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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03 15:34: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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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

第二篇:《未成年人保护》【成人笑话,未成年人请自觉屏蔽】【成人笑话,未成年人请自觉屏蔽】

第三篇:《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一)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八)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九)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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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十一)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十二)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十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十五)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十六)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十七)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十九)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二十)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篇:《未成年人犯罪》

论文题目:未成年人犯罪

所学专业:法律事务

所在班级:05级法律

指导老师: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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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哈斯巴根【成人笑话,未成年人请自觉屏蔽】【成人笑话,未成年人请自觉屏蔽】

论文目录

论文提纲„„„„„„„„„„„„„„„„„„„„„„„„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2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3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4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5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6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7

(一)改革教育体制,普遍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教育程度„„„„„8

(二)改革司法制度„„„„„„„„„„„„„„„„„„„„9

(三)转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采取新的裁量刑罚的原则、执行刑罚的模式„„„„„„„„„„„„„„„„„„„„„10

(四)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服务的处罚方式„„„„„„„„„„„„„„„„„„„„„„„11 参考文献„„„„„„„„„„„„„„„„„„„„„„„„12

论文提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

参考文献【成人笑话,未成年人请自觉屏蔽】

未成年人犯罪

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和有关形式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的特点。家庭负面影响、学校应试教育模式和社会不良风气等是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 社会的危害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今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15.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

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1,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2000年月,一起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家庭暴力案震惊全国:一个年仅17岁的男孩、在校学生徐某因不堪忍受学习重负,将亲生母亲残忍杀害。此案在各级各类媒体的报道下,逐渐演变成一场波及全国的教育反思。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全世界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联合国权威机构不久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自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团伙化的趋势,犯罪类型增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地呈上升趋势。以北京为例,70年代以前未成年人犯罪只占犯罪总数的1%,到1992年占到36.5%,此后逐年上升,并于1999年上升到8.95%被判刑的少年犯多达1193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也从过去的以盗窃和伤害为主,发展为以劫为主,并出现了贩毒、杀人、绑架等新型犯罪。【成人笑话,未成年人请自觉屏蔽】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

一凶残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毒、虚开增值税发票、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绑架勒索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为最高,约占四分之三。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等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

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起来 。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第五篇:《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讲座材料

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主讲人:曹金娥

2010.4.16

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自1995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工作会议,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七部委建立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之后,学生安全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法规、建立各种安全责任制度、教育宣传等形式加强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2008年3月31日是第13个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日的宣传主题为“迎人文奥运,建和谐校园”。为使教育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结合当地实际及学校实际,分别召开了安全教育会(教师会、学生会、家长会),对教师、学生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教育,使教师、学生、家长增强安全意识,珍爱生命。

一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认知特点,进行科学的生命观和伤害预防教育。我们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能力特点,在进行英雄主义、助人为乐等教育的同时,进行科学、系统的生命教育、价值观教育、安全教育和伤害预防教育等。

二是加强自我保护培训基地建设和研究的投入。中国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教育阵地建设和相关研究、训练还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成长的需求,迫切需要 加大投入力度。

三是加强安全与自我保护教育。总结全国业已开展的包括自我保护训练在内的伤害预防教育,结合我国人口在安全与自我保护教育与训练方面的现状,我们很需要编制一套科学、系统、完整、能够以多种媒体形式呈现的安全与自我保护 教育教材。

四是加强对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年人缺乏安全自护知识,便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关注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同时,也要关注成年 人的安全教育,引导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做好表率。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渡过的,故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也应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具体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利用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家长学校开设专门的安全课,课上老师可收集一些有代表性的安全事故案例讲给家长听,或借助现代教育媒体,把这些违规事故放给家长看,与家长共同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交流在实际生活中家长在安全方面应怎样做的经验,以及家庭中怎样排除一些不安全的隐患,对孩子进行怎样的安全教育等等。

利用宣传工具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可利用有线电视台、广播等宣传工具播放录像、图片、做专题安全知识讲座等,还可打印成材料供各位家长学习,从保护未成年人的高度出发把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利用学生教家长的方式,促使家长安全意识的增强。

在注意各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求学生把学到的安全知识讲给家长听,让学生教育家长,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

签订责任状之前,一定要让家长了解哪些情况是学校应负的责任,哪些情况是家长应负的责任,并了解怎样做才能担负起孩子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

总之,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安全教育不应只限于学生,还需包括家长、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大家都提高了安全意识,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才能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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