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来源:各类报告 时间:2016-06-17 09:51: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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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对当前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和建议_调研报告

近两年,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复杂多样,致使**县涉法上访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群众对司法部门侦查、公诉、审理、审判、执行案件不服,反复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稳定和谐。

一、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特点

(一)过程长期化。很多案件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上访者仍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从宏观上看,涉法上访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建立涉法案件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从微观上看,一些涉法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当事人也需要一个过程来接受。

(二)化解复杂化。涉法上访成因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牵扯人数多,跨度大,主体成分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程。另一方面,涉法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上访、诉讼形式,缠访、闹访行为也逐渐增多。

(三)诉求利益化。从**县受理的22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最终诉求集中于个人物质利益主张的矛盾纠纷共20起,占到总数的90%以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形成原因

(一)执行难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生活条件差,家境贫寒,无力依法进行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上访。

2、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在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因找不到执行主体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引发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行上访。

3、因工程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各处异地,时间和地域跨度大,本地法院无力执行,导致获取利益一方因无法得到赔偿而重复上访。如:科蒙乡胡某某案,就是因工受伤,法院判决工地承包人对其进行医疗赔偿,由于医疗费用未全部付清,加之胡某某身体越来越差,所以其多次到县委各部门上访,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因工地承包人不是本地户籍,所以该县建议其到工地承包人所在地起诉,以尽早解决此问题。

(二)涉法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接连上访。

1、少数政法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赛责,加之综合素质偏低,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调解、审理、判决不服,引发上访。

2、因各种经济利益调整,很多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正视和接受矛盾凸现时期的

现实利益关系,没有认识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一再上诉,还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到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

(三)个别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个别涉法涉诉案件受到涉案主体、司法程序等影响,法律程序虽已走完,但当事人利益诉求未完全得到解决,使案件长期无果。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上访。并且都想借当前国家举办重要盛事之际,通过不断越级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较快的解决问题,岂不知使能够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却演化成影响稳定的问题。如:胡吉尔台乡朱某某与徐某某砖厂纠纷案,朱某某因对**法院执行回转自治区高院指令不服,多次到州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处、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院上访无果情况下,进京上访。近期还到外国驻京大使馆上访,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已被带回,并对其追究了法律责任。【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四)涉法上访初访办结率不高,导致重复上访。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多数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置若罔闻,很多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个别领导干部为避免麻烦,一再压制矛盾问题,孰不知问题越积越严重,使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却往往影响着一个家庭的问题“石沉大海”,最终引发上访者越级、重复上访。

(五)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依然存在。由于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机制不健全,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有理上访、无理也上访,多次越级缠访、闹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给领导施压,解决不正当利益。如:**镇吕某某一案,就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抚养她孩子的陈某某绑架罪,同时还连续到自治州、自治区和北京上访,2007年**县共进京上访3人14次,仅吕某某就上访12次,不仅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最终依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政法干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不论诱因如何,情况怎样,结果好坏,我们都应形成以下三点共识:其一,群众涉法上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解决;其二,群众涉法上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负主要责任;其三,预防群众涉法上访的重点在干部,而不在群众。要将重点放在改进干部的工作上,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有了正确清醒的认识,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工作才会积极,措施才会恰当,办法才会稳妥,效果才会明显。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8月5日作出的:“信

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指示,说明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党委应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在联席会议中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要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明、公正执法。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条件,实现政法干警“四化”。要畅通警员进出渠道,吸收高素质人才,调整淘汰不合格人员,保持队伍的活力。对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正问题。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政法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办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错必纠。解决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预防和遏制政法队伍中容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要对群众举报耍特权、故意刁难欺压群众、打人骂人、刑讯逼供、滥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清理,决不能护短。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要按照上级要求,强化监督查处职能。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制、分项检查制和责任倒查制,深化警务、检务、审判、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只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执行形式和执行目的统一,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问题。

(四)建立健全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根据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乡镇作为第一级处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和司法所作用,做好对群众的法律法规、信访条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其到县一级反映问题,县一级接到下级介绍来的上访群众,要认真对待,根据所提的诉求,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进行说明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到有权处理的上一级处理,这样既维护了信访秩序,又避免了越级上访和重复多头上访。

(五)正确处理好初次涉法上访问题。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掉以

轻心,态度上要慎之又慎,工作上要注重实效,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把引导和转化工作贯通到具体的做法中去,以热情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上访,消除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工作的余地;同时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心理,不能讽刺、挖苦、责怪,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寻找突破口和落脚点,全力做好转化和调解工作。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群众初次涉法上访问题,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就会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促进一方稳定。

