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

来源:安全管理常识 时间:2016-08-18 12:17: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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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一)
中国社会精神病人救助体系

中国社会精神病人救助体系

摘要:正常人因社会纠纷乃至家庭矛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因此,我们应探讨符合当前形势下的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以更好的为精神病人提供救助。可以通过描述性研究、文献评阅、层次分析方法来进行验证,完善。精神病人救助体系包括多个方面: 医疗护理救助、经济救助、社区救助、家庭救助、法律救助等,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的建立是中国目前形势下必不可少又是迫在眉睫的,建立完善、简洁、有效的救助体系,不仅是精神病人的福音,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建立和谐国家重要的一环。

关键字:救助体系; 精神疾病; 精神病人

一.有关精神病人的现状

1.精神病的定义

自进入21 世纪后,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又一焦点,精神疾病的社会负担也越来越重,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精神卫生法还未出台,精神病人的救助还不成系统,同时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的研究也比较少,因而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的研究也是迫在眉睫的。何谓“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是一组患有精神疾病、在精神疾病发作期,控制自己的思维、行为和情感,严重影响到社会功能包括学习、生活、工作的弱势群体。由于患有了精神疾病,很多患者出现辍学、失业、婚姻的破裂、生活来源的缺乏,同时再加上内心的自卑、社会上部分歧视性的言语,越发加重了精神病人的病情,甚至出现严重的肇事、伤人、自残等行为,增加了精神疾病的社会负担、家庭负担。

2.精神病人的分类

按精神疾病的不同,分为器质性和功能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脑器质性精神疾病和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功能性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应激相关障碍、人格障碍等。

3.精神卫生的现状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全球约有4. 5 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每年有100 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达1 000 万人以上,造成功能残缺的前10 位疾病中有5 个属于精

神障碍,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近11%。

2009 年初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 亿人以上,总患病率为13. 4‟,其中,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者有攻击意识,重症人数逾1 600 万,另外,还有约600 万癫痫患者; 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我国每年有25 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大约200 万以上。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二.现今有关精神病人的法律条例与救助

1,精神卫生法规活条例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 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条款。1985 年,我国精神卫生法起草小组成立; 上世纪90 年代,精神卫生立法一度沉寂; 2000 年,精神卫生立法再度整装出发; 2008年,精神卫生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国自2002 年上海市颁布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之后,相继有宁波( 2006) 、北京( 2007) 、杭州( 2007) 、无锡( 2007) 等地出台了地方精神卫生法规,推动了当地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2,我国精神病人的社会救助方式

2.1医疗救助精神病人,这里通常指的是功能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最多见的是精神分裂症以及心

境障碍两类,无论在急性期还是在慢性期,无论是在发作期还是稳定期,无论是在治疗期还是巩固期、维持期都需要医疗救助。医疗护理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住院救助( 包括强制和自愿) 、社区救助( 比如社区免费送药、免费体检、免费辅助检查) 等。

2.2住院救助在急性发作期的精神病人,一般的医疗救助就是以住院治疗的救助方式,一般分为强制住院和自愿住院两类。强制住院的对象一般是110 联动对象、救助站救助对象、优抚对象、残联救助的定额对象,还有就是“三无”对象等; 自愿住院主要是指在明确有监护人的前提下,由监护人带患者住院,或者精神病人愿意住院休养等。住院救助一般为1 ~ 3 个月。

2.3社区救助社区救助是指精神病人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精神症状得到及时的控制、病情相

对比较稳定后回到社区,由社区给予的监督、监管、援助等。当今各国都在探索建立“社区非自愿医疗”制度[4]以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替代方式,即通过社区治疗令、社区监管令等方式,判定有危险倾向的精神病人在规定的社区内定期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门诊

随访治疗,否则就转为强制性住院治疗。

2.4经济救助精神病人,通常是指功能性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在医学上至今还没有找出真正的起病原因,比如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因而至今还没有完全治愈的办法,由于此类疾病的好发性,因而病程一般多反复、迁延。每次病情复发一般都需要去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一而再,再而三,就是家有万贯也经不起如此反复的折腾,所以,患有了此类精神疾病的家庭一般经济状况都比较差,好多家庭都是入不敷出; 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好多精神病人丢失了工作,更缺乏谋生的手段,如此,经济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经济救助也是精神病人救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般是由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民政、财政、医院等部门给予救助。经济救助的形式一般分为现金救助、实物救助、代币券救助等。

2.5法律救助,也称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 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

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在本救助体系中是指对急性期或发作期以及慢性期的精神病人所引起肇事、肇祸、伤人等行为时法律提供的相关的救助活动。

三.现今仍存在的问题

3.1精神病人治疗的一个现实是,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过去一年,国内发生了数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也发生了多起精神病人被杀事件,公开报道的就超10例,“凶手”多是他们的亲人。精神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有些要终生服药,对于许多家庭都是沉重的负担。

