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8-07-14 08: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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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一:谁是采购人?谁能代表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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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主体资格错位、采购人代表随意性大的问题时有发生,“谁是采购人”、“谁能代表采购人”是两个十分重要又颇具争议的课题,而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首先回答好、解决好这两个课题。   谁是采购人?   关于谁是采购人的问题,有的地方认为是财政部门,有的认为是代理机构,也有的认为是出资者,还有的认为是使用者、主管部门等,大家莫衷一是,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观点一,财政部门。有些地方认为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又是财政性资金的集中分配部门,因而完全可以代表采购人,甚至有些地方认为采购人就是财政部门,这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刊登的部分招标公告就可发现,如“我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这里该中心不是受具体采购人的委托而是受财政局的委托,财政局成为采购人,但财政局并未采购任何物品。观点二,代理机构。还有些地方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是采购人,其理由是代理机构是实施招标采购的主体,这在采购中心表现尤为突出,如某招标公告“我中心近期对一批计算机产品实施公开招标”,从招标公告中似乎可断定采购中心就是采购人,再从某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看,一方是供应商,另一方则是采购中心,真正的采购人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靠边站”。观点三,出资者。有些公益性采购项目,有的是直接给钱的,由捐助者捐赠部分资金给受助单位,然后由受助单位自主采购所需货物或工程,有的是直接给物的,如某省教育厅接受企业捐赠采购一批电脑、课桌椅等分发到农村中小学,因此,人们就认为负责“买单”的出资者就是采购人。观点四,使用者。认为使用者是采购人的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所采购的物品最终归谁使用,谁就应以采购人的身份全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出资者与使用者不是同一单位时,究竟谁是采购人的争执较为激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应以主管部门为采购人。   采购人主体资格不清带来的问题   财政部门(除自身采购外)作为采购人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将导致监管与操作职责不清,使违法违规行为多了一层“保护伞”,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代理机构(除自身采购外)作为采购人包揽采购事务而将采购人完全排挤在采购活动之外,操作的透明度大为降低,集中腐败的危险将增加。使用者不参加前期采购工作,结果实际采购的物品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或超标准配备,时常会导致重复采购,增加采购成本,造成资金浪费,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验收环节容易出质量问题和腐败问题,责任的推诿也较为严重。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   采购人是最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采购活动的主角,不是无足轻重的配角。从法人角度讲,采购人只有确切的一个,并非谁都可以做采购人,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才具备政府采购法上的采购人主体资格。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当自身需要采购时,才能以采购人身份出现在采购活动中,其它任何时候只能行使“管理员”的职责。代理机构是为采购人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其代理的依据是委托代理协议,不可越俎代疱。当出现出资者与使用者不是同一单位时,应以出资者作为采购人,出资者应充分了解使用者的实际需求,使用者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谁能代表采购人?   在谈判、询价、招标等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均有一席之地,有些单位在派出采购人代表时往往很不慎重,变化无常,有些代表到了采购现场后甚至对对具体的事项一无所知,根本无法代表采购人。   观点一,法人代表。有人认为法人代表是“一家之主”,只有法人代表才能真正代表采购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等都不具备这种资格,当然法人代表的授权人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代表处理采购事务。观点二,财会部门。有人认为财务部门是管钱的,套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表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人才能资格代表采购人,的确,在很多采购事务中,不少单位的财务处长(科长)常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观点三,后勤部门。与财会人员做代表相似,有些单位的后勤部门认为自己是管物的,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应当仁不让,以中小学校为例,“总务处主任”出现在采购活动中的比例相当高。观点四,具体使用者。具体使用者作为采购人代表在实践中也较普遍,不管由谁采购、怎么采购,最关心采购结果的还是具体使用者,因而使用者往往积极要求代表本单位参加采购活动。   采购人代表随意性带来的问题   有的代表是被“抓壮丁”来的,有的代表事先与供应商过从密切的,有的代表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让这些人做代表,后果可想而知。一是责任心不强,在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二:采购人不满采购结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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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常发生,其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拖延术 今天说要请示领导,明天说领导还要研究研究,迟迟不确认采购结果,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找借口 借口实地考察或资格后审,寻找推翻采购结果的理由。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实地考察或进行资格后审。“争取”在鸡蛋里挑出骨头。   苛刻要求 在签订合同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苛刻要求,迫使其主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不履约 在供应商履约中不配合,在履约后迟迟不验收、不付款,故意刁难供应商。   产生原因   “出乎意料” 中标者非意中供应商或品牌。很多采购人在采购前对个别供应商有承诺或对某品牌情有独钟,而采购结果却事与愿违。   恐“历史”重现 有些采购人与某一供应商已经有过交往,对其服务态度或诚信度很不满意;或曾经使用过某品牌,对其质量很不满意,而采购结果却恰恰就是该供应商或该品牌产品中标(成交)。   处理方法   维护权威 要坚决维护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的权威性,不能因采购人的不满意而迁就采购人,自动放弃结果。   贯彻法律 要对采购人进行批评教育使采购人明白,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招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给予处分 如果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可以核销或核减该项目经费,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和该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处理问题 如果采购人在实地考察和资格后审中确实发现了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采购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宣布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或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对采购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要求采购人进行适当的补救,但不改变原采购结果。如果采购人故意刁难供应商且有供应商投诉的,要依法查处。

采购人三:采购人 对废标现象也该“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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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都应予以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采购中的废标“诠释”给所有投标人。笔者就采购中的废标也该“诠释”谈点己见:   1.在废标后,要向供应商“诠释”什么是废标,废标的概念等等;要向供应商在未采购前或采购中,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采购中的招投标知识、规则等,给供应商以知情权;以便让供应商更好地参加招投标采购活动;   2.对相关诸如: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由于招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数量的;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等等情况要一一“诠释”废标程序和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缘由;   3.要“诠释”采取废标、重新招投标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等措施的来龙去脉;对所有招投标人的价格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标底的,也有通过谈判让招投标人降低价格的做法的原因;   4.要“诠释”由于我国招投标法及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政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规范化程序等)的依椐;并“诠释”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投标所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做的哪些工作;   5.要“诠释”终止采购、重新招投标和经批准后采取其他招投标方式的内含、宗旨等;并要“诠释”重新招投标、处理违法违规者、预先对采购人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的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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