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监督体制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6-08-12 09:56: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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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监督体制(一)
关于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的讨论审批稿

关于完善希努尔男装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的讨论审批稿 批示:

为了监督门店对公司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维护好地区品牌经营规范,同时为了更好的引导门店的现场管理意识,加强门店现场管理工作的力度,优化门店货品出样、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强化员工销售能力,最终提升门店店面形象和销售业绩,现向公司申请完善希努尔男装市场监督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一、组建纯洁高效的市场监督管理团队,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以陈列指导与销售指导为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为辅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组建以地区驻店督导为主,总部巡视督导为辅的市场监督管理团队,开展以定期驻店督导为主,不定期到店巡视为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门店的陈列指导与销售指导工作,保证门店经营符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详见下图。

二、在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团队分工的基础上,清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建立总部督导巡视检查与地区驻店督导整改相协作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模式,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上升循环模型不断提升希努尔男装的市场管理工作效果,具体内容如下:

1、总部巡视督导对照门店督查考评表中的检查项目对门店进行检查。

⑴总部巡视督导以顾客的身份到门店进行暗访,感受门店服务与门店现场管理水平,并

对门店督查考评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⑵总部巡视督导在暗访后亮明身份,对照门店督查考评表中检查项目对门店进行逐一检查。

⑶总部巡视督导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门店进行现场评定,就存在的问题向店经理进行说明,评定结果由店经理签字确认,并将门店督查考评表复印一份留在门店,供门店进行整改。

2、门店根据留存的督查考评表复印件填写门店督查整改报告,开始对存在的问题的进行整改。

3、地区驻店督导根据门店督查考评情况以及督查问题整改情况协助门店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门店现场管理水平。【完善市场监督体制】

4、总部巡视督导与地区驻店督导进行沟通交流,就以下内容进行交换意见,进行工作互动,促进双方工作的进步。

⑴总部巡视督导与地区驻店督导针对门店在督查考评工作中存在的疑议进行沟通,地区驻店督导向门店进行解释说明,总部巡视督导在下次检查工作中进行规避。

⑵总部巡视督导与地区驻店督导对门店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方法进行沟通交流,总部巡视督导向地区驻店督导提供整改方案,由地区驻店督导进行实施。

5、督查分析报告与督导整改报告的提交。

⑴门店督查考评工作结束后,总部巡视督导提交检查报告,反映本次督查的基本情况、门店现场管理方面现存的主要问题、上次督查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信息。

⑵门店督导工作结束后,地区驻店督导提交整改报告,反映门店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信息。

⑶总部巡视督导在下次巡视工作中,对地区驻店督导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效果进行监控(可采用询问、看上次问题的整改情况等手段进行监控)。

三、制定清晰明了的考核标准,建立公正有力的考核制度,强化对门店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考核,针对门店在品牌经营规范、店员管理、店铺销售环境、店铺产品陈列、店铺形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无借口、无辩解的考核形式,强化门店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心,驱动门店对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进。 1、考核标准

以上为完善希努尔男装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的讨论审批稿,不当之处,请领导批示!

北京分公司 2011/5/2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二)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提升依法监管效能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提升依法监管效能

努力构建规范高效的市场“大监管”工作格局

——伊宁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工作交流汇报材料

伊宁市工商局以深入推进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标准、流程,拓展监管领域,提升监管效能,深入推进以监管服务责任区为基础的“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市场监管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一、夯实基础,积极构建“大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科学化监管,责任到位。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域划分均衡,人员搭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共设置责任区27个、区间54个、网格73个,70%以上工商所干部有自己的“责任田”,干部监管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互动、权责明晰、信息共享的监管服务责任工作格局。

二是层级化管理,考核到位。建立层级责任督查考核机制,建立了局领导、科所长、责任区干部三层四级管理联动机制,实施局、科、所动态督查问责,从市场主体准入到经济户口分配、认领、建档以及计划管理、巡查录入等全过程、多环节“痕迹监控”、“流程控制”,构成以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为基础,局领导监控、机关科室督办、所长抽查的三级责任督查机制,确保了层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综合化监管,履职到位。将基层监管责任区工作与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工作结合,构建“大监管”格局,通过责任人日常巡查、责任区间联合检查、局业务科室抽查,网上与实地督查和考核,监管干部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底数清、户数明,各项行政指导和各类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实现权责明晰、信息共享的精细化监管,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高效”的监管工作体制。7月15日,自治区工商局在伊犁州举办的南疆片工商所长监管责任区专题培训班暨经验交流会上,我局在大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同时四个工商所向200余名代表展示了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经验做法,得到领导和同仁的赞扬。