(六)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按照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的目标,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导,积极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衔接、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村民及辖区各类社会主体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管理规则,强化行政调解力度,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一方平安”的目标,及时化解邻里矛盾冲突及其他具有暴力色彩的纷争,依据职权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组织巡回法庭,定期(每乡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乡(镇)场要求及时安排)入农牧区就地开庭办案、召开听证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案前调解工作,把乡(镇)场司法所、派出所作为法院巡回法庭办案点,协助巡回法庭做好调解、执行等工作。切实通过全方位力量把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一道防线”,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执行救助资金,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款,从而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对象一般为县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将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进行发放,同时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司法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只能用于县级政法部门实施的专项司法救助;二是管用分离原则,资金由县委政法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级政法部门使用,必要时,县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三是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四是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五是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八)健全涉法信息网络系统。把当前开展的信息研判与涉法案件的调停、化解相结合,每日开展矛盾排查、分类汇总和逐级上报,广辟信息来源,搭建起人民建议征集、群众投诉受理与涉法信访信息汇集的工作平台,加强信访信息分析、信访问题研究,切实将信息发布、信息查询、信息反馈和信息处理通过信息交流平台进行展示,改变过去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难沟通的状况,使涉法信访信息能够便捷的记录、归类、统计和汇总,有效地对一个时期涉法信访动态和社会矛盾进行准确地预测和排查,促进涉法信访工作重心的前移,有利于把问题真正解决在初始状态,解决在基层。

第二篇:《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

关于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长效机制建立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从而引发了各种上访事件,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数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自2004年以来,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的部署,我们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处理了一批案件,妥善解决了一突出些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涉法涉诉信访量总体稳中有降,但处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久访不息面对这种情况 ,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政法各部门当前面临和必须解决的严峻课题。因此,建立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1、信访范围广、人员多,带有趋利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涉及刑事、民事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不仅有刚处理完毕的案件,还有时隔多年的案件甚至是历史老案,部分案件上访人因为来访未能解决或达到自己的要求目的,就转化为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类型多样,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问题的案件突出。这些涉法上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控告执法人员执法不公,违法办案两个问题上。

3、涉法涉诉信访呈现出“四个增多”。即群体性上访增多,重复上访的增多,越级上访的增多,无理缠访缠诉的增多。一些上访人因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及时处理,或虽然处理了,但对结果不满意,便出现反复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甚至进京上访,以期引起上级部门、上级领导的重视,达到上访目的。

4、上访形式多样,要求过高,对抗性明显增强,有的行为偏激,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性。一些上访人员决心大,要求高,不达目的不罢休,导致行为过激,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

5、息诉工作难度大。由于大部分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谈薄,对法律理解存在盲区,他们都是多年来四处申诉,虽然很多问题经过多家机关解决,但未达到其理想的目的就一再,缠访缠诉。尽管办案人员对他们做了大量的解释、说服工作,但部分上访老户固执己见,不听办案人员的合理劝解,导致久诉不息。

二、涉法涉诉信访高发的成因

1、 刑事诉讼法没有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来调整,使其不受约束。申诉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盲目性,状子满天飞;

2、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是缺乏预防机制。二是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相关部门不重视,信访部门催办无力,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

3、因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而引发的上访。这一问题在近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中较为突出。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因素很多,有当事人无执行能力的,也有被执行人在逃的,受害人一方转而到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无抗诉权没有规定,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

4、执法主体工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不能设身处地的为案件当事人着想,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二是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是部分案件质量不高,侦查工作不扎实,错过了搜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证据已不可能弥补。

三、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对策

(一)狠抓办案质量,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

高办案效率,使涉法涉诉信案件明显下降。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实现信访信息共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掌握和互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相关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 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 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处理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四长”接待日制度。政法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接访、批示和督办案件,包案到底,既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预约和约访制,一方面便于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

第三篇:《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点_难点和对策_以H省等多地调研为分析依据_崔凯陈娴灵》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对策【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以H省等多地调研为分析依据

1

陈娴灵

2

(1、2.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要: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之后,应当加快立法,将这一制度系统化和规范化。和

其他信访相比,涉法涉诉信访和诉讼程序、司法制度等问题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通过政法机关内部

的自律自查可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大部分问题,但也有一些复杂问题,政法机关无法自己解决,仍然需要外部支持,应当和地方党委、政府良好沟通,形成合理的问题解决机制。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访民要求;制度难点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4)01-0065-09

一、研究背景及调研基本情况

为了保障群众利益,构建司法权威,自2012年开始,中央酝酿以涉法涉诉信访为突破口,拟对我国的信访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作为2013年工作重点之一。从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中央的改革思路已经比较明确,将会实行诉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自此,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比较特殊的研究课题,其牵涉主体广泛、内容复杂、涵盖矛盾集中,不少研究内容涉密,获取相关信息较为困难,因此,目前不多的研究成果大多是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法机关的工作汇报及内部调研报告,由于身份原因,研究视野和结论受到各种限制。与此同时,受限于数据资料,大多数学者尽管在理论层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实证性相对欠缺。我们在有关领导的鼓励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了种种困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系统调研。2012年7月,《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证研究》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成立课题组,成员以具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学术背景的博士、教授为主,吸纳了社会学、心理学、社会保障学等专业的资深教师。在一年多时H省高级人民法院、H省人民检察院、H省信访局、W市中级人民法院、J市间内,课题组至H省政法委、

