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

来源:策划书 时间:2016-08-23 09:03: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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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一)
小区配套费有关问题解答

小区配套费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何有些小区,供电公司不能直管到户?

自2002年1月1日国家取消供配电贴费政策后,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均由开发商自行根据供电方案投资建设,自行管理,供电企业与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实行总表计费,执行小区居民生活电价,每度电让利3 分钱,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分界点划分。截止2011年上半年我市共有此类小区70余个,建筑面积300余万平米,供电容量30余万千伏安,涉及用户4万余户。

如果供电公司对此类居民小区直管到户,需要对居民小区供电设施整改验收合格、进行造价评估,供电企业与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进行资产移交后,将供电设施产权划分到每户居民的电表,这样才能实现直管到户。供电企业要接受用户的设施资产,还需支付33%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增加巨额支出负担。目前,山西省电力公司还未出台居民小区供电设施移交有关政策。

二、小区配套费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从阳泉城市住宅小区电力配套专变供电运行的实际看,这种以业主作为投资主体,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并在建设后移交业主的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模式,由于其设施的工程建设、产权归属、维护管理、

更新改造等问题没有得到理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住宅电力配套工程未按规范建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供电部门一般对城市专变供电住宅小区采取间接供电的模式,小区高压供配电设施接入电网由电力部门进行技术把关,电网接入点以下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掌握。一方面,因房地产开发商只管开发建设而不管运行和维护,为节省投资,从其自身的商业利益出发,往往采取降低低压供电设施配臵和扩大配电设备供电半径的办法,降低开发成本,导致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不合标准。同时,在设备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上也不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电力部门不参与建筑综合验收,只在接线前负责对住宅电力工程中的受电装臵(即直接接入电力系统的部分)进行验收,具有局限性。

2、电力配套设施运行维护矛盾突出,小区居民负担重压力大。首先是运行成本高,小区居民用电负担加重。由于专变供电设施的产权归业主所有,按相关政策规定,电力部门不负责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业主只能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用电管理。同时,开发商电力配套设计、建设不专业,在执行相关标准上打折扣,造成小区供电运行中损耗大,既提高了运行成本,加重了居民用电负担;又造成了资源、能源的浪费,不利于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根据调查显示,阳泉市住宅小区专变供电损耗一般在15%以上;为弥补供电损耗,专变小区用户每度电价一般提高到0.60元/度以上,最高达到1.0元/度以上,单位电价比公变用户最高超出一倍以上。其次是维修改造费用难以保障,

业主压力大。按照现行国家电价政策,供电企业的成本不包含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供电企业难以承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因而专变供电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费用只能由小区业主承担。供电设施是消耗性资产,其机电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十五年左右,同时,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在设备选型等问题上标准较低,可能随时暴露一些问题,这使小区业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

3、电费亏损普遍严重,小区用电管理困难。我市城市住宅小区专变一般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用电管理。根据调查,目前,全市80%以上的物业公司专变住宅小区电费处于亏损状态。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小区即使在加收相应的代收代缴管理费后,每月电费亏损仍在4000—5000元左右。一部分物业公司为维持小区供电的正常运转,采取牺牲其他的经营利润的办法来弥补电费的亏损,在实在难以为计的情况下,不少物业公司选择倒闭;一部分物业公司采取拖欠电力部门电费的办法来转嫁问题;还有一些物业公司甚至关门卷款走人,导致小区经常停电。在此情况下,绝大部分业主虽然按时缴纳了经加价的电费,但仍须时刻面临因小区总表欠费造成停电催费的担忧,合法的用电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成为困扰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最大的问题。

4、难以实现通道资源、装置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电网发展的统一规划,造成开发商对小区供电设施投资的不公平性。2002年1月1

日国家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后,一方面,用户申请用电容量、供电回路数和供电电压等级缺乏约束,造成盲目扩大申请容量,超标占用通道资源,很难实施通道资源和装臵资源的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城市电网发展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为适应小区房地产的发展,造成带有较强的被动性,而不能立足整个城市的建设,立足整个城市的发展,科学、超前地实现城市电网的统一规划,不利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专变供电的模式下,由于供电企业缺乏用于支撑用电扩充的资金来源,房地产开发建设用电扩充而引起的同级或上一级电力设施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负担,由于小区建设所处的地段不同、供电环境不同,住宅小区在电力设施建设成本上差异很大。以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的城区商品房小区为例,同规模小区开发,因区位环境和电力网络设施条件不同,按规范建设,投资总额最多相差500万元左右,造成了房地产开发在小区电力设施投资和电力配套建设投资上的极不平衡,导致房地产开发不公平竞争。

由此可见,城市住宅小区专变供电模式事实上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发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问题,若不及时予以治理和规范,长此以往,将积重难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意义:

目前,小区配套供电已在辽宁省、山东省和长春、青岛、郑州、兰州、北京、天津、哈尔滨等地逐步推行,省内太原、运城等城市也正在全面推行。从这些城市公变改革的实践看,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显著成效。

一是确保了电力配套建设规范标准执行到位,提高供电质量及可靠性。改革后,由于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运行承担更多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所以必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避免了改革之前开发商只关注建设费用而不注重建设质量的情况,在供电容量、供电方式、电源回路等各个方面促进住宅电力工程按规范建设。新建小区均实现电缆网络环网供电,有效增强抵抗自然灾害及外力破坏的能力,大幅提高了供电可靠性;严格按照规定为住宅小区提供了双回路供电,即使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施双回路供电的,也作好了规划。

