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7-05-09 12:40:11 阅读:

【www.zhuodaoren.com--推荐阅读】

【篇一】: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区相对就近的小学就学。

1、包头市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

2、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

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9、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

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

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区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转学。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

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各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职责,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积极鼓励教师学生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要做好城市学生家长的工作,消解他们的陈见、偏见和歧视心理。要尊重农民工子女的主体地位,遵循教育规律,实现与城市学生的自然融合。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入学登记。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方案。宁波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五)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我校积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相关工作。

2014年9月

【篇二】:随迁子女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市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 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篇三】: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郫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解读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郫县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郫县教育局、中共郫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郫县公安局、郫县财政局、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郫县房产管理局、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印发了《郫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郫教发〔2014〕14号),简称《细则》),现就《细则》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郫县教育局、中共郫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郫县公安局、郫县财政局、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郫县房产管理局、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印发了《郫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郫教发〔2014〕14号)

2、《细则》适用的对象?

答:本《细则》适用的对象指:凡正住户口不在郫县行政辖区内,但在郫县行政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从事合法稳定工作的,随其居住的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其子女在郫县就学。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适用本细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份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郫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5)学籍证明: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2014年,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到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持证人与郫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郫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郫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5)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6)学籍证明: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2015年,适用本意见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持证人与郫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郫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郫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6)学籍证明: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本《细则》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请参保人员到郫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打印。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5、居住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政府170号令第十五条,“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请进城务工人员持《房屋产权证》到郫县政务大厅B区房屋管理部门窗口办理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非其本人的房产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请进城务工人员到郫县房屋管理局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申请材料需要哪些?

申请人到郫县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426室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也可在郫县房地产经纪咨询群的文件里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如提供的是购房合同还需提交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并由开发商盖章);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出租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到场办理租赁登记,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

7、在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现办理者材料、手续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处理?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此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宁波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8、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宁波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镇政府文教窗口登记办理。 在此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9、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与新入学有什么不同?

答:已在郫县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10、《细则》与以前的入学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答:郫县在制定《细则》,严格执行成都市教育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通知要求。其最主要的变化有是在办理入学登记时需要出示居住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按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要求:“2014年准备在蓉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依法参加成都社会保险且持续缴费,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请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务必注意。”

11、进城务工人员为随迁子女在郫县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步:准备材料(根据本细则“提交材料”规定,4月底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及

第二步:材料初审阶段(2014年5月5日-5月30日,2015年5月4日-5月29日,将材料送到“办理地点及登记范围”规定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

第三步:材料复核阶段(6月,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查审核);

第四步:公示名册阶段(7月上旬,各登记点公示复核通过名册);

第五步:发入学通知书(7月第三周,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第六步:学校报到(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善入学手续。

12、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应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相关问题。

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

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

电话:可以电话咨询各镇政府、郫县教育局,具体电话如下:

郫县教育局 87931589

郫县公安局 87888583

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7927848

郫县房屋管理局 87930523

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87862167

郫筒镇 87928476

犀浦镇 87986926

唐昌镇 87801096

安德镇 87960085

友爱镇 87961909

唐元镇 87991146

团结镇 87951101

三道堰镇 87981985

德源镇 87971908

古城镇 69265842

安靖镇 87811135

【篇四】: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时间] 2014-02-25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简称《意见》)。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tuijian714795/

推荐访问: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随迁子女城市教育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