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越级上彷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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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越级上彷最新规定]2016吉林省医保新规:患者越级去上级医院诊疗,报销比例降至20%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吉林省医保新规:患者越级去上级医院诊疗,报销比例降至20%,更多2016吉林省医保新规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日前,《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正式印发,《工作要点》中指出,对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病种,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
  公立医院现有工勤岗位人员只出不进   2016年,长春市实现辖区所有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延边州加快启动试点工作;指导通化市、松原市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调整政策,确保年底前启动改革试点。按照统一部署,将剥离后转归地方统一管理的原国有企业办医院和部队办医院纳入地方医改规划统筹安排。   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完善编制备案制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   公立医院现有工勤岗位人员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工勤编制,调整为专业技术编制岗位,以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试、考察等灵活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推动长春市、延边州、通化市、松原市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5家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   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5家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增加门诊预约方式,优化门急诊流程。提高医疗纠纷调处能力,扩大医疗责任险覆盖范围。2016年,全省建立医疗纠纷调节组织的县(市)达到总数的80%;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达到100%。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提高到420元   2016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订实施我省建立多层次医疗联合体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在政府引导下有序下沉。2016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55%,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50%。
  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7月底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采取适当扩大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以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体实行起付标准降低40%、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政策等措施,提高全省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年度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拓宽医疗救助资源。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依据国家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文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措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4个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逐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病例数。加快建立以精算平衡、总额控制为基础,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的支付体系。   在确保基层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权益的基础上,对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病种,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按辖区诊疗病种目录,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包括医联体在内的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在基层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和新农合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结算时予以适当倾斜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2016越级上彷最新规定]2016吉林省医保新规:患者越级去上级医院诊疗报销比例降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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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正式印发,《工作要点》中指出,对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病种,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
  公立医院现有工勤岗位人员只出不进   2016年,长春市实现辖区所有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延边州加快启动试点工作;指导通化市、松原市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调整政策,确保年底前启动改革试点。按照统一部署,将剥离后转归地方统一管理的原国有企业办医院和部队办医院纳入地方医改规划统筹安排。   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完善编制备案制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   公立医院现有工勤岗位人员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工勤编制,调整为专业技术编制岗位,以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试、考察等灵活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推动长春市、延边州、通化市、松原市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5家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   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5家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增加门诊预约方式,优化门急诊流程。提高医疗纠纷调处能力,扩大医疗责任险覆盖范围。2016年,全省建立医疗纠纷调节组织的县(市)达到总数的80%;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达到100%。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提高到420元   2016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订实施我省建立多层次医疗联合体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在政府引导下有序下沉。2016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55%,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50%。
  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7月底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采取适当扩大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以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体实行起付标准降低40%、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政策等措施,提高全省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年度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拓宽医疗救助资源。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依据国家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文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措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4个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逐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病例数。加快建立以精算平衡、总额控制为基础,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的支付体系。   在确保基层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权益的基础上,对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病种,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按辖区诊疗病种目录,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包括医联体在内的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在基层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和新农合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结算时予以适当倾斜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2016越级上彷最新规定]201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消息


金融网免费发布201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消息,更多201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消息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章总则  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降职  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政策大解读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出台!昨日(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全文公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按照三个《规定》,公务员晋升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者可越级晋升:公务员职位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公务员任免不得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须批准,不得领取报酬。  公务员任职、免职、职务晋升、降级有了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昨日公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考核不称职应予降职,受刑事处罚职务自然免除。  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空缺可公选  根据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晋升应实行任前公示制  规定称,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规定明确,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规定强调,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考核不称职应予降职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规定指出,公务员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将另行规定。规定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根据规定,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晋升科员先当三年办事员  规定要求,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受刑事处罚职务自然免除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职务自然免除。根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兼职须批准不得领报酬  规定要求,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不得超编制超职数  规定要求,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任职要有相应职位空缺  根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规定明确,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指出,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锻炼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要想进机关,看《公务员调任规定》技术人员进机关任职要正高  想调进政府机关做公务员的市民们注意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调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调任厅局级原则上小于55周岁  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之外,规定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规定还明文要求,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受处分期间不得调任  哪些人员不得调任呢?规定明确: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不得借调任突击提拔  借调任的机会突击提拔将行不通!规定出台了调任必须遵守的多项纪律: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进机关要服务多久?看《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最少干5年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规定明确,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规定称,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相关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阅卷开始背对背网络阅卷保证公正  据新华社电2009年度中央机关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已于11月30日结束,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约71万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16个省(区、市)的750名老师进行阅卷工作。有关部门为了确保阅卷工作客观公正,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预计整个阅卷工作将于12月下旬结束。  记者在北京市设立的一个阅卷现场看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阅卷工作采取光电阅读机读取考生信息、自动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生成考生成绩的方式,现场人员无法调阅标准答案和考生成绩。  “阅卷采取背对背网络阅卷模式,首先由专用图像扫描机器将考生答卷按题目扫描到电脑中,然后随机派发给阅卷老师评阅。”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每名阅卷老师只负责其中一道题的评阅,既看不到其他老师评分情况,也无法预测自己会评阅哪些考生的卷子。每名考生作答的每一道题至少由两名以上的阅卷老师评阅,评分差异大的试卷则由核心专家组研究评定。相关推荐: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针对两类公务员的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制定了规定,均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其中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公开考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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