很大的,这是因为立法抽税的人可能不纳税,或者因为他们不让赋税的负担落到自己身上。换句话说,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税的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政府。”(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38—239页。)这就表现出,民主做真正表达出的只不过是大部分人,或者说是在社会的教育力量之下,使一些不愿意自己做出判断的人们形成的一种普遍观点,而这种观点,终究不能表达所有人的意志。

  前文提到,社会总是在某种限度上干预到个人的生活,那么正确处理社会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的限度就显得至关重要,找出一个在实际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也正是密尔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密尔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研究该问题,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密尔把个人放在第一位,重视个人的自由与社会权威对自由最小的干预,社会对个人施以权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与社会舆论,密尔就是要找到一条准则,不论所用方式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力量还是社会舆论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在经过正确分析和功利平衡后,密尔找到了这条原则,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密尔极力主张个人对社会的独立性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持谨慎态度,这与密尔所处的时期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阶段,个人的作用比起社会整体的作用已越发不明显,使得该学说具有广阔的群众基础。因此密尔提醒人们不要失去自我,因为“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对于一个人的自己的利益(这里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关切最深的,社会对于个人所怀有的关切只是部分的,并且是间接地,因此社会权威无论以何种方式以对社会成员施以所谓的“保护”为理由,如果不被当事人允许或认同,那么对于社会成员的自由都是一种压迫与威胁,需要加以阻止,以社会成员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见自由,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地步,我们一定要争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讨论自由与个性自由,这样才会明清真理,纠正谬误,因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论自由读后感(二 )

  首先,该书共五章,分别为引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论社会架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本文教义的应用。在引言中作者交代了文章的背景,即“在人类事务前进过程中来到了这样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对抗,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也可以简单地说该文章的背景是一个国家已经进入选举制和责任制政府的时期,人们不仅意识到政府权力是可以通过投票或其他政治制度予以限制或更换的,而且更深层次的认识到就算政府权力可以限制,但不代表对自由的限制有所减少,而是该种限制通过其他方式表现出来,即“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的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讽刺的是该文写于十九世纪,历史过去了两百余年,如今的中国却连文章提到的时代还没有进入,我们刚刚摆脱经济不自由的计划经济,仍处于“有限责任政府”和 “社会暴虐”双重控制时代中。从另一个角度中可以看出,文章讨论的对象不是人身自由,而是讨论有关人类灵魂自由的对立面,所以文章的第一章就谈及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在我看来,这一起点已经决定了该文章的高度。

  正如引言中作者谈到的“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是否能够通过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呢?可惜中国的国情实在过于复杂,有些地方已经进入这一阶段了,有些地方却还必须依靠个别拥有实权的领导的个人道德和智慧才能发挥方使得该地方有所改善,更可怕的是上述两个地方并不是地理意义上的相距遥远,有时就发生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城市、同一个集体,这就造成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

  除了将自由的讨论限制在以上社会基础上外,作者在引言中还排除了对他人利益有损的自由以及基于对他人有益的行为而自身利益有所限制的自由(例如作证),作者认为上述两种自由都应该毫无疑问的被予以限制,这是不言自明的,最后作者将讨论自由的重点放在:“意识的内向境地、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以及联合的自由。“并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上述三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那就不算完全的自由。”“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论自由读后感(三)