二、多措并举,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实现精细化

实行市场监管“六定”制度,即:定片区、定岗位、定

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流程化、规范化、精细化。

一是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市场监管流程化。积极发挥综合业务软件、工商电子地图、内部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作用,适时对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监管,及时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与综合、定期、专项、重点等检查相结合,形成计划下达及时、工作开展规范、结果反馈真实、考核评价科学的“一体式”流程管理机制。

二是突出市场分类监管,推进市场监管规范化。为突出【完善市场监督体制】

基层监管重点,将各类市场主体分为Ⅰ、Ⅱ、Ⅲ三类。Ⅰ类为重点监控一级企业,主要是指涉及食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Ⅱ类为重点监控二级企业,指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Ⅲ类为一般监控企业,为无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的企业,按类实行梯次化巡查,规范了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是结合信用等级监管,推进市场监管效能化。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将监管对象按照信用等级划分为诚信、基本诚信、轻微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企业类别确定为“远距离”、“近距离”和“零距离”监管方式,提高了市场主体巡查、经济户口管理、档案登记等工作监管效能。

三、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水平

日常工作中,坚持围绕监管责任区抓市场专项整治,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重拳出击,扎实做好各类市场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上半年,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24起,其中商业贿赂、“三虚一逃”、串通投标案等大要案48起,案值达1009.11万元,罚没款入库154.22万元,完成全年目标的128%。

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新提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六查六看”,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全面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三个百分百,即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和监管100%实现电子化;监管服务责任区食品安全

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100%实现网上监管;食品质量监测100%实现网上管理。

“双打”专项整治扎实开展。按照责任区网格,在企业设立联络员,在市场设立监督员,政企联动打击“傍名牌”的违法行为。做到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案件查处与行政指导相结合、打击重点和节庆检查相结合的“三个结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43起,总案值达203.85万元,罚没款入库99.08万元。

农资市场监管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对172户农资经营企业“拉网式”巡查监控,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力度。共查处涉农案件23起,案值320.12万元,罚没款入库81.57万元,没收不合格化肥206吨、不合格种子4.95吨、不合格农药33吨。查处的伊犁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和北京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种子案2起案件被评为新疆“红盾护农”十大涉农典型案件。

推进“大监管”格局中,监管干部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市场监管服务中,对责任田进行精耕细作,逐步实现了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程序规范化、运转信息化、监管责任化、服务亲情化。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三)
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之完善

毕业论文

题 目 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之完善 姓 名 龙 晓 蓉 学 号 20119714 系 部 经 管 系 年级专业 2011 级 法 学 指导教师 谌 丽

2014 年 11月 24日

目 录

1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主要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及其缺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自律机制建设不健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证券监管部门能力、效率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借鉴与反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法律法规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减少政府干预,实现政府管理与自律管理的均衡状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转变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思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职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1重塑监管主体,增强其独立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培育理性投资者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3强化法律手段,淡化行政手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 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 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 考 文 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指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1]”。由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它能从各方面反映国家经济的运行情况,为国家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的证券市场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由于证券市场涉及证券、股票和债券等金融相关内容,因此证券市场相当复杂。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也自然成为了证券市场的重要内容,证券市场的监管分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各国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总体来说,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证券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主导型及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混合型。经历了数次股灾之后,各国都十分重视吸收其他类型证券监管模式的优点,从中吸取经验,从而完善本国证券监管制度。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从而产生了一些列的经融产物,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由于市场主体本身具有的贪婪性,使得单纯依靠其自律约束无法避免金融风险。因此,使用监管的手段来维护我国市场的公平、有序的运作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虽然我国早在一九九九年就颁布了《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是个不成熟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正轨。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关涉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且复杂,远远不是一篇本科论文所能够探讨得清楚的东西,仅以此文的论述希望引起各学界对此项问题的关心,从而对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及立法的实践都能够有所帮助。【完善市场监督体制】