收稿日期:2013-10-17

“刑事疑难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考察———从程序完善的视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

角”的系列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3YJCZH023)。

*

作者简介:1.崔凯(1981—),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2.陈娴男,江苏连云港人,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女,湖南益阳人,灵(1970—),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今年推进劳教制此次会议的影响较大,但是媒体对会议内容的报道较少,会议具体内容可参见王殿学等

,《南方都市报》,2013年1月8日第A04版。——还将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度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等改革》载

65

J市信访局、X市中级人民法院、ZX市人民法院、ZX市人民检察院、ZX市信访局、ZJ市中级人民法院、

ZJ市人民检察院、Y市人民法院、Y市人民检察院、ZX市C镇等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部门及省人民法院、

我们从调研对象处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案例,并办案人员和信访人市县三级政法部门进行了综合调研,

员进行了座谈、访谈,积累了大量的素材。为了增加结论的说服力,课题组还充分发动学生和社会资源,G省等五省份,以H省为主要调查地,涉及S省、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访谈式问卷调查,其中针对信访人员共回收问卷119份,有效问卷114份,有效回收率为95.8%;针对工作人员问卷共115份,有效问卷110份,有效回收率为95.65%①。参考调研数据,综合实际个案和调研走访中各部门提供的其他资料,笔者从实证角度总结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不求研究的全面性,重点在于真正发现问题,力争在调研资料的支撑下,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意见,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②。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点问题(一)重视涉法涉诉信访的单独立法

1971年《红旗》信访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杂志刊《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登了

[1]

“信访工作”。信访可以被理解为公民的一种宪法性权利,:“中称为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人,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因此,信访是我国公民表达言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合法的重要途径,其本身蕴含着重要的政治属性。

虽然信访问题的历史比较悠久,而且在宪法层面也早已确立其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涉法涉《信访条例》诉信访问题的法律依据已经充分。2005年施行的国务院是我国对信访问题规定最为集中,:“本条例所称信访,也较为权威的法律文件,该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该条例所规范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学界已经形成共识,涉法涉诉信访有着自身的法律属性,和行政信访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应当有较大不同

[2]

。在司法实务中,不少信访工作者也困惑于涉法涉诉信访的身份定位。也许在以往,

信访只是作为一个反映民意的渠道,则我们对其本身的法律规范性要求可以相对较低。但在当前,整个甚至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信访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信访制度进行法治化引导属于历史的必然。而且,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用国务院专门为行政信访制订的《信访条例》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参照使用的法律文件可以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当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独立之后,这一条例显然已经不再适宜成为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主要法律文件。

在政法工作领域,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是政法机关开展信访工作的主要依据,此外,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也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些文件本身并不是广义上的法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从一般信访中剥离,首当其冲面临的就是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中央层面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形式规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让各地

如果从统计学的严格要求来讲,本调研存在着调研对象分布过于广泛,调研样本过小等诸多不严谨之处。这主要是因为课题本身涉密性较强,不便于大规模调研,还因为各地信访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大部分访民不愿意接受调查等客观原因。但除了问卷调查之

外,我们还有大量的座谈、工作汇报等其他资料作为印证,能够支撑我们的调研结论。

特此表示感谢。②本文课题组成员王海霞副教授为本文进行了数据分析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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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诉法涉诉工作师出有名、有法可依。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突破点在于民事执行问题

执行程序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近些年来,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多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甚至法院组织结构为此也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从最终效果来看,当前群众对民事执行问题的满意程度仍然较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民事执行问题是当前不少省份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有35.4%的访民认为执行不到位是其上访的主要原因(见表1),而且在座谈中,几乎所有的司法机关都反映,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的判决难以执行是当前法院常见的,同时又很难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有30.4%的访民中,

年收入在五千元以下(见表2),这些访民对经济因素较为敏感,在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诉讼中,特别在意赔偿金额能否得到及时和足额的兑现。在他们占据法律和情理优势的情况下,一旦手持生效判决但是无法执行,很容易心生愤恨,据理力争,造成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其他信访不同,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对此类人群直接采取有效的强制性措施,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在司法救助不得力的情况下,这种说服的效果往往很差,经常出现反复。

表1

有效【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裁判不公执行不到位

其他合计

缺失合计

系统

您来信访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频率3940331121113

百分比34.535.429.299.10.9100.0

有效百分比34.535.429.299.1100.0

累积百分比

34.569.999.1

表2

有效

5千以下5千-1万元1-2万元2-3万元3-5万元5万元以上合计

缺失合计

系统

您家的人均年收入是多少?