  由于作者认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应该是绝对的自由,文章从正文着手开始深入分析保护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意义以及手段,文章精彩之处很多,给我较大触动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社会掌握话语权的少数人认为是“真理”,而社会大多数并未认可是“真理”是否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其意义不仅在于我们通过讨论认识到了真理,而是通过对真理的讨论使人们主动接受真理,而不是被动接受,更重要在于对该问题的深入讨论可以找到通向真理的道路,或者说离真理更进一步吧。“被动接受……只付以一种淡漠而麻木的同意,仿佛接受它既系出于信赖就没有把它体现于意识之中或者以亲身经验来加以考验之必要,直到最后,它终于变得与人类生活几乎完全没有联系。”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其实政府提出的很多观点并不是说没有根据,但由于观点、口号在提出前缺乏公开、充分的讨论,很多观点我们只是觉得那无非是当权者又一个口号而已,不论这观点正确与否,与自身没有任何关系,而政府本来想获得民众的反馈尝试无果,原先的计划也只能无疾而终,因此任何新的提法永远停留在口号上,无法真的在民众生活中扎根。长此以往管治者和被管治者的信任被弱化,一旦触及实际利益,双方会因为巨大的观念差距、方法差异而互相抵触,最终政府凭借强力“获胜”,本来是好的出发点,却没有获得好的社会效果,社会资源和精力消耗在猜疑和抗争中,真是一大遗憾。这说明政府或者牢牢控制话语权的人为大多数人预先选择好道路这一做法其实并不明智,需知这道路不是只属于少数人,而是属于大多数人的。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只凭人类的理性能否做到毫无失误这本身就值得推敲,而且社会缺乏理性讨论的风气和渠道只会导致有发表意欲的公民通过激烈方式表达,而某些领导确本末倒置认为公民缺乏理性讨论所以不对问题展开讨论,这说明双方的信任已经有一定距离了,信任一旦拉开,双方就会带有偏见,而非理性的谩骂、漠视与埋怨只会增加,这对社会又有何益呢?

  第二、文章中提到在对真理讨论方式上:“最严重的一些是: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方面的意见表述错误。”如果说前文第一点还可以从某种角度去理解的话,第二点是从讨论态度上就已经否定了对方了。前文已提及讨论必须是对等的,而在我国,在很多实际社会问题上政府一方或强势一方给出的观点犯上述严重错误的比比皆是,例如躲猫猫事件、聂树斌事件、邓玉娇事件无一不是如此,有关发布消息方根本就没有本着查清事件真-相的角度出发,而是这些问题只是自己系统的问题,没有必要让民众知道,更遑论背后的真-相如何,为什么会这样根本就没有必要追溯下去,因此才如此敷衍,用更严厉地话就是过于低估一般民众的智商,强势方总是如此扭曲地使用话语权甚至剥夺弱势一方发言权,其自身话语权的实际威力和确信度就大打折扣。在如此细节问题上尚且如此,更遑论在一些基本、原则问题上作什么深入讨论了,社会一旦回避在重大问题上作深入讨论,下一步的方向都无法确定了,试想改革开放前如果没有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使得在某些问题上形成较统一认识,改革开放如何能突破重重阻力而进行,到今天很多问题也同样到了不得不深入讨论的时刻,是回避问题还是勇敢迎接也同样是摆在社会的选择,如果说在操作层面上马上开始容易产生问题,那么先就问题本身进行某种程度的探讨不失为好的开始,那么如何适当激发、保障参与讨论-公民的话语权是个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是积极参加还是站在对立面,当然我想关于讨论的态度、技巧和方式不仅是政府也同样是每一位公民应该学习的基本,但掌握话语权、公共资源的政府是否应带头做个表率呢?

  论自由读后感(四)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让我如同咀嚼一块生硬的糟饼,咽不下吐不出。

  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On Liberty),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所以,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当我看到严复先生所翻译的这个标题,似乎这更是密尔所要表达的主旨。