【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70%得不到治疗。卫生部公布的全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名,平均每10万人拥有1.26名,全球平均数字是3.96名。

据世卫组织研究数据,中国精神病发病率占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是世界平均发病率的两倍。与高发病率、低治疗率形成对比的是经费投入过少。据了解,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善的国家,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比例约为20%,我国是1%。

3.2相关法律难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规定国家、政府在救助方面的责任和力度。对家庭形成负担的不仅是医疗费用,很多家庭都缺乏必要的医护知识,也没有充足时间。

3.3“已杀人者”的收治缺陷。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实施强制医疗,但法律没解释什么是“必要的时候”专家认为,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现行法律中的制度设计也有缺陷。

精神卫生法主要是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救助,同时也通过法定程序预防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危害,通俗地理解就是针对“还没有犯罪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一般病情比较严重,家属或监护人很难看管。而囿于精力和财力,家属或监护人也难长期承担看管或住院医疗的责任。此外,法律也没明确规定家属或监护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3.4因“非自愿住院治疗”被滥用,近年来频繁发生“被精神病”的事件。缺乏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无法可依,难以避免“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

四.讨论

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是每个国家都关心的大事,因为它关乎到国家的社会稳定、人类的和谐,同时,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也是各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内容,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各项权利,如何解决精神病人的日常生活、娱乐、医疗、康复、就业,如何让精神病人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如何真正体现国家的平等、仁义、公正„„所有这些都依赖于国家的救助保障体系,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增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联系,充分发挥政府、家庭、社会的力量,将精神病人的救助事业放在最为重要的地位,才能够解决好精神病人的衣食住行,解决精神病人的温饱问题,并逐渐向小康水平迈进; 在提升精神病人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能够延长精神病人的寿命,提高精神病人以及家属的生活满意度。精神病人的救助不是单纯的某一种救助方式,而是多种救助方式有机的结合在一体,不仅是从物质上更是从精神上来提高精神病人的生活质量,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精神病人的救助体系是一个多维的相互联系的网络救助模式,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甚至是个人,应该从多个角度去为精神病人考虑,不论是生活、医疗,还是家庭、就业,不论是工作、学习,还是人际、康复,都需要做一个全盘的救助考虑,设计救助方案、救助方式,同时进行救助评估、监督。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学院

高隽

Z01014031

参考文献

[1] 黄橙. 精神疾病: 看不见的威胁

[2] 王喆.“精神卫生现状和对策”专题研讨会.

[3] 谢斌.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挑战及主要立法对策探讨

[4] 周光燕,葛红梅. 精神病患者社区免费治疗的回顾性分析

[5] 黄建飞,周光燕,陆宁伟,等. 贫困精神分裂症病人免费服药3年临床分析 [6] 黄建飞,周光燕,陆宁伟,等. 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3 年随访分析 [7] 徐燕,陈勇.

医院- 社区一体化精神卫生服务的效果分析

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二)
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近来社会矛盾有激化的趋势,校园、尤其是小学校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多起校园伤害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南平案”为例,郑民生如此的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的屠杀了手无寸铁的孩子们。“孩子”在这里是一个绝对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去保护他们的安全,也就是人生权。孩子的权利毫无疑问值得保护,那么同样是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呢?可能乍一想的答案肯定是“要保护”,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难!” 南平案中的郑民生从种种迹象上看都是有精神病的可能,但当局却不太愿意给他做鉴定。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当局怕一旦鉴定结果是“郑民生有精神病”,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可影响如此巨大的案件如果不能给家长和社会一个“公道”,很可能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所以当局便有违程序的跳过了鉴定的环节,神速的宣判处理了。对于整个案件的性质和深层的东西在这里不便多究,但是这明显的迁出这样一个话题,当法律和舆论影响同时出现产生矛盾时,该何去何从?我想,如果我们因为一时的需要而选择性的忽视法律,忽视法律对特定主体的保护,那么整个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它就像一朵有毒之花,吃不得!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坚持尊重法律!