频率3432238781121113

百分比30.428.320.47.16.27.199.10.9100.0

有效百分比30.428.620.57.16.37.1100.0

累积百分比

30.458.979.586.692.9100.0

访民对经济赔偿非常敏感的结论还可以从被调查者基本身份调查中得到验证,根据我们的统计,大2.7%的受访者居部分受访者都是生活在农村、乡镇或者郊县,只有25.7%的受访者居住在中小城市,住在大城市。这一数据能够和表2中的数据结论相互印证,身处乡村的受访者经济基础一般更差,对诉讼中的经济利益更加看重。

因此,我们认为,涉法涉诉工作要想取得大的进展,民事执行问题是一个最大的突破口,同时也必然是下面进一步工作的重点。但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对待。某些时候,民事执行难的产生原因是法官本身存在畏难思想、懒惰思想,致使执行不到位,这种情况在引起政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之后,相对比较容易解决。但在民事司法领域,不少时候确实会出现找不到被执行人(如外出打工等)或者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形。在这种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够理解和认同法院执行的难处。例如,在农村地区非法营运的车辆较多,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肇事方往往本身经济条件较差,难以有效赔偿(不少车辆本身就是报废车辆,自然也没有购买车辆

67

保险),而被害人一方当事人又迫切需要赔偿金来维持医疗和生活。此类案件法院判决不仅难以执行,且如果强制执行不当,甚至还会造成当事人双方同时上访的尴尬局面。类似的情况应当是我们今后工作开展时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机关对死亡赔偿金的的理解极易引发被害人一方的不满。刑事附带民事因为审判机关在案件裁判之前,一般都会要诉讼中的执行问题原本并不是以往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求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付,以换取量刑的从轻处理。但2012年底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做出了列举式规定①,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死亡赔偿金问题。因此,在我们调研时,有法官明确表示,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立法对这一问题已经统一,即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这种理解的后果是会造成被害人家属因为受害人死亡而得到的赔偿金数额大幅度的下降,甚至出现“撞死一个人不如撞死一头牛赔得多”的情况,极易引起被害人一方极大不满。

(三)涉法涉诉信访并不能完全脱离整个纠纷体制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之后,是否真正由政法机关独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是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按照中央的要求,本次改革将涉法涉诉信访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从理论上,这一措施封堵了不正常上访的渠道,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多次上访、重复上访的比例很高,每次信访都以希望开始,失义。根据办案经验,

望结束,一次次的失败打击,使信访者精神状况和心理状态发生异变,也常造成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3]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很多上访者或者是选择特殊敏感时期,或者是采取

极端或激烈的方式进行非正常信访,因此,当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单位明确之后,至少大面积多头上访的局面应当会有所改善。

但是,信访要真正终局,则必然要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不是简单地确立涉法涉诉信访的终局机关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问题。群众之所以上访,是因为自己有一定的诉求。在表面上看,涉法涉诉信访的诉求是单纯的对政法机关处理案件实体或者程序不满意②。但实际上,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处理的原本都是其他途径无法妥善解决的各种复杂社会矛盾,案件的成因非常复杂,虽然强调司法独立,但不少案件涉及的内容确实是法院一家难以决定。在过去,我国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处理模式,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自我处理了绝大部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以往的经验来看,有的案件是属于司法机关办案确有瑕疵,也有不少案件裁判本身没有错误,上访者出于利己的角度,固执地想通过上访改变裁决,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复杂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譬如,在林地权属纠纷、国企改制安置、医保社保等领域,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涉及到不同年代征地拆迁补偿、

的政策认定问题,法院经常需要面临着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的艰难选择。特别是在当前,城镇征地拆迁过程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如果被拆迁户和拆迁方发生纠纷,拆迁方通过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裁决强制拆迁,法院一旦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那么就可能引发众多拆迁户的群体性上访。而这样的问题显然不是法院单方可以解决的。实际上,就陕西等地的有益经验来看,都认为无论是其解决方案都必然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何种信访问题,

[4]

【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我们认为,在涉法涉诉信访独立以后,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如果要求政法机关只注重法律效果,剔除法律瑕疵,这一点难度不大,但一旦案件牵涉到更加复杂的政策问题、体制问题或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政法机关可能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妥善处理,还是需要党委和政府的协调,这种机制如何建立,应当是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①②

2005年2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其中第二条指出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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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构建涉诉信访体制中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

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的难点问题

信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被称为工作难点,以往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经验,同时发现了不少的工作难点。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有些问题无法简单地通过现有制度笔者选择其中的部分问题加以归纳,定性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不求全的改良得到解决,面,只求真正发现问题。

