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

来源:创业故事 时间:2018-11-15 18:00: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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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共10篇)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一):

相邻关系有何特征?侵害相邻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尽管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他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权利或祔公共利益为前提.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这是由于单个主体构不成相邻,也无法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相互邻近的情形,比如不相连接的前后两幢房屋也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不动产消灭它也随之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得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二):

四川省提出政绩观不正确”等9+3+2具体指什么

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书记刘仆做客成都市纪委监察局官方网站“廉洁成都”,就“落实‘两个责任’建设廉洁新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刘仆表示,在落实党工委主体责任方面,党工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同时,天府新区党工委全力支持纪工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纪工委组织协调、纪律监督、作风督查、查办案件、警示教育等5项监督责任.
来自四川新闻网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三):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如题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四):

文言文的一种用法
比如说出现的句子是父生母养,但意思其实是父母生养.就是说这两个动作是两个主体共同发出的,这种用法叫什么?

“秦时明月汉时关”···········意思是秦时的明月、秦时的边关,汉时的明月、汉时的边关.这种用法叫作 "互文".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五):

什么是权力,什么是义务?

1.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是有差异的.在探讨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可将权利与权力混淆.权力一般是指
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如掌权、当权、职权等的"权",应是指权力.而权利有
两个含义:一是指权势与获利,《如盐铁·禁耕》中有"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
能通其利";二是法律用语,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它是与义务相对应,如选举
权、发言权、公民权等.
2.权利与义务
义务有三种含义: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二是道德上应尽的制作,如扶危济贫
、帮助弱者和差者等;三是不要任何报酬的义举,如义务劳动、义务咨询、义务演出等.纳税人的"义
务"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它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公民(人民)有依
法纳税的义务.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这就是说,纳税是一种负担,是
一种支出(付出),或许更是一种痛苦.正如美国著名法官Judge leauened hand所说:"任何人都没
有义务去支付超出法律所要求的税负,税负是强迫征收,并非自愿捐献,以道德之名要求更多,只是
假冒伪."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用语,其主体是纳税人、客体是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纳税
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割裂的,权利意味着义务,义务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又以义务为条件,即没有
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六):

为什么这道题不选B?急需求解,我完全不明白了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只有A
为什么B不选,是错误的?难道乙不需要赔偿所有餐费的责任吗?

这题考表见代理是很明显的,答案应当是A.
很明显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不太清楚,乙的确应当对自己表见代理产生的餐费承担责任,但是绝对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也是特殊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虽然超越了代理权但其行为效果仍然要归于甲,甲因此遭受了损失可在承担表见代理后果之后,再向乙追偿.连带责任就是两个责任主体了,表见代理的最终责任主体是代理人一人,并不包括被代理人
别忘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能以表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等理由来对抗相对人的.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话,他只能找表见代理人来追偿.【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七):

高中政治人民的主体作用
我是一名高二的文科生,哲学必修上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拿破仑身后的士兵才是我们要看到的.我们要反对英雄史观.那么我想问
1 为什么在谈到二战一战时书上总是把责任归究于希特勒,威廉等元首,而不是人民群众所起的力量?
2 如果1在某些情况下成立,把对人类所起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主体区分对待,是否本身就说明某些马克思主义者没有克服人的本性,仍带有孤立的观点?
3 马哲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两个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始终.而共产主义最终目标要消灭阶级对立,实现无阶级社会,那么它们是否矛盾?是否证明共产因人类本性而永不能实现,只沦为某些政府凝聚力量的口号?
正如佣兵天下所说的,前三十年是历史在塑造英雄,后三十年则是英雄与历史的共舞.既然我们有指导思想,有领导核心,我们也应看到英雄人物所起到的巨大贡献.时势造英雄,是自古以来下层阶级对上层阶级畏惧而愤恨的延伸.反应到无产阶级哲学,便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价值观.意识的能动作用,才是我们价值的所在.马哲有缺点,缺点在于它也与政治相结合,而这正是书上所不能表现的.

1、人民是历史创造者解读:人民是主体(思想),是某一区域,某一国界的一种意识形态(在这里人民不是人,只是一个思想群体,不能以人来看待)在推动历史的车轮.每一个主体都是由无数个个体结合而产生,而意识形态的产生也可以说主体思想的产生是由杰出个体来带动和引导.再回归到人,那么这个群体里的杰出个体自然就是群体的领导者(又领又导--带着主体进入某一个思想层面)自然纳粹主义思想的罪头人肯定是希特勒了.
2、1成立了2就不是个问题了.
3、马哲结论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是生产关系状态还是阶级对立存在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基础的程度上,现在对这个结论提出质疑的原因无非就是从人类本性(支分点举例如人的欲望)来辩驳.人的欲望真的无穷无尽吗?不尽然吧.反过来试想如果经济基础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是可以让人无欲无望.今天吃猪想着哪天能吃牛肉,今天吃牛肉想着哪天吃海鲜,当所有的食物你都拥有后你还有物质追求吗?必然结果是物质满足后会追求精神.到精神追求是一种自我意识追求,不再需要剥削别人来满足.
也就不存在阶级了,(到时个个都打坐修禅了.呵呵.玩笑话)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八):

机关公文问题
A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了一个请示,应政府B部门请求,进行一项经济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了同意的批复。
  事后该经济行为违规,责任该如何归属?责任是在A公司?还是B政府部门?还是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这要看B部门的要求是以什么形式下达的。
如果B部门的要求是以文件、行政执法决定、通知书等形式下达的,那么这属于法律法规之间“打架”,一般而言,这种法律法规冲突,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般法服从特殊法的原则来解决,也就是说,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要服从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同等次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法要服从特殊法,比如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当高等教育方面两都存在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教育法的规定。这样的法律冲突可以遵循上述原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作出违法决定的机关撤销违法决定。
如果B部门的要求仅仅是口头表示甚至只是个别领导的“打招呼”,那就很难认定了。如果B部门的要求不能以行政决定或者裁定来看待,那么这个经济行为的作出只能视作是A公司的自身行为,虽经上级部门批复,但这种批复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核准和认可,不能视作是经济主体责任的转移,因而发生违规责任也只能由A公司自行承担。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九):

两个主谓结构一个主体的简单句能不能给我举出几个呢?
类似于This is a book that I gave you.这样的简单句能不能给我多举出几个呢?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

It is the blue book which I loved so much.
It is the idea which she thought about at first.

