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施行时间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11-30 1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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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施行时间(共10篇)

监察法施行时间(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秦始皇、汉武帝在中央设置的类似功能的官员或机构分别是
①太尉   ②御史大夫   ③司隶校尉  ④丞相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D




监察法施行时间(二)

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 ( )
答案

A.
法的遵守


B.
法的执行


C.
法的适用


D.
法的监督


E.
法的制定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监察法施行时间】

监察法施行时间(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早施行时间【监察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你问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时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再往前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二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自本法试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即行废止.过去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规与本法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监察法施行时间(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监督法》的制定说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还需要
A.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
B.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C.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D.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题干强调“立法”,只有D符合。

监察法施行时间(五)

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般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其中,司法的主体包括(多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般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其中,司法的主体包括()
A、国家审判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立法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
E、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在我国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所以
AD

监察法施行时间(六)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般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其中,司法的主体包括()
A、国家审判机关B、国家行政机关C、国家立法机关D、国家检察机关E、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A和D。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希望网友明了!

监察法施行时间(七)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监察法施行时间(八)

《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法施行时间(九)

民事诉讼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注明“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而民事诉讼法根据决定所作的修改已于2012年8月31日公布,该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们应该从2013年1月1日开始适用新的民诉法,还是从2012年8月31日开始适用新的民诉法?请说明具体理由。谢谢。

新修改的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未修改的内容,按原法律规定,自当时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为,修改的决定,只适用于修改的部分,不适用于未修改的部分。

监察法施行时间(十)

关于法的时间效力的问题。法理学。
下列哪些选项为法律的时间效力的体现( )
  A.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B.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D.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树上的答案是A,那请问D答案为什么不对,错在哪里,它表现得又是什么效力呢?

这是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提炼出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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