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8-07-13 0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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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河北石家庄医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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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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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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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咨询电话:0311-83865000 、83865007、83865066、83865002举报、投诉电话:0311-8386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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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2018年湖北石家庄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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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石家庄新生儿医保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新生儿医保办理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石家庄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石家庄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
  石家庄宝宝办儿童居民医保流程及所需材料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具有石家庄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属于这个范围的宝宝们应该仔细看一下本文,关于办儿童居民医保流程及所需材料的内容。
  保障范围及对象: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石家庄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4、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材料
  1.病历
  2.处方
  3.检查、化验报告
  4.出院小结
  5.出院证明
  6.费用明细
  7.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
  8.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票据必须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微机票据
  报销流程
  居民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出院后,办理住院费用报销,需持出院证明,用费清单等资料到,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急诊抢救病种报销流程
  患者准备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填写急诊认定表并盖单位公章资料,并在当月底交至单位,单位核实发票张数及金额,填写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在次月1-10日送至医保中心机关事业医审处。在25日后,持患者医保卡到机关事业财务处划卡打印报销票据,并持票据到患者所属单位财务领取现金。
  注:报销时按照《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规定的病种予以审核,上述目录之外的疾病不予报销
  报销比例及范围
  城镇居民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连续参保缴费的,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
  (3)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200
  比例:居民报销50%
  城镇职工
  (1)起付标准
  以上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5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0%;
  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赔付7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赔付80%;
  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赔付90%。
  (2)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报销比例
  (一)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二)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
  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
  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四)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五)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六)按医保结算年度计算(医保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5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门诊
  (一)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
  二级医疗机构70%;
  三级医疗机构60%。
  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各县(市)可参考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
  二级医疗机构85%;
  三级医疗机构80%。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
  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危重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四)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医疗费;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八)特殊规定药品门诊医疗费;
  (九)住院医疗费;
  (十)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报销地点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电话:88625875
  井陉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井陉县建设北路29号
  电话:82022308
  正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正定县城内正安花园
  电话:85176211
  高邑县社会保障局
  地址:高邑县南星路126号
  电话:84031217

三:[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河北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好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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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三、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四、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交费手续。非本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交费手续。 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在校大学生和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交费手续。 五、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在校大学生和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当地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深领财政补助。 六、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交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生为单位办理2017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6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七、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按手续。 八、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好和联系电话 运河区医保中心: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F窗口 咨询电话:5297695 新华区医保中心:沧州市交通南大街36号 咨询电话:3513738
特此公告。
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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