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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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计(一)
IPO审计应注意事项

IPO审计应注意事项

一、项目前期安排

1.了解行业背景。由于项目安排等原因,很多IPO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很难一开始就熟悉其行业及业务对象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在前期调查中,应当分两方面进行。一是对行业及企业的整体了解,主要渠道有网络以及一些专业书刊,特别是对于同行业中已预披露或者已上市的公司,要了解客户行业竞争情况和技术特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二是利用项目组人员调查的财务数据情况,初步了解及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2.评价风险因素。

(1)客户财务报表对外口径差别风险,应当要求IPO承办律师到工商局调阅查询客户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到税务机关调阅查询纳税申报资料。到银行调阅查询贷款申请资料,并就相关资料与企业提供给项目组的尽职调查资料进行比对,主要考虑企业有可能存在对外报送不同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的情况,尽早了解其对外报告的差异以及具体原因。

(2)资产产权风险。应当关注账上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办理情况,该项目的核查也是律师核查的重点,有些资产可能未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产权,有些资产所有权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应考虑这些因素对资产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

(3)其他方面。如内部控制、对外投资构成、股本结构、缴税情况、成本项目、关联方交易等。内控方面应当关注企业的基本授权审批制度。尤其该关注凭证后附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一个IPO项目,实际上不存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一旦涉及到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就意味着这个项目的谈判失败,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恰当的评估,并且就涉及到可能选用的审计程序以及总体时间进度与相关各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同时提请项目承接合伙人注意,否则投入大量物力及人力后,发现各方很难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时,可能已给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审计过程控制

(一)审计程序的选择及底稿的要求

1.总体分析。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当拿到报表未审数或完成审计初稿时,应关注各期、各个报表项目的结构、比例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对相关项目的变动做出充分且恰当的说明。以避免对一些重要科目的审计程序有遗漏。

2.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之间的勾稽核对。现金流量也是各方关注重点,因此在复核(或者代编现金流量表时,尽可能做出调整分录,以清晰反映三张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内控审核。与正常年报审计相比,IPO项目的内控审核可选择的资料较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券商的工作底稿供参考。可以一开始就与企业约定,提供给律师及券商的除专项资料外,其余均额外复印一份给注册会计师,很多资料均可以作为内控审核的直接或者间接依据,如员工劳动关系核查等,可以作为薪资循环测试的底稿。

4.重大合同的摘录。通常情况下,在审计中可以合理安排一至两名助理人员,完成对重大采购、销售以及融资、投资合同的摘录工作,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栏次来摘录,对相关资料做好索引,并将摘录的合同条款与相关科目的测试相结合。

(二)审计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处理

【IPO审计】

1.涉税事项的调整。收入或者成本方面的调整在审计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税金的调整。

(1)所得税的影响。当审计调整涉及到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对原始报表与申报表的差异进行列报。在发现相关差异的当期进行调整,并补征人库,具体作法是在税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企业作为自查调整,在以后年度完税入库,不过这种做法的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能认为补税引起的规范经营效果需要进一步观察,通常要求企业规范运营一年后再申报。

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调整增值税,因为考虑到附加税直接影响损益,而且相关金额可能较大:另一种观点是不调整增值税,实际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货项目的调整对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都是时间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调整。笔者认为,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2.往来款项的核对。不论是应收款项还是应付款项,有些企业仅针对收支流水与客户核对,而忽略了余额的对账.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对其发函询证并考虑回函情况。笔者为,在操作上.应当建议企业自行清理往来账。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派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参与企业各个对口部门对相关往来账的核对清理。对往来账的差异,处理方法可以归集为两种:(1)追溯调整,将部分坏账或者费用性质挂账等进行归集后,统一报公司决策层进行审批调整。值得强调的是:追溯调整应当考虑期后的发生情况.以免调整过度。(2)继续挂账主要针对应收款项),通过计提坏账准备使其账面价值归零。

3.收支审批的整理。有些企业的收支审核过于简单,可能因为原来并没有对账务进行必要的控制。凭证后附的附件仅有相关的银行单据或者未经签章审批的发票,没有建立专门的付款审批,应要求企业补充完整。

