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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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共10篇)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一):

请指出下面一段文字中的语病,并加以修改。
  ①今年6月份是第十个河南省“安全生产月”,煤矿安全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②对此,河南省副省长陈雪枫说,目前我省对煤矿事故实行“零容忍”,提出要坚决贯彻落实“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③走出“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正常、煤矿事故具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死亡一两个人对矿长影响不大”三个认识误区。④同时,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变“事前防范”为“事后惩处”,⑤并按照“零容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各类死亡事故即便是1人事故也要严肃追究。
修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改为“河南省第十个”
②在“落实‘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后加上“的安全理念”。
④把“事前防范”和“事后惩处”的顺序调换。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二):

(初中政治)我国法律体系按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哪两类法律?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三):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商场保安员的职责是保护商场的货物安全和环境安全,不是执法机构,擅自打人
行为属于执行公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B.我们强调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的贡献上,并不意味着忽视和否认对自身价
值的追求和社会对人的尊重与关心。
C.在北京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说:“在扶贫助教期间,农民们向我们
吐露了心声。农民们的话对我们基层干部很有感触。”
D.许多青年人热心于世界科技的发展,他们有志成为世界知名学者,他们对国际的
重大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

D

A职责……不是执法机构,搭配不当;B“忽视”和“否认”不构成并列,应为选择关系;C末句应为“我们基层干部对农民们的话深有感触”。)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四):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
A.商场保安员的职责是保护商场的货物安全和环境安全,不是执法机构,擅自打人行
为属于执行公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B.接二连三的弊案和丑闻,民进党当局的形象受损,公信力下降。岛内一家媒体所作
的最新民调结果显示,六成民众对民进党的表现表示不满。
C.本次“海交会”紧紧围绕“生态、绿色、品牌”为主题,在保留“冬季瓜菜”主题
的基础上,增加了花卉、农机、旅游业、房地产等内容。
D.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不足问题,关乎自主创新国家
战略的成败,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D

(A项,“……职责……不是执法机构”主宾搭配不当,“擅自打人”主语不明。B项,成分残缺,在“民进党局的形象受损”前加“致使”。C项,“紧紧围绕”“为”句式杂糅,可将“紧紧围绕”改为“以”,或将“为”改成“这一”)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五):