世界卫生组织在05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呼吁各国保障和促进精神病人的权利。卫生组织说,全球共有4.5亿人患有精神、神经和行为方面的疾病,他们中许多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卫生组织指出,64%的国家没有保护精神病人方面的立法,或者有关法律过时。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虐待和排斥。许多精神病人遭到隔离、关闭、不享有充分的住宿和卫生服务、或者被迫服用药物。卫生组织呼吁各国制定或完善保护精神病人的立法,同时努力消除针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帮助精神病人战胜病魔,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在我国,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更应该得到尊重!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传统和蒙昧观念的影响,精神疾病尚未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被科学地视作广义的身体疾患,而是被看作某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这种文化氛围会通过各种复杂的包装、变异,落实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性制度或“潜规则”,如对精神病人的除名、开除、取消学籍,或以各种借口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人不予安排工作等,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或大中学校中,都有成文的规定或不成文的惯例。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既不符合善待精神病人的人道原则,也有违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可见,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很多民事权利在现实生活种都是很难得到保护。

为什么精神病人的权利那么难保护?本人看,有三个方面原因。

一、精神病人的家庭多以困难为主,对其的治疗很难到位。而

且由于家庭困难,其监护人更多的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护他们,只能将其锁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伸张其权利,和何其的难。

二、整个社会多多少少对此类人还是有歧视的。所以即使有精神病,若不是明显可见,大多数间歇的或者轻微的都不愿让别人知道,而同通常这样就错失了治疗良机。此外我国社会的救助体制还很不完善,很难去从社会层面保护所以精神病人的权利。再次,一旦发生一些侵害精神病人权益的事件,人们也会不屑他们的感受和诉求,甚至会出现诸如“正常人的权利还不能保护,还保护什么精神病人啊”的论断。实在是社会法制之悲、素质之悲;而一旦发生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他人利益的事件时,我们的社会和当局却又顾及社会影响而忽视法律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而还有诸如“被凶手”之类的种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出现。

三、我国有关精神病人的相关制度让人质疑,如:

(一)我国精神病人宣告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判断患有精神病的人及其意识丧失的程度的情况,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后宣告。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即公民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是不合适的。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是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律,由此规定的制度就缺乏实际操作性。

(二)精神病人的鉴定。美国学者萨斯指出:“区别患精神疾病的人和精神健康的人的科学方法根本是不存在的。这一事实——至少在目前——从精神病学文献中看来,是很明显的。„„实际上,在能提出精神病学证据的任何案件中,都一定能得出与这一证据相反的精神病学证据。”“精神疾病不是这种现象:其存在或不存在可以——至少根据当前的实践——用不偏不倚的科学方法轻易地加以验明。既然没有科学上公认的精神健康之道德和社会标准,就不可能有科学上公认的精神疾病之标准。”我觉得这种观念不无道理,让我们对现代中国医学界对于精神病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平性问题是产生了怀疑,精神病的特殊性、客观表征不像其他病症明显,在病症判断上,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个权威科学的鉴定机构,对精神病做出统一的诊断标准,虽然国内外也都制定了诊断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诊断标准更多的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每个鉴定医生的经验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有时就出入很大。所以目前我国各个鉴定机构在“各自为政”,做出不同的“合情合理”的鉴定结果,这样就为一些人提供了寻租空间。

只有我们从根本上改变对精神病人的看法,整个社会都去关注他们,普及法制理念,加快《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大家一起努力,为和谐社会下每个公民的权利天空增色!

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三)
社会保障作业及答案

社会保障学

第一章 导论

1、【57035】(单项选择题)“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 )。

A.英国《济贫法》

B.美国《社会保障法》

C.英国《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D.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答案】B

2、【57036】(单项选择题)下列有关社会保障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社会化

B.统一化

C.福利性

D.公平性

【答案】B

3、【57038】(单项选择题)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 )。

A.英国

B.德国

C.美国【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

D.法国

【答案】B

4、【57040】(单项选择题)社会保障追求的最终目标是( )。

A.社会安全

B.社会公平和正义

C.推动经济发展

D.消除贫困

【答案】B

5、【82530】(简答题)比较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异同。

【答案】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都是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象不同

①社会保险: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劳动者;

②社会救助:没有固定收入,失去生活来源或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老弱病残、孤儿、鳏寡孤独者;

③社会福利:全体社会成员。【中国对精神病人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

(2)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①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要缴纳部分保险费,作为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的权力相辅相成,体现部分义务对应全部权利的关系;

②社会救助:不需要受保障者履行缴费义务,是受益者单方面的权利;

③社会福利:福利设施部分免费,部分低收费,福利生产则需要受益者付出劳动代价,国家给与政策扶持和减免税待遇。

(3)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高的;社会救助的水平则是最低的,社会福利往往只能照顾受益者本人。

(4)管理与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由政府统一管理并按统一标准加以实施,以统一、强制性为基本特征;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更多的是采取官民结合的方式加以实施。

(5)保障的目标和手段不同

①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采用"投入-返还"式的"与就业关联"的手段;

②社会救助保障最低生活,采用"选择性"的"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手段;

③社会福利提高生活质量,采用"普遍性"与"按人头发放"的手段。

6、【82532】(简答题)社会保障的调节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1.政治上,调节不同利益集团、群体或社会阶层利益的必要手段。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分别说明。

2.经济上,分三层,第一层次,调节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第二层次,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第三层次,调节国民经济发展。

3.社会发展领域,有效地调节着社会成员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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