4.成本的考虑。在多数企业核算中.考虑到人工开支的缩减,成本归集和核算通常会被简化,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有可能只是粗线条,而不是量化到具体的成本项目,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只有具体到各个成本项目才能完成相关的审计测试。在产品的大类别上企业会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区分,否则其对外产品报价失去依据;但具体产品类别上可能会有所忽略。而成本核算本身就

真实性,成本的分析才能做到有依据。同时,仍应当向企业强调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必要时,为企业重新设计成本核算流程,规范其成本核算。

IPO审计(二)
【IPO审计】企业职工薪酬的审计

【IPO审计】企业职工薪酬的审计【IPO审计】

本文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3]第5号—IPO企业职工薪酬的审计,进行梳理,方便参考使用。

职工薪酬的相关舞弊动机和方法:

考虑到动机不同,企业利用职工薪酬的舞弊可分为盈利操纵和税收操纵。IPO审计重点以防范盈利操纵为主,税收操纵涉及对企业规范运作要求。

审计提示:

如果发现相关舞弊情形,除根据审计准则实施进一步程序外,还应考虑舞弊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及规范运作的影响。如果涉及税收风险,则需要考虑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等。

IPO审计中具体事项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随意改变薪酬标准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薪酬制度和薪酬标准合理性及粉饰业绩的可能性

关注重点:

【IPO审计】

1、改变薪酬标准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决策程序,国有性质的企业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和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存在劳动纠纷隐患等?

3、改变薪酬标准的目的,是否与盈利目的相关?

4、结合经营状况和动机,关注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盈利操纵行为。

风险提示二:薪酬水平异常偏低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是否存在经营、舞弊操纵及其他审计风险

关注重点:

1、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与财务报表显示的状况相背离?

2、是否存在人为操纵职工薪酬水平虚增业绩的行为?

3、是否存在通过股份支付等其他途径承担核心人员和高管薪酬的情形? 4

、是否存在上市后大幅提高员工福利导致业绩变脸的可能?【IPO审计】

风险提示三:职工人数异常下降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是否经营下滑或者存在关联方承担职工薪酬的舞弊可能

关注重点:

【IPO审计】

1、通过实地核对主要部门岗位用人信息、核对“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核实职工人数改变的真实性。

2、通过对职工人数改变的原因、生产效率和人均产能等的审查核实,判断人数改变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盈利能力造假风险。

3、关注关联企业及未合并企业的职工人数与产能的匹配性和盈利的真实性。

4、关注存在辞退福利计划的可能。

风险提示四:利用员工分类进行盈利操纵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针对性分析员工分类及变化的合理性

关注重点:

1

、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人为调整基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研发人员人数而调整当期费用;调整研发人员人数,还可能产生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违规风险;

2、混淆生产成本与当期费用:人为将应当期费用化的员工薪酬部分计入生产成本而虚增当期利润,反之则虚增毛利率水平和虚减利润;

3、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福利性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的职工薪酬加计扣除所得税和降低所得税率等优惠政策,均与员工性质有关。因此,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四残”性质人数,从而达到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风险提示五:对辞退福利的确认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是否可能存在盈利操纵的情形 某些特殊会计事项,如辞退福利和股份支付等,会计准则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计量金额也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除需要判断确认的合理性外,还要关注是否可能存在盈利操纵的情形。

关注重点:

1、会计准则对辞退福利的确认规定了两个严格的限定条件,在IPO审计中,为防止虚增利润,应重点关注应确认未确认的情形,以及在存在相关迹象时是否存在其他的经营风险;

2、 为防范人为操纵,准则规定“企业不可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其实质是因为只有符合“预计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的条件才能确认预计

负债,如果企业可以单方面否定,则人为操纵空间较大;

3、

为防范随意确认补偿金额,对非强制性辞退计划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以企业与有选择权的员工签署了离职协议为准。

风险提示六:对股份支付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在IPO审计中,考虑股份支付处理原则时主要应当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部门强调的适用原则;