(一)简单的诉访分离并不会明显减少其他信访单位的工作量

中央本次大力推行诉访分离改革,是希望在信访受理环节就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离,将法律方面的问题在司法系统内解决,避免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会影响司法权威、司法独立。表面上将涉法涉诉案件全部由政法机关内部处理,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但看,

实际上,如果不采取其他配套手段,只是简单地进行诉访分离,可能无法减少其他机关的信访工作量。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累计达73.9%的访民承认自己曾经通过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法律方式试图解决问题(见表3),但是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信访,而且还是到党委、政府和人大等多个部门信访。这说明,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实际并没有拒绝处理信访者提出的针对法律判决的异议问题,只是现有的上诉、申诉等司法途径并不能让信访者信服,不能做到息事宁人,因此案件当事人才到处信访,寻求法律之外的救济途径。如果在信访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没有明显改变的大环境下,寄希望于通过信访体制的改革,以切断当事人其他信访路径的方式来达到让当事人选择上诉、申诉来解决问题的目的,这种构想可能很难得到信访人的认同。

表3

有效

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其他合计

缺失合计

系统

您信访之前还尝试过哪种法律方式?

频率413421321282130

百分比31.526.216.224.698.51.8100.0

有效百分比31.526.216.224.2100.0

累积百分比

31.557.773.998.2

,“法律解决纠纷时间长,调查也显示信访方便简单”是66.7%的访民为什么选择用信访而不是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最重要原因,这说明访民非常看重解决问题的效率(见表4)。此外,在对信访工作人“正常法律途径”员的调研中,被访者认为最喜欢通过来获得胜诉的访民只有不到四分之一(23.4%),38.7%的人最喜欢通过“找关系”、36%最喜欢通过“信访”达成胜诉目的,这些数据同样说明了访民的即便是我们进行了涉法涉诉信访分离改革,但当事人为了“方便简单”等原投机心理比较严重。因此,

因,仍然很有可能突破规定,带着涉法涉诉问题到其他有关国家机关非法上访。如何应对这一可能出现的新兴问题,值得政法机关特别关注。【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二)司法腐败和司法瑕疵在信访原因中占有重要权重

根据各地政法机关的反映,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当事人无理取闹的情况,例如在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甚至刚刚立案就开始上访,企图给政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但应该承认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是主流,不仅大量的信访者不认为自己上访是没有理由的,即便是从信访工作人员角度,也有高达58.5%的工作人员认为信访人员“无理取闹”的比率还不到20%。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不少上访案件中,司法机关确实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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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涉执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涉执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舞阳法院执行局

一、涉执信访概况和主要特点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高位徘徊,其中约50涉及基层人民法院,而涉及民事执行工作的信访(以下简称涉执信访)几乎占基层人民法院信访总量的50,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事实上,涉执信访不仅制约法院发展,而且损害法院形象,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涉执信访量呈上升态势,占全院信访总量的比例则有所下降。每年舞阳县法院都会开展集中清理涉执信访积案活动。在2011年底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全力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集中清理涉执信访积案活动;又前所未有的投入人财物防范和化解信访,但受社会大气候影响,涉执信访量有下降态势。由于执行机构案多人少导致办案周期较长,因为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以及广大干警期待已久的信访问题终结机制迟迟未能真正建立,可以预见,在若干年内涉执信访形势仍是不容乐观。

集体访、越级访和缠访闹访量相对平稳,处理这类信访难度较大。其次是越级访占较大比例,有缠访闹访现象,多是上访人“面见高官好办事”、“好事多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作怪,把信访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最佳选择。

进院访占较大比例,重复访时有发生。自开始,舞阳县法院每年适时组织院领导集中公开接访活动,常年坚持每天安排一名院领导和一名中层正职轮流在院信访接待室接访,因而直接进入该院的涉执访较多,占涉执信访总量的七成以上。其外在表现是信访人对法院的信任,其客观结果是有效减少了去市、赴省、进京访。

二、涉执信访的成因

少数执行干警工作作风问题,造成当事人信访。极个别干警依然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甚至与当事人发生口角;有的责任心不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敷衍了事;有的借口案件多,容易的先办、复杂的后办,催得紧的快办、其他的缓办。

个别执行干警业务水平较低,办案效率不高。个别执行干警以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为由,不愿挤时间钻研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凭想当然办事,用老经验办案,不当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引起被执行人、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满;有些干警碰到疑难复杂案件束手无策,暂时搁臵起来,以致时过境迁,失去执行时机,造成执行不能,形成执行积案,酿成涉执信访。

有些申请执行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案件“空调”、“白判”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缺乏常理认知,没有诉讼风险意识,明知被告没有履行判决能力,或者早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仍然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以致缴纳诉讼费增加了负担,胜诉了案件也长期执行无望。甚至有些申请执行人偏执地认为,法院掌握无限国家权力,不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给其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法院的失职。