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2.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概念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

所谓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2]。从法律角度上讲,主要是指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其法定的职责、监管手段、监管工作程序以及监管机关与证券监管对象、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3]。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

2.2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主要内容

证券监管体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即机构是否独立,应该承担哪些职能拥有何种权力。监管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等等。监管的对象,首先是证券市场主体,其次是证券市场行为。

其中,券市场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市场行为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一系列行为等。证券监管体制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其中,政府型管理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自律型管理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管理。

2.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史

1985年,上海延中实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自此以后,在短短20年间,中国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定型管理体制。法定型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多部门重复监管体制;自律管理没有发挥作用以及监管方式具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而自从一九九九年《证券法》颁布并经过几次的修改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是集中管理前提下实行自律管理,即法定型管理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特色是:充实了证监会的监管职权;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及其缺陷

3.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

八十年代到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一九八一年七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一九八六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恢复了有价证券转让市场。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券上市交易试点,形成了国库券交易市场。一九九二年五月到一九九七年底,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阶段过渡。九二年五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八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一九九七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一九九八年初,国务院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同年下半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明确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监管理念更加科学、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不但趋于完善,并且一个自律管理功能不断加强、组织管理更加系统规范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正在形成。通过这两者的有机结合,为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3.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3.2.1 自律机制建设不健全

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地方证监局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政府监管权力过大,自律组织不健全,自律组织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四)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研究

  加强市场监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指政府依据规则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从而解决市场自身难以调节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分配不公等问题,纠正市场失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其目的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何探索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模式,值得深入思考和实践。