二、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盈利的行为。

(一)监管部门对IPO企业适用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

(注1):换取服务的情形

股权激励的情形:发行人向高管或员工、或高管持股的公司低价发行股份,或发行人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向高管或员工低价转让股份等;发行人与客户、咨询机构、技术团队等第三方之间的服务购买行为:向特定供应商低价发行股份换取服务,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的独家所有权等。

(注2):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范畴的情形

 企业实施虚拟股权计划申报前落实的,或者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

IPO审计(三)
IPO审计:客户承接、审计计划与报告

IPO申报财务报表审计 客户承接、审计计划与报告

孟祥军 管理学博士(会计专业)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 天津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技术标准委员会委 员【IPO审计】

南开大学MPAcc中心外聘教师

审计、会计等专业实务领域十年以上工作 经验。

长期向事务所、企业、高校、协会、政府 机构等机构和部门提供培训课程。

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多篇,并合作出 版企业会计准则方面专著。

李杰 管理学博士(金融工程专业)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 首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 才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委员会、期刊 编辑委员会委员

中国会计学会成本分会理事

在审计及专业培训领域具有十年以上实务 工作经验。

多次向行业协会、高校、国家会计学院以 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审计和管理 方面的培训课程。

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多篇,并与 其他研究者合作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专著 及公允价值估值方面的译著。

2

本资料涉及的准则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涉及的事实以公开披露 的为准。

本资料涉及的政府机构、证券市场监管者、证券交易所、公司等 内容,并不表明演讲者所在机构对这些单位的评价或倾向。

本资料涉及的具体事例仅作为示例之目的,对这些内容的任何引 用或使用,其风险由引用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与演讲者及其所 在的机构无关。

3

了解IPO申报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要求和特殊性。

掌握IPO客户承接中的特殊考虑事项。

深化对风险导向审计的认识,掌握风险识别与应对的思维分析过 程,了解进一步审计程序中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掌握如何在控 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中运用审计抽样技术。

掌握IPO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出具的各种报告,了解在出具审计 报告以外专项报告中的注意事项。