二是全面提高了住宅小区配电网安全运行水平。改革前,开发商自行选用设备材料厂家众多、型号繁杂、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良莠不齐。改革后,实行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工程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管理,使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在设备配臵及材料选用上进行全面规范,设备型号及配臵相对统一,设备品质及性能得到保证,极大地方便了运行维护管理,供电设施的档次得到提高,全部采用小型化、无油化、智能化、环保节能的设备,并按规定配备了自动化装臵系统,实现了供电设施智能化。

三是规范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开发商对供电设施投资的公平性。改革前,房地产开发在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投入因地而异、因项目而异,单位造价差异较大。改革后,开发商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根据统一的收费标准按类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既规范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的出资界面、收费行为,又有效地解决了解决了

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二)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

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

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

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配套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料费等其它费用(临时供电源除外)。

七、开发企业缴纳的供电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房价之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电设施配套费。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前供电企业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三)
电力配套费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供 电 工 程【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

【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二〇一三年×月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 项目供电工程,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供电工程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本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公建方米,地下车库 平方米,其余开发面积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承包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直至竣工供电,以及供电后向沈阳供电公司移交托管。

1、临时用电工程

临时用电,从上级电源供电分界点到低压计量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线路架设、箱式变电站的购臵安装及其附属设备低压计量箱等的购臵安装,且乙方负责办理用电手续,甲方配合提供办理所需的资料。

2、正式用电工程

正式用电,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开闭所以及各个箱式变电站电缆敷设(开闭所土建不含在内),最后由箱式变电站到供电局规定的低压电源分界点,包括供电设计、箱式变的土建和设备、电缆的敷设、配套设施(低压电缆分接箱)安装及调试等。具体详见设计图中的全部内容。

3、本工程相关的用电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技术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

2、乙方按照有关电力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乙方按照沈阳供电公司的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验收合格。

第四条:合同工期

1、临时用电工程:工期个工作日,自预付款到帐次日起开始计算。

2、正式用电工程:按照甲方的开发进度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的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综合单价为住宅/公建/平方米,地下车库 元/平方米,一期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

实际结算价款按规划审定的建筑使用性质、面积,及上述综合单价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规划局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多退少补。

3、综合单价以沈阳供电公司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基准,根据辽宁省及沈阳市发改委的文件(辽发改价格函字[2004]95号及沈发改价格[2005]257号)规定,经营性用房(即公建)供电容量配臵按40w/㎡,如增加供电容量,则按照超基本配臵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若项目中有超容部分,待沈阳供电公司图纸设计后,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4、因沈阳市发改委正在起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故

【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

此综合单价仍按现有标准核准执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最终综合单价以沈阳市发改委正式下发的文件收费标准再行议定,执行多退少补原则。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根据沈阳供电公司规定,配套费首付款的20%是按照总报装建筑面积×80元/㎡×20%,地下车库打折部分在交第二笔配套费工程款的时候再行扣缴。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按如下条款支付工程款。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大写: )作为预付款,缴纳后乙方开始组织设计及临时电源施工。

3、临时电源施工竣工,甲方建筑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 元(大写: )。

4、完成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写: ),乙方负责完成外线验收及送电工作。

5、乙方替甲方向沈阳供电公司缴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部分的发票由沈阳供电公司开具给甲方;乙方负责施工部分的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

6、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若因乙方原因,上述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影响甲方正式用电,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7、若因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现场塔吊未拆除、有超高余土或土方未及时回填、未按规定时间指定现场±0等导致施工队进场无法作业的事项、设计变更或外网线路走廊占地挖掘手续办理等原因),使 项目的临时用电和永久用电的设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以及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误,影响正式用电使用,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用电手续的基础材料,并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2、甲方负责缴纳临时用电接电费,该费用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窗口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3、甲方负责购买临时用电低压计量电度表,该费用由供电公司计量处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供电公司收取的小区配套费需不需要交税】

4、甲方负责委派专人协调乙方与施工区内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协作。

5、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报批所需的资料及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7、甲方负责办理与工程有关的证件:黄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批件(道路挖掘施工手续、园林绿化审批手续等),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8、甲方负责提供±0的施工场地,无超高的建筑余土及建筑垃圾,保证场地平整无障碍物,甲方负责协调确保无交叉作业情况并通知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甲乙双方认可后施工和送电时间顺延)。

9、甲方负责无偿提供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井永久性使用用地,甲方负责办理外网线路走廊的占地手续及费用。

10、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开闭所永久性用地及足够面积和满足使用条件的开闭所永久性使用房屋。

11、按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七条: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供电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

2、乙方负责提供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查批准的电力施工图纸和相关配套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乙方负责购臵工程所使用设备、器材、线缆等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管理部门要求。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保证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做好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

5、甲方在与电业部门缴纳费用、购买电表等有困难时,乙方积极配合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沈阳供电公司验收的标准。

2、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乙方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乙方按照国家相关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若出现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设计院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所发生的更改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3、工程验收合格供电后,乙方无条件将工程移交,即10日内移交施工现场,15日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和剩余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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