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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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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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区别
  
一、政府首脑
  

  政府首脑,是中央政府领导人。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首脑。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通常称为政府。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各国有不同的名称,如、部长会议主席、首相以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政府首脑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其产生、任期和具体职权由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首脑的权限也各异,有的只管政务,有的还过问军队。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行政首脑叫。行政机关掌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外交等各方面的事务,总管国家的大事。大多数国家最高行政首脑叫。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因政体的不同而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在总统制国家里,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在议会制国家里,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一般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二、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实质或象征性的首脑地位。不同的国家,国家元首的称谓、产生方式及职权不同。多数国家实行单一元首制,由一人独任国家元首,也有一些国家实行集体元首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担任国家元首。
  

  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有国王、皇帝、沙皇、女王等称谓,国家元首的产生实行世袭制,即父传子、子传孙的继承制。君主专制国家里,如封建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历史上有“朕即国家”的说法,意思是集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于一身,等于说我就是国家,国家就是我;议会君主制国家元首不掌握行政权,是形式上、礼仪上的国家元首,比如,日本、英国就是这种情况。
  

  民主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有总统、主席等的称谓,国家元首一般由选举产生。其中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奥地利、墨西哥等国的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美国、意大利,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总统都兼任行政首脑,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是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比如美国。这里所说的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是指兼任行政首脑,掌握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议会共和制国家里,国家元首不兼任行政首脑,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他不掌握实权。
  

  三、一些具体情况
  

  美国实行总统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美国不设职务,国务卿也不是政府首脑。许多美洲国家也是这样。
  

  英国是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女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英联邦国家,比如加拿大,它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总督是女王的代表,政府首脑是。日本,天皇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
  

  德国是议会共和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是政府首脑。意大利、印度也是这样。
  

  政党领导人,包括执政党的第一把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由于某些国家党、政职务常常由一人同时担任,所以我们有时会无意识的搞混。比如金日成,说他是朝鲜的国家元首是因为他是朝鲜国家主席,而不是因为他是朝鲜劳动党。现在的朝鲜国家元首是金永南,而不是金正日。朝鲜现行宪法规定最高人民会议常设委员会委员长对外代表国家。前苏联,斯大林是苏共中央,不是国家元首;但他同时又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是政府首脑,当时的国家元首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什维尔尼克。
  国家元首的概念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自古以来,国家元首,不论是君主国的君主还是共和国的执政官、总统等,一般都身兼行政首长,是行政权的体现者。这情况到近代出现了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是行政权的分割。由于责任内阁制的兴起,内阁首长的地位日渐提升。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总理甚至取代总统成为行政首长。其二是某些国家是以立法机关的首脑作为国家元首,英格兰和法兰西便曾分别以议会议长和国民公会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另外,在当代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元首由议会常设机关的首脑担任。
  政府首脑的概念
  

  在一些国家,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政府由国家元首委任组成政府,根据党派议员在议会中占的多少席位决定。在许多议会国家中,部长在议会中兼任议员,然而其他议员要求取消部长在议会中的席位,他们辞职后,议会就要进行补选议员。如果总理在议会辞职,总理有权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允许国家元首解除总理职务。如1975年澳大利亚总督在国会有重大争端之际,未循例事先征询总理方面的意见,仅在召见后即解除惠特拉姆的总理职务,后世称此“澳大利亚宪政危机”;爱德华·高夫·惠特拉姆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位被总督所解职的澳大利亚总理。
  

  在议会国家中,政府向议会负责。政府提出的法案的须经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总理提出的法案一般会被反对方控制的议会所否决,总理不得不辞职。相反,在半总统制国家中的总理常常扮演无足轻重角色。
  

  一些国家的更旧的宪法(如澳大利亚的1900年宪法文本;比利时的1830年宪法文本)从未提及总理,政府首脑事实上没有正式的宪法身份。

二:[政府首脑]历的今天:1946年8月24日尼赫鲁任印度临时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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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8月24日(丙戌年七月廿八),尼赫鲁任印度临时政府首脑。  1946年8月24日,潘迪特-贾瓦哈拉尔-尼赫鲁被英国驻印度总督韦维尔伯爵指定为印度行政议会的副议长。在此之前,他曾因提倡非暴力抵抗英国统治而9次被捕入狱。  该议会的12个席位将包括印度教、伊斯兰教、锡克教、印度拜火教和基督教的代表。这些代表将组成一个主权政府,除非韦维尔行使否决权。独立的国大党召开会议通过了这几个席位。自从1929年国大党提出从英国统治下获得独立的目标以来,尼赫鲁曾4次任该党主席。  然而,伊斯兰教联盟拒绝了分给它的5个席位。该联盟主席穆罕默德-阿里-真纳对占议会席位多数的强大的印度教势力表示担心,并强烈主张将印度分为两个国家:伊斯兰教国家和印度教国家。长期担任非暴力抵抗运动领袖的甘地则认为这样将会有损印度做为一个完整国家的力量。  8月初,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之间重新爆发冲突,导致了加尔各答历最严重的骚乱。  临时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召开一次立宪会议。这次会议将很快举行,可能就在9月。但是,很多观察家们担心,在伊斯兰教徒缺席的情况下起草宪法将导致内战的爆发。

三:[政府首脑]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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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的性质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在君主制政体国家,元首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
  在共和制政体国家,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
  四种选举方式:1.由立法机关(议会)选举产生,2.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3.通过选举团选举产生(美国),4.由混合团体产生(德国)
  三种类型:1.总统制国家,(美国)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领导政府。
  2.议会制国家,(英德等),既有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虚位元首)
  3.议会制总体制国家(即半总统制)(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国家元首还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瑞士)之分。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演变
  1.中央任命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
  2.1954年宪法规定设置国家主席,这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独立的国家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觉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宪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3.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不设置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分别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1978年宪法,规定原国家主席行使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
  三、恢复国家主席制度(简答)
  详见P112
  第二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1.候选人资格,1982年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提名、选举、任期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连任不超过两届。
  3.法律地位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
  二、国家主席职权
  1.对内: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1989年,国务院决定选拔北京市九个区实行戒严(选择))、选拔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非常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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