  一、以往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市场监管采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现实执行的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分散,部门中心主义严重。市场监管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导致部门、行业立法不一、政出多门,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比较严重。一旦出现问题,部门和行业监管都从部门中心主义出发,按各自的执法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处理,使原本应保持统一连贯的市场监管执法活动变得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影响了执法部门的监管效率。
  二是各部门权力横向配置不清晰,市场监管边际效益递减。现代经济产业链条的复杂性,使商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无法严格分开,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在理论与现实上的错位。一些垄断和关系民生的行业,比如电信、金融、医药等行业,都有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而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对这些行业的一些经营行为也有规制职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交叉,既存在重复监管,也存在监管空白,造成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导致市场秩序治理边际效益递减。
  三是缺乏完善的协同机制、监督机制及社会参与机制。监管部门横向协同机制缺失,各部门独立执法,各自为政,部门利益冲突,信息难以共享,执法配合难以完成。地区之间合作机制缺失,地区分割的治理体制使许多跨地域违法经营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治理方式缺乏预见性和技术性,市场秩序的治理缺乏长效机制,执法活动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影响了整体效益。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体制不顺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绩效评价体系不科学,造成监督失效或盲目问责,难以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社会治理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官民协同的社会参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二、当前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但总体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主要在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各地改革模式存在差异,各有特色,大致有三类。
  (一)“纺锤型”模式
  2009年,深圳市整合工商、质监、物价、知识产权的机构和职能,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来加入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2014年,深圳市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机构,分别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质量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稽查局。在区一级分别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为市局直属机构,在街道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两个区分局的派出机构。深圳模式呈现上下统一、中间分开的“纺锤型”结构。
  深圳模式目前看有三大优点:一是采取分类监管模式,区分对待普通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实现专业化监管。二是统一监督执法队伍,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有利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升监管公平性。三是宏观政策设计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但同时,深圳模式在监管政策一致性方面面临挑战。各类市场监管部门的“前世今生”截然不同,这种差异会带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同和风格冲突。同时,将不同部门糅合在一起,需要统一的行政流程再造,否则会产生内部行政文化冲突。例如,标准化、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分属质监、知识产权和工商部门,整合后需要按业务内在联系的逻辑而非部门间联系的逻辑来确定工作流程。又如,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调整,监管人员在监督执法时要带好几套法律文书,相对人也不得不面对不同执法标准和行政风格。
  (二)“倒金字塔型”模式
  2013年12月,浙江省在县市区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和机构,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通过重新布局结构,综合设置市场执法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技术检验检测和市场投诉举报等机构;地级市自主选择机构设置模式;省级机构设置保持不变。浙江模式呈现基层统一、上面分立的“倒金字塔形”结构。这项政策创新迅速扩散,安徽、辽宁等省份以及上海、武汉等城市也逐渐开展类似改革。烟台市也探索实行了“倒金字塔”模式。2014年10月,烟台市县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启动“三合一”工作。在改革实践中,烟台市推行“六个一”工程,每个县市区设置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一支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搭建一个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设立一个市场监管投诉中心、设置一个检验检测中心,每个镇街建立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整合,有效解决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执法监管范围重叠等问题,实现了对市场的统一监管,促进了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市场监管工作合力,提高了市场监管效能。
  在肯定该模式在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执法、技术支撑相衔接方面的优势外,也应当认识到带来的问题。首先,监管工作一致性受到挑战,由于上级部门没有同步改革,上级多头指挥带来运转不畅,导致基层落实时容易顾此失彼。其次,地市级监管部门倾向于将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许可、监督检查等事权下放给县级,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资源并未随之下沉,机构改革陷入“监管职责往下压,监管资源被截流”的困境。以往质监和食药监在乡镇基层没有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由县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承担;改革后,县级市场监管局可能将大量监管职责下放给乡镇市场监管所。对于那些原本底子薄、整合力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而言,有可能成效达不到预期。此外,新体制还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为优化投资环境设立“企业宁静日”,监管部门只能在规定时间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且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批,随机检查就不可能实现。上海发生的福喜“过期肉”事件中,执法人员就在进入封闭厂区时遇到障碍。   (三)“圆柱型”模式
  2014年7月,天津市整合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有关职责,成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整合三个局的执法机构,设稽查总队。在区县层面,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市场监管委垂直领导,乡镇街道设置市场监管所作为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这样,天津从市级层面到区、街道办全部实现“三局合一”,形成全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圆柱型”统一市场监管模式。
  天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性,目标是一个部门负全责、一个流程优监管、一支队伍抓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个窗口办审批、一个中心搞检测、一条热线助维权。天津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实现了健康产品统一监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有限整合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但很多职能依然散落在农业、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食药产品监管体系,导致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因此,天津在食品药品统一监管方面可谓迈出了重要一步。“圆柱型”模式的机构整合力度最大,但机构“物理叠加”并不意味着机构职能的“化学反应”,因此,这种从上到下统一的机构整合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内部行政流程整合的问题。如何由过去“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转变为改革后“一龙治水”的大部制模式,如何将过去部门间推诿扯皮变成改革后部门内的有效协调,是机构整合之后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意见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制定市场监管战略目标
  一要重新界定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手段。政府对市场监管的范围应当缩小,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转向“加强干预”。市场监管的手段要转变,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监管由基于“人治”转向“法治”;监管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建立市场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市场秩序监管体系,提高干预的有效性。
  二要制定纵横协调、条块协同的市场监管战略目标。这是实现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分散监管存在的部门中心主义的理想路径。制定市场协同监管的战略目标,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横向上,应考虑部门之间监管目标的协同性;纵向上,应注重中央政府的监管目标与地方各级政府监管目标的平衡与衔接;还应注重各部门条条管理的目标与地方政府块块属地监管的目标要吻合。
  (二)整合部门职能,建立统一、协同监管的组织架构
