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主体责任内容

来源:制度 时间:2018-11-15 18:00: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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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主体责任内容(共9篇)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一):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必须

[     ]

A.使公有资产的绝对数量增加
B.使公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
C.使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D.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D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二):

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不能够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为( )
选项:
a、债务人
b、债权人会议
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d、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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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 )论处.
选项:
a、行贿
b、让利
c、送礼
d、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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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破产费用不包括 ( )
选项: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权人为参加破产清算的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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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1775年,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 )一书中.
选项:
a、《世界经济年鉴》
b、《煤炭经济法》
c、《自然法典》
d、《公有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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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对(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选项: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不能够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为(C )
选项:
a、债务人
b、债权人会议
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d、债权人
--------------------------------------------------------------------------------

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A )论处.
选项:
a、行贿
b、让利
c、送礼
d、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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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破产费用不包括 (C )
选项: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权人为参加破产清算的开销
--------------------------------------------------------------------------------

题号: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1775年,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C )一书中.
选项:
a、《世界经济年鉴》
b、《煤炭经济法》
c、《自然法典》
d、《公有法典》
--------------------------------------------------------------------------------

题号: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对( B),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选项: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三):

人性的理解?
每个人对人性是怎么理解的?

人性本善
儒家是一个完整的哲学系统,以人性论为其核心,上承天命观,下启伦理学与各种应用哲学.《中庸》开宗明义肯定这一系统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此中理解之关键在于:“何谓人性?”
  关于“何谓人性”一问题,古今各家各派言人人殊,难求共识.儒家的看法呢?论者常以“性善”或“人性本善”答之:这若不是用词不当,就是欠缺考虑,不然竟是不负责任了.任何哲学理论皆须兼顾三条件:基于经验观察,合乎理性反省,指示理想途径.而“人性本善”岂能漠视人类与个人的罪行恶迹,岂能合理说明人在面对善恶时之挣扎,又岂能昭示人群行善避恶之必要与人生幸福之所依?
  因此,本文主张:儒家(指古典儒家,主要包括《论语》、《孟子》、《荀子》、《易传》、《中庸》五书)对于人性的看法是“人性向善论”.以下依次说明:何谓人性向善?其正确性,亦即符合儒家原典的程度,如何?以及就其适用性而言,能否对实际人生产生启发作用,甚至对现代化发生一定的助力?
  一、何谓人性向善
  谈到人性,立即面临一个明显的吊诡,就是:一方面人有共同的本性,另一方面这个本性又难以掌握,因为它显示为一种趋向.以下略作说明.
  我们对于人类以外的天下万物,都可以问:“它是什么?”因为万物不论是具有物质,具有生命,或具有意识,如矿物、植物或动物,都有明确的“本质”,可以让人清楚理解.唯独对于人,不能询问:“人是什么”因为人的意识达到反省阶段,展现自我意识,可以以自我为中心,从事自由的选择.人的选择构成了人的内涵,因此若由先天界定“人是什么”并无多大意义.如果询问:“人是什么?”就等于在隐然中假定人与万物无异,是某种具有固定不移的本质的东西.这样问,完全忽略了人的特性正在于人的自由,可以选择“成为”这样或那样的人.换言之,我们只能对人询问:“人能够成为什么?”
  其次,人性在于“能够成为”的动态变化中,亦即在于自由选择的能力中,但是这种自由选择不是没有方向,没有目标的.人的自由不是盲目任意、为所欲为的,而是以“良知”之“安不安”与“忍不忍”作为引线的.那么,什么是“良知”?良知不能离开人的行动来孤立地加以理解.你不行动则已,你一行动则良知随之表现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反应.人的行动中,有部分与良知无关,如出自生物本能的需要之满足,饿了要吃,困了要睡;我们无法从这一类行动看出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但是,除此之外的行动,则大多生于自由抉择,结果则或是符合良知或是背离良知.我们经常在判断别人,也在判断自己;我们常为某些人的行为觉得遗憾,也常为自己的行为觉得后悔.我们当然也有欢欣快乐的时候,但是真正的满足往往并非得之于外,而是得之于内的.
  因此,“人能够成为什么?”对这个问题的省思已经告诉我们:人性是一种趋向,是开放的、动态的,是等待被实现的潜能.趋向什么呢?趋向于“善”.前面说过,人性的趋向受到良知指示,现在又说人性是趋向于善;那么,良知与善有何关系?它们若是同一,则无异于说人性本善,并且难脱循环互证之嫌.它们若有别异,又当如何理解?
  首先,良知不宜以善恶规定,因为良知只是人所特有的高级本能,无所谓善恶,但是却在一直发生“安不安”与“忍不忍”,由此而对各种实存处境提出因应之要求.这种要求则与善有关,是为“善端”.但是什么是“善”?简单说来,“善”是两个主体之间适当关系之满全.若无“两个主体”(引申至多数主体),则无善可言,譬如漂流到荒岛上的鲁宾逊就无善可行亦无恶可避;若“适当关系”不明,搞不清楚两者之间是父子还是兄弟还是朋友,又岂能谈应该如何;若未能“满全”,则是一种缺乏与遗憾,由此滋生“恶”.如果对于“善端”旦旦而伐之,则恶行积累,习为自然,非谓人性有恶.良知可以被遮蔽、扭曲、模糊,但绝不会消失;只须给它机会,仍旧会发出呼声.但是终究有些人冥顽不灵,无动于衷,这时谓其“非人”可也,把他们排斥于人类之外,而保障了“人”的界说之普遍有效.
  如此定义之“善”,已超出人性本善论的窠臼.换言之,善之动力与要求是来自内在良知的,但是善之内容与判断准则必须兼顾外在处境,如参考每一传统的既成规范,如礼乐制度.孔子强调学习,立于礼乐,正因为礼乐是成就善行的条件.无礼乐,则人与人之间的适当关系无从定位,行善的内在动力亦无由实现.礼乐是外在的规范,亦是相对的,会随着时代而兴革损益,因此必须时时以内在的动力去贞定之.但是若无礼乐,则民无所措其手足,更谈不上实现人性了.
  因此,人性向善论不仅掌握人与万物的差异,而且肯定教育学习与社会规范之意义,同时保存内在良知的特殊价值,以之界定人格的尊严与人生的幸福.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四):