  整本书的建构清晰易懂,完全与其行文内容不同,开章引论,于后三章分述,末章叙述其应用。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所谓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这也是他所论自由区别于前人如自然法学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赖于社会,而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天赋权利。在老师在指定书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尝试着去读这本论著,原因在于一次在网络上搜索,《论自由》是新闻传播学必读的课外读物,事实如此,密尔本书的重点也在于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密尔在第二章的末尾总结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在认识上的意义,这里有必要摘抄下来,因为这一系列的论证对推动自由主义的发展和传播起了重要作用,并且使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论证如下: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不可能错误性的提出是密尔论证言论自由的重要论据,没有什么不可能错误,故而,任意意见都可能去发布。第二,纵使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充。密尔在这第二点上确定了错误意见的存在的意义,它之所以存在是对既存真理的一种补充,它有利于真理的完备性。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这一点简直是太有说服力,反对意见的提出,就会逼迫持有者去说服反对者,而一旦持有者没有从根本上体会真理,那么只会被反对者所识破,只因为有反对者的存在才能使真理更好的被人理解。再者,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少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密尔所宣称的自由毕竟是离不开社会的,人是一个能够自由发展的、任其随自己喜好的态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必须区分自己自由的权利界限,在密尔的自由论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所能读懂的层次,在不干涉他人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你是可以干任何你想干的事情的。当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们的这种自由,密尔理论中,政府过多干涉人们自由,会增加政府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会使人们陷入崇拜权力的情况,从而丧失自己的自由观念,依附于政府,而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前面密尔所述,意见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对的或者不同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真理性是有所帮助的。我是这样体会的。

  密尔的理论就先谈到这里,本篇读书笔记,我用了“读不懂”来形容我所认识的自由,当然既是形容这部著作,也是形容我所看不懂的当今中国社会所谓的自由与民主,以及一些为人师所传授的民主自由。是的,中国的民主自由是与当今世界所谓的民主自由有一定的距离,正如韩寒所讲,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文章的时候,会有一个审批的过程,会有一些字会变成一些奇奇怪怪的符号,这都是在西方国家不能所遇见的情况,这完全是政府干涉个人言论自由的铁证。或许,是有太多人只看社会的这一面,在我看来,整个社会是前进的,总有一些手段是必须要实行的,一些人总是在试想如果中国政府按照西方政府那样做,该多好,我想问,多好是哪里多好?体制要变,民俗要变,人们要被强迫地去接受所谓的民主自由,时髦的说也就是突然“被民主”“被自由”,一个人总要被周围的环境所感染,会慢慢适应,会逐渐去放弃自己这方面的畅想,逐渐同化,不横向比,纵向比,这种变化是很客观的,横向比,我们只能兴叹,有时候,我反而感觉西方国家安全感不是很强,一切都放开,在适当法律下,谁知道谁哪天会情绪变化,对他人怎么样?

  自由,感性来讲,只要是简简单单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可以,一定要与自己过不去,那也没办法,有一批人在争取西方式的自由,需要这样的人,正如密尔在《论自由》里所说的的另外一个层次,每样东西都有存在的理由,都能促进社会的进步的。

  论自由读后感(五)

  1、密尔首先指出在他的时代(大约是19世纪中期),人们已经较为普遍地接受了政府应当容许出版自由的观念。但是却必须注意以多数公众的名义压制少数人以论自由的情况。他说:“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2、密尔提出了两个论点:“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

  首先,密尔指出人在认识上是经常犯错误的,“对于人类的良好辨识可称不幸的是,在他们实践的判断中,他们的可能错误性这一事实远没有带着它在理论中倒常得到承认的那样分量”。特别是“一些专制的君主,或者其他习惯于受到无限度服从的人们,几乎在一切题目上对于自己的意见都感有这样十足的信心。”时代的普遍意见也常常是不正确的,他说:“时代并不比个人较为不可能错误一些;试看,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随后的时代视为不仅?误并且荒谬的意见;这就可知,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为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象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为现代所排斥一样。”

  其次,密尔认为真理只能来源于讨论,来源于不同意见的争辩。他指出我们之所以能够认定某些意见为正确,“正是以有反对它和批驳它的完全自由为条件;而且也别无其他条件能使一个象具有人类精神能力的东西享有令他成为正确的理性保证。”人类之所以能够得到正确观念,根源在于人的错误认识不断被改正。而改正错误,凭借的正是经验和讨论。“可见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就靠着一个性质,即当它错了时能够被纠正过来;而它之可得信赖,也只在纠正手段经常被掌握在手中的时候。”

