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简介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7-04-24 11:41: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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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班级: 2014级2区队

学号: 14224

姓名: 王 萌

“复旦大学投毒案”嫌疑人心里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过程: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正是在随后的半年中,林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并长时间保存。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取出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 4月16日15时23分,医院宣布,黄洋死亡。

二、思考问题

思考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变化以及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三、犯罪心理分析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

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由好变坏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林森浩与其室友黄洋,几乎半年前便互相删除了对方的QQ好友,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随后发生的水票争执也可以理解为犯罪的导火索。但无论怎样,林某的犯罪心理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渐变模式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可以较为清晰的分析犯罪心理的萌芽。发展和成熟到定型化的历程。这一过程因其持续时间较长,因而在以犯罪动机为标志的犯罪心理形成并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往往会存在一些劣迹行为,林某在案发前几日便不再喝寝室的水,而是频频出入其他寝室,这就是异常的行为。

(二)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林某的犯罪行为可以定义为意志选择行为,即通过意志活动实现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典型的方式。林某投毒行为的发生是其意志努力的结果,而且投毒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自始至终都处于林某的意志控制之中。从犯罪动机的形成---预备投毒,到作案的准备---准备毒药,最后到实施犯罪,都是林某有意识的活动。根据林某犯罪心理积极性,可以判断其犯罪意志选择行为是主动的。因为他的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是积极的意志努力的结果,是其主动的选择。而且整个投毒案有较为清晰的犯罪心理阶段:

1.确立犯罪动机

林某与室友黄某在作案半年前就发生矛盾,致使双方互相删除网络联系方式,随后的半年二者关系一直僵持。发生水票的争执之后,林某便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冲突和犯罪的思想斗争,并很快“战胜”了自己,确立了明确的犯罪动机---毒害室友。

2.进行作案准备

林某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在课堂上找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这些就是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对象、路线、地点,并且其还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随后还记录了整个的作案过程。

3.实施犯罪

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林某注入纯净水中。

(三)犯罪人认知的偏差

1.犯罪人林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世界观世人对整个世界的总体看法,它决定着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影响人们的情感、思想和态度;人生观世人对人生生存价值、意义、目的和生活准则的总体看法,一个人的人生观是由世界观所决定的。然而林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个人主义的,其价值观、幸福感、友谊观、荣辱观等是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派生出来的。这样的人生观表现在他的外显行为上也是扭曲的,显然他的犯罪行为与社会相背离,给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 犯罪人林某的道德观复旦大学投毒案简介。

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思想意识。犯罪人林某由于其受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影响,其道德观也是错误的。遇到生活中的矛盾误会,不以正常的方式去沟通解决,而是通过极端的犯罪行为去打击报复,这很显然其道德观也受到了极大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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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人林某的法纪观念

一般情况下,意志选择的犯罪人的法纪观念比较淡薄,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识往往是错误的,他们也往往是愚昧无知的。许多的犯罪人,包括林某

在内,他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着错误或者歪曲的认识。林某虽然智商很高,学习很好,但是其情商不高,不会解决问题,加上其法纪观念比较差,致使其发生犯罪行为。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大学生杀人,确实大部分是个人原因。但这同样也是诸多社会问题在个人身上的折射和印证。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对其造成的冲击。很多大学生没有一个坚强的精神力量,很容易迷失自我,尤其是从偏僻的农村一下子来到繁华大都市的贫困青少年。环境的巨大反差很容易让他们的心理难以承受。同时,我们社会也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心理疗治机制。社会贫富差距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存在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也会加剧大学生心理畸变,从而诱发悲

剧发生。

【篇二】: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判决书资料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1日,林森

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复旦大学投毒案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

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篇三】:复旦投毒案的稿子

第一张

知法 懂法 守法

明德 成人 成才 标题:

------从复旦大学投毒案学习法律知识,促进和谐成长

一. 发生在2013年4月1日愚人节的投毒案

复旦大学投毒案简介。

受害者:黄洋,男,27岁,生于1985年,四川自贡人,家里独子。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在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又通过考博初试,复旦大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2013年4月16日,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施害者:林森浩,29岁, 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汕头,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中山医院见习生。2010年,林森浩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复旦附属中山医院超声科见习

第二张复旦大学投毒案简介。

二. 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的司法进程(用纵坐标来表示,旁边配图)

2013年4月16日,林森浩涉及黄洋中毒死亡案,警方初步认定他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拘;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审,林森浩当庭供认起诉书指控他采用投毒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

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嫌疑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二审,林森浩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

201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裁定书。

2015年12月10日,林森浩父亲因缺少死刑核准裁定书未能成功申请抗诉。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投毒案简介。

第三张

三.复旦投毒案中的适用法律

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何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4、犯罪客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二:本案中如何分析认定?

