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赡养费

来源:爱牙日 时间:2018-10-04 18:02: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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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赡养费(共10篇)

灵璧赡养费(一)

82岁的杨老汉将拒绝赡养自己的儿子杨某告上了法庭。杨某被传唤到庭后,反复声明自己已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两万元,所以不能再赡养老人。
判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断:错误。
理由:①孝敬父母是做人的本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②杨某的行为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也是违法行为。

灵璧赡养费(二)

法律问题
85.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延期审理、缺席判决、中止诉讼、诉讼终结和撤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可知,A项属于缺席判决的情况,而非延期审理的情况。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据此可知,B项中的当事人甲因胃病发作住院而无法出庭应诉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没有错误。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可知,C项中的情况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况,而非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因此,D项正确。
问题:A选项中的被告应该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能否缺席判决? 我已经发现问题了,应该是决定延期,而非裁定延期。
B选项中将甲归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有何依据? 如果不是归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应该适用民诉法136条:……第四项: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而裁定中止吧?

民诉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意见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赡养案件,被告必须到庭,不到庭适用拘传。 A不适用缺席判决。
B项并未把其归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只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当事人并没有放弃应诉,法庭不能剥夺当事人应诉的权利。

灵璧赡养费(三)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多选

ABC
本题考核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本题中,虽然在案件受理后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是该案件依然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AB项正确,D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本案中虽然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项正确。

灵璧赡养费(四)

一个大学生 花销吃紧 向农民父亲写了一封信 信中写了三个字“爸:钱.儿.”以这个材料以大学生的同学写一封信的作文

……作文,你希望大家给你搜一篇范文么,既然你希望,小心被老师发现.
"爸钱儿"与"儿钱爸"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篇》
意译:孔子说:“现在人们所谓孝顺,总说能够奉养父母就可以了.(但做到这些确是很不够的,因为)对狗对马,也都能做到饲养它.如果对父母(只做到奉养)而不诚心孝敬的话,那和饲养狗马有什么区别呢?”
生儿育女,孝敬父母,是中国家庭传承了几千年的道统.这种家庭伦理文化,在现代社会里,仍然闪烁出无与伦比的光芒和力量.也正因此,一个家庭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才能生生不息,繁荣昌盛. 但是,这种中国家庭伦理在受到以金钱与物质为核心的商品经济浪潮冲击之下,渐呈溃败之势.
不是吗?报载:一学子在外地读书,父亲定期寄钱供读.儿子唯恐父亲会推迟寄钱,总是提前几天提醒.起初,发短信“亲爱的爸爸,快没钱了,别忘寄哦,谢谢!你的儿子”;后短信内容愈发愈短,从“爸爸,没钱了,儿子”直到最后只有三个字“爸、钱、儿”.对这个“爸钱儿”,我想也许有人会这样解读,一则现代年轻人,学习生活节奏快,凡事图个简单明了;另则,供子读书,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勿须繁文缛节.
草木知春,人孰无情? 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与一般动物有区别,在于人是一种有丰富情感,而且有着强烈的情感需求.如亲情、爱情、师生情、同事情、朋友情等等,人同此心,事同此理.当父子之间,只剩下“爸钱儿”三个字的时候,人与人之间这种亲情伦常无疑随之打破.在形式上讲,父亲接到“爸钱儿”三字短信,无异于接到银行的催债通知单,父子之间关系转而成了欠债还钱的关系;实质上讲,父子之间的道德伦常已上升到“欠债当还”的法律规范层面.
此种情形,也有人形象地喻为父子关系实际已进入按揭投资的新时代.父母生了小孩,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债,从小孩嗷嗷待哺、到供读幼儿园、小学、中学、读硕、读博,一直就是还债,而且是按揭投资式的还债.债的大小、多少,与父母对这笔投资期望值的大小成正比,期望越大、支付额度越大,当然,可能回报越大.
但是,这种投资也有回报归零的.这种回报在表现形式上,就谓之孝道.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人之伦常.但是,当“爸钱儿”这类恶质之风膨胀之时,孝敬、赡养父母必然由道德伦常层面上升到法度约束的层面.据报载:2006年1月,家住武汉江岸区的单婆婆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决定向3个儿女索要生活费.今年77岁的单婆婆,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大儿子龚威在襄樊上班后,就在襄樊落了户,爹爹婆婆和两个女儿龚莉、龚桦一起留在了武汉.1986年,爹爹去世,单婆婆和尚未出嫁的小女儿龚桦一起生活,龚威、龚莉每人每月支付给婆婆50元生活费.眼看自己年事已高,去年5月30日,单婆婆将3个子女都叫到了一起,经过家庭会议后,与3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划分,由龚桦单独继承自己和丈夫名下的房子,房子位于解放公园附近.同时,龚威、龚莉不再承担婆婆的赡养费用,单婆婆的生活费和生老病死均由龚桦负责.不久,3个子女先后下岗了,生活开始困难起来.为了不给孩子们添麻烦,单婆婆自己在外租房住,生活越来越困难.没有办法,她开始找小女儿,但龚桦说自己很困难;随后,婆婆又找到儿子和大姑娘,两人却拿出家庭协议,说他们不该再管.2005年8月,无奈的单婆婆以自己年岁已高,无生活来源为由,将3个子女一起告上法院,索要赡养费.法院一审认为,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履行,母子母女间达成的协议约定龚威、龚莉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法院判决从2005年8月起,3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单婆婆赡养费120元,另外补齐部分拖欠的赡养费.判决后,单婆婆认为每月120元的赡养费太低,而龚威、龚莉认为自己放弃了财产继承权,协议书应该有效,双方均不服而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了上诉.随后,武汉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子女不能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每月120元赡养费确实偏低,遂判令3子女从2005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80元.生效后,单婆婆的钱还是到不了位,她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孝之道在于敬.当今社会,老人为了向儿女讨几个得以养生活命的赡养费而对薄公堂的事例屡见不鲜.在这种意义上,儿女对父母的孝敬、赡养关系也就成了一种“欠债当还”的法律关系,孝敬父母、赡养老人就是作为儿女的在还债.前面这个案例中的单婆婆终于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如愿拿到了每月180元的赡养费.但是,可以想象,这个单婆婆心里是啥滋味了.原本,这些钱是该由儿女们双手奉送的!从法的层面讲,单婆婆已经依法履行的孝的义务!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老夫子之言,告诫人们的是:孝之道在于敬,不敬无以为孝.我想,当单婆婆的子女们按法的约定每月向单婆婆支付180元钱的时候,这和她们向宠物犬扔去食物有何区别?
一直以来,本人总是认为:法的健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当完全是人之伦常的东西需要用冰冷的法来强力规范的时候,却又是社会进步的悲哀.可以想象,当儿子要钱时用“爸钱儿”,当年迈的父母向儿女要钱时必然也会用“儿钱爸”来表达诉求.这有啥不可以呢?【灵璧赡养费】

