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

来源:创业资讯 时间:2018-12-03 08: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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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共8篇)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一):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区别
我知道,职工代表大会是会议,工会是组织,但两个会议有什么区别?是否有隶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原因:在我们国家,职工是全员加入工会的.
若在西方就各开各的,没什么关系.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二):

选出下列各组语句中句意明确、没有语病的一句:    
A.吉林、山西、安徽,分别召开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省总工会领导机构。
B.吃一堑,长一智。每次灾害使人类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使人类提高对灾害的认识,汲取教训,增强防灾减灾的能力。
C.他未按学生会的决定,把比赛日期告诉给对方,以致产生了误会。
D.记得当年我认识他的时候,还只是一个七八岁的小孩子,天真烂漫,无拘无束。

   B

A“三省总工会领导机构”有歧义。C“学生会的决定”有歧义。 D用词不当,改“节约能源”为“省电”或改“能源”为“用电”。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三):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国民经济出现稳中向好。但国内外经济运行中仍存在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前进路上仍有不少新老风险和挑战,经济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尚待巩固。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只要继续统筹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发挥好政策措施的积极效应,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是有把握的。应对前进道路上存在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努力。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造福人民。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养老、医疗、低保、住房等基本保障问题,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结合材料,分析说明李克强的这段讲话蕴含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哪些道理的?(10分)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2分)

社会存在与发展有其基本规律,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强大动力(3分)

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3分)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2分)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四):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召开吗?可以独立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但是不成立工会吗?
现在公司要单独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但是我看过相关的国家条例,其中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第三条中提到: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问题:
1.其言外之意是否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是建立在工会的基础上的?
2.职工代表大会是否是一个组织或常设机构,还仅是一个会议?它是什么性质的?
我还看到有些企业的做法是两会合一,但是在2006年7月6日由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企业工作工作条例》第十条中提到: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这一条该作如何理解?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自己组织员工选代表,开会,存档就可以吗?
谢谢!

工会是职代会的执行机构,单位不可能脱离工会开职代会
职工代表身份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
一般来说,单位召开“两会”实际上就是指职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但是会议上主要内容还是职代会的为主
回答1:职代会必须以会员代表为基础,无法脱离开工会的,工会具体操办会议,你怎么脱离?
回答2:职代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从当选之日起一届4年,是单位的常设会议,不是一次简单的单位内部开会.他是职工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都写了,你在看看~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五):

我要赞颂革命烈士的诗,大概4句话就可以了.

满天风雪满天愁,
革命何须怕断头.
留得子胥豪气在,
三年归报楚王仇.
这是上世纪20年代,一位共产党员在敌人刑场上大声朗诵的就义诗,他是时任中共江西省委委员的杨超.
杨超,1904年1月生于河南省新县,5岁时随家迁居江西省德安县.1921年考入南昌心远中学,开始阅读马克思主义著作,并和同学袁玉冰、黄道、方志敏等组织革命团体“改造社”,宣传新思想新文化和马克思主义.1923年秋,杨超到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学读书,并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南京,他和旅居上海、南京等地的江西进步青年创办了《新江西半月刊》,揭露军阀黑暗统治,宣传革命理论.12月,他在《新江西半月刊》第六期发表《改造中国的一条道路--革命》一文,严厉驳斥资产阶级和改良主义者的荒谬主张,大声疾呼无产阶级革命.不久,杨超进入北京大学就读.
1925年五卅运动中,杨超在北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并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在这一年,杨超利用寒暑假回江西从事革命活动,他在德安组织了最早的一个工会--德安柴碳工人工会.第二年夏,党组织派杨超回江西工作,任中共江西地方委员会委员.12月,中共德安县第一次党代会选举杨超为县委书记,他大力发动群众积极策应北伐军进军.
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全国陷入白色恐怖中,大批共产党员被杀害.杨超领导德安人民进行了坚决的反蒋斗争.这年7月21日,杨超出席中共江西省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当选为省委委员.7月25日,他组织召开了中共德安县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贯彻省委精神,讨论应变策略,采取紧急措施,从而使党的革命力量未受到严重破坏.南昌起义之后,国民党反动当局疯狂反扑,德安陷入更加严重的白色恐怖之中,杨超遭到通缉,但他继续率领德安农军开展武装斗争.
1927年秋天,杨超奉党组织之命到河南,参与组织领导革命斗争.12月23日,杨超出席党的武汉会议后返回江西,途中被国民党特务发现.为了引开敌人、保护同行的战友,杨超不幸被捕.敌人对他严刑拷打,威逼利诱,企图从他的口中得到党组织的秘密.面对凶恶的敌人,杨超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宁死不屈,忠诚于党的崇高气节.敌人无计可施,在杨超被捕仅4天后便残酷地将他杀害,杨超牺牲时年仅23岁.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六):

工会强制征收工会筹备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七):

地球村村民代表大会
1、确定大会主题:
2、为大会设计两条宣传标语
3、设计两个问题提供大会讨论,并选择其中一个回答
4、为让地球村不再烦恼提两条建议

4 提建议:研究全球变暖具体缓解方针

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发言(八):

大会通过并讨论了他的意见.【修改病句】

因为一般是先讨论再通过.所以,把讨论与通过交换位置即可.
病因:词序颠倒
正确写法: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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