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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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一)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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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作者:张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

摘 要 伊朗一石油公司对某石油工程地面设施公开招标,要求承包商一揽子报价。国内某承包商认为增值税不应包含在EPC合同价格内,应作为价外税处理,没有响应业主的招标要求进行了报价。业主发现后要求承包商书面做出EPC价格包含VAT的承诺。EPC合同签订后,承包商随即发起了VAT索赔。本文从伊朗的税法、招投标法和国际惯例对该争议进行法律分析,认为承包商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该教训给我国承包商的警示是应高度重视合同法律工作。

关键词 EPC合同 增值税 伊朗 招投标 索赔

作者简介:张浩,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伊朗分公司,合同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92-03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众多国际承包商成功经验的总结,然而该游戏规则是建立在承包商谙熟工程所在国法律基础上的,否则会弄巧成拙。我国某承包商在投伊朗某油田地面工程EPC总承包标时,没有响应业主的要求,采用“隐蔽”的方式在其所报的商务标中标注EPC价格不包含增值税(VAT),业主发现后,致函所有投标人要求所报价格必须为EPC一揽子价格,并包含VAT,否则将视为废标。该承包商采取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按照业主的要求做出了书面承诺,签订了EPC合同,合同金额为7.6亿美元。合同签订后,该承包商随即以增值税为价外税为由,向业主提出了约占合同额7%的VAT索赔。那么承包商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索赔能成功吗?

一、VAT争议的发生

2011年2月23日,伊朗国一石油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对某油田地面设施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截标时间为2011年5月23日。在招标期间,共有12家EPC承包商组成的联合体进行了投标。在标书澄清过程中,有承包商质询业主,EPC合同价格不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应按价外税处理。3月14日,业主通过046号信书面对12家投标人做出澄清,EPC合同价格是一揽子价格(Lump Sum Price),包含VAT。国内某承包商采取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在标书中暗含了所报商务价格不包含VAT,VAT作为价外税由业主承担的内容。业主发现后,于7月27日致函各投标人:技术标不变,必须取消商务报价中不包含VAT的偏离,所有承包商必须承诺商务报价中包含VAT,否则视为废标,商务标调整价格后重新递交。经过评标和定标,2012年1月12日,正式授标给国内某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期间,该承包商提出根据《伊朗增值税法案》(Iranian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VAT Deputy)和税务实务操作惯例,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应由业主承担,但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书面取消了商务报价不包含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二)
EPC项目的索赔

EPC项目的设计问题及对策

承包商会 2011-12-21 阅读次数:1405

进入21世纪以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逐渐成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主流建设管理模式和趋势。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年新签合同额一半以上均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且合同金额巨大。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企业组织结构体系尚未适应这种建设模式的客观要求,对总承包合同认识模糊不清,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控制不力,一些大型总承包项目出现了巨额亏损或巨大的风险敞口。

EPC:一把锋利的风险之剑

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是指设计-施工、EPC和交钥匙合同建设模式的总称,在实践中多简称为EPC建设模式。EPC建设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系指通过投标或议标的方式,承包商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实施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费用全面负责的一种项目建设模式。

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设计—施工发展模式的发展及其预测,传统建设模式DBB(设计—招标—建造)与DB模式市场占有率在1985年至2005年期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自2005年起,EPC建设模式成为市场的主流,见图1。【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图1 DBB模式与DB模式市场占有率趋势图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8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当年新签合同额中的52%属于EPC项目,2009年和2010年EPC项目合同额占当年新签合同额的比例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设计—施工、EPC或交钥匙项目建设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业主愿意以支付比传统承包方式更高的价格获得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项目的管理环节,避免设计和施工脱节造成的各种麻烦,例如工期和费用索赔、无法控制最终成本等问题;另一方面,承包商将设计和施工相结合,可以控制设计和施工管理环节,降低成本,获取比传统承包方式更多的利润。

但与传统建设模式相比,在EPC项目建设模式下,在使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业主承担了小部分风险,风险偏向承包商。不同类型的总价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分配见图2。

