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四种形态内容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6-09-23 11:35: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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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

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深度关注·如何用好“四种形态”②) 对纪委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职责定位更聚焦、更深化,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无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求,必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速向纵深推进。 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

【案例】 “3700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37000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3700元的问题。 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人,占处理总数的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

【案例】

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福建某省直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前后三次函询,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是我参加工作30多年来,第一次受到如此刻骨铭心的教育,第一次从灵魂深处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材料说明中,该干部作出深刻反省。 2015年,福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开展谈话函询等同比上升25%。同时,经调查核实,为党员干部澄清举报不实的问题1161件,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过去办案中一种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一位老纪检告诉记者,“这导致很多案件久而久之积压了下来,封存多年,也导致一些干部的„小祸‟最终演变成„大患‟。”

转变,始于2014年下半年。中央纪委将此前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中的“留存”方式删去,增加“谈话函询”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将“留存”变为“谈话函询”,看上去只是处置方式的变化,却有“抓早抓小”,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的大作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问题,不是要把我一棒子打死,而是要把我拉回正途。这种及时的„敲打‟,是对我们的关爱。”随着谈话的深入,一名被谈话的干部幡然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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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扩大谈话函询范围。山西对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在职省管干部以谈话为主,退休省管干部以函询为主,谈话函询类比例由2014年底的1.6%上升至现在的43.9%,暂存类比例由58.7%下降到了

2.7%;甘肃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全年共函询1106人,诫勉谈话779人,分别比2014年增长125.7%和58%;云南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前三种形态占比超90%。

检验转方式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执纪的各个阶段将纪律挺在前面。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作为纪律审查的源头,线索处置阶段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等等。” 深化“三转”,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拓展其内涵,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运用“四种形态”转型升级。“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运用„四种形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对于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应探索谈话函询规范化、流程化、实效化的有效途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确需进行处分的,则应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快查快结,有效运用好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案例】 “这个违纪案中,初核报告中体现了违规获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相关证据材料装入案卷。但调查报告中对该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审查过程中也未将该问题提出”……为确保纪律审查经得起历史检验,近日,湖南郴州市县两级纪委2015年纪律审查的581个案件1568份卷宗,被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和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互相“找茬儿挑刺”。通过集中交叉检查评析,从卷皮填写、装订到文书制作,从执纪审查质量到处分决定执行,40个问题被“挑”了出来。

“纪律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忽略程序、规避程序。”郴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当前,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的能力,郴州市纪检监察系统采用培训、检查等手段,促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

“三转”工作,职能转、方式转,最终还要体现到作风转变上。 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或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或是不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作风转变仍需提速深化。有的执纪不严,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的办法不多,抓早抓小没有落实到位;有的怕得罪人,遇事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担心案件查多了,牵涉面广了,会影响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综治平安奖金的发放。捂着盖着,不敢也不想„揭疮疤‟。”福建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说。此外,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准不高、把握政策能力不足,在纪律审查中不屑于做细致说服工作,也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大的挑战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志勇表示,如何开展谈话函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如何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如何取得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对监督执纪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

高波指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首先应牢记纪委姓纪、在纪言纪,扎实研究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以实践“四种形态”深化“三转”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担当考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尽责就得受处分。去年年底,湖南保靖县就有23名县直部门纪检组长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免职。这23人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三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转职能得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应尽快转变观念,加快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辛鸣表示。

【二】:“四种形态”五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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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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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5年19期,

五篇学习“四种形态”体会文章

目录: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 师长青

2、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错了 / 何艳

3、“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 / 高波

4、用好“四种形态” 抓细抓实监督执纪问责 / 王雁飞

5、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李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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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挺纪在前的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 本刊记者 师长青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信息量大,内涵丰富,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表述尤其引人关注,从中可以读出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持续深入思考。 梳理学习王岐山同志近一年来在各种场合所强调的内容,不难发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围绕这条主线作出的最新理论概括,对于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怎样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在紧接着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讲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明确指出将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修订。会后不久,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2

鲜明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如何修订定下基调,也为‚挺纪在前‛做了铺垫。此后,王岐山同志带领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是什么,研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安排。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管党治党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去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从严治党‛正式纳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一般的工作任务,而是具有全局性、统领性的战略举措。王岐山同志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今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地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同志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发表讲话,创造性地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管党治党新理念,作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的重要论断,也讲了后来几乎逢会必提的‚动辄则咎‛‚抓早抓小‛等具体要求。也是在这次讲话中,他提出‚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决不能‚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思考持续深入,思想不断丰富。今年3月至7月,王岐山同志在河南、浙江、陕西等地调研时的讲话,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对破法必先破纪的逻辑, 3

‚治病树、拔烂树‛和‚保护森林‛的关系,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概念和问题作出深刻阐述。他指出,惩最终还是为了治,在严格执纪中要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要求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党委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是什么关系?怎样才算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执纪的节奏和力度又该如何把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惑,7月底,王岐山同志在京主持召开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座谈会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明确提出以纪律从严治党,应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次讲话显示,‚四种形态‛的理论已渐趋成熟。 时隔两个月,在福建调研的讲话中,王岐山同志提出,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靠纪律管全党就是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就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给予理论指导。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 4

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 可以这样理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论创新应运而生,并在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丰富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规划了方法路径,提供了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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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四--“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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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真正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党的面貌就会大不一样。

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把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的黑体字中,当成了口号。有的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有的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这些问题导致“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发挥出应有作用。各级党委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要管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共产党是先锋队,锋就是锋芒、是尖儿,党内政治生活就得有锋芒和战斗性,坚持

真理、敢于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就体现了战斗性,应当随时随地把这个武器拿起来、运用好,决不能等到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才开展,也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去批评。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委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一个好的党委书记就应该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红红脸、出出汗要成为常态,党委就要把立足点转移到抓纪律上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严明纪律,同所有违反纪律的现象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把纪律挺在前面,党委书记及其一班人就得眼睛里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找他谈谈话、提醒两句,对问题有个明确的态度和要求,问题严重的或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全面从严治党,凡是叫书记的都要切实担起责任,从一点一滴做起,真正管好党治好党。

敢于运用“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是重大的考验,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顽强的意志品质。万事开头难,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只要从一开始就抓住“关键少数”,发挥以上率下的作用,一级抓一级,逐步带动全党,就能把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四】: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

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www.fz173.com_纪检监察四种形态内容。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

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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