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来源:安全管理常识 时间:2016-11-02 10:11: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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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民航管理机构设置

中国民航管理机构设置

中国民用航空局副部级,下辖各大地区管理局为正厅级。七大地区局下共有4个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分别是:新疆局下的南疆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华东局下的青岛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中南局下的三亚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和桂林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均为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2008年实行大部制后,民航局改为国家局,副部级建制。根据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CAAC《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的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各大地区管理局保留正厅级不变,地区管理局下的监督管理局大部分保留副厅级或正处级不变,新增的均为正处级。我列出各大地区管理局,以及下辖监管局和运行监督办,各地区管理局虚线隔开: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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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三亚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桂林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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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北京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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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辽宁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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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www.fz173.com_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上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青岛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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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陕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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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乌鲁木齐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南疆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4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www.fz173.com_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三条 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包含在事件样例中,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 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给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

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监管局,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监管局,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

第十六条 报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已上报的事件,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局方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事发相关单位可直接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二)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当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

(三)对初步定性为事故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四)对初步定性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五)对初步定性为一般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六)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完成最终调查信息的审核,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按要求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当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

第十八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事件定性为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时,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通知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副本;

(三)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尽早将事故资料报告提交国际民航组织。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调查的单位负责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综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三】: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4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www.fz173.com_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

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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