  横向上,要整合监管部门职能,解决监管职能分散、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纵观近年来对市场监管体制的历次调整,整体而言,仍未能有效打破各部门、各行业分散监管的体制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原有体制运行多年,形成了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的既得部门利益,导致了低效率市场监管制度的存在。因此,要花大力气对现有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职责整合,尽量减少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的与综合监管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调整到综合监管部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纵向上,主要是解决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应尽快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治理跨区域市场秩序问题上的职责。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秩序职责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跨省域市场秩序问题的主要治理职责,而省级政府则应当承担跨市域市场秩序的治理职责。此外,各级地方政府权责不一致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原则上,上级职能部门仅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而不直接参与其日常工作。
  (三)完善监管机制,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要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建立相互联系、完整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确保市场规范运作、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监管。除了注重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外,在监管过程中还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使市场监管行为既能有效运行,也能最大限度避免行政腐败,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
  二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的市场监管机制。要在明确各主体监管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协同机制来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市场监管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应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市场监管机构,作为常设性的议事协调机构,并成立专门的办公室,承担日常协调事宜,包括研究拟订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等。其次,各职能部门之间应通过明确职责边界、建立责任清单等方式厘清各自监管职责,避免因权责不清产生的监管矛盾;同时,各部门还应加强监管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形成长效协同机制,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监管机构的职能设计应遵循职能分享原则,将监管机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行使,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实现相互制衡。要引入公众监督机制,细化监管机构对公众的责任目标,增强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拓展公众对监管机构的监督途径。要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通过最优监管契约设计,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从根本上避免监管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转变监管方式,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市场监管体系
  一要打破单一主体监管格局,发挥多元主体监管的整体效能。当前,市场监管应以政府为核心,政府协同各监管主体并同时对其它主体进行监管,最终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发挥整体监管效能。
  二要分化政府职能,拓宽社会性的市场监管渠道。政府要大胆地向社会组织分权,将政府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合理分化。要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报道和曝光,让违法者无处藏身、无利可图。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市场监管热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   三要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行业协会既是企业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又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在市场监管方面,具有政府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地位不独立、政会不分,功能缺失、服务水平不高,导致行业协会暴露出“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的反常现象。因此,要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半官半民”的性质,真正发挥行业协会“联系面广、行业知晓度高、融服务与监管于一体”的优势,承担起政府让渡的相关市场监管权力,构建起低成本、高效率、广认可、少对峙、重服务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坚持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加强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一要放宽市场准入。现代政府的市场监管理念要求逐步放松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经济管制,从而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效率,促进其加强遵守市场监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要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要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从而创造更为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有效释放社会投资创业潜能。
  二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纵观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都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仍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等问题,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食品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亟需加强监管。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立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提高惩罚标准,通过法律严厉处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实行统一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实现权责相对集中,避免因职能交错造成管理体系混乱。要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强调对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避免任何重要环节的缺失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冲击。要强调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管理措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参与和监督,避免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炒作和误导。
  三要改革监管执法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执法体制一直备受诟病,监管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以及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和监管执法的效果。因此,要大力推动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方式,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要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对反垄断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实行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要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市场监管 体制机制建议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五)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摘 要 国资委作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既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形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将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在并购重组中流失。解决这个问题,重在构建产权清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督 代理成本 监督体制
  一、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状
  (一)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出台,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国资委对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对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和授权经营主要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国有资产营运的过程(包括分布结构、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察和督导。国资委依据国务院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上述的职能来实现。
  (二)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诟病及原因
  (1)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实际上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国资委作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机构但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事业单位,其定位是“特设机构”。国资委实际上是一个大型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但目前没有明确国资委具有法人地位,所以从法律上理解,国资委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由国资委做出的投资决策将找不到责任者,形成实际上的“所有者缺位”,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在MBO(管理者收购)或其他形式的并购重组中流失。
