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评价制度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6-08-12 10:08: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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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评价制度(一)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

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县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局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相关科(处)室、单位会同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局办公会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瓮安县城市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后评价制度(二)
公司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后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推动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监督和评价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评价工作是以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有效管用的方法,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得以全面顺利执行。

第三条 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公司发展战略和五年规划;

(三)公司年度工作目标;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方案等批复文件;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公司与各子公司和各部门签订的经济责任书等。

第五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归口管理公司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后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工作的范围:

(一)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方针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公司的重大专项任务在各单位的开展情况;

(三)公司批准的资本运营项目、资产经营项目和投资项目在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

(四)各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年度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五)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础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

(六)其他纳入后评价范围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后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过程评价,重点包括前期准备、计划进度、组织管理、改进反馈和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管理状况和运营情况评价,重点包括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市场变化、质量安全和制度执行等;

(三)实施效果评价,重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等。

后评价的具体内容,根据后评价事项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每年年初研究编制后评价工作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公司后评价工作年度计划,有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并开展后评价自评工作。

第十条 后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审计监察部根据评价事项确定。

资本运营和资产经营项目后评价一般在方案批准后3-6个月内进行。【后评价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安排在项目验收后1-2年内进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评价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结合任期审计、届中审计或离任审计进行。

其他事项的后评价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时机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后评价实施的时间和评价事项类型、重点内容及要求,公司审计监察部组织后评价工作组,开展后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后评价工作费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后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形成后评价工作结论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后评价工作组形成的后评价结论和报告要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并将后评价工作报告及被评价单位对后评价结论的书面意见报公司审计监察部。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将后评价结论、经验教训、相关建议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反馈到被评价单位。

【后评价制度】

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通过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和分析同类事项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将后评价成果作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后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加强信息引导,确保信息反馈的畅通和快捷。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后评价发现的问题,被评价单位要落实整改,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后评价的结果,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与业绩有关的,纳入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涉及违纪、违规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后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评价制度(三)
制度后评价管理办法

xxxxxx

制度后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度管理,保证制度的质量和效力,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全区xxxxxx为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则、准则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价是指对各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检验评估,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和废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xxxxxx,包括:。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风险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各项制度的牵头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制度后评价,提出评价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补充完善。

第六条 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制度后评价的主体,根据外部要求及自身需要,对制度实施后评价,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本专业条线的制度。

第三章 后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后评价主要从制度的健全性、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四个方面对制度实施评价。

(一)健全性。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操作、管理、监督、问责、考核等内容是否健全,是否能覆盖本专业、本条线所有环节、部位的管控要求,是否在某一领域、某一业务、管理条线存在制度缺失问题。【后评价制度】

(二)统一性。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之间,以及业务、管理条线内部之间的制度是否存在重复、交叉或矛盾问题。

(三)完整性。评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流程、监督、问责、风险点等内容,是否存在流程和条款不明确、内容不完善、操作不顺畅、管控要求不具体、风险点不明确或其他漏洞问题,单项制度中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盲点。

(四)有效性。现行制度是否存在内容、要求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要求不符或过时,以及与业务发展要求不适应的问题。

第四章 后评价方式和来源

第八条 制度后评价采取定期评价和不定期评价两种方式。

(一)定期评价。每年7月到9月,由风险合规部门组织,确定评价标准和范围,各部室对本业务、管理条线制度进行梳理,提出评价意见,出具部门评价报告,提交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

险合规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统一出具评价报告,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上审议通过,报告高级管理层、理(董)事会。各旗县法人机构后评价报告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联社及属地监管部门。自治区联社评价报告于当年10月末前报送内蒙银监局。

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定期评价情况以及本机构一个评价期(上年的6月末至本年的6月末)评价、修订制度情况。【后评价制度】

(二)不定期评价。各部门根据需要,随时对本专业条线某一类或某一项制度进行评价,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送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制度后评价的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以及经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

(二)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对本机构进行监管、审计、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

(三)内部稽核、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建议;

(四)反映制度存在缺陷的意见;

(五)基层机构、员工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

(六)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制度漏洞;

(七)实地调研、调查等方式收集的评价意见、建议;