注:①在新黄皮书和银皮书中,如合同规定可以调价,则业主承担价格浮动风险。②设计变更是指业主改变设计要求,承包商据此修改或改变设计。

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交由承包商实施的单一责任制是EPC项目建设模式的风险的主要来源。在EPC项目中,承包商承担的和面对的最主要的项目风险是设计责任、工程数量、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和价格浮动风险。这些项目风险与工程所在国的国家和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相互作用,构成了需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正视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

问题:设计、国外标准、规范及管理

设计是软肋,国外标准和规范是障碍,管理不力是问题,这些是目前中国企业从事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最主要的问题。

设计是EPC项目的龙头,是EPC项目的关键,设计对EPC项目起着主导作用。在EPC项目建设周期中,设计与工程成本的关系见图3。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图3 设计对工程费用影响曲线

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主要委托国内设计院所或国外设计咨询公司从事设计。

由国内设计院所进行EPC工程的设计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参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国企业主要有施工企业、设计院所、国际经济或贸易公司以及大型(主机)设备制造商,由于中国总承包企业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职能的分离,获得总承包项目后无力独自完成一个完整的EPC项目,只能以联合体或设计以及施工分包的方式切块实施,从而使得参与各方以各自利益为第一考虑,无法从整体利益上融合或整合EPC项目。

第二,国内拥有各种设计资质的设计院所众多,设计水平参差不齐,国际工程总承包的设计经验缺乏,而总承包企业为了降低设计成本,不能择优选择设计院所,从而在投标、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各个环节,国内设计院所不能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合格的咨询服务,导致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时对工程数量、价格、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三)
关于EPC合同增值税问题筹划方案

关于EPC建设合同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的报告

为合理筹划EPC建设合同税务成本,进行税务优化、尽可能地避免合同中设备及设备性材料重复缴税、最大限度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特对EPC建设合同中设备及设备性材料提交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操作方案。

一、 背景

1、增值税的转型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销项税,金属镁一体化项目业主在项目投产后产品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及与设备性材料购进可全额抵扣销项税额。

2、EPC合同及有关税务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需按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因此,EPC合同签订后,税务机关将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实际合同收入以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尽管项目建设中安装了大量的设备,业主仍无法取得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机会,从而蒙受巨大损失。其设备与设备性材料的税务流转程序如下:

销售 建筑承包

材料、设备供应商EPC总承包商业主公司

增值税 营业税【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在该类合同模式下:

 总承包人提供营业税发票进行结算,以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为10亿元计算,总承包商需缴纳营业税3000万元;【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 总承包商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业主销售产品时也无法抵扣进项税,以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为10亿元计算,业主损失1.7亿元。

此方式不能满足业主要求,也可能给总承包商增加税务成本,并带来税务风险,因此需对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进行税务筹划,以满足业主要求,维护总承包商的利益,实现项目增值。

二、 建议操作模式

1、总承包商为一般纳税人,设备及设备性材料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确定中标人后,按照中标价中设计建安金额和设备及设备性材料金额分别与总承包人签订设计建安合同和供应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建安合同由总承包人向业主公司提供建筑营业税发票,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供应合同由总承包人向业主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流转过程如下:

供应合同 成套销售

总承包人 业主公司

增值税

确定中标人 建筑承包

总承包人 业主公司

设计建安合同 营业税

2、承包商非一般纳税人,设备及设备性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确定中标人后,先按照中标金额(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主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总承包人确定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后,通过合同变更方式,将设备和材料部分按照投标报价由业主、总承包单位、供应商(代理商)三方签订主合同下的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实现由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目的。

流转过程如下:

销售

供应商 业主公司

增值税

具体操作流程:

a、明确设备及大宗材料定义

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按照税法规定,属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但材料若附属于设备,则可按设备处理,从而获得增值税抵扣的可能。为规定税务风险,取得税务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筹划收益,应尽量将可以列入设备价值的材料纳入设备,并规避材料的提法,以配件、构件、部件的提法以有利于与设备联系在一起,如大宗构件等。 b、列出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

