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单格式

来源:百科 时间:2018-08-08 08: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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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车险保单格式]如何区别产品责任保险的保单格式: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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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险保单有两种保单格式: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对于保单格式还不太熟悉的人可能会问:什么是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这两种保单格式有什么区别?我应当选用哪种保单格式?为帮助您解答客户的疑问,我们特地对这两者保单格式作了下列对比:  事故发生制:  事故发生制保单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保单将对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  举例说明:(考试大整理)  客户购买的产品责任险事故发生制产品责任险保单的起始日是2002年1 月1 日,到期日为2002 年12 月31 日。保单到期后客户没有进行续保。该保单将对于任何发生在2002 年1 月1 日 至2002 年12月31 日期间的保单承保的事故进行理赔:  事故发生时间 提出索赔时间 保单是否保障 备注:  2001-05-02 2002-02-13 X 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01-31 2002-07-20 √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07-12 2003-05-06 √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10-23 2010-03-25 √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3-03-28 2003-11-04 X 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索赔发生制:  索赔发生制保单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以后及保单期满日以前(追溯日通常即为保单的起始日);  *事故发生后应在保单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应在保险期限内递交(或在相应的延长报告期限内作出).  *延长报告期限条款:发生在保险期限(需在保单结束以后60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该事故已发生),但在两年的延长报告期限内提出的索赔仍有保障。  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对被保险人来说各有利弊。事故发生制的优点在于承保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缺点是保费较高。索赔发生制的优点在于保费较低,且如果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则得到的保障范围与事故发生制基本相同;缺点在于保单仅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如果该保单没有续保,则那些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期满日后提出的索赔就无法得到保障。

篇二:[车险保单格式]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范本/格式/样本/样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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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  ┃保险单号码│           │  投保单号码 │          ┃  ┠──┬──┼───┬────┬──┴──┬──┬──┴──┬───────┨  ┃被保│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险人├──┼───┴────┴─────┴──┼──┬──┴───────┨  ┃  │住所│                 │邮编│          ┃  ┠──┼──┼───┬────┬─────┬──┼──┴──┬───────┨  ┃ 投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保 ├──┼───┴────┴─────┴──┼───┬─┴┬────┬─┨  ┃ 人 │住所│                 │邮编 │  │与被保险│ ┃  ┃  │  │                 │   │  │人关系 │ ┃  ┠──┼──┴┬──┬────────┬────┴───┴──┴┬───┴─┨  ┃ 受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 受益份额 ┃  ┃ 益 ├───┼──┼────────┼────────────┼─────┨  ┃ 人 │   │  │        │            │     ┃  ┠──┴───┴──┴────────┴────────────┴─────┨  ┃*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  ┠─────────────────────────────────────┨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  ┠───────┬────┬────────┬───────────────┨  ┃保险期间   │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  ┠───────┼────┴─┬──────┼─────┬──────┬──┨  ┃交费期    │      │交费方式  │     │份数    │  ┃  ┠───────┼──────┼──────┼─────┼──────┼──┨  ┃保险费    │      │加费    │     │保险费合计 │  ┃  ┠───────┴───┬──┴──────┴─┬───┴──┬───┴──┨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           │ 领取方式 │      ┃  ┠───────────┴───────────┴──────┴──────┨  ┃特别约定                                 ┃  ┃                                     ┃  ┗━━━━━━━━━━━━━━━━━━━━━━━━━━━━━━━━━━━━━┛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

篇三:[车险保单格式]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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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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