1、简述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
2、什么是要约并简述要约的构成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条件
5、合同成立的条件
因为这是简答题,所以简单概括就行,达到意思就好

1、经济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跟社会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如战争爆发可能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战争持续时间很长,在战争状态下当事人签订合同,则当事人主张该战争状态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经济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
2、一、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构成要件:(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主要在于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1个或几个股东,不会超过50个,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可以为3万元或以上,1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一般为2-200人,股东可以达千或万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4\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行使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5、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回答人:广州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幼柏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五):

全文的主体部分描写口技艺人的表演,他所表演的主要是哪两个场面?根据上文内容概括回答.【两个主体责任内容】

第二部分(第二段至第四段),写表演者的精彩表演和听众的反应.这部分是全文的主体,描写口技艺人所表演的两个场面:一,是一个四口之家在深夜由睡而醒、由醒复睡的情形;二,是发生在这个家庭附近的一场大火灾的情形.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六):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内容?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共规定了上述五种船舶优先权,现分述如下: 1、在船上工作的船长和船员的界定方法是其持有的海员证不仅要有船东(或者光船租船人等)雇佣其上船工作的调令,还要有船长在其海员证上签发的上船工作的起始时间(注:离船时船长亦要签发离船时间).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纵然在船上帮忙做一些临时工作,也不能界定为有权享受船舶优先权的“船员”. 关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指那些也持有海员证的随船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不担任船舶的任何技术职务,例如船东代表等;第二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海员证,但是受船舶所有人的指派,在船上从事某种临时性维修等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不能随船远航,只能在船舶修好以后,船舶开航前离开船舶.笔者认为第一种解释才能准确地体现“在编”一词的含义,而第二种解释则体现了这些人员不是“船舶的在编”人员,而是“公司的在编”人员.因为无论船舶行驶到那个港口,船长都要将“船舶的在编”人员列出一个船员名单(crew list),向当地的移民局(Immigration Bureau)报告,在我国则称其为边防检查站.另外,由于第二种人不随船出海,也就不会产生遣返费用,所以在逻辑上也可以断定“在编”人员是指第一种人.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这里的“人身”不限于旅客,因此船长、海员、旅客、送行人、上船执行公务之海关人员、保安警察、上船执行业务之验船师、公证行人员、引水人等均包括在内. 在人身伤亡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因船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纠纷被排在第五位,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中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人员伤亡排列第二位,而财产损失则排列在第五位.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属于国家收取的共益费用,而非船舶经营所要支付的费用.例如船舶在港口内的装卸费,就是一种船舶经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港口规费一般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在我国宪法决心向依法治国迈进已经接近30年的今天,我国针对船舶和货物的港口规费还是非常混乱.例如,货物港务费,在1990年由财政部和交通部共同颁布的《港务费收支办法》规定,货物港务费由港口局收取,主要用于港口锚地和航道的维护和保养.但是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三十一条却规定,港务管理部门在收取货物港务费以后,要向港口经营人返回50%.一个企业法人享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利,会导致人们分不清这笔费用究竟是什么性质,因此就无法确定这笔费用是否应当享受船舶优先权. 4、国家为了鼓励救助行为,以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将救助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救助包括合同救助和无因管理救助,由于海商法并没有说明应该区别对待这两种救助,所以船舶优先权可以包括这两种救助.但笔者认为,合同救助不应当享受船舶优先权,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是基于自愿的基础,所以因救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不应当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另外,在船舶优先权的五种债权中,除第一项工资请求属于船员与船东基于劳动合同而发生,其他四项都不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才符合本条的立法逻辑. 