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单独列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根据设备及设备性材料定义填报“设备费清单报价表”,计取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包括规格型号和单价等信息。各项设备、材料报价为含税价(增值税),应包括设备出厂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等三项,报价不应包含设备采购、保管费用及建筑业营业税等费用。设备采购及保管等其他与之相关费用投标人应在建安工程措施费中报价。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

发包人应提供“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作为投标人进行“设备、材料费清单费报价表”填报的参考。

C、签订主合同下供应合同补充协议

在总承包商确定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供应商后,发包人可通过合同变更方式将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从总承包合同中扣除,并协助总承包商签订供应商、总承包商和业主的三方设备及设备性供应“补充协议”,由供应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按照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中价格向供应商支付费用。“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主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及其他任何规定和条款的效力,亦不产生任何其它附加费用。

三、 相关意见及解释

1、总承包商若不具备代理采购资质,则其接受我方委托代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主合同”中其他任何规定和条款的效力,不改变主合同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只是完成供应商向业主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作用,不会导致越权代理的问题。

2、一个中标通知书能否签两个合同,即业主与中标人同时签订“设计建安合同”以及“采购供应合同”。

一个中标通知书下签订一个合同或是两个合同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3、分别签订“设计建安合同”和“采购供应合同”是否影响EPC合同属性。

尽管分别签署了“设计建安合同”和“采购供应合同”,但其合同乙方为同一家单位,且是按照EPC方式进行的招标方式中确定的中标单位,因此其本质上仍属于EPC合同。

4、对于可能出现设备及设备性材料采购实际发生金额大于或小于主合同 “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 中金额的情况,发票如何开具。

招标文件要求补充协议的设备及设备性材料金额与主合同一致,若实际发生金额大于主合同 “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 中,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与“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 中一致即可;若实际发生金额小于主合同 “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清单报价表”,不足部分总承包商需向业主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业主在向总承包商支付设备、材料费的同时扣除设备、材料增值税等相关税额。

四、 筹划目标与税收利益

1、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从总承包合同中剥离出来,在税法上不再被认为是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从而不再计征建筑业营业税(超过含增值税价3%的利益);

2、设备及设备性材料费包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超过不含增值税价17%的利益)。

五、 关注问题

新税法未明确规定设备与材料划分,各地方对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不同,需财务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确定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四)
关于国际EPC合同“变更”的研究

