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22 10:51:4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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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一)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职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时间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二)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终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书面催收: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二)信件和数据电文方式催收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银行扣息方式催收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诉讼时效中断】

(四)报纸公告方式催收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

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的;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

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

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附: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恢复:)

一、借款人主债权已超诉讼时效的应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6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

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保证人从债权已超诉讼时效的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9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三、能否在办理贷款手续或能够顺利催收时预留多份空白催收通知书,再视时效期间任意填写以延续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

诉讼时效中断(三)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又将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规定时效制度可以让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丧失权利,以保证现存状态的长期合法化。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也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哪些事由可使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权利因此不会丧失,成为诉讼时效中探讨的焦点问题。【诉讼时效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五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情形,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否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存在争议。

(一)与起诉具同一效力的中断事由

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尽管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应具备与起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司法介入对时效的影响

司法介入是指权利人或义务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而受到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以及法院的刑事审判。笔者认为,如果权利人被司法介入,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合法民事权利无法行使,符合时效中止的理由,应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以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和补救机会。如果义务人被司法介入,时效应中断。1998年4月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先刑后民”原则的体现,也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精神。

(三)信访能否引起时效中断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可见,信访是信访人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由相关机关处理的一种活动。如果该活动涉及要求民事权利保护,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有观点认为信访并非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中断的事由。笔者认为,信访同样能引起时效中断。《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中“有关单位”应作广义理解,应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本身不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机关,它不仅可依权利人申请调解纠纷,还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时,主动介入纠纷,进行调解,中断诉讼时效。群众性组织能达到这种效果,作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更应当具有保护民事权利的能力。因此只要权利人向有关单位和机构反映了纠纷,不论其是否提出具体请求,均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综上,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不但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而且,在理论中也存在这样那么的观点,仍需立法及司法机关在今后法治进程中逐步完善。

诉讼时效中断(四)
试分析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法律要件及其特特征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所谓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的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诉讼时效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延长的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的请求权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抗辩权形成权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二年。
  2.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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