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十):

人性的理解?
每个人对人性是怎么理解的?

人性本善
儒家是一个完整的哲学系统,以人性论为其核心,上承天命观,下启伦理学与各种应用哲学.《中庸》开宗明义肯定这一系统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此中理解之关键在于:“何谓人性?”
  关于“何谓人性”一问题,古今各家各派言人人殊,难求共识.儒家的看法呢?论者常以“性善”或“人性本善”答之:这若不是用词不当,就是欠缺考虑,不然竟是不负责任了.任何哲学理论皆须兼顾三条件:基于经验观察,合乎理性反省,指示理想途径.而“人性本善”岂能漠视人类与个人的罪行恶迹,岂能合理说明人在面对善恶时之挣扎,又岂能昭示人群行善避恶之必要与人生幸福之所依?
  因此,本文主张:儒家(指古典儒家,主要包括《论语》、《孟子》、《荀子》、《易传》、《中庸》五书)对于人性的看法是“人性向善论”.以下依次说明:何谓人性向善?其正确性,亦即符合儒家原典的程度,如何?以及就其适用性而言,能否对实际人生产生启发作用,甚至对现代化发生一定的助力?
  一、何谓人性向善
  谈到人性,立即面临一个明显的吊诡,就是:一方面人有共同的本性,另一方面这个本性又难以掌握,因为它显示为一种趋向.以下略作说明.
  我们对于人类以外的天下万物,都可以问:“它是什么?”因为万物不论是具有物质,具有生命,或具有意识,如矿物、植物或动物,都有明确的“本质”,可以让人清楚理解.唯独对于人,不能询问:“人是什么”因为人的意识达到反省阶段,展现自我意识,可以以自我为中心,从事自由的选择.人的选择构成了人的内涵,因此若由先天界定“人是什么”并无多大意义.如果询问:“人是什么?”就等于在隐然中假定人与万物无异,是某种具有固定不移的本质的东西.这样问,完全忽略了人的特性正在于人的自由,可以选择“成为”这样或那样的人.换言之,我们只能对人询问:“人能够成为什么?”
  其次,人性在于“能够成为”的动态变化中,亦即在于自由选择的能力中,但是这种自由选择不是没有方向,没有目标的.人的自由不是盲目任意、为所欲为的,而是以“良知”之“安不安”与“忍不忍”作为引线的.那么,什么是“良知”?良知不能离开人的行动来孤立地加以理解.你不行动则已,你一行动则良知随之表现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反应.人的行动中,有部分与良知无关,如出自生物本能的需要之满足,饿了要吃,困了要睡;我们无法从这一类行动看出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但是,除此之外的行动,则大多生于自由抉择,结果则或是符合良知或是背离良知.我们经常在判断别人,也在判断自己;我们常为某些人的行为觉得遗憾,也常为自己的行为觉得后悔.我们当然也有欢欣快乐的时候,但是真正的满足往往并非得之于外,而是得之于内的.
  因此,“人能够成为什么?”对这个问题的省思已经告诉我们:人性是一种趋向,是开放的、动态的,是等待被实现的潜能.趋向什么呢?趋向于“善”.前面说过,人性的趋向受到良知指示,现在又说人性是趋向于善;那么,良知与善有何关系?它们若是同一,则无异于说人性本善,并且难脱循环互证之嫌.它们若有别异,又当如何理解?
  首先,良知不宜以善恶规定,因为良知只是人所特有的高级本能,无所谓善恶,但是却在一直发生“安不安”与“忍不忍”,由此而对各种实存处境提出因应之要求.这种要求则与善有关,是为“善端”.但是什么是“善”?简单说来,“善”是两个主体之间适当关系之满全.若无“两个主体”(引申至多数主体),则无善可言,譬如漂流到荒岛上的鲁宾逊就无善可行亦无恶可避;若“适当关系”不明,搞不清楚两者之间是父子还是兄弟还是朋友,又岂能谈应该如何;若未能“满全”,则是一种缺乏与遗憾,由此滋生“恶”.如果对于“善端”旦旦而伐之,则恶行积累,习为自然,非谓人性有恶.良知可以被遮蔽、扭曲、模糊,但绝不会消失;只须给它机会,仍旧会发出呼声.但是终究有些人冥顽不灵,无动于衷,这时谓其“非人”可也,把他们排斥于人类之外,而保障了“人”的界说之普遍有效.
  如此定义之“善”,已超出人性本善论的窠臼.换言之,善之动力与要求是来自内在良知的,但是善之内容与判断准则必须兼顾外在处境,如参考每一传统的既成规范,如礼乐制度.孔子强调学习,立于礼乐,正因为礼乐是成就善行的条件.无礼乐,则人与人之间的适当关系无从定位,行善的内在动力亦无由实现.礼乐是外在的规范,亦是相对的,会随着时代而兴革损益,因此必须时时以内在的动力去贞定之.但是若无礼乐,则民无所措其手足,更谈不上实现人性了.
  因此,人性向善论不仅掌握人与万物的差异,而且肯定教育学习与社会规范之意义,同时保存内在良知的特殊价值,以之界定人格的尊严与人生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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