(八)其他途径。

第五章 修订完善

第十条 制度后评价结束后,风险合规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相关部门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后评价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反馈意见报至风险合规部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在当年年内完成制度补充、修订和废止工作,报送同级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及时下发实施。对于自治区联社修订的行业管理制度,各旗县法人机构要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制度执行的统一性。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制定、修订或废止制度的,将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及因制度修订、更新不及时,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后评价制度(四)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摘 要:由于我国目前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经济,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了困扰国际社会的全球性问题,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与政策以期达到矛盾的相对缓和,面对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了,并成为世界范围内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然而,故而此矛盾尤为突出。该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对于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错误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与实施细则。因此,该文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情况的分析,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以期通过该文的阐述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完善 缺陷 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其深远影响。美国作为首创环境制度,后在英国、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诸多国家都借鉴其制度的科学性,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本国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阶段,经历了引入概念、尝试性研究分析和实践、制度化与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是在吸收西方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逐渐建立起来的。该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总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缺陷与不足,分析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况
  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在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应当首先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同于环境影响评价,它们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人们在长期进行环保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科学的方法与技术手段来预防或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各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其内涵基本相同。
  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于1973年首先提出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而后最早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1981年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该项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1987年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委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1993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先评价,后建设”,并要求逐步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以提高报告书质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总结我国近二十年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1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出了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进一步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申报、批准程序及法律责任,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2000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
  1.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编制、报批、审批到后评价和跟踪检查形成了完整的法定程序。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
  问题
  2.1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窄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也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指对哪些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我国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相关内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相关的分析、研究、预测和评估,但却未对政府相关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
  2.2 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为笼统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公众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团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手段、方式和方法介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运行及其结果施加影响,正当行使国家赋予的合法权益的活动。简言之,公众以能够影响决策者的选择为目的,所采取的直接与间接的活动。公众参与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社会团体,公众参与的目的就在于影响利益的分配。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涉及许多制度认知度不足、环境影响评价意识淡薄和保障机构不健全等
  问题。
  2.3 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及司法介入的滞后
  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实施保障不健全主体共有三方,分别是建设者、评价者、审批者这相关三者。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只是环境管理行政部门进行工作的依据,真正由司法组织贯彻执行的并不多。就目前我国环境立法而言,对环境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只是仅仅由特定直接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介入,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阶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只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对于真实性和来源性均未有规定。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只是限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并且还要根据行政机关指定的规章去处理相关案件,以其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和标准。   3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困境
  3.1 环境执法中的困境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单行法居多,有关环境保护的环境基本法地位亟待确立,而且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有许多都存在着交叉相容的现象,对于环境法的执法效果与守法效果有着严重的影响。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实施以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仅是简单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只是以各个行政规章的施行规则形式组成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机关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立法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着缺陷,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限制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所以司法机关并不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主体。
  3.2 环境司法中的困境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司法方面,我国的理论建设与司法实践都相对匮乏。另外,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仍旧处于研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有关对传统民事诉讼的修补阶段,而公民诉讼则一直处于论证阶段,其具体内容一直无法确定;对于受案范围而言,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有效性。学术研究也在有限公司专注于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主要问题。环境刑事诉讼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下,环境刑事诉讼基本等于没有。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因素阻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分析困境有助于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究竟存在的实质问题有哪些,更好的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不足。
  4 完善我国环评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性,扩大其评价范围;第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第三、健全法律责任的实施保障;第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司法介入滞后。
  《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假使其建设项目致使环境污染并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有义务排除危害,并应对直接遭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相应的经济和财产损失。这就不能看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想让有关责任人承担因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一定要以违反环境法的相关规定为前提要件;但环境法做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则并不要求违反的要件,环境污染已经造成损害,就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其排除侵害,赔偿受损害人经济财产损失的责任,这就让法院在裁判相关环境纠纷的时候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纠正或删除第124条的相关内容,确保法律效果实现上的相统一。
  5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现代环境决策发展的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促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会发挥环境管理的巨大作用,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更加有助于优化设计、规划方案,并使之得以有效落实,取得最大经济、社会效益和最小的环境影响,使人类活动与环境的保护、改善相适应,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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