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

来源:创业指导 时间:2018-10-28 11:00: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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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共10篇)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一):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决定?
A上一级委员会
B本级代表大会
C本级委员会
D上一级代表大会

A上一级委员会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二):

新党章的内容有哪些
1.党的纪律的内容
2.对违规党员的处分
详细说一下这两方面的内容【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

党的纪律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的纪律处分
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三):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判断题答案说是正确的,可是我记得在哪里看到说是中央委员会才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百度了一下,还有另一种说法说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到底是?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段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四):

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是什么意思?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其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五):

什么是全委会

地方党的全委会
地方党的全委会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全委会的职责是:
(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六):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提出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这体现了党_______的要求。
[     ]
A.科学执政
B.民主执政
C.依法执政
D.政治领导

B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七):

等额是什么意思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本金是指一种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本金额固定,而利息越来越少,借款人起初还款压力较大,但是随时间的推移每月还款数也越来越少.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八):

五星红旗是谁设计的?颜色和五个星星各代表什么意思?

  国旗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
  [编辑本段]国旗图案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中国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星呈黄色,表示中华民族为黄色人种.五颗五角星互相联缀、疏密相间,象征中国人民大团结.每颗小星各有一个尖角正对大星中心点,表示全体四个阶级对党的向心之意,受党的全面的领导.
  [编辑本段]国旗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原来被称为红地五星旗,是在1949年7月由上海“现代经济通讯社”的曾联松设计的.曾联松先生的国旗设计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新政协”)从全国各地的2992余件作品中选出,在两次的精细筛选后,有38幅设计入围,最后第32号曾联松设计的红地五星旗拔出,然而因为原方案的大五星中央镶有镰刀与锤子,一些人认为与苏联的国旗类似,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应拥有独特易识别的国旗图案,经过几番考虑后决定取出镰刀与锤子的图案,将设计改名为五星红旗.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定成立国旗、国徽图案初选委员会,并于当年7月14日-8月15日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发表征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将收到的3012幅图案选了38幅印发全体代表讨论.经全体代表分组讨论后,9月25日晚,毛泽东主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关于国旗的问题,毛泽东主席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案表现革命人民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和政协主席团通过的制旗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由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以后,历次宪法均保留这个规定.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编辑本段]升降国旗
  1990年通过的《国旗法》规定: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战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战士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把之间.
  [编辑本段]更换国旗
  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即使国旗不受损,悬挂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10天.
  [编辑本段]更换国旗旗杆
  竖立在天安门广场的旗杆曾更换过一次.
  第一根国旗旗杆是1949年开国大典,毛主席升旗时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国旗旗杆,高度达32.6米.更换旗杆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国旗旗杆确实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门广场及长安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大雄伟的人民大会堂、中国国家博物馆和毛主席纪念堂修建起来了,旗杆的高度已明显显低,与之不相衬.
  改建后的国旗杆基座颇有讲究,共分为三层:内层四周是高80厘米的汉白玉栏杆,东西两边各有2米宽的出入通道;第二层是环绕基座的2米多宽的赭色花岗岩带,象征“人民江山万代红”;第三层是5米宽的绿化带,四季常青,象征社会主义祖国欣欣向荣.国旗基座四周是用56个黄色铜墩连成的护栏,象征56个民族手拉手心连心,团结在国旗下.
  [编辑本段]国旗的升挂
  五星红旗飘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国旗的升挂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以及边防哨所、海防哨所等处,均应每日升挂国旗.
  2. 工作日和学习日升挂国旗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协地方委员会,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应每日升挂国旗.
  3. 节庆日升挂国旗 在国家法定的节庆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都可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也可升挂国旗.
  4. 下半旗志哀 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国家、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应下半旗志哀.对于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时,以及当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编辑本段]《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国旗与人物
  曾联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设计者.
  王大珩——国旗标准倡议人,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国旗法倡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提案人.
  孙秀如——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旗升挂装置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门区旗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九):

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该宪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简称: 宪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形式: 法律
类别: 宪法 宪法、国家法
原文文件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现行宪法之前,49年以后的中国存在过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三部宪法中,对现行宪法影响最大者当属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既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起草的,又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
一、现行宪法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
现行宪法之前的.一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前一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之所以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而不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
1、这次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我们这次修改宪法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经验.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当代外国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一个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个是“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是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我们应该仍然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
2、1978年宪法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处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宪法是一部不成功的宪法.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1978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的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
3、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之中通过的,这部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范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不可能作为现行宪法起草的基矗
二、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主要表现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
1978年宪法只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而没有具体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即是按照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的.
1954年宪法在由全国人大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规模巨大的全民大讨论,参加讨论的达到了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了经过整理的意见138万条.现行宪法在修改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即决定要按照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模式进行全民讨论.现行宪法的这次全民讨论从1982年5月至8月共进行了四个月,比1954年宪法要长一个月,参加的人数达到几亿人之多.为了能够充分地进行全民讨论,原定于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推迟到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1954年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在当时是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的.这条经验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许多规定上,都是如此.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对于一些在目前条件下做不到的就没有规定,或者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各国普遍所采用的制度或者规定,予以采纳.如关于政治避难的规定.
(三)宪法结构
1954年宪法的结构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现行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秘书处部分成员曾想改变这一结构,但最后还是坚持了这一基本结构.只是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基本结构并没有变化.
(四)宪法规范
1954年宪法的规范表述和文字是比较符合法的基本要求的.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方面则嬖谧疟冉涎现氐娜毕荨F渲凶罡镜氖侵苯右昧煨涞挠锫迹煨涞挠锫际游腋痉ǖ哪谌荩痹诠娣缎陨弦膊豢蒲АO中邢芊ㄔ蚧揪勒苏饬讲肯芊ǖ娜毕荨R皇窃谀谌萆细∪憾窃诰咛逄跷纳细晟啤@缭诠竦淖诮绦叛鲎杂傻墓娑ㄉ希?975年宪法和I1978年宪法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这一自由的基本出发点,现行宪法的规定则更为科学.
(五)国家机构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l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使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配非常不正常,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这两部宪法关于政府的设置、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也比较含糊.现行宪法不仅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还将文化大革命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增加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六)公民基本权利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非常简单化的,某些规定也是非常不科学的.现行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或者某些提法作了改变.
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的最根本之处,我认为,在于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所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最高领袖非常关注,并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中国共产党的两大领袖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就宪法草案作了报告,报告中不仅对宪法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重视宪法的制定作了说明,尤其是对宪法通过以后,应当如何进行实施作了要求.现行宪法是在国家基本恢复正常秩序,将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进行经济建设,发扬民主、建设法治,这样一些背景下修改的,修改时的重视,是为了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通过以来的实施状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十):

根据《预算法》规定,下列有关预决算监督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C.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D.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C.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D.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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