灵璧赡养费(五)

下列选项能直接体现法律最主要特征的是
[     ]
A.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B.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父母赡养费
C.学校给予旷课学生批评教育
D.邻居纷纷谴责李某不孝敬

A

灵璧赡养费(六)

数学天才们,快帮我想一下下面一道题吧,最好再加上过程,
奶奶把爸爸汇来的1000元赡养费存入银行,两年后扣除利息税5%,共取出1074.88元,那么存款年利率时多少

设年利率x%
1000×x%×2 ×(1 - 5%)+ 1000= 1074.88 元
1000×x%×2 ×(1 - 5%)= 74.88 + 1000
x=4.68
那么存款年利率是4.68%

灵璧赡养费(七)

养子养女怎样尽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灵璧赡养费(八)

下面是小明家9月份生活开支情况.
服装占9%,其他9%,教育25%,水电气10%,赡养费12%,食品35%.
1、小明家9月份食品开支与教育开支共占生活总支出的百分之几?
2、小明家9月份那三项开支约占总开支的二分之一?
3、如果小明家9月份的生活总开支是1500元,分别算出每项开支的钱数

1、小明家9月份食品开支与教育开支共占生活总支出的百分之几?35%+25%=60%2、小明家9月份那三项开支约占总开支的二分之一?教育25%+水电气10%+赡养费12=47%3、如果小明家9月份的生活总开支是1500元,分别算出每项开支的...

灵璧赡养费(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试分析该条款中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内涵。(4分)
【灵璧赡养费】

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

②享有子女赡养扶助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

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包括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又  包括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扣“赡养”和“扶助”)

④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灵璧赡养费(十)

求助婚姻家庭法
甲妻早亡,甲与婚生子乙,养子丙共同生活.乙丙成年后因干涉甲的再婚,引起甲的强烈不满,甲便坚决要求与乙丙断绝父子关系,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分别与乙丙签订了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甲再婚后生活困难,便请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一并则以父子关系已解除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赡养费.问:甲与乙丙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否有效?能否终止父子关系?乙丙是否有义务向甲支付赡养费?

乙的部分肯定统统无效
乙必须赡养老人
丙需要看是否构成抚养关系
如果构成的话,那么也是
统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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