4

IPO 审计的总体要求与特殊性

IPO审计客户承接时的特殊考虑

2 风险导向审计:风险评估、应对与样本确定

IPO审计中会计师需出具的报告

5

IPO审计(四)
IPO审计现状研究

  摘要:2013年以来,证监会部署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IPO打假行动,在此过程中相关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也受到了一定的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本文以“天能科技”造假为例,对IPO审计时未能识别出造假的原因进行研究,以期对IPO审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天能科技” IPO审计 造假
  “天能科技”造假丑闻,在资本市场创下多个不光彩的“第一”:第一例在撤回申报材料之后仍被追查并遭到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第一次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造假者受到了查处,对于资本市场而言该案例意义重大。
  一、“天能科技”简介
  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科研、开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太阳能光伏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半导体材料、单晶硅制造、单晶硅切割、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太阳能照明、太阳能电站等应用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曾被评为山西省最大的光伏产品出口企业,2007年投产后,总销售额的90%一度出口德国、澳大利亚等国。
  二、“天能科技”IPO造假的舞弊事实以及所受的处罚
  “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 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 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 285万元,利润总额为 7 173.6万元。
  “天能科技”为此成为国内首家因财务造假,在IPO申报阶段撤回材料仍被证监会处罚的未上市公司,证监会于5月31日宣布给予“天能科技”警告处罚,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秦海滨、董事会秘书曾坚强、董事长助理刘俊奕和财务总监陈守法被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证监会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余10名公司签字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此案所涉及的3家中介机构。其中,民生证券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罚没300万元,并被责令6个月内整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被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被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大信所罚没180万元,被责令改正;签字会计师胡小黑、吴国民被给予警告,被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皆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君泽君律所被罚没180万元;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IPO 审计未能识别财务舞弊的原因
  (一)提前确认收入
  在金沙植物园第二期所需光伏项目中,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此项目是天能科技前五大客户中的第二大客户,销售占总销售比的34.18%。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4日,中标公示时间是11月25日,而“天能科技”却在2011年9月末将该工程的收入予以了确认。在朔州和谐小区亮化工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此项目是前五大客户中的第一大客户,其销售金额4 401.71万元,销售占比39.83%。该工程的招标结束日为2011年4季度,然而“天能科技”却已经在2011年9月末将该工程收入予以了确认。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此项目是前五大客户中的第五位,其销售金额384.62万元,销售占比3.48%。该工程招标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均为2011年12月,但是天能科技早在2011年9月末确认了收入。
  招标未开始,天能科技就能够“未卜先知”,笃定中标人就是自己,并在2011年9月前确认了收入和利润,以此来作为盈利依据募集资金,这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 564万元。
  (二)伪造单据,利用关联倒账虚增收入
  “天能科技”伪造了项目结算单据,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并在银行回款上做了手脚。其中,天能科技近1.2亿元销售回款,均来源于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而这四家公司都是“天能科技”的“空壳公司”,公司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具体业务,甚至没有办公地点。上述资金往来,相应的增加了公司账上的收入,全部是处于虚构回款的目的,从而增加公司的利润,以使其符合IPO条件。
  (三)虚增项目
  该公司所虚增的项目如下:第一,太原高新区60KW电站项目。该项目建于公司门口,但并未投入使用。第二,太原高新区公共卫生间屋顶太阳能发电工程。在太原高新区所有公厕中,这种太阳能发电公厕只有一个,且每天发电量只能维持一小时。第三,太原长风街太阳能路牌灯广告工程。在全长约3.6公里长风街,道路两旁总共有36个长风街路牌广告,但安装太阳能路牌的广告只有一个。第四,山西省太原市汾河亮化工程、山西省山水庭院智能示范小区5KW离网电站。有关工作人员在实地调查中并未找到这两个项目的踪迹。
  四、“天能科技”IPO审计应执行的程序
  (一)对于重大项目应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
  对于前文提出的几个提前确认收入的大型项目,由于其占销售比重比较大,应查阅合同,关注招投标程序,而且还应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合同主要关注服务内容、收付款方式和时间、服务完成时间、双方确认的条件,以及合同时间等方面。另外,还需要取得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
  (二)现场考察环节必不可少
  对于现场考察,注册会计师应监盘、观察安装进度,发货应有对方单位的确认检验,在安装路灯时应确认所安装的数量,即执行该类监督、检查性质的审计程序。同时,还应对报表日的存货进行监盘。例如如果路灯还未完全销售,那么应将剩余数量与库存数量相匹配。
  (三)严查收入项目
  在“天能科技”的IPO招股说明书中,53.18%的利润是虚构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该对收入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对上述的大额交易,更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四)关注行业行情
  2009年以来,市场风云变幻,欧债危机持续发酵,欧美市场对中国光伏的“双反”大棒举起,尤其最近两年来,国际光伏市场持续恶化,国内光伏行业进入严冬。然而,“天能科技”处在这种行业环境下,其增长态势却可以超越行业领军者无锡尚德,表现出蒸蒸日上的态势,并且申请首发上市。基于此,注册会计师在对其公司进行审计时应该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的个别企业,反而处于增长态势的情况,需要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五)注册会计师应保持独立性
  “天能科技”IPO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的造假问题,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一个具有十多年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其重大造假的行为毫无察觉,因此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问题值得深思。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保持其独立性,天能科技不可能达到审核的要求,作为证监委审核前的最后一道关卡,注册会计师一定要严格把关,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舞弊事件的频繁发生。
  五、IPO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制,加大对IPO造假企业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对IPO造假企业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这就使得企业的造假成本较低,为企业通过造假符合上市条件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还需要加大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本文所列示的IPO造假公司,能够为地方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对其监管力度相应的减弱,这也使造假公司有了可乘之机。为此,地方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地方“明星企业”首次上市的监管力度,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了长远利益,应该使地方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对IPO审计的质量
  注册会计师必须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重视申报期内年度财务报表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联动性以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例如申报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公司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非财务信息则包括发行人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等。
  (三)审计时谨慎对待特殊行业的公司
  当注册会计师接受特殊行业类公司委托时,应谨慎对待,严格地对其信用状况以及行业特征进行调查,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旦接受委托,就要认真对待,派出具有专门经验的人员进行审计,并始终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保障工作的质量,维护审计行业的秩序。例如,在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农业类公司造假案例中,造假公司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农产品通常种类较多、较复杂,交易又常常比较零散,注册会计师对农业知识不熟悉,往往容易被造假公司蒙蔽。因此在审计这类公司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聘请专业人员辅导并协助了解业务,杜绝农业类公司利用自身特殊性进行造假的现象。
  (四)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力度
  一些地方政府除了在招投标合同中给予IPO公司特殊“照顾”外,在资金循环方面,也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为此,应完善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和税收收入而庇护地方企业的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涛.从绿大地事件看上市公司监管[J].财会研究,2012,(6).
  2.张成红.企业财务造假的成因及治理对策探析[J].商业经济,2009,(11).