试论述三段论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 问题 急求答案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大项通常用“P”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中项通常用“M”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三段论的词项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任何一个三段论,必须有也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
  第二、任何一个三段论,其中的每一个词项必须也只能在两个性质判断中各出现一次.
  所谓法律推理,简而言之就是判案说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与形式.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即以法律规则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它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又称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近年随着人们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实质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对有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权衡与选择,以寻求、确认判案的大前提.这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权衡确认的新推理方法被称为实质法律推理.公正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方法的生命力胜过观点,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1.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法律推理的含义、特点,民事审判中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局限性,不能适用通用推理形式的情形,以及如何通过实质法律推理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与观点,偏谬粗疏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8400字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种类及其在民事审判的适用情况
  法律推理指推理的一般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结论的思维过程,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已知判断,大前提);人是生物体(已知的事实,小前提);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推出的新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为:A是B,如果C是A,那么是C是B2.具体到法律领域,其推理方式行为:法律规定加案件事实,产生判案结论,因此,用通俗浅显的话来说所谓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则是指法律理由及其相应的案件事实3.任何一个合格的判决书,实质上是一个适用法律推理以得出判案结论的过程.法院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调解也是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讲理为基础).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甚至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提供了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说明了判案结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根据推理形式的不同,法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三者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情形也大不相同.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在成文法体系下是唯一法定允许的通用推理方式,也是最普通是最基本的推理形式,它是指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的推理,标准的方法与形式是三段论式推理,在审判中通用的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又称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小前 提),从而推导出裁决结果.例如,《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大前提),现甲(债务人)与乙(债权人)之间具有借款合同,但甲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小前提),乙提出甲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推理结论是“甲应履行还款义务”.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领域里,所谓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绎推理,这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做出判案结论的大前提和根据,一个案件的判处结论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实根据也要有法律根据.
  通用的演绎推理形式虽然简单,但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却有着十分重要,非常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有:首先,判案结论在逻辑形式上无懈可击,它不再需要其他的间接推理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因而使判决具有客观性,这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作用.正如黄明耀教授所说:“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主要根据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其次,这以法律规则为起点的推理模式,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科学完善的制定法基础之上,因而对法制的健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然是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与起点的法律推理虽是成文法体系下通用的推理形式,是判断说理的基本方法,却也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因此这种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客观规律,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其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所以一切A都是B4.由于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通过具体的个案,证明某种普通性的东西,因此在成文法体系下,在民事审判中一般没有适用的余地.它只是在判例法体系的国家里被广泛使用.推理形式为:A1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A2被判成B也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因此所有A类型的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
  归纳推理的方法在民事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具有十分重用的作用.它将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列,对此,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先进的理念进行归纳,提练,抽出带有共性的特征,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制定为新的民法规范.通过这样一次又一次的归纳推理,使民法研究走向深入,民事立法得以逐步完善,民事审判随着时代的脚步一步一步地迈向未来,而永葆活力和青春.
  归纳推理也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其结论只是一种可能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民法适用的安全性造成冲击,由其是法官素质不高时,容易在思维径路,选择归纳对象上出问题.
  (三)类比推理
  虽然我国新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比推理的判案方法,但是法官在其它领域仍然允许使用类比推理这种逻辑思维方法,尤其是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我国该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法律依据常显不足,类比推理成为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不得已的逻辑方法.
  类比推理的形式具有双重性,近乎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的一种推理形式,先通过归纳总结,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则,再运用演绎推理将案件事实涵盖于法律规则之下得出判案的结论.例如,《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较为原则,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欠缺规定,甲与乙斗殴,被乙致伤,如何赔偿?在实务中,法官往往类推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操作过程是:第一步先比较打架斗殴导致伤害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异同,归纳出它们具有共同的属性,即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步,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赔偿标准,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则有此规定;第三步确认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后,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得出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因此类比推理在民事审判中常常被用作填补法律漏洞.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必须慎重使用类比推理,类比对象必须确切、相似,类比方法必须科学、可靠.否则容易犯主观擅断的错误.
  二、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在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
  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条件,为大前提的演绎推理法律允许的一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判案结论要有法律根据,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规则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没裁判标准.它在判案说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效,十分明显,严谨的三段推理论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程式化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定在审判中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有效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但是,严峻的现实已告诉我们,民事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不可能包罗万象.生活中的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永远不能为法律规则所涵盖.在很多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和那些比较边缘性的民事纠纷面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则捉襟见肘,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就民事审判而言,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不能满足复杂民事案件的需要.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三段论虽然具有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却是仰赖大小前提的正确性.民事法律规则即是裁判结论的法律依据(大前提),又是对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而判决理由的核心内容无疑是选择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待决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即确定判断说理的大前提就成为法律推理的关键,对于大量的普通、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来说,法官比较容易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民事立法方面则属空白点,或词意模糊,规则不明,这时如何选择大前提就成为难题,通用的演推理方法已无法解决民事案件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前提适用于某一案件事实时,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公序良俗、于法理不通.这时就不能再适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在三段论式的推理中,如果大前提选择错了,结论自然不会正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所有的斯巴达人都是聪明人;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聪明人5.推理的形式并无疑问,结论自然不会错,但是大前提的谬误则是显而易见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无法保证大前提的真实、可靠.