(一)本案故意杀人罪定性的刑法依据——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林森浩实施危害行为时年龄为27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海警方对林森浩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林森浩对本次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主观方面 公诉人指控、法院认定森浩存在非法剥夺黄洋生命的故意。

3、犯罪客体 本案犯罪客体是黄洋的生命权。

4、犯罪客观方面 公诉人指控、法院认定林森浩实施了非法剥夺黄洋生命的投毒行为。

人民法院认为林森浩投毒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故意伤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程序裁定死刑,立即执行。(增加图片)

【篇四】:关于复旦投毒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复旦投毒案的几点思考

---- 浅谈大学生心理教育

《摘要》教育,民生之本,强国之基。对国人的教育更为重要,教育是一件极为重要又严肃的问题。在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竞争力与教育是密切相关的,教育的目的不是在制造机械,而是在造成人。我们在注重教育成才的同时,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增强学生的知识教育和心理教育是增强国家竞争性人才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提高竞争力不可缺失的。

《关键词》教育的缺失,心理教育,人才的培养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在现如今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繁华的都市生活迷乱的人们的眼睛,我们在注重物质生活的时候却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教育,近年来多次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杀人案件一次次让人警醒,比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四名同学;药家鑫开车撞人又将伤者刺八刀致其死亡;复旦大学黄洋中毒案„„本文将从复旦投毒案简析教育的缺失。

一、复旦大学投毒案事态发展

(1)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的过程

2013年4月1日,早上黄洋喝下寝室内饮水机内的水,发现水的味道不对,认为水过期了,特意将过期的水倒掉,把桶刷干净。到十点多,黄洋开始有恶心、呕吐、发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最终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嫌疑人林森浩在法庭上透露,他就是想趁“愚人节”整黄洋一下,未预料到后果。林森浩说,他看到黄洋在宿舍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他拍着别人的肩膀,得意洋洋的,我觉得那我就整你一下。以前,听说过有人用这个毒物搞同学的事情,没有想到有这个后果。”林森浩还说他看过报纸上刊登过类似的事件,“好像是清华大学。那件事情没有被查获,所以我就做了。”林森浩说3月30号晚上,他看到饮水桶是空的,于是将毒物投入饮水桶,“黄洋的水杯是白色的。黄色液体放进去很明显。所以投入饮水桶里。”案发后,林森浩说,他查过毒物的性状,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是个病程,黄洋不会死。“4月5号,跟我的同学去看过他。当时他在我们重症监护病房。从玻璃窗看到的表情很自然,我当时不敢跟他说话。同去的同学都跟他说话了。在路上,我说这是个病程,以后会好转,这也是我的一个自我安慰。6号,我一个人去了医院,碰到了他的父亲和会诊的医生。8号我又去了。想去看他好转没有。”林森浩说,案件发生后,他认为黄洋喝的很少,而且他用来做实验用的大鼠都没有死,所以一直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黄洋会好转,因害怕影响到自己,一直都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的事情。【1】 (2)投毒案的处理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3)投毒案的现状

2月1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复旦投毒案很快将进入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审判决后10日内,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天距离一审判决不满10日,林森浩的上诉当然生效,因此不出意外,上海市高院不日将对该案进行二审。被害人一家拒绝接受道歉。

二、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发生的原因分析

虽说黄洋和林森浩都是复旦大学的高材生,但是受害学生黄洋在不久前的直升考博中,取得了耳鼻喉科第一名的好成绩,而且是校园的最佳辩手,据此猜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可能缘于由妒生恨。【2】尽管“嫉妒”说只是推测,但由此折射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着实应当引起大学和社会的关注反思。而对于林森浩自己所说只

是愚人节的一个小小的恶作剧,则更让人觉得是为自己脱罪,一个学医已经在实验鼠上做过多次二甲基亚硝胺实验的研究生不知道该药品的毒性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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