IPO审计(五)
关于我国IPO审核制度的探讨

  【摘要】本文首先比较了两种IPO审核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IPO核准制的主要缺陷,并针对现阶段制度下产生的弊端,提出了实行注册制的相关建议。最后本文总结出IPO审核制度的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新股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何时能够完成转变,取决于市场发展情况和成熟程度。

  【关键词】IPO审核;核准制;注册制;监管
  一、引言
  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安排和构成,主要有IPO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发行定价制度三个方面。而IPO审核制度,则是决定后两种制度基本理念和行为方式的基础。从一般市场意义上讲,IPO审核制度表现为上市公司遴选制度,是世界各国对IPO实行监督管理的最重要方面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而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从经济学基本观点上来说,IPO审核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调节和平衡市场供求关系。
  证券IPO的审核制度主要区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强调发行信息公开和形式审查原则,而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不做判断。优点在于审核程序简便、利于风险企业筹资和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审核制度。实行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日本;核准制强调监管机构除审查发行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优点在于获准发行的证券较有投资保障、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但缺点是监管机构负荷过重、不利于发展新型事业、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实行核准制的代表国家是瑞士、法国等欧陆国家,以及菲律宾、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
  二、我国现阶段IPO审核制度的缺陷
  我国股市现行的IPO核准制,相较于以往行政特色很强的审批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某种程度上,中国现行的核准制度其实是有中国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质上还是审批制。证券监管机构仍然对公司上市发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在核准制下,除了注册制要求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还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
  自新股发行改革以来,另类IPO、财务报表粉饰造假、发行公司被举报、新股统统超募等现象都给投资者带来了深刻的教训。IPO核准制也催生了权力寻租空间和PE腐败的发生;供需失衡又导致市盈率普遍偏高。而有上市而退市的事实,更是造就了证券市场所谓“壳资源”的神话和奇观。监管部门花大力气在审核上却忽视了监管,于是大庆联谊、苏州恒久、江苏三友、胜景山河、绿大地等发行后被举报造假而被取消上市资格也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突出的问题,不仅如此,除了造假上市外,市场中通过包装粉饰上市者并非少数,那些业绩快速甚至是大幅“变脸”的新股次新股已经做出了最好的诠释。对监管者来说,注册制的重点是监督信息披露是否公正透明,公司治理是否按照规定等。
  除此之外,中小板、创业板新股被举报的频率明显上升。而被举报的内容不是偷逃税款,就是采取非法手段鲸吞资产,或者是被曝多年拒为大多数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公积金。以创业板为例,创业板自2009年启动以来,发展得并不如预期,站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中国创业板似乎成了提现机、破发、圈钱、业绩变脸的代名词。有学者研究认为,创业板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IPO审核制度,创业板IPO审核制度扭曲了证券市场供求关系,是导致创业板“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根源。高市盈率导致了巨大的造假动力,促使造假者不惜违反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法规:有些企业虽然最初通过了发审委的审核,但最后由于媒体的曝光和质疑被迫取消发行。在市场看来,发审委既没有足够的能力,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识破造假行为;发审委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去识别一个公司的未来价值。因此,发审委的标准未必是投资者的最佳标准,在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的情况下,发审委却在强制性地替投资者作出决定。
