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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百兴苑小区业和委员会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百兴苑小区家属院
所辖区域范围:百兴苑小区电信家属院1号、2号、5号楼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住户推荐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住户及业主代表推荐选举,并经公示60%以上住户不反对产生。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或业务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应当按每单元至少一名推选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
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制定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费用
第九条 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小区物业服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委员会经费由物业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月以公示的方式向业主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业主公约
为加强《百兴苑》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人员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物业管理不承担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人员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⑷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⑼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⑽随意停放车辆;
第二篇:《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本草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本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办公地址:
组织名称:*市*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办公地址:*区内。
第二条 为了加强本物业小区的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及《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制订本章程。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三条:管委会是维护全体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本草案)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小区内的所有财产属于全体业主。业主行使权利的机关是业主大会。业主在物业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1、 召集业主大会的权利;物业管理区域内10 %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
2、 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的权利。
3、 起草《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权利;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10 %以上的业主可以起草《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4、 提名和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10 %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6、 向召集人会议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议案的权利; 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 1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召集人会议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议案。可以提出的议案包括:
(1)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的议案;
(3)关于小区建设方案的议案;
(4)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5)关于业主委员会分立或与其它业主委员会合并的议案;
(6)关于物业管理费交纳标准和交纳方法的议案;
(7)关于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议案;
(8)其它需要提出的议案。
7、 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案投票表决的权利。
8、 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的权利。
9、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章程的规定。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2、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安全使用制度。
3、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4、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5、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服务管理】
6、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证询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
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业主委员会有权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8、 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9、 业主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区;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服务管理】【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服务管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2、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13、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 按规定交纳费用。
14、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监督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的其他规则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委员人选;
(六)审查和批准小区经济和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查和批准小区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听取并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十)应当由业主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篇:《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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