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8-08 18: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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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深圳产假:2016-2017年广东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劳动合同法或将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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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深圳产假计算表项目2016-01-01前天数2016-01-01后天数A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B难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30《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30C晚育《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15+15D特区晚育《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15《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15D独生子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35E男方看护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1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15F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30合计  2016-01-01前:  深圳女职工,晚育+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男职工看护假(陪产假):10天  2016-01-01后:  深圳女职工,晚育+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  男职工看护假(陪产假):15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02-09)  (中发[1982]11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04-28)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01-01)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1-01)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12-24修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04-28)  粤劳薪[1997]115号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保障了广大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制度也引发了争议。近日,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此起彼伏,第二次修订的步伐或将加快,这一次是大改还是微调?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涉及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  议案中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针对该份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第二次修订。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过程中曾经修订过一次,主要修改其中四条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例,其余条款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均采用原设计,修订条款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  不过,自开始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一直受到部分人质疑,前财政部长楼继伟也曾表示,需要修改该法律以增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度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忽略了企业的权益,导致企业运作成本增加,需要进行大改才能改变现状;不过,也有人认为,不能将导致企业灵活性差的原因全归在《劳动合同法》身上,而且劳动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需要该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或将面临的二次修订引起不小的舆论争议。《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偏袒”劳方?能否因为经济形势不好就放松对资方的约束?如何修订才更为合理?这些问题都牵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熊晖表示,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其背景是资强劳弱,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是从属性的劳动,劳动者不能自己决定劳动行为,因此对劳动者予以保护是不应被质疑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是否科学,我们可以拿出来讨论,”熊晖说,这部法律中的个别规定确实有矫枉过正的问题,但以个别问题来否定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恰当。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情形分别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刚出台之初,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曾让不少企业老板有所忧虑,他们担心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就难以在人员解雇上有自由。  熊晖称,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了解雇保护制度,因此必须在期限上作出规定,如果不要求一定期限,用人单位就可以签短期的合同,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制度就形同虚设,期限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必然的配套制度。  熊晖列举国外的例子说,美国对合同期限没有类似要求,属于自由雇佣,雇主解除合同是很自由的。不过,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规定,劳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受到很多约束。从制度的发展来看,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像美国那样放松要求。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工作多年的职工采取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争论点在于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本来就是长期固定的,这个制度对他们没影响,不过私营企业对这个制度的意见则比较大。  “在国外,人们失业后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一大笔救济金,但目前中国还做不到,人们担心失去工作后将面临生存问题,”段毅说,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够完善,所以我们更多地强化就业保护。  近年来,中国出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高于GDP增速的现象,也引起一些专家学者担心。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2007年,扣除价格因素,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保持上涨,但是二者的增速在大多数年份低于人均GDP增速。从2010年起,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开始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也超过了人均GDP增速。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扣除价格因素,自2013年开始统计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从2013年的8.1%下降到2015年的7.4%,但仍然高于同期的人均GDP增速。  熊晖并不认同《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人说近几年劳动者工资增长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如果只看最近三五年确实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如果再往前推,经济增长率远高于工资增长率,这几年的工资增长率高一点,也可能是作为补偿性的高增长。”  不过,熊晖也指出,《劳动合同法》中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劳动者享受到的解雇保护水平比正式工更高,公司高管也列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实际上,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由此出现了一些弊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法律要求员工工作满10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部分公司在9年时便大量裁人,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公司为此裁员。  “《劳动合同法》确实保障了就业者的权益,但对于大量的失业者而言,也减少了就业机会。”贾西津说。  谈及《劳动合同法》如何修订,熊晖表示,我们要统筹顶层设计,没有立法的要先补充立法,在其他制度配套还没健全的情况下,只修改《劳动合同法》,单边突破不是一种很妥当的方法,还需要系统化地考虑。  “最佳的方式是先制定《集体合同法》,然后再修改《劳动合同法》。另外,针对企业用人成本高的问题,《劳动法》中可以修改的空间更大,我们可以逐步完善。”熊晖说。

第二篇深圳产假:2016广东深圳产假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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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二孩女方或将增加产假30天,深圳拟取消随迁入户计生把关,市、区财政将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深圳二胎妈妈或增加30天产假 深圳生育二孩女方或将增加产假30天,深圳拟取消随迁入户计生把关,市、区财政将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17日,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官网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构建深圳特色计生政策,社会各界可于8月15日前反馈意见。 深圳妈妈符合政策产假158天 《条例》提出,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减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奖励假,一孩和二孩的产假均调整为128天。如今,相比省内其他地区,深圳的《条例》规定无疑成为“生二孩”的重大利好。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政策的深圳妈妈生育一孩或者二孩,都能至少得到158天的假期,即广东产假128天+30天=158天。

第三篇深圳产假:2016年广东深圳产假有望增至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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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深圳市全面二孩政策有条不紊进行,切实维护深圳职工合法权益,深圳市卫计委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深圳职工产假天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深圳计划生育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之后,符合政策要求的深圳产妇在生育一孩或二孩时都可享受至少158天的产假。
不仅如此,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之后,深圳市户籍夫妻或流动人口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到社区工作站或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而目前能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仅限于生育一孩的深圳市户籍夫妻或流动人口。点击查看更多生育保险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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