5、关于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其概念是包罗万象的.船舶的侵权行为有许多类型,例如,船舶间的碰撞、船舶碰撞航标或者灯塔、船舶碰撞码头、船舶碰撞海产养殖物、船舶因泄漏燃油而导致的海面污染,进而使渔民养殖的鱼虾死亡等等.与船舶发生碰撞的相对物或者被污染物,都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在这些损失当中也包括人员的伤亡,但是由于人员的伤亡已经纳入船舶优先权的第二项来调整,所以在同一个事故当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分开处理. 6、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此款规定甚是明了,即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不享受船舶优先权.但是如果与此款规定相反,载运2000吨“以下”散装货油的船舶,没有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以及其他各类非油轮,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就责无旁贷的应当属于上述第五项来调整,即油污受害人可依据本条享受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1、我国海商法没有对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单列一个法条,仅在第二十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中,阐释船舶优先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既然在船舶优先权的章节里没有说明船舶的概念,那就应该引用民法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适用海商法总则中关于船舶的概念.海商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推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船舶的概念,就是指总则第三条的概念.因此,凡是享受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只能针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和属具,而不能及于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2、在我国的海商法理论界,乃至海事司法界,很多人认为船舶优先权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属具,还包括运费、共同海损所得之赔偿以及同一航次的救助报酬等等.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学理研究,没有任何中国法律依据.笔者发现在台湾海商法中确实包括这些内容,而且单列一个条款.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排列如下: (1)船舶、船舶设备及属具或其残骸; (2)在发生优先权之航期内之运费; (3)船舶所有人因本航次中船舶所受损害,或运费损失应得之赔偿; (4)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损应得之赔偿; (5)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为施行救助所应得之赔偿. 上述第一项中的残骸应当包括失火或者沉没的船舶残骸,其他诸如运费、共同海损应得之赔偿以及救助费用简单明了,不必解释.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由于我国海商法并没有采纳这种立法例,所以不能采取“拿来主义”,任意扩大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的概念. 3、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标的,需要重点解释,那就是台湾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的船舶所受损害应得之赔偿.该条所指的“应得之赔偿”主要是指他船因过失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并不包括保险赔偿,例如船舶灭失后的保险赔偿和船舶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随之消灭.但是保险赔偿却与船舶有着血肉相连的关系,能否将保险赔偿视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理问题.依据《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可以及于船舶的保险赔偿之规定,船舶优先权似乎也应当及于船舶的保险赔偿金. 《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在其修改稿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得及于当事船舶灭失、损害的保险赔款或者其他代位物.”按照这一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得及于保险赔款.此规定采纳了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的立法例.但是在海运实践中,盈利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目的.如果船东经过测算,将船舶拍卖所得,与船舶优先权几乎相等时,船东很可能采取沉船或纵火的方式,以换得保险赔偿,从而躲避了船舶优先权所设定的法定之债.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此时只能通过申请法院查封此笔保险费,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已经丧失了船舶优先权,而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这部分保险赔偿金. 编辑推荐:何为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步骤是怎样的?船舶优先权的理论分析【两个主体责任内容】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七):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如题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八):