  (2)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存在政资不分现象和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问题。由于国资委一方面要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要通过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前者是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是执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这两个职能有时会出现矛盾。同时,由于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应该遵守公司法有关出资人的规定,目前国资委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采用行政命令直接参与企业人事和经营活动的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不利于现代公司治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代理成本”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上,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的委托代理理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成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各级国资委成为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的具体执行机构,而各级国资委负责人又成为监督管理权力的现实拥有者,当国资委官员的个人利益或者当国资委作为一个组织的利益与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这一目标发生冲突时,很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现存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最终所有者)是全国人民,这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一般需要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管理国有资产,这使得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原有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模式中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委托人,然后层层向下委托,造成委托环节过多,造成信息传递上的多环节和实践上的阻碍,使本来就不对称的信息容易发生扭曲。而且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信息不可避免要被各部门按照自己利益的方式来重新解释。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微观主体的分散决策,就是为了解决信息扭曲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的多环节造成的“代理链”过长的问题,应该说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管理经济模式在转轨时期的一种反映。代理链条过长,加重了所有者和内部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企业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难以成为真正的股份制企业。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又存在“代理链”过长的问题,是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部分问题出现的根本性原因。
  三、思路与对策
  (一)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要充分重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中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有资产归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也就是地方政府没有所有权,而只有管理权。这样做的一个严重结果就是导致了国有资产在交易上的较高社会成本,更严重的是,这样做还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漠不关心,没有关切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得不到作为所有者而享有的应有利益。在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时候,要注重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尤其是要重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充分重视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积极性,允许各地继续进行适合地方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同方式的探索和试验。
  (二)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做到产权清晰,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责任与权力的统一,即责任与权力相对称,因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不仅要管理资产,还要管理人,还要管事,从而行使作为出资人而应有的全部权力。可以说出资人制度改革是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我们应该吸取原来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教训。原有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只有一点点并不充分的管理资产的权力,除此之外,既没有管理人的权力,更没有管理事的权力,因而无法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拥有作为出资人的全部权力,只有这样,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才能完成自己应有的责任,实现责任与权力的相对称。我们在税收上已经分为地税和国税,国有资产管理也要分级。地方的产权、财权明确了,事权也就明确了,许多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也会相应减少。落实出资人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有产权主体,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要妥善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对具体行业和企业归属问题,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因此,从出资人的权力上讨论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比较好,而且十六大报告对中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范围也作了有效的限制。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只有切实落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能,只有在出资人责权利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做到产权清晰、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进而解决我国公司制改造中“一股独大”的问题,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为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三)改变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采用间接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国资委应依法将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完成与之签订的各项契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但是不介入相关企业的提倡经营,在功能和职责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政府将授权它们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全权负责经营。这项政策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建立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的关键一步。授权之后政府部门虽然不能再直接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要承担考核和监督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
  (四)要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健全对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人事管理
  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国资委、营运主体、具体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另一方面需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依据资产规模、经营目标和岗位责任的要求,依法选聘、考核、任免经营管理者。国资委选聘营运主体的经营管理者,营运主体按照市场原则选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在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问题上也要重视所管企业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特性,承认企业家对个人人力资本拥有产权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前提。现在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很多都是组织部门任用的,要经过企业工委,国家作为出资者,选拔经营者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实际上的缺位现象,选拔出来的经营者很容易与选拔他们的官员达成合谋,不能够保证把具有真正才能的、可以称为企业家的人选拔出来。而且一直以来,我们忽视了企业家的作用和其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发挥才能。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企业的经营者的能力和敬业精神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所以承认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本性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承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性质,客观上要求在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制度和选拔任用上就要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这就要求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责任、风险和人力资本贡献相挂钩的薪酬制度,鼓励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年薪制、管理者收购、期权制等激励措施,并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作者单位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桑百川.中国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第二版)[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 黄海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3] 魏杰.中国MBA案例(《国有大型企业改革之路》)[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4] 徐传谌,徐武,邹国庆.构建我国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战线,2003(5):90-94.

