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7-04-28 09:59: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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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出台

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出台

红网10月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9月30日,湖南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试点衔接政策等内容。

《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改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单位范围指全省境内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根据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金筹集】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意见》明确,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只用于养老不提前支取

《意见》明确,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计发办法】三种情况实现衔接过渡

《意见》明确,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其中,2014年10月1日后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转移接续】储存额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篇二】: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据媒体报道,目前至少已有13个省份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待遇不降低。

多省份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国务院今年初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工作将继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记者注意到,进入10月份以来,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多地密集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再加上此前已经出台方案的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等地,目前已经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有13个。

观察上述各地实施意见和办法,其主要内容均与“国家版”的规定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不过,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例如,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

养老金并轨在地方层面上加速落地,在此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中人”普遍担心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然而,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决定》并没有明确。对此,地方上的实施

意见进行了细化,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此外,各地还均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涨幅差不多在10%左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涨幅,这样增幅一大一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将会逐步缩小。

养老金并轨还须配套政策跟进

网民认为,养老金并轨关键在于转机制,养老金并轨真正得到落实,还须加快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配套改革。

“温柔式”破冰兼顾多方利益

网民指出,长期存在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一直饱受诟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水平基本都在退休前工资的70%至90%,远高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网民指出,养老金并轨,有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参保率,使社保制度更健康、可持续。

网民认为,多省份出台的规定特别注重“中人”的利益,设10年过渡时期步步为营,层层落实,确保待遇不降低,这不难看出政府在出台规定时考虑到了方方面面利益,既要将养老金并轨落到实处,又要考虑到组织机构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来“保底限高”。改革的步伐不容拖延,但是“温柔式”的破冰体现了改革的平衡性,更能让人接受。

养老金并轨不能“一并了之”

有网民认为,改革并非“一并了之”这么简单。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一系列配套政策,这正是这项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网民指出,就养老金并轨而言,最关键的是我们要通过养老金并轨把企业职工“拉

上岸”,而不是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拖下水”。因此,养老金并轨还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的统筹规划,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妥善解决转轨成本的问题。

网民建议,打破目前由地方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养老金的资金筹措、运行和发放的碎片化局面,转由中央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提供的主要责任。

【篇三】: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日期:2000-02-03 11:17:07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及政府驻外机构。

2、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在温部、属、省属、驻温部队中机关、事业单位。

4、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的行政性公司。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驻温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 个人缴纳部分以在职工作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含新增加的部分),加上全年奖金按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

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准,月工资总额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一)基本工资

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职务岗位津贴)。

(三)特殊岗位津贴。

(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余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第五条 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上年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 (以下简称规定缴费比例)缴纳。鉴于单位之间承担离退休费用差异过大,试点单位采取三年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

l、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休(职)费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0%以下(含l0%)的单位,第一年按l5%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18%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2、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l0%至l5%(含l5%)的单位,第一年按18%比例缴费;第二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3、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5%至20%(含20%)的单位,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4、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高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规定缴费比例)的,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其超过部分的离退休(职)费用:第一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30%,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60%,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

5、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

第六条 在三年过渡期内,对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 (职)休费用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缴费比例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结算,差额拨付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第五条l、2、3、5款的单位,于每月2日前委托各单位开户银

行向单位结算;对执行第五条第4、5款的单位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将差额部分于每月4日至5日向单位拨付。

第八条 《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指: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78〕l04号、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的;

(二)属国家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市委办〔96〕04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的。

第九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工作人员因工或非因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条 实行离岗退养的人员,仍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原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养老待遇不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即基本养老金改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

1、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3、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等按规定保留的各项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基本养老金暂按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原单位代为发放。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年限的计算: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2、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市、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人事部门规定符合计算工龄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外,一律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养老保险年限。

第十四条 单位对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增减手续。

第十五条 新参加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以进入该单位工作起薪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缴,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公派出国、外借外派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终止合同或自费留学、上学、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办理减人手续,并将中断养老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送交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个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待重新就业后,中断前后个人专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工作人员个人和所在单位又不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向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其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流动的,须到所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个人专户资金的转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且纳入《暂行办法》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的,不转移个人专户资金。

(二)工作人员转出到其他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或不纳入《试行办法》保险的单位的,若转入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资金转到转入单位所辖的社会保险部门;若转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三)工作人员转入纳入《暂行办法》保险的单位的,其转入资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专户,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若补缴以前因各种原因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补缴基数不低于补缴时当地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按补缴时的缴费比例,从补缴开始日期逐月计算到补缴结束日期。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年限)在《暂行办法》实施前不满十年或《暂行办法》实施后不满十五年的; (二)1997年1月1日后按市委办〔1996〕04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退休当月补缴至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1991年7月1日后从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机关、全额、差额拨款单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1991年7月起补缴至调入时间止;

(四)原计划内临时工,其最后一次临时工工龄,应从1989年1月1日起补缴至招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时间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仍按原渠道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关系未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其养老保险政策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先在转制的部分机关单位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试行,并逐步扩大到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试点单位三年过渡从1997年9月起,按本实施细则中第一年的过渡办法结算;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二年过渡办法结算;再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三年过渡办法结算。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须知

★ 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

1、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所需材料:

(1)《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间:所有工作日。

4、经办人:征缴稽核科窗口工作人员。

5、办理程序及时限:材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即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6、变更、注销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缴纳社会保险费

1、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烟政发(1995)35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1995)69号。

2、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人员增减变动表》及相关人员变更手续。

(3)《人员缴费基数变动表》(每年1月),附当年1月份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 (4)支票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3、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4、经办人:征缴稽核科、财务科窗口工作人员。

5、办理程序及时限:材料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即时办理;超过每月10日缴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 办理增加参保人员业务

1、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烟政发(1995)35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1995)69号。

2、所需材料: (1)《缴纳养老基金人员增加情况表》。

(2)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调令、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3)《养老保险转移单》。

(4)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核定表》或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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