解释成本控制的内容,并说明如何进行成本控制

  所谓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
  成本控制的过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进行计算、调节和监督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发现薄弱环节,挖掘内部潜力,寻找一切可能降低成本途径的过程.科学地组织实施成本控制,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和壮大.
  成本控制就是指以成本作为控制的手段,通过制定成本总水平指标值、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以及成本中心控制成本的责任等,达到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过程.
  成本控制是指降低成本支出的绝对额,故又称为绝对成本控制;成本降低还包括统筹安排成本、数量和收入的相互关系,以求收入的增长超过成本的增长,实现成本的相对节约,因此又称为相对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成本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成本要求(CCA2101:2005第2.5.10条).满足成本要求主要是指满足顾客、最高管理者、相关方以及法律法规等对组织的成本要求.成本控制的对象是成本发生的过程,包括:设计过程、采购过程、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销售过程、物流过程、售后服务过程、管理过程、后勤保障过程等所发生的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的结果应能使被控制的成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为使成本控制达到规定的、预期的成本要求,就必须采取适宜的和有效的措施,包括:作业、成本工程和成本管理技术和方法.如VE价值工程、IE工业工程、ABC作业成本法、ABM作业成本管理、SC标准成本法、目标成本法、CD降低成本法、CVP本-量-利分析、SCM战略成本管理、质量成本管理、环境成本管理、存货管理、成本预警、动量工程、成本控制方案等等.
  开展成本控制活动的目的就是防止资源的浪费,使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并保持已降低的成本水平.
  成本控制反对“秋后算账”和“死后验尸”的做法,提倡预先控制和过程控制.因此,成本控制必须遵循预先控制和过程方法的原则,并在成本发生之前或在发生的过程中去考虑和研究为什么要发生这项成本?应不应该发生?应该发生多少?应该由谁来发生?应该在什么地方发生?是否必要?决定后应对过程活动进行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
  成本控制应是全面控制的概念,包括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
  成本控制的起点,或者说成本控制过程的平台就是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成本控制不从基础工作做起,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成功可能性将受到大大影响.
  1、定额制定.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条件下,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消耗达到的数量界限,主要有材料定额和工时定额.成本控制主要是制定消耗定额,只有制定出消耗定额,才能在成本控制中起作用.工时定额的制定主要依据各地区收入水平、企业工资战略、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成本越来越大,工时定额显得特别重要.在工作实践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控制需要,还会出现动力定额、费用定额等.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基础工作的核心,建立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成本,建立人工包干制度,控制工时成本,以及控制制造费用,都要依赖定额制度,没有很好的定额,就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定额也是成本预测、决策、核算、分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成本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2、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它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它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达到合理化、规范化、高效化,是成本控制成功的基本前提.在成本控制过程中,下面三项标准化工作极为重要.
  第一,计量标准化.计量是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量和质的数值进行测定,为生产经营,尤其是成本控制提供准确数据.如果没有统一计量标准,基础数据不准确,那就无法获取准确成本信息,更无从谈控制.
  第二,价格标准化.成本控制过程中要制定两个标准价格,一是内部价格,即内部结算价格,它是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各核算单位与企业之间模拟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二是外部价格,即在企业购销活动中与外部企业产生供应与销售的结算价格.标准价格是成本控制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质量标准化.质量是产品的灵魂,没有质量,再低的成本也是徒劳的.成本控制是质量控制下的成本控制,没有质量标准,成本控制就会失去方向,也谈不上成本控制.
  第四,数据标准化.制定成本数据的采集过程,明晰成本数据报送人和入账人的责任,做到成本数据按时报送,及时入账,数据便于传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成本核算方式,明确成本的计算方法;对成本的书面文件实现国家公文格式,统一表头,形成统一的成本计算图表格式,做到成本核算结果准确无误.
  3、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运行的基本保证,一是制度,二是文化,制度建设是根本,文化建设是补充.没有制度建设,就不能固化成本控制运行,就不能保证成本控制质量.成本控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费用审报制度等.在实际中,制度建设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在制度内容上,制度建设更多的从规范角度出发,看起来像命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制度建设要从运行出发,这样才能使责任人找准位置,便于操作.二是制度执行不力,老是强调管理基础差,人员限制等客观原因,一出现利益调整内容,就收缩起来,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两个主体责任内容(九):