部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法”位臵颠倒,“信访”不“信法”。一些当事人“权大于法”观念根深蒂固,有着浓厚的“青天”情结,“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不论执行干警是否穷尽执行手段,不论干警是否依法执行案件,如果影响自己的利益,就“信访鸣冤”。有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动辄给中央和省委领导写告状信;有的进京上访和旅游二者兼顾,找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或国家信访局的信访接待部门随意填张信访登记表即开始遍游名胜古迹;有的请在京的亲朋好友拿个身份证就近找信访机构填张信【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访登记表,待信访件层层批转到基层后,干警们忙碌几天也甄别不出究竟是谁办的案件。

案件“执行难”,申请执行人不予理解。“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也是引发涉执信访的主因。有的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就着手转移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早已人去楼空;特困企业或正在改制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强制执行往往会造成企业职工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行外地政府部门、村委会或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时,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处处受阻,遇上述情形,法院不得不中止或暂缓执行,一些申请执行人不理解,遂开始信访。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期望值过高。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有多种司法救济渠道,而满心欢喜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因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所限导致执行不能或不能全部执行到位,就往往迁怒于法院和执行干警。这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尤为突出。

三、涉执信访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涉执信访量日趋增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笔者思考,应着重从六个方面应对。

始终坚持用先进科学理念指导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这一先进的理念武装干警,真正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一是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依法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把执行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推进工作。二是着重强化司法为民宗旨教育。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

建设,逐步增强执行干警的民本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形象意识,严肃处理“冷硬横推”,果断查处“吃拿卡要”,有效防止不作为,坚决杜绝乱作为,促使执行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改善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三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情、理、法兼顾,坚决克服简单搬用法条的倾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四是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执法活动要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五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紧紧依靠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涉执信访问题。

第五篇:《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

(作者:垫江县信访办副主任 田洪武)

涉法涉诉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上访活动。近年来,针对司法机关涉法上访频繁发生,“群体访”、“越级访”、“缠访”等屡见不鲜,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和谐垫江的构建。【涉法涉诉信访调研报告】

为切实有效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去年3月至7月期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深入排查化解涉法涉诉重信重访工作。同年7月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国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区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诣在解决突出信访问题。为此,我市也随即开展了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并组成四十个督导组,对全市四十个区县的活动开展及突出的信访问题,包括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进行督查。我县在这两项专项活动中共有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51件。笔者有幸作为这两项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加上曾有二十年作法官的历史,结合实践形成该调研文章。

我县所涉及的51件案件中,通过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现就案件基本情况作简要的概括分析。

从上访者身份来看:农民39人,职工 3 人,干部 1 人,无业人员 7 人。通过身份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上访老户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农民、无业、下岗或退休人员居多,没有用人单位的约束和时间约束,为他们长期上访提供了方便。且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观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变化,也不能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裁判,容易对司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其中,农民又是上访的主要群体,占上访人数的75%左右。农村是一个经济不发达,法治意识不强、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据有关资料分析,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群众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改革中形成的司法理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存在较大差距,正是这种差距为上访申诉等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尤其以习惯、惯例为主要内容的民间习惯法,要比制定法更具有影响力。当裁判结果符合当地群众认可的社会习惯或者与这种社会习惯所张扬的价值一致时,裁判结果就会自觉得到执行,反之,就会遭到来自习惯法的强大阻力,甚至激化矛盾,引发群众的申诉上访,甚至是重信重访。

从上访时间跨度上来看:10年以上的6件,5—10年的12 件,5年以下的33件,占65%左右, 10年以上的仅占10%左右。超过10年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上访老户,上访之初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结果访来访去没有实现本人的所谓“诉求”,后来感觉自己上访的事,左邻右舍都知道,亲戚同事都了解,如果没讨个说法就罢休,好像无法向别人交待。在此心理支配下,越访越下不了台,越下不来台越访。还有个别老户视上访为乐趣,甚至把上访作为谋生职业,长年在北京为其他上访人提供有偿服务,以维持生计。如上访老户郭素珍、张泽英等,因为房屋确权和房屋继承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后,郭素珍、张泽英对原审判决不服,郭素珍自80年代末起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该案先后被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请求。

从到市进京次数上看:一次的33件,两次的12 件,三次以上的6件。现在上访者大多迷信最高国家机关,将希望寄托在国家最高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机关身上,频繁进京的情况不断出现,有的甚至在10次以上。我国曾历经长期的封建统治,造就了人治大于法治,官大于法,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特色。历史上,拦轿告状、赴京喊冤的故事不胜枚举,仰仗