  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不能适用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社会正义的需要,公共福祉需要相矛盾,相冲突时,不能再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条件和大前提.冲突发生时,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应服从于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公共福祉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立法者在确定一般民事制度时也更设例外性规定以合乎社会的需要.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又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辨认或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实践中社会的特殊需要表现为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秩序的需要,公共福祉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社会安全与稳妥的需要,总而言之,是社会需要.一般法律规范有时有不能一贯到底的情形,法律规范与社会需要时有冲突.冲突发生时应服从社会需要,换而言之,应考虑社会效果,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绎推理因正义和社会需要而停止,更设例外规定,这样的规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举不胜举,又如在执行时,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但应当为其保留必在的生活用品,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基本生存权优于债权.
  这些例外性的规定,充分映证了民事审判中应当考虑维护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的需要.在选择大前提、确定法律依据时,我们也应充分考虑这一民法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得出看似必然的结论,不去考虑判决的实际效果.
  另一方面的不能适用三段论式推理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冲突,如,此法律条文与彼法律条文不一致.2、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4、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5、对同一个案件即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规则又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原则,并且可适用的规则与原则相互冲突.
  三、着力开展实质推理、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变迁,现代民法在理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理性经历了一连串的打击之后,人们开始对演绎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表示怀疑,如承认成文法,制定法的局限性,从认为法官判案犹如法律的复印机,到承认法官可以能动地解释法律,甚至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否认法律,法律规则不是一层不变的圣经,而仅仅是判案的依据,通用的演绎推理方法在现实生活的需要面前也会捉襟见时等等,这些变化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探讨如何能动地运用新的推理方法以弥补三段论式推理的不足,即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情况5,当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其固定的局限性,常用的形式推理不能满足公正司法的需要时,运用辩证的方法,进行实质推理,在一定框架内寻找和确认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根据,无疑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
  所谓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或数个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断中通过辩证选择其中的一个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推理,它依据的是事物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故称为实质推理6.在民事审判中因出现上文所说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适用某法律规则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结果等不能适用常用形式推理时,则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进行实质推理时应当考虑到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规则的民法价值取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兼顾社会的公正要求和道义原则,最终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推论中作出选择和决断.
  当民事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在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民事法律规则时即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选择好大前提,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
  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当民事审判无法可依时(当然不包括刑事审判),法官有时也需要依据公理来推理选择,公理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
  正是因为实质推理有上述的特点,使得实质推理成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审理民事案件,寻求,确立判案依据,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下面的案例及笔者所在法院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审理的系列为农民工清欠工资的案件足以说明这样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例证一,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某些医生作手术不是靠技术而是靠胆量”,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但这却是一些地方的事实.由于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医术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受害病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肇事的医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其他医生更不能从中汲取任何教训.但是不少法院对此的反应是无能为力.为什么?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有学者指出这一行政法则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得过窄,规定医疗事故只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特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差错”的话,即使医生有过错,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在这个行政法则被修订之前就没有任何办法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从法理上说,有医疗差错就是做了错事,做错事就是侵权,有过错或疏忽就是有可归责性,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道理其实不复杂.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和新市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中认为“门诊部的行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说明医疗单位在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这个判决,我们可以说,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修订之前是有办法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精神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不适用与我国基本法律和法律精神有违的某个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审理是正确的、公正的.
  例证二,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04年8月21日至22日,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是马克主义活的灵魂,是现代民事审判应秉持的思考方法,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以及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笔者所在的中院根据党中央、省、地委提出的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案件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依据,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1月,笔者所在的中院在对村办破产企业进行执行时,多次遭到该村115户村民的阻拦,经查,该企业在成立时,因资金短缺曾向这115户村民借款28万.在申报债权时,村民们并不知道申报债权这些对他们来说拗口而又陌生字眼的具体意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所以他们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案件业已处于执行阶段,其要求依法应当驳回.但破产企业曾向村民借款未还却也是证据确凿,依实体法规定,债权人理应将执行所得财产分羹予115户村民.当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中院没有无视案件的具体事实,拘泥于法条,机械地按通用推理的思考方法驳回115户村民的要求,而是以应当建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等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为依据,再三给债权人做工作,最后经过中院的努力,债权人与115户村民达成协议,答应从执行所得财产中分出28万给115户村民,通过中院的工作,协议得到顺利的履行兑现.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结快审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仅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笔者所在中院就为3729名农民工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血汗钱”近200万元.而笔者所在的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17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200万元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在运用实质推理的思维方法打破以往传统作法,创新上述工作方法时,笔者作为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曾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经过于再三的犹豫与权衡:虽然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与实质推理的辩证方法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法条并不是必须绝对执行的圣旨.但我国的法律制度毕竟是成文法系,依法办案,三段论式推理是当代法治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很多人已习惯一层不变地执行法律条文,而且万无一失,若严格遵守三段论式的推理,机械地以法条为前提断案,就算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明显不合理,那也是立法者的过错,与法官无关.同时严峻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是法盲,不知告,不会告,那些工资即是他们的血汗钱,也是他们一家老小企盼了一年的全部经济收入.面对这样的事实,若再拘泥于法条,无动于衷地机械办案,那么法院的司法救济将会变得苍白无力,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将会形同虚设.这即违背了中央关于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又与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再三权衡,司法为民的宗旨给了院党组智慧与勇气,使身处矛盾中的我们最终有了合乎社会需要,合乎民事基本原则与立法原意的正确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实质推理容易发生的谬误主要来自情感因素和偏见的影响,即法官违背理性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应防止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绝对遵从法律规则,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遇到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也拒绝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作出破例处理;另一种情况则是滥用裁量权,这两种极端都不可取.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很高,办案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实质推理时尤其要防止“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的倾向,即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的案情,使审判活动及其结果能在客观上符合社会现状及其发展的综合要求. (宋效国 祝玉芝)
  注释:
  1、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第39页.
  2、雍琦著:《审判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第131页.
  3、张骐著:《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1页.
  4、同2,第137页.
  5、葛洪义著:《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4页.
  6、于大水著:《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4页.
  在审判工作中,不能把定罪三段论视为一般三段论,定罪三段论是在审判工作的思维实践中总结出一种新的推理形式,定罪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定罪三段论;罪名定义;推理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六):

