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改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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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改造税率(一)
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 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 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 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 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说明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3%

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

2.建筑业

工程作业

3%

2001年减为7%

3.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保险

5%

2002年减为6%【电力施工改造税率】

2003年及以后减为5%

4.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电、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电力施工改造税率】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3%

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

6.娱乐业

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5%-20% 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7.服务业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5%

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 服务业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

8.转让无形资产

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

5%【电力施工改造税率】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

9.销售不动产

他土地附着物

营改增后税率变化表

5%

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3%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管道运输 3%

研发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转让专利权、转让

技术转让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非专利技术

5%

技术咨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测绘、勘探 5%

软件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信息技术服务

5%

信息系统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设计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

6%(税率)、3%(征收率)

文化创意服务

转让商标权、转让

5%

著作权、转让商誉

知识产权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广告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广告业 5%

电力施工改造税率(二)
电力企业税收政策及检查要点

电力企业税收政策及检查要点

相关附件:电力产品

相关税收政策: 流转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税总局令第10号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1、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4、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

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5、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财企[2001]820号: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

7、国税函[2004]961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8、国税函[2004]607号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9、国税发[1994]185号: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10、国税发[1994]064号: 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11、国税函发[1994]552号: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2、国税函〔1995〕15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3、财税字[1997]102号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

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14、国税发[1998]200号: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 “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15、国税函[2002]421号: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供电公司)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电力施工改造税率】

16、国税函[2005]778号: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国税函〔2002〕421号)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17、鲁国税函〔2005〕54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对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式。根据该公司近几年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今年变动因素,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从二月份开始按照总局《办法》执行。

二、所得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

1、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3、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电力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4、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5、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

6、国税函发[1998]112号: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电力施工改造税率】

(1)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供电企业检查要点 供电营业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供电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供电企业多采取多种经营,如集送、变、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电器和变压器制造、通信工程、商贸经营、电力物资经销等于一体的经济实体。

电费资金的核算一般设“电费收入、应收电费、实收电费、应交电费、待收电费、欠交电费”等相关科目。主要通过电费台帐,用户档案、供电所记录与财务帐核实.具体说:

1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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