  密尔认为允许讨论的主题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不应存在某些不许讨论的禁区,不能说某些信条对于社会福祉是这样有用,以至于禁止讨论,因为“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正是其功利性的一部分。”密尔提出了冒认不可能错误性的概念,即指出“担任、代替他人判定那个问题,而没有允许他人听一听相反方面所能说出的东西。”密尔声称:“即使把这种冒认放在我的最严肃的信念这一边,我也仍要不折不扣地非难它和斥责它。任何一个人的劝说无论怎样积极有力,仅说到一个意见的谬误性,并且说到它的有害后呆,不仅说到它的有害后果,并且说到它的(姑且采用我所完全鄙弃的语词)不道德和不敬神;但是,只要他在从事追求那一私的判断时——虽然也享有国人或时人的公众判断的支持——阻挡人们听到对于那个意见的辩护,他就是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对于这种冒认,还远不能因其所针对的意见被称为不道德或不敬神就减少反对或者认为危险性较少,这乃是有关一切其他意见而且是最致命的一点。”密尔回顾了历史上“正是在所谓不道德或不敬神的场合上,一代的人曾经犯了引起后代惊诧和恐怖的可怕错误。正是在这类情事中,我们看到了历史上一些难忘的事例,当时法律之臂竟是用以铲除最好的人和最高尚的教义”。

  密尔指出:一个意见“不论怎样真确,若不时常经受充分的和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虽得到主张也只是作为死的教条而不是作为活的真理”;那些没有坚定信念作基础的信条自然一遇辩论的影子就会退避三舍;那些“系作为一个成见、一个脱离论证的信条、一个反对论证的证据而深踞心中”的意见,“这样主持下的真理,毋宁说只是一个迷信,偶然贴在宣告真理的字面上罢了。”“真理却象是摆在一架天秤上,要靠两组互相冲突的理由来较量。”只有争辩和讨论才能帮助人们达到真理。

  密尔认为真理应当从不同意见中综合提升,“如果两种意见中有一个比另一个较为得势,那么,不仅应予宽容而且应予鼓励和赞助的倒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适居于少数地位的那一个。因为那个意见当时代表着被忽略了的利益,代表着人类福祉中有得不到分所应得之虞的一面。”他认为,即使是在当时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的基督教教义也应当接受这一信条。

  密尔强调对所谓异端的迫害将造成重大的损失,包括人民的智力萎弱,直至造成教义本身的衰弱。他指出在法律惩罚外的社会诋毁也是压制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武器,由于强大的社会偏见,使得“异端意见极少取得或者甚至还丢失了它们的阵地;它们从来不曾传布得遥远而广泛,而只是保持在一些深思勤学的人们的狭小圈子里暗暗燃烧着;它们在那些人中间发源开端,却从来未得以其真的或假的光亮照到人类的一般事务。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事态,有些人觉得很可满意,因为这里没有对什么人罚款、把什么人监禁的不愉快过程就把一切得势的意见维持得外表上未遭扰乱,而同时对那些溺于思想痼疾的异议者也并未绝对制止他们运用理性。这在保持知识界中的宁静、保持其中一切事物都一仍旧贯地进行方面,倒不失为一个便宜的方案。但是为知识方面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这样一种事态,有一大部分最积极、最好钻研的知识分子都觉得最好把真正的原则以及信念的根据保藏在自己心里,而在公开演讲中则把自己的结论尽量配合于他们内心所弃绝的前提——这是决不能产生出那种一度装饰过知识界的开朗无畏的人物以及合乎逻辑而贯彻始终的知识分子的。在这种事态之下,只能找到这样一类的人,不是滥调的应声虫,就是真理的应时货,他们在一切重大题目上的论证都是为着听众,而不是自己真正信服的东西。还有些人出于这两途之外,则把其思想和兴趣局限在一些说来不致犯到原则领域以内的事物上,即局限在一些细小的实际的问题上……在那时,那些足以加强和扩大人们的心灵以及人们对于最高问题的自由而勇敢的思想的事物被放弃了。”

密尔用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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