  摘要:现阶段合同管理已成为大型国际项目管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索赔管理最为关键,EPC合同中的变更与《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要求承包商自设计阶段便要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这也是国际EPC总承包工程具体实施阶段确保各方面利益的一个前提条件。本文就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合同变更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国际EPC合同;变更;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1、前言
  现阶段国际上一些大型石油工程、大型通信工程以及大型水利工程中,都是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其主要合同形式,这是因为国际EPC合同模式对于投资规模达、管理复杂的大型国际项目具有加强的适用性,由于该类大型国际项目在具体实施阶段容易受到宏观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在企业履行国际EPC合同过程中的变更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承包商有效利用EPC合同中的变更可以实现对合同总价的突破,所以对于国内承包商来说在国际大型项目具体实施阶段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管理中“变更”的含义,并要明确在该种合同模式下“变更”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变更的差异,这对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EPC合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2、国际EPC合同中“变更”的含义
  EPC(Engineering)合同模式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大型国际项目设计、采购以及施工的一个承包模式,在该种承包模式下承包商要完成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以及工程安全等多个方面的有效控制,所以对于传统成本加酬金等承包模式来说,EPC承包模式在具体实践过程承包商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其主要体现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合同主体、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关系等,受到国家、地区的不同使其具有特殊性这一特征。国际EPC合同中的“变更”主要是指承包商在EPC合同签订后,并且其没有正式办理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内业主通过发布指令,或者是承包商通过递交建议书并通过业主批复后对原有EPC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其变更内容主要以原EPC合同条款中施工范围、设计标准以及质量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变更,并且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变更存在较大差异,其主要体现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合同变更不会对合同双方权力、义务产生变化,这也是国际EPC合同模式下可以进行合同主体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变更的主要原因。现阶段很多大型国际项目均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承包,业主在招投标阶段需要评价投标企业特定自制是否满足工程要求,但是如果在国际EPC合同管理中发生承包人变更的事件则会使其出现违反招标发的问题,所以对于国际EPC合同模式来说其在管理过程中很少有更换承包商的现象,如果国际EPC合同模式下合同双方就变更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则会导致承受损失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变更索赔,所以可以说国际EPC合同中的“变更”是引发“索赔”的主要原因所在,但是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发生变更则不一定会引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国际EPC合同中“变更”与国内《合同法》中“变更”差异
  现阶段大型国际项目中所使用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银皮书中,可以充分反映出当前国际上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惯例与通行做法,其中FIDIC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对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进行界定:“大型国际项目在EPC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没有接收到业主所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的任意时间内,业主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发布指示的方式要求承包商进行变更。”并且其严格要求承包商要遵守并执行各项变更,所以对于国际EPC合同模式来说业主在国际项目中具有变更权,但是承包商在该种合同模式下并不具备变更权。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合同变更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定:“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如果要进行合同变更,则要求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来完成变更。”所以我国《合同法》中的变更是以“协商变更”为主要原则,只是在某些合同变更发生时需要进行登记,只有在合同变更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充分揭示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变更”界定与国际EPC合同中“变更”界定的不同。
  现阶段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FIDIC条款中关于“变更”的规定具有特殊性这一特征,这是因为国际EPC合同模式对于国际EPC总承包市场具有针对性设置倾向,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变更”在实际上具有普适性这一特征,并且在其关于“变更”的法律条文规定上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大部分领域。国际PE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权在业主手中,承包商在该种合同模式下仅仅具有建议权,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条款明确了合同双方均具有变更权,只是合同双方要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申请、审批,在审批后才能确保合同变更事件的发生具有法律效力。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在本质上属于“约定变更”的范畴,这便要求业主与承包商在EPC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对变更条件进行界定,知识在合同双方约定好变更条件达到后,具有变更权的一方才能根据其合理需求进行合同变更,而不具有变更权的一方会在合同变更发生后收到另一方的通知,所以在EPC合同变更发生时具有变更权的一方不需要征求对方同意,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对于“协议变更”事先约定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合同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后便可以申请完成合同变更,所以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能否理清变更权的归属。
  4、设计阶段“变更”的控制要点
  现阶段大型国际项目业主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试图将合同约定中的总价格进行固定,所以业主在国际EPC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调价设置了多种限制的条款,这也是很多承包商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难以突破合同总价的主要原因,而在大型国际项目中有经验的承包商会通过设计阶段的变更来解决这一问题。国际EPC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按照FEED来完成设计、采购以及施工等多项工作,并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承包商则义务对FEED中的“歧义、错误以及不一致”进行审查,并且可以将其及时上报业主来避免承包商要对FEED中的错误而承担责任,如果承包商在设计阶段没有向业主申报FEED中的错误则无法进行索赔。本文认为在设计阶段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主要以FEED范围内与范围外等两个主要类型,如果属于FEED范围内的变更则其所引起的变更费用与工期延长责任主体是承包商,如果是超出FEED变更范围属于承包商建议性的变更则变更权依旧掌握在业主的手中,业主同意后下发书面文件则承包商可以完成变更内容的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建议性变更如果征求业主的同意,则在变更后所产生的各类效益要由承包商与业主方进行共享。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承包商在大型国际项目市场中要对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优异准确认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不必要纠纷事件的发生,并且承包商要通过对其深入研究来防范国际惯例与工程所在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这对推动我国工程领域进军国际工程市场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6、参考文献
  [1]官夙鹏.EPC合同变更管理初步探析[J].现代商业.2010(18)
  [2]孟吉.主动控制及过程方法用于合同变更管理的探讨[J].四川水利发电.2013(8)
  [3]陈宏玉.谈工程施工合同变更风险管理[J].山西建筑.2013(3)