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而需要先构建其基本的框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新体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已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十方面的内容.
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的传统认识,从整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社会主义与市场关系问题上,完全肯定计划,否定和排斥市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认为,在全部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的未来社会,商品货币关系将不复存在,整个社会也将实行计划经济.恩格斯明确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1]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他指出:”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厂、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可能消灭一切剥削.”[2]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与市场关系问题的认识.在1952年发表的中,他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商品交换,肯定市场与价值规律的一定作用,但认为生产资料不是商品,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是佳话经济.
把市场经济等同与资本主义经济并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并不仅限于马克思主义者.一些西方经济学家米塞斯在他发表的一文中说:“如果没有企业家对利润,地主对地租,资本家对利息和劳动者对工资的追求,那么整个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成功地运转.”他的结论是: “问题仍然是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是社会主义,要么是市场经济.”[3]米塞斯之后的罗宾斯,哈耶克等人也持类似观点.他们认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归结为三条:⑴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⑵契约原则;⑶自我负责原则.这样,在多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与社会主义不可能公生共存.直到今天,坚持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观点的西方学者仍有人在.最近的例子是,北欧经济学家伊萨克森,汉密尔顿和吉尔法松在合著的一书中说:“所有权,就没有资本家;没有资本家,就没有市场经济.”此书很快被译成俄文等文字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出版,并产成了很大的影响.
与以上观点相反,包括马克思在内的马克思主义者以及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也增进发出社会主义可以有市场,可以发展商品经济等思想火花.马克思在中提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想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过度时,信用制度会作为有力的扛杆发生作用”.列宁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经理了一个思想上转变,有一个非兼容论者逐步发展到认为可以义勇商品、市场,以实现向社会主义过度.这些思想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具有重要的启示.
在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社会主义可以同市场相结合的观点.的国经济学家谢夫勒在1874年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的资源配置问题.随后,瑞典学派和数理学派围绕社会主义资源配置问题展开了争论.其中数理学派的代表任务帕累托的学生巴罗内认为:社会主义组织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有相似之处,社会主义可以通过实验的方法模拟资本主义经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泰勒继承了帕累托师徒的理论,提出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并不矛盾,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利用价格体系进行核算的观点.在30年代,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对米塞斯,罗宾斯,哈耶克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提出了社会主义资源配置的三种模型:计划模拟市场的计划经济制度,更集中的社会主义制度,两种消费品价格的制度.兰格的理论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发展多种模式的可能性,并且把市场机制因如了社会主义经济,认为市场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同所有制分离.可惜的是,这些有益探索并没有形成主流的认识,也没有能够及时知道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但这一思想逐渐得到一些西方经济学家的认可,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市场社会主义派.市场社会主义认为,市场经济既可以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结合,又可以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结合.市场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流派,最早发端与兰格模式.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市场社会主义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方面,南斯拉夫,匈牙利等国前后试图突破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从50年代起尝试进行以市场为趋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当时,这种改革被西方称为某种市场社会主义形式的“实验”.另一方面,一些东欧改革实践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以计划与市场并存,决策分权为特征的经济分权模式.主张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并保留一定范围,程度的计划,决策权分散,使企业在生产与分配上有一定自由权,消费者主权得到尊重.这个模式与兰格模式相比,在利用市场机制方面有了很大发展.生产资料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但总的来说,它是一种二元机制理论,企图在计划有效控制下,尽力发挥市场的作用,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这种“计划一市场二元机制”方案,由于没有找到计划与市场有效结合的途径与形式,结果导致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等国的经济改革陷于失败.然而分权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以及其实验,不仅给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与启迪,而且推动了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流派的发展,产生了“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
在这一时期,一些西方学者提出关于经济体制可以与所有制相脱离的思想,也颇有价值.美国经济学家格雷戈里,斯图尔特和林德布洛姆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走了前列.他们认为,市场和计划仅仅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并在这个认识基础上提出“中性机制”的思想.他们指出,南斯拉夫经济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源配置过程向中性的市场机制”,“经济体制的机制是能够从一种(经济)环境移植到另一种(经济)环境中”.美国经济学家迪夸特里在1975年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著名论点:“市场社会主义获得市场优点的同时,避免资本主义的缺点.”“市场的运行不一定损害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不一定阻碍平等主义分配原则的实现,并且可以促进工人民主.”[4]总之,市场机制中性论认为,在现实的世界中,既没有完全的计划经济,也没有十足的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不是划分两种经济制度的标志.市场机制中性论是将兰格模式中蕴涵的市场和计划仅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和工具的思想进一步明确化,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更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前提.
Ⅱ.我国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的探索
我国在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在经历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商品经济”等阶段的实践探索后,认识到“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是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关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多种解释,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看法;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共通之处.国内多数[5]学者一般都认为,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构件整个社会经济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经济主题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机制来[6]推动社会经济运转,从而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社会主义为什么可以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上,一般认为,在方法论上需要把市场经济与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区分开来.从理论上讲,一个社会的经济性质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与这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有制的性质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所有制关系,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属性;而经济体制则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可以表现为发展经济,巩固经济制度的手段,方法与途径,是一种发展经济的具体模式.