“青天老爷”为民作主,是被儒家文化浸透的深植于国民骨子里的传统,这种文化传承至今,便是上访喊冤。在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认为“谁的官大就找谁”。一旦有冤,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申诉,解决问题。现实中,媒体也时有报道,某个案件在某个领导的关注下得以较好的解决。这种媒体报道的直接结果,就是更进一步加剧了百姓对所谓“青天”的依赖心理。个别媒体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新闻报道不负责任、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不加以核实即对案件评头论足,甚至恶意炒作,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助推了上访人的上访心理。另一方面,越级访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不足,对下级司法机关不信任,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思想在申诉人群体中普遍存在,一些群众对司法机关工作产生怀疑,甚至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只要败诉就上访。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存在失职或疏忽、工作不细等,也促使申诉人进京上访。

从案件管辖来看:涉及公安机关的6件,涉及人民法院的37件,涉及其他部门的8件。 从上访请求来看: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16 件,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2 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13件,其他请求的6件。

管辖分类和上访请求告诉我们,涉及人民法院的上访率高居不下,以催促执行、催促审理以及反映裁判不公的居多,其中对民事判决不服的又占其中的大部分,一方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中以民事和执行案件最多,另一方面也因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这两类案件信访量最大,审理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当事人上访。此外,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纠纷等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是当前的敏感问题,有些敏感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法院处理有一定难度,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处理不满,往往引起上访。

从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处理结果来看:有3件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存在错误或瑕疵,是通过纠正执法过错来处理的;有34件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公正司法,秉公办案,对此类案件上访主要是通过困难救助和教育稳控来达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司法机关的队伍素质、办案水平与群众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少数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不公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欠妥,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办案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执法形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缺乏耐心和热情,形成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而到处上访;还有些案件重实体,轻程序,拖沓审理,执行难,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上访。这些情况,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汲取教训。

对其他大多数实体处理公正,程序运作规范,当事人仍上访的案件,应当加以客观分析。这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一些问题发展和积累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时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分化、调整。由于政策和法律与经济发展不配套,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突出表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拆迁纠纷、移民安置补偿纠纷等等。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一系列举措,使大量人员失业、下岗,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这些矛盾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的方式解决。尽管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进步,但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当事人普遍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更缺乏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理解。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良心、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的申诉,到处上访。也有些当事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无法接受败诉的后果,一旦诉讼主张因自身过错而得不到完全支持,或者诉讼请求与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有较大出入而败诉时,就又哭又闹。还有

些当事人误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对司法行为寄予过高期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更有些投机型的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存有只要把事情闹大就有利可图的错误思想。他们通过选择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上访,通过串联,组织集体上访,通过肆无忌惮闹访,以要挟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对此类案件主要通过教育稳控、困难救助促其息诉罢访。

二、妥善化解涉法上访案件的做法

通过几个月的活动的开展,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县县委、政府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总体要求,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对

推动“平安重庆”工作的开展,促进涉法上访问题的解决,具有普遍性和借鉴意义。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中央和重庆市部署开展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纳入政法队伍建设考核范围,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了权责明晰、查纠到位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2、领导重视,全面部署。工作中,县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亲历亲为,亲自听案件,亲自解决案件,亲自与上访人面谈,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县委委常委、县委副书记侯宗权同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海波同志亲自主持开会研究案件,确定包案领导把案件的处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目标,责任到位。县委政府对县委政府交办解决的涉法上访案件普遍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诉求和解决意见、措施,逐人建立了台帐,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每起案件都明确了包案部门、包案领导、包案人。并按“五个一”的措施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解决措施,落实稳控责任。

4、多管齐下,攻坚克难。为解决好县委政府交办的涉法上访案件,各乡镇、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效果明显,并探索了一些经验。第一,我县各包案单位普遍落实了经费。如鹤游镇、法院分别各拿出3000元、4000元专项资金解决涉法上访的陈大贤案件。第二,我县绝大部分乡镇聘用信访信息员。通过他们来做信访人员的工作,及时了解信访人员动态,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5、协调配合,全力以赴。我县公、检、法、司在县委政府及政法委的领导下,团结一致,相互配合,工作分工不分家,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优势,全力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上级领导机关及主管部门在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环节上,认真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有效解决问题。如市高院的领导亲自到垫江协调胡中学强拆案件等。

6、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县督导组认真负责,不辱使命,认真听取每一起涉法上访案情,帮助分析案情,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对已经息诉罢访的进行回访,防止反弹,以确保工作效果。

三、化解涉法上访案件的几点思考

当前涉法上访问题出现了新特点,分析研究其形成规律,探索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的办法,对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涉法上访的特点。从我县涉法上访案件的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种类较为集中。涉法上访问题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少,主要反映的是司法机关执法问题,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等等。二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信访群众多是一些弱势群体,主要是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上访的,反映的问题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真正无理缠诉的只是少数。三是上访行为交织着一定的违法性。虽然涉法上访问题大多具有合理因素,但是当问题一时没有解决或案件一时没有侦破或赔偿没有及时到位时,有些上访行为则出现了明显对抗性色彩,上访行为本身