  与此同时,现行的IPO审核制度,还导致了“逆向选择”。一系列的实质审核、漫长且不确定的审批进展,使上市审批过程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来说变得难以预期和把握,这可能导致希望在本土上市的公司投入巨大资源来应对审批,促使优秀的公司出走海外市场。复杂的寻租过程,导致成长性较差的企业越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租,那些真正创新的、高利润的企业反倒止步。结果,低质量的企业蜂拥而上,高质量的企业望而却步。此外,新股发行的核准制使得新股定价虚高,企业上市程序复杂,耗时过长,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并被认为是二级市场沦为圈钱和赌博机器的根源之一。
  某种意义上讲,这些现象都是是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存在缺陷背景下的畸形产物。究其原因,制度建设不完善,投资者不成熟与缺乏保护,以及监管的缺失与缺位等,是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三大根本性问题。
  三、针对我国现IPO审核制度的建议
  伴随着近几年新股的井喷式发行,核准制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不少专家和学者呼吁,我国应该将现有的核准制慢慢过渡到注册制。
  (一)取消IPO审核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资本市场的主要作用是自愿配置最优化,中国大大小小的公司数以百万计,不可能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所以最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性的企业应得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从成长性来说,上市公司应该是成千上万公司中的优质公司。资本市场能够帮助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融资平台,而不是资金短期周转的场所,更不是圈钱就散伙的地方。所以,公司上市一定要设置严格的门槛和标准,让经过审核后的大多数公司至少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公司,而不是一上市就被ST或者就要资产重组的公司,甚至靠财政补贴来维持。
  (二)取消IPO审核制减少权力寻租。目前各种管制太多,如果取消IPO审批,则直接断绝了寻租的道路,能够帮助市场正确判断企业价值。但是证券监管部门要设定严格的上市退市标准、造假赔偿制度、强制分红制度等保障措施。IPO注册制,清除了中国股市市场化运作的最大障碍,从而让上市公司无论是在一级市场上,还是二级市场上,实现了并轨运作,真正市场化定价: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定价并轨,一级市场与实体企业收益率并。   (三)取消IPO审核制有利于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因为IPO实行注册制,企业上市不再是“难以上青天”,上市门槛低了,理论上股票的供给是无限的,那么供给就可能严重大于需求,股价就不会被轻易拉抬,股价会恢复到合理价位。如此一来,企业决策层的上市热情就会大大减低,企业主在这个时候就会真正考虑是否有必要上市,是否有必要让企业成为一个公众公司,他上市的唯一目的就是做大做强,而不是实现了一个方便套现的渠道,“圈钱”的历史将不复存在。
  (四)取消IPO审核制,实行了注册制的股市,会催促广大投资者尽快成熟。投资者在一个估值被严重扭曲了的,没有多少价值投资意义的市场里投资,就不得不进行短线频繁操作,希望通过高抛低吸来获利。实行了核准制的市场,使股市成为估值的高地(相比实体企业收益率而言),股票从第一天上市起,就已经严重被高估,后面就是击鼓传花式的游戏了,这样作为市场的主要主体之一投资者,始终在玩着投机的游戏,始终成熟不起来。在实行了注册制的市场里,真正有话语权的,将不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也不是券商,更不是所谓的游资庄家,而是掌握真金白银的广大投资者。
  四、结语
  目前法制环境不理想和监管职责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步到位的取消审批直接过渡到注册制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发行人和承销商诚信意识淡薄,也是实行注册制最大的问题。按照目前新股高价上市、超募,之后业绩变脸、股价下滑的路径来看,注册制下必须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监管,如此发行人才有资格上市融资。因此,新股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何时能够完成转变,取决于市场发展情况和成熟程度。
  参考文献
  [1]Loughran,T.,Ritter,J.,Rydqvist,K.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nternational Insights[J].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2:165-199,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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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蒋顺才,蒋永,明胡琦.不同发行制度下我国新股首日收益率研究[J].管理世界,2006(7).
  作者简介:李梅芳(1989―),女,江西人,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审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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