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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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条件篇(1):法律论文:论民事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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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民事起诉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正确把握民事起诉的条件,对于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解决群众告状难或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是从四个方面对民事起诉的条件进行深入阐述。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起诉 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论文论文参考网”①因此,正确把握民事起诉的条件,对于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解决群众告状难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民事起诉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起诉人首先必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民事纠纷的起诉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即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城镇个人租赁、生产经营者。其中个体工商户是家庭生产经营的,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业主为诉讼主体;依法登记字号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其字号为诉讼主体,其负责人为代表人,无字号的可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也可由推举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应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推举书。此外,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时,应明确其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民诉法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交往的独立的非法人社会组合体,即非法人团体,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和合伙型联营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厂、门市部等;(4)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各地的分支机构;(5)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6)经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认可,正在筹建或有待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7)经合法登记核准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8)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生产组;(9)机关法人所属的依照专门职能成立的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机构,如管理站、监督站、咨询部等;(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生产加工和服务性社会组合体,如装运组、修理组等;(11)破产和倒闭企业的清算组织;(12)依法成立的群众自治组织,如社区居委会、律师协会等;(13)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等。2、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必须是他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或是对该民事权益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职责者。这就是说,起诉人提出的请求是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又必须是我国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如果起诉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诉讼标的不属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则依法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人起诉时,应首先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自然人的要实有其人,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要明确;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确实存在,其名称、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要明确。其次,被告必须是侵害了原告合法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有关民事权益纠纷的人。第三,被告必须是在民事争议中依法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实际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也有、也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该诉讼标的中的义务承担者。没有特定明确的被告,便无人应诉,人民法院就无从进行诉讼活动,原告也就达不到起诉目的。一般情况下,被告是不难确定的,但有些纠纷中的被告需经过慎重的审查研究才能确定,如:1、企业法人倒闭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成立清算组织而未成立的,债权人诉求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清债的,应予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如因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成立清算组织,而使债权人无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涉及倒闭企业的诉讼时,应将主管部门或单位列为被告,承担应由清算组织承担的义务,这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2、对于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先于所属企业消亡的,在涉

民事被告条件篇(2):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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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百三十四条、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七条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四条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民事被告条件篇(3):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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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事实,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比如婚姻纠纷,婚姻缔结的时间、双方感情状况。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害后果。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地点,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理由,指提出诉讼的原因,比如要求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赔偿,是因为对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对方迟延交付货物。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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