国际EPC合同中增值税的索赔(五)
EPC总承包商在签约方式上的税收筹划分析

  【摘 要】近年来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在中国的建筑业市场越来越普遍。由于EPC总承包合同模式的不同导致向业主开具发票类型的不同,EPC总承包商和分包签约方式以及获取发票类型的不同会导致净利润的不同。本文以EPC总承包合同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以发票流程为起点,对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签约方式分别运用敏感性分析进行税收筹划。本文运用利润敏感性分析法推导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采购,施工的净利润公式和对应的总承包合同额边际贡献率和分包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通过EPC总承包合同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总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对净利润的公式和常量系数加以分析,总结出总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对净利润的敏感性。

  【关键词】税收筹划;净利润
  EPC总承包合同也称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总承包合同由设计,采购,施工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利润敏感性分析法是在投资项目评价和企业其他经营决策中常用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它是在确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重复分析不确定因素变化时,将对项目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
  本文的数据在假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交纳的基本附加税为12%,即3%的教育费附加税、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7%的城建税附加税的前提下得出;若实际工作中还涉及水利建设基金等税种,只需将税率稍作变更就可得到相应的比较结果。本文通过对设计采购施工的净利润公式推导可以得到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的净利润公式和对应总承包合同额和分包成本的常量系数。
  总承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在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和分包签约方式的组合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通过净利润公式推导来定量分析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额和成本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
  一、设计净利润公式分析
  在向业主开具6%增值税,签订设计分包合同获取6%增值税时,设计部分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进项税税率=销项税税率,因此
  净利润=[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6%×12%)-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4.46%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75%印花税
  =74.46%×(总承包额/1.06-成本/1.06)-75%(总承包额+成本)×0.05%
  =70.2078%×总承包额-70.2828%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0.2078%
  当△成本=1,△净利润=-70.2828%
  二、施工净利润公式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施工分包的营业税税率为3%。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施工部分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毛利率×(1-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率)]×(1-所得税税率)
  =75%×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毛利率×(1-3%×12%)-75%印花税
  =72.48%×(总承包额-成本)-75%×(总承包额+成本)×0.03%
  =72.4575%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三、采购净利润公式分析
  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有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两种模式。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在分包签约方式上有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和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两种方式;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分包签约方式上有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因此根据排列组合就有三种类型。以下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来确定EPC总承包合同采购部分的净利润计算公式。
  1.类型一: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采购合同获取17%增值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成本-进项转出额-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2.4575%×总承包额-75.02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5.0225%
  2.类型二: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获取营业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2.4575%×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3.类型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采购合同获取17%增值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62.7724%总承包额-62.8174%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62.7724%
  当△成本=1,△净利润=-62.8174%
  4.类型四: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营业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62.7724%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62.7724%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通过对净利润公式和常量系数我们发现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获取营业税发票比获取增值税发票净利润高,因此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分包合同的签约方式采用将该部分纳入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比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更优。另外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由于进项税转出进入成本对所得税的抵减作用,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的高低不影响净利润,因此在分包合同签约方式选择时无需考虑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税率高低。
  四、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不同,则开具发票类型和收取发票类型和税率组合也不同,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对应的总承包额边际贡献率和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也不同,常见组合如下表所示:
  按照什么税种、依照什么税目的税率纳税, 并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要将正确的筹划思路落到实处, 还必须把握操作的关键点为合同签约方式,因为合同的具体条文决定了向业主开具发票的类型和收到发票的类型从而决定了税收政策如何适用和税收筹划方式的选择。
  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的合同额分配不合理,将造成合同整体税负增加,在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时应增加采购和施工在总承包合同额的配比,减少设计在总承包合同额的配比。EPC总承包商应与业主积极沟通调整设计、设备及施工安装三部分间的总承包合同额分配,减少EPC总承包合同税负,增加净利润。
  由于分包合同成本的常量系数和对净利润边际贡献率的差异,通过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下的总成额边际贡献率和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的对比分析发现, EPC总承包商在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与分包签约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净利润结果的不同。因此EPC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采购合同和施工分包时应选择最佳分包合同签约方式,增加净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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