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恐无死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9-02 10:51:4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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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泰国恐怖电影《凶地(惨死2)》完整版》

导演: 普安农 / 詹姆士 / 迈克 / 阿平

编剧: 普安农 / 詹姆士 / 迈克 / 阿平

主 演: Chaiwat Tongseng / Tob / Charlie Trairattana / Donut Manasnan Panlertwongskul / 娜帕莎 / Golf / 查奥莎娜 / 平采娜Pimchanok Leuwisetpaiboon

类型: 惊悚 / 恐怖 / 鬼怪

制片国家/地区: 泰国

语言: 泰语

上映日期: 2014-02-06(泰国) / 2014-02-27(台湾)

片长: 107分钟

又名: 暴死(台)

本剧改编自泰国四段真实新闻事件。【亡命巴士】曾经肇事的公车巴士,在夜晚最后一班车,搭载着往往不是人……【灵魅旅社】入住廉价旅社务必三思,晚上陪 你入眠的可

能不只一人……【酒店冥花】KTV酒店,万年照不到阳光之处,店内瘴疠之气盘据,长年身在其中工作,早已人鬼难辨……【阴阳禅寺】替人祈福的僧 者,竟是杀人凶手?寿未终,尸难寝;惨死冤魂,人间流返。

篇二:《刑诉笔记》

第一章概述

刑事诉讼法渊源

渊源如何判断:

1、存在形式:内容相通 2、是上表的6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注意:

1、独立价值集中体现为四个字:程序正义

判断:本身就是民主法治,能够阻却影响实体法

2、工具价值 判断:凡是设置了规则或程序,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定罪量刑就是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集中体现于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刑诉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样的:

1、规制公权

2、保障私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的是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平等地保护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重点)

刑事诉讼目的

注意: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不一样 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点把握345 4:积极实体:只要实体,程序滚蛋(过于激进) 消极实体:重视实体,也要注意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价值(熟悉)

效益≠效率

秩序价值总结:社会秩序 本身有序 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职能

具有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重点)

1了解即可,重点掌握2

刑事诉讼阶段

篇三:《2016年刑诉法背诵内容》

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国恐无死}.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时、特、告、死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国、恐、无、死{国恐无死}.

应当通知法援(公、检、法):

1盲、聋、哑

2精神病

3无期、死刑

4未成年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现、陪、利、外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的;

3询问聋、哑人,应该提供通宵聋、哑手势的人员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宵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5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个别、核对、翻译、真实性无法确认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察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辩认前使辩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4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5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时间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国恐无死}.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询问犯罪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询问犯罪嫌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规律总结:

1拘传:公检法都能决定,都能执行

2取保、监居:公检法都能决定,只能公安执行

3刑拘: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4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新增)对非法侦查等行为的救济

《刑诉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间届满,不予以释放、接触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接触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申诉控告的程序:1先向作出行为机关的申诉、控告,不服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2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先向作出行为的检察院申诉、控告,不服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侦查的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集)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流)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篇四:《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

一、刑诉法特征

※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

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

※ 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

※ 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 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

※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

※ 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

{国恐无死}.

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

※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

※ 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国恐无死}.

五、刑事诉讼目的

※ 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

※ 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及无辜

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

※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

七、刑事诉讼主体

※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

※ 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

2.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 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

※ 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

※ 检查权:检察院

※ 审判权:法院

※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 程序法定原则

※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

※ 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三、 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

※ 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

※ 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 ※ 执行监督:

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20日内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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