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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新大教字[2009]61号)

新疆大学教务处文件

新大教字[2009]61号

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与技能学分实施办

法》(新大校字[2005]171号)设立创新学分,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

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技能培训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区(部)级、校级高

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竞赛;国家级、区(部)级、校级的各类大学生专项科技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经学校认可的除上述学科竞赛以外的其他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进行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大学生创新项目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

第五条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

得的计算机类证书、外语证书、国家汉语水平证书、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操作技能和文体类等证书。

第六条 除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学校批准的专项实践训练

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项目、行业证书类或专业证书类、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训练活动或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一)未经认定的出版物所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 从200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

得2个创新学分,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的学生,在学院领取或从

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填写一份,并连同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期第十周前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可直接由校级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报送初审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第十一周认定创新学分。认定通过

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记载创新学分并录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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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在创新学分申请或认定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已

取得的创新学分,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对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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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第十一条 本科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

中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作为超修学分记 载。超修学分大于6学分者,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www.fz173.com_新疆大学教务网。

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创新学分的资格审核单位。其他单位组

织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需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新增项目必须由相应学院(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

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出版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批准专利发明证书为准;科技成果以校级及以上部门的成果鉴定文件为准;科技成果转让或采纳认定,以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经过创新训练,但未取得一定物化成果的项目或

活动,以活动或项目组织部门证明材料或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为准,但要求提前向教务处提交活动计划以便备案。对有争议的创新学分认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 本科生因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等不能正常上

课或考核者,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

第十七条 特长生的体育类或文艺类入校后竞赛获奖证书

按《新疆大学特长生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院有责任落实各专业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

实践方案,为本科生取得创新学分提供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2.新疆大学本科生可获得“创新学分”项目及内容表

3.新疆大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分类目录

4.新疆大学专业考试科目

教务处

二○○九年九月五日

附件1:

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二】:关于新疆大学各类考试携带证件要求的通知(新大教字[2008]128号)

新疆大学教务处文件

新大教字[2008]128号

关于新疆大学各类考试携带证件要求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现将各类考试所需携带证件做如下要求,具体为:www.fz173.com_新疆大学教务网。

一、 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

参加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大型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或二代身份证领取凭条,凭条上必须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两者缺一不可),参加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还必须持有座位通知单。

1、丢失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学院及学校保卫处共同出具的带有照片并照片上须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负责老师必须签名,否则证明视为无效证明)参加考试;

2、丢失准考证的考生,必须补办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注:参加四、六级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准考证丢失者,必须由学院出具证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补办,HSK考试准考证丢失者,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自治区汉考办补办);

3、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座位通知单为教育厅自考办发放,不能补办。

二、校内考试

1、期末正考:参加正考的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如证件丢失,提前在本学院办理证明(证明上必须贴本人照片,由班主任签字,照片上加盖学院公章),无上述所要求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2、期末跟班重考、开学重考:参加跟班重考、开学重考的在校学生,须持重考准考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凡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1) 重考准考证丢失者,由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教务办补

办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2) 其它证件丢失的学生,必须持有本学院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必

须贴本人照片,首先由班主任签字后,其次在照片上加盖学院公章,并由盖章人签字)。

3、毕业生(延读生)返校考试:返校参加考试的延读生必须持返校重考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凡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1) 重考准考证丢失者,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教务处教务科补办重考准

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2) 丢失身份证的延读生,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

贴本人照片,照片上加盖公章,否则证明视为无效证明)参加考试。

教 务 处

2008.12.17

【三】:新疆大学教学日历

新 疆 大 学 教 学 日 历

20 -20 学年第 学期(20 年 月至20 年 月)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教材(含名称、出版社及出版时间):

开课院(部)名称: 班级名称:

1、上课周数 2、总学时数 3、周学时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大学教务处

【四】: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新疆大学教务处文件

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与技能学分实施办

法》(新大校字[2005]171号)已设立创新学分,为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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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

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技能培训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区(部)级、校级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竞赛;国家级、区(部)级、校级的各类大学生专项科技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经学校认可的除上述学科竞赛其他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进行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研实践训练项目,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

第五条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

得的计算机类证书、外语证书、国家汉语水平证书、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操作技能和文体类等证书。www.fz173.com_新疆大学教务网。

第六条 除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学校批准的专项实践训练

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项目、行业证书类或专业证书类、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

训练活动或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一)未经认定出版物所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 从200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

得2个创新学分,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的学生,在学院领取或从

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连同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前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社团或公益活动,可直接由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报送初审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第十八周认定创新学分。认定通过

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记载创新学分并录入成绩。

第十条 凡在创新学分申请或认定中弄虚作假者,学生取消

已取得的学分,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教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第十一条 本科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

中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10学分;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作为超修学分记载。超修学分大于6学分者,在推免研究生、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大英语四级(CET—

4)合格证或总分在425分(710分制)以上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大学英语课程未取得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三条 非汉语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成绩九级以上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汉语课程未取得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四条 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一级合格证的,可以冲抵在校计算机文化课程未取得的学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证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计算机课程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记载学分的资格单位。其他单位组织

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需经教务处同意,方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记载学分。新增项目必须由相应学院(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

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出版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批准专利发明证书为准;科技成果以校级及以上部门的成果鉴定文件为准;科技成果转让或采纳认定,以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经过创新训练,但未取得一定物化成果的项目或

活动,以活动或项目组织部门证明材料或学院教学指导分会认定为准,但要求提前向教务处提交活动计划备案。对有争议的创新学分认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十九条本科生因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等不能正常上课

或考核者,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大校办字[2006]57号)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 特长生的体育类或文艺类竞赛获奖按《新疆大学

特长生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有责任落实各专业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

实践方案,为本科生取得创新学分提供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教务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新疆大学本科生可获得创新学分项目及内容表》

附件1: 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单位存,一份由教务处存。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tuijian3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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