价值判断(下列各题的叙述中,都包含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者是行为选择,请予以判断,在括号内写明“正确”或“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1)近年来,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如重新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召开有关校园安全会议、开展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等。有了这些保护措施,未成年人就能够健康成长。
判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小雯说:“太棒了,这次测试成绩又进步了,这学期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好朋友小颖问她:“喂,你为什么进步得这样快?”她微微一笑,回答道:“学习是我的责任,我就要承担。”
判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判断:错误
理由:①未成年人生活的环境是复杂多样的,在成长的过程中,时常会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密切配合,更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努力。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召开有关校园安全会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等保护措施,只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而要真正收到良好的效果,还需要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增强保护意识,提高保护能力。
(2)判断:正确
理由:①在社会生活中,不管自己扮演什么角色,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承担责任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②小雯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勇于承担,是对自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七):

在安全隐患存在的情况下继续开工作业,如果因为该隐患而发生安全事故,应该追究主体单位的责任还是当事人

分情况:1、如果当事人知情,应追究当事人和主体单位的共同责任,因为单位知道还允许当事人开工,当事人明知有危险而不举报;2、如果当事人不知情,那么应该追究主体单位的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八):

读正确下面的词语,再按一定类别归为三类.
新型 研制 追究 优越 完善 安全 艰苦 矿山
河道 公司 铁路 发明 事故 沉重 控告 开发 责任

名词 矿山 河道 公司 铁路 事故 责任
形容词 新型 艰苦 安全 沉重 优越
动车 研制 追究 发明 恐高 开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九):

下列各句中,划线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3分)
A.“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再次暴露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人们对这场本不该发生的事故 痛不欲生
B.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孩子产生影响,所以家长一定要说话算话, 一言九鼎 ,做孩子的榜样。
C.流水、蛙叫、鸟鸣、牛哞,与 空谷足音 般的音乐融合成奇妙的自然音响,湖面上升腾
起淡淡的薄雾,宛若人间仙境。
D.鲁迅的作品具有思想启蒙作用,他在文学艺术领域的成就 登峰造极 ,因此成为中国民族魂的象征。

D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____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单选题)(十):

关于侵权责任法上有几条看不懂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4条我看来看去怎么感觉都是在重复说明一件事由不同处理方法?请明白的举个例子说明下,谢谢啦

  这指的虽然都是侵权损害的约定,但区别是明显的,不是一种因果关系与承责方式: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且造成了同一后果,则是连带责任。比如:两人同时打一个人,是共同侵害。两人的责任是连带的,如果一人无力陪偿,那么另一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共同侵害实施了侵害行为,能够确认是其中一个行为,由其中人一承责,不能确认则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三人打一个人,都是用拳击,而其中一人用了石头,致人死亡了,如果确认是其中的某为所为,则由他一人承担死亡后果的法律责任。但指不出来,其它二人也就承担。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人被击死亡,二人一个拿石头,一个拿砖头,分不清谁打死的,两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规定明确了多人侵害要确认确定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或分不清就要平均按份承责了。
  这是很明确了的还怎么分不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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