完善市场监督体制(六)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 要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应当确立从“农田到餐桌”全时段、全过程、无缝隙监管,设立一个权威、独立、高效的协调机构,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并加强沟通协作;构建事前的风险评估预警、严格的全市场准入和认证认可制度;健全事中的食品召回机制;加强事后对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坚持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何亚娟,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89-02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新法的无缝监管、统一食品国家标准、三重许可等制度创新,使公众普遍期待政府监管能够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然而新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先是“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后又出现了“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老酸奶事件”等,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防线一次又一次被攻破,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加强监管的执行力迫在眉睫。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分段监管导致监管重复及空白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环节把监管权分配到每一阶段的监管主体上,以此来建立无缝的分段监管体制。理论上,各个环节可以分得很明确,但现实中食品生产流通极其复杂,各个环节反复交叉现象十分普遍,人为地割裂食品链条,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空白或重复的现象。其次,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还常常以“理性经济人”的身份出现。当有利益可图并有利于单位创收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抢着管理;相反,无利益可图时各监管部门就相互推诿扯皮。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大多级别平行,缺乏合作沟通机制,不能实现资源共享,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二)缺乏权威、强有力的议事协调机构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除监管空隙。但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作为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安全法》,规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并未对其确切职权作说明,可以协调和指导各监管部门,却没有权力对这些部门直接进行管理。这导致在出现监管空白、相互推诿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一旁“建议、指导、不断地转呈各个部门”,却无权对这些监管主体直接下达行政命令。
  (三)未充分利用社会参与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个人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以及进行监督的权力,但这些规定都是概念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监管机构的职权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农业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职权都有规定。为了解决好监管冲突和空白的现象,建议可以在现实中把属于本部门的监管阶段向前后两头延伸,一旦发现前后两个监管部门都没有实际作为的真空地带时,两个部门之间要先及时沟通,不能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时,再迅速上报共同的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决定。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9条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行政问责制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公共权力,让各监管机关时常保持谨慎和勤勉的态度。我国现在的行政问责标准较高,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只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监管不力,以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多、乱、杂,重叠矛盾,这导致监管部门无所适从。因此,各行业分门别类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应尽快制定,监管部门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应吸引食品、化学、医药学、农学等学科的专门技术人员,培养一批对国际食品标准了解,对国家标准熟悉、对企业标准备案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能够承担的专业人员,从而使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得到提高。逐步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在考虑我国小规模分散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可制定相应的过渡标准。
  (四)健全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制度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事前预防机制。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站,结合质检、卫生、农业以及工商等在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涵盖“食品信息生产—分级—披露—传播—反馈的制度系统”。逐步形成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严格贯彻我国现行食品生产经营的“三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拟出厂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强制性的检验;加贴市场准入标识,便于消费者识别;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以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向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制度,实行静态和动态监管的结合。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的食品召回制度。当前有关食品召回的规范性文件只有《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因后者仅仅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缺乏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应在已有的法律中增加专门章节或条款进行衔接。其次,可以建立食品召回的补偿保险机制。不安全食品一经发现并决定召回时,企业往往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若能够对企业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进行鼓励和支持,为召回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召回补偿,会促进食品召回的顺利实行。当企业在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不安全食品进入流通市场需要召回时,其因主动召回而导致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一部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机制
  面对大量的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效果是有限的。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难以形成广覆盖、高科技、高效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的治理还需要动员公众来参与。公众参与机制主要指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的监管。
  (一)企业要承担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光靠行政部门的有限力量难以监管,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提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能力。温家宝总理倡导“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食品生产企业除自觉接受道德良心的约束、具备食品安全良好的意识外,还必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综合素质,根据食品生产工艺特点,从原材料进厂检验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再到产品最终检验,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统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全程监测和控制食品生产,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做到思想和行动上高度统一。
  (二)行业协会要加强内部监管
  行业协会作为沟通企业与消费者、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应该为食品安全做出更大贡献,但是我国行业协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自身发育还很不成熟。因此,政府应对行业协会进行引导,赋予其更多的监管权力并对其提供必要的资助,通过对食品及加工过程进行抽查,保障食品安全性,并通过制定行业内部制裁规则,形成行业自律。让行业自己解决行业内部的问题,会随之减少政府的行政介入,同时也会减轻政府与食品企业的摩擦。
  (三)保障消费者全程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最大的、最直接的。“挑剔型客户逼迫企业创新”,将此引申,有学者认为,挑剔型消费者可以倒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员广大消费者参与对违法企业的监督,在于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受监管企业的机会行为,节约政府监管的成本。首先,政府及食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社会公众所放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其次,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要主动定期收集消费者的意见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消费者积极有效的参与社会监督。最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在西方被当作是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近年来逐渐形成一个时尚的词叫做“媒治”。所谓“媒治”是指通过媒体管理社会或是人们试图期望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社会问题。许多食品安全事件最终能被发现归功于新闻媒体及时和真实的调查追踪报道。但是,有些新闻媒体受制于政府的压力,在发现问题后往往不能第一时间进行报道,还需要通过地方政府的“审核”,使得许多事件被延误处理甚至隐瞒。因此,政府要创造政策环境鼓励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广泛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提供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曝光制假造假窝点,积极配合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报道。同时,媒体自身要加强自律,确保报道及时、真实,真正承担起媒体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陆荣强.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比较刍议.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2]任晓杰.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3]李海曼.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的若干思考.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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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丽娜.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利保护——从<食品安全法>角度.河南理工大学学报.2010(2).
  [6]严景铂.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食品安全.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制高峰论坛暨首届全国食品安全制度创新优秀事例颁奖获奖论集.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tuijian3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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