已远远超出上访涉及问题的范畴。四是形式上呈现“三多”性。“三多”即越级上访多、同一问题的上访次数多、上访的部门多。五是问题处置上具有复杂性。很多上访人是多年来四处申诉的,上访次数多达到十几次甚至几十次,而且是同一信访问题重复多次、多部门频繁上访,在基层没有处理好甚至激化矛盾,致使问题越积越深,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二)当前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涉法上访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矛盾冲突的综合反应,是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我县涉法上访案件分析,产生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至少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必然带来更多的涉法上访问题。党的十七大确定了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翻,人均GDP从1000美元增长到4000美元的战略目标。这一时期既是经济腾飞的重要战略机遇发展期,也是社会结构变动最剧烈、各种矛盾最突出的时期。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日趋多样化,社会生活中矛盾和冲突以及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应运而生。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政法机关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这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社会客观因素之一。

第二、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或正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一方面会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来表达诉求,另一方面也必然会习惯性的寄希望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很多人认为信访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这也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内在客观因素。

第三、预测应对及排查化解的工作体制不完善。当前涉法上访问题的大量出现,绝大多数是由于信访案件预测应对和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引起的。目前,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及政法机关都设有专门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不见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的设置不尽科学,它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也诱发着更多信访行为的发生。加之,现行信访体制和机制决定了信访部门仅具有接访权但没有处访权,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断地进行信访。这是导致涉法上访的体制原因。 第四、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及其纠纷出现新特点、新变化,调处工作乏力。当前矛盾产生以致激化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或多或少与某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察、失误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矛盾的对立面,由以往大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或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正在向某些社会群体直接与党委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演变。矛盾的表现程度趋于激化,对抗性增强。面对这些矛盾的新特点,有些地方在调解工作中没能贯穿“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主观上不作为、消极作为的表现逐渐暴露,加之调解机制的不适应性等,无疑增加了调处工作的难度,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成效,导致了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

第五、执法方面的原因。近年来,诱发、滋生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杀人、伤害、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犯罪居高不下,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职业化犯罪进一步蔓延,经济犯罪、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政法机关有的因内部办案程序、方式、手段的设置等不科学,加之人员力量、经费不足,一些案件往往因缺乏证据或主要犯罪嫌疑人逃窜而无法侦破,受害人一方精神侵害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弥补,受害人在急切求得解决的心理支配下容易引发涉法上访问题。主观方面,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工作拖沓,执法不规范、违反程序,个别干警办案不讲方法,不考虑办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甚至知法犯法,引起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不满,最终导致当事人上访。

第六、上访人自身的原因。有的虚荣心强,多年上访没有讨回说法,怕周围邻居朋友笑话,助长了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信念。有的没有固定的职业,在社会上没有地位,通过上访获

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有的思想明显偏执,认为自己提出的要求都是合理的,政府应该给予满足。还有的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由被同情者走向了法律保护的对立面等等。 第七、徇私枉法、利益驱动问题。有的干警在办案中,存在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问题,导致冤假错案。尽管为数不多,但影响和后果严重。还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依法办案,甚至按照领导的意图办案,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 第八、有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抓落实不够。个别地方的领导对化解涉法上访问题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特别对人案分离案件,推诿、扯皮。对上访人提出诉求尤其是补偿过高的,怕引起连锁反应,从而解决的决心和力度不大。

(三)解决目前涉法上访案件的建议。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不仅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而且是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标本兼治的方法,从源头和根本做起,建立预防、处理的长效机制。

第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把预防和化解涉法上访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来考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我们化解涉法上访工作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二、必须切实强化领导。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关键在领导,关键在“一把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化解涉法上访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一项极为重要、极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全面掌握本辖区、本部门的涉法上访情况,研究解决涉法上访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如涉及人案分离的案件、瑕疵案及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案件等,特别需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第三、必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良好的执法环境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政法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保障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在加强对公、检、法各部门执法监督的前提下,切实防范干涉其具体案件的现象发生,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各级都要建立补偿、补助、补救之类的救济基金,确保涉法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事实证明,这是关键之关键。

第四、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有法必依;要建立健全执法考评机制,确保执法必严;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违法必纠。此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信访方面的制度。如: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信访信息预测预警体系;完善法律援助介入信访制度;上级指导协调机制;完善接访制度;坚持“一把手”接访制度;点名约访、巡回下访、反馈回访、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无理缠访案件处理机制等等。

第五、必须切实提高执法主体素质。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当前要通过全国政法部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下大力气切实把执法队伍进一步建设好,使之与当前形势任务的需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需求相适应。

第六、必须不断探索和创新科学得当的工作方法。化解涉法上访工作,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行为科学。包括法律学、心理学、教育学、语言学、行为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来不得半点浮躁浅薄。必须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学会做人的工作,学会换位思考,学会说老百姓话,特别是要善于把法律政策变为上访人能听懂能理解能接受的语言来传达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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