虽然经济体制与基本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受到经济性质,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带有某一经济制度这样那样的特征,但经济体制具有相对独立性.既有与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方面,也有与之相“游离”的方面.在属于同一经济制度的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的经济体制;即便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也可以有不同的经济体制;而在实行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在同一历史时期可以建立性同或相似的经济体制,也可以在经济体制上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因此,人们可以在理论思维上,把一个社会的经济体制与基本经济制度“剥离”开来,并在实践中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经济体制.有些学者提出,中国要发展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可以不问姓社姓资.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虽然市场经济作为调节经济,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和方法,可以以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服务,其本身不具有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属性.尽管如此,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它总是与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从而带有一定的制度属性,需要在市场经济面前冠以社会主义这个定语.再在理论上需要注意区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自身所特有的内涵,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机关年纪体制的一般特征.比如,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市场运行机制的制度化,法制化等.另一方面,抽象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市场经济总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基本国情联系在一起的,在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各具特色的市场体制.这就是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实践表明,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有不同的表现;即便在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不同.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与特殊性的统一.具体地说,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宏观调控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良种手段的长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确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体现了市场经济这种双重性的要求.
社会注意经济体制改革是集中解决社会主义传统经济模式的弊端,从而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是为了市场需要而产生,而是为了完成计划而生产,从而形成了一整套以产品经济为特征而构造起来的运行机制.而连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塑经济运行的新体制,这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是: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企业法人主体化,产权关系商品化,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经济管理间接化,市场体系规范化,社会保障完善化,市场秩序法制化,交易行为国际化.这一目标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使社会主义经济更充满生机.
Ⅲ.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而需要先构建其基本的框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新体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已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十方面的内容.⑴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将会被调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会逐渐形成与完善.新的所有制结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体现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就市场经济而言,国有经济不需要在每一个行业甚至企业占主导地位,只在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占有主导地位就可以了.公有经济只要控制住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就完全占有主体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取决于国有经济的效率和质量,而不仅仅是国有资产的数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应该上最有活力的.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说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会越来越多,单纯的公有制会逐渐减少,这是发展趋势.二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法规规范下,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国家不可能事先规定其发展速度和比例,但可以用法律和税收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三是多种经济成分之间应该是长期并存,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公平竞争.⑵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现代企业制度;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界定所有者的有限责任和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二是政企分开,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作用在于监督资产的运营和变动.三是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何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经营体制,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对企业来说,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⑶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接个制度和市场体系;市场条件下,市场定价是价格制度的核心内容.但为了避免市场自身的负效应,按照价值规律,健全价格的监控机制也是必需的.发达的技术信息市场,有利于把科技成果通过中介组织,转变为现实力.发展和培育市场体系,还需要解决好市场交易的规则,管理制度和有关法规的建设,使市场能够有序地运行.⑷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计划,财政,金融三个主要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二是相应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和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利率,税率和汇率杠杆的作用.三是必须加强转变政府管理的职能,积极进行政府机构改革.⑸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分配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分配制度,应该体现三个原则:一是效率优先的原则.二是竞争的原则.三是公平原则.⑹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竞争性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反映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企业内部的优化组合.企业间的竞争以至破产,以及职工的养老退休、医疗等等,都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以及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要逐步发展到全社会统一管理、统一支配.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农业全部进入市场,要重视小城镇建设,也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市场化的转移和使用.⑻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外经济机制国外市场一体化,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因此,应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的前提入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外经济体制.要从国际通行的惯例原则出发,加强管理,科学规划,力求高效,从而站稳脚跟.⑼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教育体制在推进市场经济化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如何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中,科技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⑽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备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也有盲目性和不足,要克服市场经济的不足,要引导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序和健康的发展,除了政府的有效宏观调空,更重要的要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运用.
总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经济发展模式,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我国在思想上有所改进的同时在实践中也不断的探索.国有经济市场模式运行需要不断的改进,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方面需要大量的改革,也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稳步地进行必要的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的调整,是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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