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

来源:模板 时间:2018-10-17 11: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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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共8篇)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一):

合同法要约案例分析
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

*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产生效力。

*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条件为: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价格由1000元每套变为900元每套。

*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接受对方主要合同条件的行为,称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须指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最好归纳整理相关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为宜。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二):

经济法的案例题求解答,谢谢!
1、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公司有多年的木材买卖的业务关系,家具厂曾出函委派其供销科的业务员罗某专门负责其与木材公司的木材买卖业务.起初,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时都履行加盖家具厂印章的手续.后来,为图方便,罗某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再加盖家具厂的印章,但家具厂对这些合同均予以认可,只要收到货后即按约向木材公司付款.
2001年5月,罗某因违纪被家具厂除名,不知去向.
两个月后,木材公司突然派员找到家具厂,称家具厂未按约支付一合同项下的1万余元的木材款,并要求及时付清.家具厂的接待人员很纳闷,厂里从未收到此款额的木材,怎会飞来此笔债务?经查,发现木材公司据以索宽的合同是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上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的订立时间是在罗某被除名离厂后.据此,家具厂拒绝了木材厂的付款要求,让他们找实际收货人罗某解决问题.)
问题:
(1)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2)本案中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么?理由是什么?该理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2、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在——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大多数是行为人借“被代理人”之名,行个人诈骗之实;但其实施的行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导致相对人如此相信的原因大多是“被代理人”存有过错;因此种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其
应当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被代理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只能向行为人追偿.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三):

销售合同标准样本,谁有【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

售 货 确 认 书
SALES CONFIRMATION
卖方(Sellers):
Contract No.:
03TG28711
NANJING LANXING CO.,LTD
Date:
JULY,22,2003
ROOM 2501,JIAFA MANSTION,BEIJING WEST ROAD ,NANJING
Signed at:
NANJING
买方(Buyers):
EAST AGENT COMPANY
3-72,OHTAMACHI,NAKA-KU,YOKOHAMA,JAPAN231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Buyers,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品名及规格
NAME OF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
单价
UNIT PRICE
数量
QUAN
金额及术语
AMOUNT & PRICE TERMS
H6-59940BS GOLF CAPS
CIF AKITA
USD 8.10
1800DOZS
CIF AKITA
USD 14580.00
10%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TOTAL
USD 14580.00
Packing:
CARTON
Delivery :
From NANJING to AKITA
Shipping Marks:
V.H
LAS PLAMS
C/NO.
Time of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allowing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Terms of Payment:
By 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on favor of the Sellers to be available.By sight draft to be opened and to reach China before JULY 30,2003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the 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L/C must mention this contract number L/C advised by BANK OF CHINA NANJING BRANCH.
TLX:44U4K NJBC,CN.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China (the mainland of China) are for account of the Drawee.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F.P.A up to AKITA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e by negotiation.In case of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In Nanjing for arbitration in act with its sure of procedures.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for setting the Dispute.The fee,for arbitration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THE SELLER:
THE BUYER: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四):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目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5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为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本案中承诺生效时间?理由?
本案中合同生效时间?理由?

本案中承诺生效时间:2月6日。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内姜达家具厂不能履行合同,必须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没规定验货时间,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于姜达家具厂十分不利。
本案合同生效时间:2月6日
以上两项理由是一致的:以2月6日发出的同意的公函为准!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五):

案例分析
1998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
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15万元,期限自1998年元月26日
至1999年元月26日止, 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 今后若产生纠纷, 由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该笔贷款到期后, 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 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 家具厂也拒不还款。1999年3月8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4) 如果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 西安市A区为工商银行的住所地,原告与家俱厂、保温瓶厂合同中约定西安市A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合法的,也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西安市A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 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债权人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仅起诉保证人家具厂,但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家具厂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 A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本案中, 保温瓶厂是被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 被保证人保温瓶厂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 如果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 一审判决后, 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4)适应当向西安市 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 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转移、 隐匿、 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因此, 本案中, 若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六):

气体灭火系统气瓶重新充装.领导让草拟个合同,谁能给发个类似的合同范本,好参考下.
混合气体灭火器,气压不足,需要重新充装.有合适的还有追加分!【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

就普通的消防维保合同就行,百度一下消防工程维护合同.在文库里找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七):

5、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及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6分)问:
(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提出的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甲家具公司作为出卖方,对于橡木和橡胶木的区别是有经验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出卖者出卖假货的,一般应认定为欺诈,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故甲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意思表示。刘某和甲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因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受损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定制家具订货合同模板(八):

会计分析
嘉欣公司是一家小型的家具生产企业,属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和进销货的纳税人。
  11 月,嘉欣公司与恒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于第二年3 月份为其提供办公家具20 套,总价为340000 元,款项将于货物交付时支付,目前货物尚未生产,嘉欣公司在协议达成当月即开具普通发票一张,并交与恒通公司。
  12 月,老客户圣河公司找到嘉欣公司,希望购买一些发票,圣河公司为其重要的供货商,因担心合作关系受到影响,嘉欣公司将一本空白发票以1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圣河公司。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嘉欣公司适合哪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并阐述该种税款征收方式的概念。
  (2) 嘉欣公司11 月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阐述理由。
  (3)嘉欣公司转卖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阐述理由。

(1) 嘉欣公司适合哪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并阐述该种税款征收方式的概念。
答:成本费用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成本/(1-利润率)*所得率*企业所得税。能够控制原材料和进销货的纳税人。后面就不解释了。百度上有。
(2) 嘉欣公司11 月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阐述理由。
不正确。将于第二年3 月份交货,款项将于货物交付时支付,此项说明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时点。这可是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你说对不对呢
(3)嘉欣公司转卖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阐述理由。
老不正确了。转卖发票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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